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走私黄金被抓怎么办|关税法、消费税法的刑罚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及再入境
2026/09/10
把金条等黄金不向海关申报就带入日本,会涉及关税法违反(无许可进口),以及逃避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地方消费税。不过,这些罪名都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即使被判有罪,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就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容易被忽视的是判决之后的出入境问题。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获缓刑也属于拒绝登陆事由,持短期滞在来日的“带货人”回国后,可能再也无法入境日本。下面面向在社交软件上被招募去带货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依次说明刑罚、海关的通告处分以及对在留的影响。
核心要点
- 无许可进口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关税法第111条);逃避进口消费税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消费税法第64条)。
- 履行海关关长的通告处分后,同一案件不再被提起公诉(关税法第146条第5款)。
- 这些罪名不属于第4号之2的列举罪,罚金或全部缓期执行不论在留资格均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1年以上拘禁刑即使缓期执行也属于拒绝登陆事由,再入境会变得困难。
走私黄金会被追究什么罪?刑罚有多重?
进口货物须向海关关长申报并取得许可(关税法第67条),不申报带入即构成无许可进口罪,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货物价格的5倍超过1000万日元时,罚金上限提高到价格的5倍(第111条第1款)。未遂同样处罚(同条第3款)。
走私黄金屡禁不止,是因为可以逃掉进口时应缴的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合计10%),再在日本国内以含税价格卖出赚取差价。因此有的案件会同时追究逃避进口消费税的责任。
| 罪名 | 条文 | 法定刑 |
|---|---|---|
| 无许可进口(含未遂) | 关税法第111条第1款第1号、第3款 | 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价格5倍超过1000万日元时,罚金为价格5倍以下) |
| 逃避进口消费税 | 消费税法第64条第1款第1号 | 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罚金可提高至税额10倍,同条第4款) |
| 逃避地方消费税(货物部分) | 地方税法第72条之109 | 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罚金可提高至税额10倍) |
| 明知是走私黄金而运送、保管、取得 | 关税法第112条第3款 | 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在社交软件上被招募“只负责带货”,也算犯罪吗?
即使只是带货人,只要知道自己是在把需要申报的东西藏起来带入日本,就会作为实行犯受到处罚。常见的招募方式之一是提供机票和报酬,说“只是帮忙送个行李”“戴在身上过关就行”。
另一方面,两项罪名都以故意为要件,如果不知道里面是黄金、不知道需要申报,就不构成犯罪。只是报酬高得不合常理、被要求藏在衣服或身体上等情况,容易被推定为知情。招募和指示的消息,既是判断有无故意的材料,也能说明与幕后指挥者的关系,请务必保存,不要删除。
被海关查获后会经历哪些程序?什么是通告处分?
在机场等地被发现后,首先由海关职员进行违规调查(关税法第11章),接受询问和随身物品检查。关税法的违规案件,须经海关关长等告发才会被提起公诉(第148条第1款)。
海关关长认定存在违规时,会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相当于罚金的金额等(第146条第1款),这就是通告处分;履行通告内容后,同一案件不再被提起公诉(同条第5款)。但情节应处拘禁刑,或当事人没有缴纳能力的,会被直接告发给检察官(同条第2款)。进口消费税的违规案件,也由海关职员依照国税通则法的规定调查(进口品内国消费税征收法第26条),并设有同样的通告处分制度(国税通则法第157条)。
被告发后由警察、检察官侦查的,从逮捕起经最长23天的羁押决定起诉与否(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起诉前没有保释,也没有类似国内取保候审的制度。
走私黄金被判有罪,会被退去强制吗?
