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在日本被捕怎么办|外国人刑事案件总指南:72小时、羁押、起诉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在日本被捕怎么办|外国人刑事案件总指南:72小时、羁押、起诉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

在日本被捕怎么办|外国人刑事案件总指南:72小时、羁押、起诉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

2026/09/19

外国人在日本被逮捕后,到决定起诉或不起诉通常最长关押约23天,这期间决定的处分不仅关系到刑罚,还决定在留资格能否保住、是否会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累计72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羁押原则上10天,延长累计不超过10天(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第205条第1项和第2项、第208条)。

  • 日本起诉前的关押最长约23天,比中国的刑事拘留加逮捕后羁押短得多,律师必须尽早介入。
  • 日本的保释只有起诉后才能申请,没有起诉前的取保候审。
  • 留学、技人国、经营管理等别表第一资格者,因盗窃、伤害等特定罪名被判拘禁刑,即使全部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毒品案件即使只判罚金或缓刑,只要有罪就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同条第4号第8目)。
  • 中国公民被逮捕后,不论本人是否要求,日本当局都会在4日内通报中国领事机关(中日领事协定第8条)。

外国人在日本被逮捕后,最初72小时会发生什么?

逮捕后的72小时内,警察要把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要决定是否向法官申请羁押(勾留),能否避免长时间关押,很大程度上在这72小时里就决定了。日本对外国人适用与日本人完全相同的时限,不因国籍而不同。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警察逮捕嫌疑人后,应告知犯罪事实要旨和可以选任辩护人,给予辩解机会,认为有必要继续留置的,须在人身拘束起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接收后须在24小时内决定向法官申请羁押还是释放,且从人身拘束起累计不得超过72小时(第205条第1项、第2项)。法官收到羁押申请后,会直接听取本人陈述(称为“勾留质问”),再决定签发羁押令还是命令释放(第207条)。

外国人案件中,这72小时大多用于经翻译进行的讯问,以及核实住址、工作单位和在留状况。能否用材料证明在日本有固定住所和工作、有人担任身元保证人,会直接影响法官是否批准羁押。因此,如果要请律师,最好在检察官申请羁押之前就介入,向检察官和法官提交意见书。

阶段时限依据这一阶段能做什么
逮捕至移送检察官自人身拘束起48小时内《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律师可立即会见;家属通常不能探视
移送至申请羁押接收后24小时内,累计不超过72小时第205条第1项、第2项律师向检察官提出不应申请羁押的意见
羁押(勾留)自申请之日起10天第208条第1项准抗告(不服申请)、开始和解、家属探视(未禁止接见时)
延长羁押累计不超过10天第208条第2项对延长提出准抗告,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
起诉后的羁押自起诉之日起2个月,之后每1个月更新第60条第2项申请保释

内乱、外患等极少数罪名可以再延长最多5天(第208条之2)。按时间顺序的详细说明,请参阅家人在日本被警察抓了怎么办:从被捕到决定起诉的72小时与23天

和中国的刑事程序相比,日本有哪些关键不同?

最大的不同是时间:日本从逮捕到决定起诉或不起诉,通常最长只有23天,而且这23天里的工作直接决定是否被起诉。按照国内“先等等看,起诉后再请律师”的思路,往往会错过争取不起诉的时机。

在中国,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长可达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还可以延长数月。日本的程序节奏快得多,大致可以把日本的“逮捕”理解为最初的72小时,把“勾留”理解为法官批准的羁押,但两国制度并不一一对应。下表列出家属最容易误解的几点。

事项日本家属容易产生的误解
起诉前的关押期限逮捕起最长约23天(《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8条)以为时间很长,可以慢慢找律师
保释只有起诉后才能申请(第207条第1项但书),没有起诉前的取保候审以为交保证金就能在侦查阶段出来
律师会见律师可无人在场会见,不需要办案机关许可(第39条第1项);起诉前侦查机关可指定会见日期时间(同条第3项)以为某些案件律师见不到人
领事通报不论本人是否要求,4天内通报中国领事机关(中日领事协定第8条)以为本人不说,大使馆就不知道
和解(示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对起诉犹豫和量刑影响很大以为和解只是民事问题,与刑事处理无关
罚金罚金也是有罪判决,会留下前科;毒品案件即使罚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以为交了罚款就没事

另外,日本的检察官对起诉拥有很大的裁量权。即使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也可以综合考虑本人境遇、情节轻重和事后情况决定不起诉(起诉犹豫,第248条)。对外国人来说,这是保住在留资格最重要的机会。

被羁押后要关多久?什么是禁止接见?

