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日本监理措施律师咨询|家人被入管收容时如何申请与准备监理人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日本监理措施律师咨询|家人被入管收容时如何申请与准备监理人

日本监理措施律师咨询|家人被入管收容时如何申请与准备监理人

2026/09/11

家人或朋友被日本入管收容、或可能被收容时,就应当咨询律师。律师会整理监理措施的申请书以及监理人、住所、生计方面的材料,并从一开始就把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和临时放免的申请纳入整体方案。

  • 被收容的本人可以申请监理措施(第44条之2第4款)
  • 监理人人选的说明与住所、生计材料是判断的基础
  • 监理措施阶段正是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时期
  • 违反条件可能导致监理措施被撤销,须理解条件内容
  • 未获批准时,仍可考虑申请临时放免或提起诉讼

监理措施(即以监理代替收容的措施)是指对于进入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程序的外国人,不予收容,而是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正常生活、同时推进程序的制度,自2024年6月10日起实施。制度的定义与要件请参阅监理措施的解说(日语),本文重点说明家属和朋友为何需要咨询律师,以及实务上如何推进。

在监理措施问题上,什么情况下应当咨询律师?

得知家人或朋友已被入管收容,或违反调查已经开始、有可能被收容时,就应当咨询律师。主任审查官会审查是依收容令书予以收容还是适用监理措施(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第39条第2款),并考虑逃亡或隐灭证据的可能性大小、收容给本人带来的不利程度等因素作出决定。住所、生计、监理人等判断材料,只有周围的人主动准备,才能传达给入管。

情形若不处理可能发生的情况律师的工作
接到家人被入管收容的通知收容持续,对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影响不断扩大与本人会面,制定申请监理措施和在留特别许可的方案
违反调查已开始,可能被收容判断监理措施所需的情况无法传达给入管尽早整理住所、生计和监理人人选的材料并加以说明
被请求担任监理人不了解职责就答应,之后在申报等方面陷入困境说明监理人的职责和申报义务,一起设计可行的监督体制
担心被要求缴纳保证金被列为条件时来不及准备说明保证金的性质,并在申请书中陈述本人的情况
监理措施的申请未获批准在收容状态下退去强制程序继续推进根据不批准的理由补充材料,并考虑申请临时放免等下一步
监理期间需要搬家或工作情况发生变化可能被视为违反条件而撤销监理措施决定确认条件内容,与监理人一起安排事先向入管咨询
退去强制令书已经签发遣返程序继续推进考虑申请签发后的监理措施、提起撤销诉讼或申请停止执行

委托律师后,律师能做哪些工作?

律师以监理措施的申请为中心,把直到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全过程作为一个整体来准备。监理措施是避免收容的程序,但与之后退去强制程序的结论密切相关,因此从一开始就着眼全局收集材料非常重要。具体工作包括:

  • 在收容设施与本人会面,借助翻译详细了解情况
  • 撰写监理措施申请书(第44条之2第4款,签发后为第52条之2第4款),整理说明逃亡等可能性低、收容造成的不利大的意见
  • 向监理人人选说明制度,确认其承担意愿
  • 收集住所材料(租房合同、同住家属的说明等)和生计材料(收入证明、负担生活费的家属的说明等)
  • 在保证金被列为条件时,就准备事宜提供咨询
  • 准备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文件,以及证明家庭关系、在留期间、平时表现等的材料(第50条第2款、第5款)
  • 监理措施决定后说明条件内容,并研究签发前的就业许可(第44条之5)
  • 如同时存在刑事案件,协调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

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监理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第44条之3),实际上大多由家属或朋友担任。根据出入境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数据,2024年6月10日至同年年底,监理措施决定共1,123件(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前647件、签发后476件),监理人中九成以上是亲属或朋友。同期临时放免为127件,监理措施已成为解除收容的主要途径。

监理人义务的核心是:掌握被监理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在得知一定事由时向入管申报。对于准备担任监理人的人,我们会事先说明以下几点。

  • 家属:是否同住、日常如何联络、能否一同确认到入管报到的日程,事先考虑好会很有帮助。
  • 雇主:在签发前的监理措施中,从事有报酬的活动须获得主任审查官的许可,而该许可需要监理人的同意(第44条之5)。未经许可工作可能成为撤销监理措施决定的理由。
  • 支援者:即使不与本人同住,也需要建立能够掌握其生活状况的联络体制。

为避免答应之后才发现情况与预想不同,律师会具体说明义务的范围和需要申报的情形,并与监理人一起设计不必独自承担的支持体制。

程序如何推进?律师在哪个阶段介入?