关税法、消费税法、地方税法的罪都不是第4号之2的列举罪,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不论在留资格如何,均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同刑罚的后果如下。
| 处理结果或刑罚 | 别表第一(短期滞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留学等) | 别表第二(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永住者 |
|---|---|---|---|
| 履行通告处分,或不起诉 | 无刑罚,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罚金 | 不构成;更新、变更时可能受不利评价 | 不构成;更新时可能受不利评价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拘禁刑(全部缓期执行) | 不适用第4号之2;刑期1年以上即属拒绝登陆事由 | 不构成;刑期1年以上即属拒绝登陆事由 | 不构成;也不属于新第9号取消事由 |
| 拘禁刑超过1年实刑 | 适用第4号第9目 | 适用第4号第9目 | 适用第4号第9目 |
不同在留资格之间的差别,与其说体现在刑罚本身,不如说体现在之后的更新和出入境环节。另外,持短期滞在的人如果在羁押期间在留期间届满,就会在刑罚之外另外产生超过在留期间(第4号第2目)的问题。详情可参阅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
对在留期间更新和永住者身份有什么影响?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和在留资格变更(第20条)会考虑品行,罚金和缓刑判决都可能成为不利因素。即使只是通告处分、没有受到刑罚,海关认定的违规事实也可能在审查中被考虑。
对永住者而言,2027年4月施行的取消制度中,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不包括关税法、消费税法的罪。但与同款第8号“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的关系上,逃避进口消费税会如何处理,法条并不明确,需要关注施行后的运用。
判决后回国,还能再来日本吗?
曾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期执行也属于拒绝登陆事由,而且没有期限(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4号)。持有在留资格的人有凭再入国许可等适用特例(第5条之2)的空间;持短期滞在的人,若因经过相当期间等特别理由,获发经法务大臣协商的签证,也可能适用特例(入管法施行规则第4条之2第1款第2号),但再次入境的门槛会大大提高。
此外,羁押期间在留期间已届满的短期滞在者,判决后要经过入管程序出境,以退去强制还是出国命令方式出境,之后的拒绝登陆期间也不同(第5条第1款第9号)。刑期长短直接关系到能否再入境,因此围绕量刑的辩护尤为重要。
争取通告处分或不起诉,需要做哪些辩护工作?
在海关违规调查阶段就由辩护人介入、梳理事实,若能向海关说明本案应以通告处分了结,就有可能避免被提起公诉。被告发后,要具体说明与幕后指挥者的关系、报酬有无及金额、参与次数、对走私的认识程度,争取以嫌疑不足或起诉犹予不起诉。
即使被起诉,刑期是否达到1年以上也会改变出入境后果,因此要细致证明当事人只起从属作用、所得利益很小、深刻反省以及回国后的生活安排。更多问答请参阅中文常见问答。
咨询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以获得哪些帮助?
本所把海关违规调查、刑事程序和入管手续视为一个连贯的案件,首要目标是避免被提起公诉,也就是以通告处分或不起诉结案。在量刑左右能否再入境的这类案件中,刑事与入管无法分开考虑。
从最初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负责。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准确传达当事人的说法。身在中国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与我们直接联系,了解程序进展和前景。
常见问题
对方说“只是帮忙带个东西”,我不知道里面是金条,也会构成犯罪吗?
关税法违反和消费税法违反都以故意为要件,如果不知道自己带的是需要申报的东西,就不构成犯罪。但报酬高得离谱、被要求藏在身上等不自然的情况,容易被推定为知情。招募时的消息和对方的指示是重要证据,请不要删除,交给辩护人查看。
海关对我作出了通告处分,缴纳后会留下前科吗?
履行通告内容后,同一案件不会被提起公诉(关税法第146条第5款)。由于没有经过刑事审判,不会产生有罪判决或前科。但若在20天内不履行,就会被告发(第147条)。另外,通告处分虽不是刑罚,在在留期间更新等审查中仍可能被作为事实加以考虑。
持短期滞在来日本,因走私黄金被判有罪,以后还能来日本吗?
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期执行也属于拒绝登陆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4号),而且没有期限限制。即使刑期不满1年或只判罚金,如果判决前在留期间已过、以退去强制方式出境,也会产生第5条第1款第9号规定的拒绝登陆期间。包括以何种方式出境在内,应在判决前就与辩护人商量。
永住者因走私黄金被判罚金,永住资格会被取消吗?
关税法、消费税法的罪不在2027年4月施行的永住者取消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所列罪名之内。但同款第8号把“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列为取消事由,逃避进口消费税是否会被视为属于这一情形,需要关注施行后的实际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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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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