羁押自申请之日起10天,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可以再延长累计不超过10天,从逮捕算起到起诉或释放最长约23天(《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外国人容易被认为“可能回国不再回来”,因此比日本人更容易被批准羁押。

批准羁押的前提是有相当理由怀疑其犯罪,并且具备以下任一情形:没有固定住所、有相当理由怀疑会毁灭证据、有相当理由怀疑会逃跑(第60条第1项;起诉前的嫌疑人依第207条第1项适用同一标准)。对羁押决定或延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准抗告,由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查(第429条第1项第2号)。

法官认为有逃跑或毁灭证据之虞时,可以附加“禁止接见”(接见等禁止),禁止本人与辩护人以外的人会面和通信(第81条)。有共犯的案件、特殊诈骗、有组织的毒品案件容易被附加这一措施,家属可能长时间无法与本人说话。律师可以申请仅对家属部分解除,而律师本人的会见不受限制。详见勾留(羁押)是什么接见等禁止是什么(日语)

家人被抓后,在中国的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家属在中国也可以直接委托日本律师。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都可以独立为本人选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项),不需要本人先签字,也不需要家属先来日本。

逮捕后到决定羁押之前,家属通常无法探视,这段时间能与本人无人在场会面的只有律师(第39条第1项)。家属可以按以下顺序行动:

  1. 确认关押地点和嫌疑:向实施逮捕的警察署询问。具体案情通常不会告知,但有时可以确认本人被关在哪里。在日本的朋友或同事也可以帮忙打听。
  2. 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后,能用本人的语言说明嫌疑内容、今后流程和讯问应对,并把本人的状况转告家属。
  3. 领事机关:根据《中日领事协定》第8条第1款(b)项,日本当局不论本人是否要求,都须在逮捕、拘禁之日起4日内通报中国领事机关。领事官有权探视本人、用本人选择的语言面谈,并协助联系律师;但本人以书面表示反对时,领事官将不再为其采取行动。领事官不能代替辩护人参与案件。
  4. 送物和汇款:羁押后可以给本人送衣物、现金、书籍(称为“差入”)。物品种类和数量有各设施的规定,带绳子的衣物等不被接受。人在中国时,可以委托律师或在日本的亲友代为送入。
  5. 探视:羁押决定后,如未禁止接见,可以在留置设施规定的时间内短时间探视,警察会在场;有的设施要求用日语以外的语言交谈时有翻译陪同。
  6. 在留期限:如果在留期间快到期,需要尽早与律师商量羁押期间如何办理更新。

还需要注意,不要急着把案情广泛告诉本人的公司或朋友,这可能在和解和证据方面带来不利。向谁说明、说到什么程度,建议先和律师商量。领事探视的实际情况见在日本被逮捕会通知中国大使馆吗,汇款、来日和会见的具体安排见家人在日本被逮捕 在中国的家属可以做什么

讯问时可以保持沉默吗?翻译由谁安排?

可以保持沉默。日本法律规定讯问前必须告知嫌疑人“没有违背自己意愿作出供述的必要”(《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可以对所有问题都不回答,也可以只对部分问题不回答。

讯问翻译由侦查机关委托安排(第223条第1项),不是本人一方的翻译。所说的话会整理成日文的供述笔录,宣读后如指出错误,该申请也会记入笔录;对内容不认可的,可以拒绝签名盖章(第198条第4项、第5项)。起诉后在法庭上,让不通日语的人陈述时,必须由翻译人员翻译(第175条)。

实践中的问题在于,一个词翻译得不同,就可能改变是否“明知”的判断。“我知道”和“我想可能是这样”之间的差别,在特殊诈骗和毒品案件中可能决定有罪还是无罪。哪些问题回答、哪些问题沉默,每个案件都不一样,最好在第一次讯问前后就与律师会见商量。具体例子见日本讯问时的翻译是为谁工作的

日本的保释和取保候审有什么不同?

日本的保释只有在起诉后才能申请,起诉前的嫌疑人没有保释(《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但书),这一点与可以在侦查阶段申请的取保候审完全不同。起诉前想要出来,只能在申请羁押阶段或通过准抗告争取。

起诉后申请保释的,除属于重罪、惯犯、有毁灭证据之虞等第89条各号的例外情形外,法院应当准许(称为“权利保释”);即使属于例外情形,法院也可以综合考虑健康、经济、社会生活上的不利益,依职权准许(第90条)。可以申请的人包括本人、辩护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第88条第1项)。

外国人的逃跑风险会被看得较重,因此需要用材料证明有身元保证人、在日本有住所和工作、家人在日本合法居住,并由律师保管护照等。已经逾期滞留的人,即使获得保释也可能被入管收容,这时要同时考虑申请监理措施。详见保释是什么在日本被抓可以保释吗

起诉还是不起诉,由什么决定?