从违反调查开始到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律师在任何阶段都可以介入。但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便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3款),因此尽早咨询更有益处。

  1. 违反调查:由入国警备官进行调查。从此阶段起即可整理住所、生计和监理人人选的材料。
  2. 审查收容还是监理措施:由主任审查官审查(第39条第2款)。律师以书面形式说明应适用监理措施的理由。
  3. 已被收容时:本人可以申请监理措施(第44条之2第4款)。依收容令书的收容期间为30日以内,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可延长,延长以30日为限(第41条)。
  4. 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请:依次为入国审查官的审查(第47条)、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第48条)、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第49条)。在收容中或监理措施期间的这一阶段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2款)。
  5.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或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不予许可时,会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第50条第10款)。
  6. 签发后:考虑申请签发后的监理措施(第52条之2第4款)、申请临时放免(第54条)、提起撤销诉讼(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或申请停止执行。

监理措施未获批准时,下一步可以做什么?

即使监理措施未获批准,仍可以考虑申请临时放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或提起诉讼。首先要确认被认为不足的是哪些情况,补充监理人体制以及住所、生计方面的材料后,再研究重新请求判断的方法。

临时放免(仮放免,第54条)是基于健康、人道或其他类似理由暂时解除收容的制度,除本人外,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也可以申请。如有慢性病或需要治疗,应附上医疗材料提出申请。

此外,即使仍在收容中,也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2款)。审查时会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平时表现、入境经过、在留期间、人道上的考虑必要性等(第50条第5款),为申请监理措施而收集的材料,也能直接用于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可考虑提起撤销诉讼,以及为阻止遣返或收容而申请停止执行(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

与咨询行政书士或支援团体有何不同?

律师、行政书士和支援团体各自承担的职责不同,有时也会相互配合共同支持本人。区别如下。

咨询对象主要职责
律师在入管程序中作为代理人开展活动和交涉,刑事案件辩护,对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处分等提起撤销诉讼及申请停止执行的诉讼代理
行政书士在留资格各类申请的申请代办(申请取次)等
支援团体会面探视和生活支援、提供信息,支援者有时也会担任监理人

对于监理措施之后可能需要诉讼的案件,或同时存在刑事案件的案件,律师从一开始就介入,更便于制定前后衔接的方案。

选择律师时应当确认哪些方面?

咨询监理措施时,重要的是确认律师能否同时着眼入管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能够承担诉讼。建议在咨询时确认以下几点:

  • 是否把监理措施和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明
  • 涉及刑事案件时,能否同时把握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
  • 能否承担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申请
  • 是否有能用本人母语沟通的翻译体制
  • 能否迅速前往收容设施会面
  • 是否向监理人人选坦率说明义务与风险
  • 是否不只讲乐观前景,也如实说明不利情况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应对?

本所重点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和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收容),采取将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的辩护方针。从最初的会见、会面到庭审和入管程序,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可以由站在本人立场的翻译陪同会面和了解情况。中文以外的语言,将根据案件安排翻译人员。本所受理来自日本全国的咨询和委托,也承办东京以外的警察署和入管设施的案件。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手续,由合作的行政书士配合处理。此外,关于在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时是否也应当考虑故意或过失这一问题,本所正在实际案件中通过诉讼进行争论(该问题尚在诉讼中)。

相关案例如下。

  • 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生下孩子后,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案件。律师与有关机关交涉,实现了结婚和认领(认知)手续,并着眼于刑事审判中的询问收集材料,最终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 一名女性因无端被怀疑助长非法就业而面临退去强制的案件。律师通过诉讼争论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实务做法,之后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费用如何确定?

费用根据案件内容、紧急程度、程序阶段等因素个别报价。仅申请监理措施,还是包括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或诉讼,是否同时存在刑事案件,所需的工作都不同,因此会在咨询时了解具体情况后再作说明。

常见问题

家人被入管收容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请确认收容的设施、本人的在留状况以及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并尽早咨询律师。家属之间事先商量好是否有人能担任监理人、住所和生活费如何保障,会使申请准备更加顺利。如有在留卡、护照复印件和家庭关系材料,请提前准备好。

担任监理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监理人义务的核心是掌握被监理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在得知一定事由时向入管申报。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第44条之3)。在答应之前,律师会具体说明义务的范围和需要申报的情形,如有疑虑可当场确认。

保证金需要多少?

保证金是主任审查官可以在不超过300万日元的范围内作为监理措施条件而规定的,并非每个案件都会要求。金额根据个别情况判断。在申请阶段具体说明本人和家属的生活状况十分重要。

监理措施期间可以工作吗?

在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前的监理措施中,可以在维持生计所需的范围内,经主任审查官许可从事有报酬的活动,而该许可需要监理人的同意(第44条之5)。未经许可工作可能导致监理措施决定被撤销,因此开始工作前请先咨询律师。

适用监理措施就意味着可以留在日本吗?

监理措施是代替收容的措施,退去强制程序本身仍在继续。若希望在日本继续在留,需要在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并获得许可。律师会整理能够证明审查时所考虑情况的材料,为提高获得许可的可能性做好准备。

相关页面:退去强制律师咨询指南入管程序律师咨询指南刑事处分与强制遣返风险一览中文咨询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解说(日语)联系我们

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咨询律师。本文所述过往案例均基于个别情况,并不保证获得相同结果。

最后更新:2026年9月11日/撰稿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本語版:監理措置を弁護士に相談|家族が入管に収容されたときの請求と監理人の準備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