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无许可卖中国药品、化妆品被抓|药机法违反的刑罚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
2026/09/10
在日本无许可销售中国的药品、化妆品、保健品,主要涉及药机法违反,而这一罪名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只要结果停留在罚金或缓期执行,即使是别表第一的在留者,也不会仅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但如果所卖产品中含有麻药、精神药物或觉醒剂(冰毒类毒品)成分,情况就完全不同。因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等毒品类法律被判有罪的,不论罚金还是缓刑,包括永住者在内的所有在留资格都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第8目)。下面围绕药机法罪名与毒品犯罪的分界,按条文加以说明。
核心要点
- 无许可销售医药品(药机法第24条第1款)、无许可制造销售化妆品(第12条第1款),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第84条)。
- 药机法违反不是第4号之2的列举罪,罚金或全部缓期执行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产品中含有精神药物等管制药物的,一经有罪判决,不论在留资格均适用第4号第8目。
- 是否知道含有该成分,是毒品犯罪能否成立的核心争点。
无许可卖中国药品、化妆品,会依据哪些条文处罚?
经营性地销售医药品,或以销售为目的储存、陈列医药品,必须是药局开设者或取得医药品销售业许可的人(药机法第24条第1款)。违反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第84条第9号)。
自己进口医药品、化妆品后销售,属于“制造销售”(第2条第13款),需要制造销售业许可(第12条第1款);医药品还需要逐个品种的承认(第14条第1款)。宣传也受限制,禁止对未经承认的医药品的名称、功效做广告(第68条)。
| 行为 | 条文 | 法定刑 |
|---|---|---|
| 无许可经营性销售、储存、陈列医药品 | 药机法第24条第1款、第84条第9号 | 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 无许可销售自己进口的医药品、化妆品 | 药机法第12条第1款、第84条第2号 | 同上 |
| 制造销售未经承认的医药品 | 药机法第14条第1款、第84条第3号 | 同上 |
| 为未经承认的医药品做功效广告 | 药机法第68条、第85条第5号 | 2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 擅自转让精神药物,或以转让为目的持有 | 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第66条之4 | 3年以下拘禁刑(营利目的5年以下,视情节可并处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个人进口”到底允许到什么程度?
进口未经承认的医药品,原则上须经厚生劳动大臣确认(药机法第56条之2第1款);以自用为目的、且在省令规定数量以下等情形,可免于确认(同条第3款第2号)。
个人进口只是为本人使用而设的例外。在微信群或通过熟人收集订单、集中进货再收款转交的“代购”,已超出个人使用范围,可能被追究第24条违反等责任;隐瞒销售目的进口的,还会产生第56条之2确认程序上的问题。
被逮捕后,多久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羁押连同延长最长20天,即从逮捕起最长23天内决定起诉与否。起诉前没有保释。
药机法违反设有罚金刑,部分案件以略式命令处罚金结案。另一方面,产品经鉴定检出管制药物成分的,可能以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违反再次逮捕,羁押时间随之延长。该法第66条之4的罪没有单处罚金的选项,一旦起诉就要进入正式审判。
会不会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关键看什么?