即使嫌疑充分,检察官也可以综合考虑本人的性格、年龄和境遇、犯罪轻重和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追诉必要时不予起诉,这就是起诉犹豫(《刑事诉讼法》第248条)。不起诉处分不留前科,也不会因刑事处分产生退去强制事由,所以起诉前的工作同时决定刑事和在留两方面的结果。

不起诉分为无嫌疑、嫌疑不充分和起诉犹豫三类。有被害人的案件,是否达成和解、是否赔偿、本人是否反省、在日本是否有人监督其生活,对是否起诉犹豫影响很大。争辩事实的案件,则以讯问应对和证据审查为中心。

以罚金结案的案件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略式命令):简易法院不开庭,直接科处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461条)。检察官须事先说明程序,本人须以书面表示没有异议(第461条之2)。好处是能较快释放,但这是有罪裁判,会留下前科,毒品案件即使罚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收到略式命令之日起14天内,还可以请求正式审判(第465条第1项)。同意之前,一定要先确认对在留的影响。详见起诉犹豫是什么在日本怎样才能争取到不起诉

判什么刑会影响在留资格?

影响取决于刑罚种类、罪名、在留资格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这三者的组合。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者因盗窃、伤害等特定罪名被判处拘禁刑,即使全部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者,除毒品案件等外,只有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才因刑罚本身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同条第4号第9目)。

日本的刑罚种类为死刑、拘禁刑、罚金、拘留和科料(《刑法》第9条)。拘禁刑是2025年6月起把原来两种自由刑合并而成的刑罚,有期拘禁刑为1个月以上20年以下(第12条第1项)。被判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可以根据情节宣告1年以上5年以下的全部缓刑(全部执行犹豫,第25条第1项)。

别表第一是以活动为基础的在留资格,如留学、技能实习、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俗称“技人国”工作签证)、经营管理、家族滞在、短期滞在等;别表第二是以身份、地位为基础的四种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第4号之2列举的罪名包括《刑法》中的侵入住宅、伪造类犯罪、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敲诈、赃物犯罪,以及《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盗犯等防止法》、危险驾驶致死伤等。性犯罪、侵占、损坏财物、过失驾驶致死伤不在此列。

刑事处分别表第一资格者犯第4号之2所列罪名别表第二资格者(毒品以外的罪名)毒品案件(不论在留资格)
不起诉(含起诉犹豫)不属于不属于不属于
罚金(含略式命令)不属于(以拘禁刑为要件)不属于属于(第4号第8目)
拘禁刑、全部缓刑属于(第4号之2)不属于(第4号第9目排除全部缓刑)属于(第4号第8目)
拘禁刑、实刑1年以下属于(第4号之2)不属于属于(第4号第8目)
拘禁刑、实刑超过1年属于(第4号之2、第4号第9目)属于(第4号第9目)属于(第4号第8目、第9目)

别表第一资格者所犯罪名不在第4号之2之列的,与表中中间一列相同,按第4号第9目的标准判断。部分缓刑的情况下,未缓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不属于第4号第9目。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在留期间或申请永住时也会作为品行被考虑。按罪名和在留资格的详细对照见在日本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按刑罚种类与在留资格对照的一览表,拘禁刑和缓刑的含义见拘禁刑是什么(日语)执行犹豫(缓刑)是什么(日语)

判决之后,入管程序如何进行?还能留在日本吗?

刑事处分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会进入入管的违反调查、收容或监理措施、审查,直至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刑事程序进行期间,入管也可以同步推进退去强制程序,退去强制令书在刑事程序和刑罚执行结束后执行(入管法第63条第1项、第2项)。

被判实刑的,刑满等释放时由刑事设施负责人通报入管(第62条第3项),通常刑满当天就移交入管。获得缓刑或被科罚金而释放的人,如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之后也会成为违反调查的对象。在入管审查阶段,有在监理人监督下生活、代替收容的监理措施(第44条之2);被收容后,还可以申请临时放免(第54条)。

想留在日本,主要途径是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申请人须是被收容或处于监理措施下的人(同条第2项),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不能再申请(同条第3项)。审查时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在留期间、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以及人道考虑的必要性等(同条第5项)。但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人,只有在“不予许可则欠缺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下才可能获得许可(同条第1项但书)。不许可时,会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同条第10项)。

如果只是逾期滞留,可以主动到入管出头,接受出国命令,把上陆拒否期间控制在1年。但有刑事案件的人大多无法使用这一制度。

制度依据与刑事案件的关系
出国命令入管法第24条之3、第55条之85仅限逾期滞留等情形。因第4号之2所列罪名被判拘禁刑(含缓刑)的人,以及属于第4号第8目、第9目等的人不适用(第24条之3第2号、第3号)
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只能在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前申请;超过1年实刑者需要特别情况
监理措施第44条之2不收容而推进程序,以选定监理人和报告生活状况为前提
临时放免第54条收容后因健康、人道等理由暂时解除收容

入管程序的整体情况见入管程序总指南,能否留在日本的判断见在留特别许可总指南监理措施总指南

被退去强制后还能再来日本吗?日本的处分中国会知道吗?