关键在于最终定罪的只是药机法,还是包括毒品犯罪。药机法违反不属于第4号之2的列举罪,除非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第9目),否则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反之,因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觉醒剂取缔法等被判有罪的,不论刑罚轻重、不论在留资格,都适用第4号第8目。
| 罪名与处理结果 | 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留学等) | 别表第二(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永住者 |
|---|---|---|---|
| 药机法违反,不起诉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药机法违反,罚金 | 不构成;更新、变更时可能受不利评价 | 不构成;更新时可能受不利评价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药机法违反,拘禁刑全部缓期执行 | 不适用第4号之2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也不属于新第9号取消事由 |
| 药机法违反,拘禁刑超过1年实刑 | 适用第4号第9目 | 适用第4号第9目 | 适用第4号第9目 |
| 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觉醒剂取缔法违反有罪(含罚金、缓刑) | 适用第4号第8目 | 适用第4号第8目 | 适用第4号第8目 |
| 毒品犯罪因嫌疑不足不起诉,仅药机法违反处罚金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过去曾有海外生产的减肥产品被检出在日本作为医药品管制的成分、并被发布警示的情况,即使标注“中药”“纯天然”,也不能掉以轻心。适用第4号第8目时,仍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但能否获准取决于具体情况。详情可参阅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
对在留期间更新、变更,以及在留资格取消有什么影响?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和在留资格变更(第20条)会考虑品行,药机法违反的罚金和缓刑也可能成为不利因素。法律上没有以药机法违反本身为由取消在留资格的规定,但经营管理签证的持有人,如果公司业务被评价为无许可销售,更新时事业的合法性和持续性可能受到严格审查。
对永住者而言,2027年4月施行的取消制度(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不包括药机法违反,这方面的担心相对较小。
出境、再入境会不会出问题?
曾因违反麻药、精神药物等取缔法令被处刑的,即使只是罚金,也属于拒绝登陆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号)。仅有药机法违反时,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期执行也适用第5条第1款第4号。持有再入国许可时有特例(第5条之2)的空间,但判决后是否出境,应先与律师商量再决定。
不知道成分的情况、承认无许可销售的情况,辩护有何不同?
涉及管制药物成分的案件,核心是当事人当时认为自己进的是什么货。要收集与上家的聊天记录、包装和成分标示、销售时的说明文字、价格等,具体证明不知道含有该成分,争取以嫌疑不足为由不起诉。讯问中的供述往往左右结论,包括是否行使沉默权,都应尽早确定方针。
只涉及药机法违反且承认事实的,要展示已销毁库存、关闭销售页面、改由有许可的业者经营等防止再犯措施,争取起诉犹予。药机法的罪没有被害人,重点不是和解,而是具体说明违法状态已经消除以及今后的安排。更多问答请参阅中文常见问答。
委托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后,案件如何推进?
本所首先判断案件是停留在药机法违反,还是会扩大为毒品犯罪,并把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刑事结论直接决定在留结论,因此我们把入管手续一并纳入规划。
从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一以贯之亲自负责。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站在当事人一方协助沟通。身在中国的家属也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向我们咨询。
常见问题
从中国个人进口的药分给朋友,也违法吗?
药机法第24条禁止的是经营性的销售和授予,只要有反复持续的意思,即使不收钱也可能构成。一次性无偿赠送未必当然违反该条,但个人进口是以本人自用为前提的制度(第56条之2第3款),如果替朋友一起订购、收钱转交并反复进行,被认定违法的风险就会升高。
在日本网上卖从中国进的化妆品,需要什么许可?
自己进口化妆品并销售,在药机法上属于“制造销售”(第2条第13款),需要取得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第12条第1款)。无许可制造销售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第84条第2号)。如果是从日本国内有许可的业者进货再零售,则不需要这项许可。
我不知道减肥产品里含有精神药物成分,也会失去在留资格吗?
因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被判有罪的,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但该罪同样以故意为要件,是否知道含有该成分,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争点。应尽早整理进货经过、商品标示、上家的说明等,争取以嫌疑不足为由不起诉。
我是永住者,因药机法违反被判罚金,永住资格会受影响吗?
药机法违反的罚金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不在2027年4月施行的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制度(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所列罪名之内。但如果同一案件中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违反也被判有罪,就会涉及不问在留资格的第4号第8目。
明明是当保健食品卖的,却被说成是药品,这是为什么?
药机法把以治疗、预防疾病或影响身体结构、机能为目的的物品定义为医药品(第2条第1款)。即使外形是食品,只要含有医药品成分,或宣传“治病”“吃了就瘦”等功效,就可能被认定为未经承认、未经许可的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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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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