第一次被退去强制的,自离境之日起5年内不能入境日本;以前曾被退去强制或以出国命令出境的,为10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第3目、第4目)。根据所判刑罚,还可能构成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事由。

因违反日本或外国法令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或相当刑罚的人(同项第4号),以及因违反毒品管制法令被判刑的人(同项第5号),法律没有规定经过一定年数就解除上陆拒否。以别表第一资格在留期间因第4号之2所列罪名被宣告拘禁刑、判决确定前已出境的,自确定之日起5年内也被拒绝入境(同项第9号之2)。虽然有法务大臣特别许可入境的制度(第12条),但属于例外。

至于中国方面,领事通报本身就会让中国领事机关知道逮捕的事实。另外,中国《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外国审判仍可追究,但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具体情况见在日本被判刑,中国会知道吗,再入境问题见不起诉或者判了缓刑,还能再来日本吗上陆拒否期间是什么

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怎样选择?

最好在接到逮捕通知时、最迟在羁押决定之前委托律师,并确认律师能否说明刑事处分对在留资格的影响。由国家负担费用的国选辩护人要在签发羁押令之后才能申请(《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2第1项),逮捕后最初72小时主要依靠私选律师或律师协会的值班律师(当番弁護士)会见。

外国人案件中,如果刑事辩护律师与处理入管的人各管一段,是否同意简易程序、以什么罪名结案等判断,就可能没有考虑到对在留的影响。请确认律师能否同时预判刑事和入管、有没有能用本人语言沟通的翻译、能否迅速赶到外地警察署会见。选择方法见在日本被逮捕怎么办|外国人刑事案件律师能做什么家人在日本被捕,如何找能用中文沟通的刑事律师在日外国人怎么选律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将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行政诉讼作为一个整体处理,所内常驻专职中文翻译,受理来自日本全国的咨询;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申请,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协同处理。咨询可拨打电话 050-7587-4639、添加微信 matsumura1119,或通过中文页面联系。

常见问题

家人在日本被抓,最长会被关多久?

逮捕到申请羁押最长72小时,羁押自申请之日起10天,延长累计不超过10天,到起诉或释放通常最长约23天。被起诉后转为被告人羁押,自起诉之日起2个月,之后每1个月更新,这时可以申请保释(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8条、第60条第2项)。

在日本可以像国内一样办取保候审吗?

不可以。日本没有起诉前的取保候审,保释只能在起诉后申请。起诉前想要释放,需要在检察官申请羁押阶段提出意见,或对羁押决定提出准抗告。起诉后除法定例外情形外,法院应准许保释,外国人需要证明有住所、工作和身元保证人。

判了缓刑,签证还能保住吗?

不一定。留学、技能实习、技人国、经营管理等别表第一资格者,因盗窃、伤害、诈骗等特定罪名被判拘禁刑,即使全部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毒品案件不论在留资格,缓刑甚至罚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永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者,除毒品等外,一般要判超过1年实刑才构成。

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会知道家人被捕吗?

会知道。根据中日领事协定第8条,日本当局不论本人是否要求,都要在逮捕、拘禁之日起4日内通报中国领事机关。领事官可以探视本人、用本人选择的语言面谈并协助联系律师,但本人书面表示反对时,领事官将不再采取行动。

家属在中国,可以直接委托日本律师吗?

可以。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项规定,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辩护人,不需要家属先来日本。委托后律师会尽快会见本人,并把状况和今后的前景转告家属。

判决后还有办法留在日本吗?

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仍可继续在留(入管法第50条)。但只能在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前申请,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人,需要存在不予许可则欠缺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因此最好从刑事阶段就与律师一起预判入管的走向。

相关页面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咨询律师。过去的办案结果取决于个案情况,并不保证获得同样的结果。

最后更新:2026年9月19日/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电话:+81-50-7587-4639(可用中文咨询)

日文版:外国人の刑事事件 総合ガイド|逮捕から72時間・勾留・起訴、判決後の在留資格と退去強制まで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