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小红书上曝光他人被控名誉毁损怎么办|罪名、刑罚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9/10
在微信群、小红书或其他社交平台上曝光对方真名、隐私,即使被控名誉毁损罪(日本刑法第230条),由于该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即使是别表第一签证,也不会仅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也是如此。
更关键的是,名誉毁损罪和侮辱罪都是亲告罪。被害人撤回告诉,检察官就不能起诉,因此能否和解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案件走向。下面也会说明用中文发帖、使用中国应用程序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核心要点
- 名誉毁损罪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侮辱罪为1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拘留、科料。
- 两罪均属刑法第34章,既不属于第4号之2,也不属于2027年施行的永住者新取消事由。
- 属于亲告罪,提起公诉前撤回告诉的,不能起诉(刑法第232条、刑事诉讼法第237条)。
- 在日本境内发帖,即使用中文、用中国的应用程序,也适用日本刑法。
- 刑事之外,还可能被要求民事赔偿或被申请披露发信者信息。
在网上曝光别人,什么情况下构成名誉毁损罪?
公开指出具体事实、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就可能成立名誉毁损罪。所说的事实是真是假,原则上不影响犯罪成立(刑法第230条第1款)。
“公开”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可以知悉的状态。有判例认为,即使只告诉少数人,只要有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的可能,也可以认定具有公开性(最高法院昭和34年5月7日判决,刑集13卷5号641页)。发到几十人的微信群、仅好友可见的朋友圈,并不因此就一定安全。
如果没有指出具体事实,只是骂对方“骗子”“人渣”,则涉及侮辱罪(刑法第231条)。散布虚假传闻损害店铺或公司信用的,还可能构成损害信用罪(刑法第233条,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我说的都是真话,也算犯罪吗?
说的是事实,也不能因此免责。只有在涉及公共利害的事实、完全出于公益目的、并且证明属实的情况下,才不予处罚(刑法第230条之2第1款)。
曝光对方欠钱不还、出轨之类的个人纠纷,一般认为很难被认定涉及公共利害或出于公益目的。日本最高法院还认为,即使是个人在网上发表的内容,判断其是否有相当理由相信属实的标准也不会放宽(最高法院平成22年3月15日决定,刑集64卷2号1页)。“网上大家都这么说”并不能成为有利理由。
用中文、在中国的应用程序上发帖,也适用日本法律吗?
在日本境内发帖的,无论使用什么语言、平台由哪个国家运营,都视为在日本国内犯罪,适用日本刑法(刑法第1条第1款)。被害人住在日本的,很可能向日本警方提出告诉。
如果是人在中国时发的帖,情况更复杂。日本刑法对日本国民在国外犯名誉毁损罪设有处罚规定(第3条第13号),但规定非日本国民在国外对日本国民犯罪的第3条之2并不包括名誉毁损罪。能否以帖子在日本被浏览、结果发生在日本为由视为国内犯罪,存在争议,不能一概而论。
被告诉后,多久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
名誉毁损罪须有被害人等的告诉才能起诉(刑法第232条第1款)。告诉须在知道犯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刑事诉讼法第235条),在提起公诉前可以撤回(第237条第1款)。
有的案件不逮捕、在家接受调查,但如果被认为有删帖毁证、串供的危险,也可能被逮捕。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第203条),逮捕后最长72小时内请求羁押(第205条),羁押含延长最长20天(第208条),合计最长23天内决定是否起诉,起诉前没有保释。讯问时享有沉默权(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辩护人可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
因名誉毁损被处罚,会被强制遣返吗?
名誉毁损罪、侮辱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34章,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因此无论什么在留资格,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第9目),都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处分或判决 | 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经营管理、家族滞在等) | 别表第二(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永住者 |
|---|---|---|---|
| 撤回告诉、不起诉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 | 不构成 |
| 罚金 | 不构成(续签时可能被考虑) | 同左 | 同左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不属于第4号之2 | 不构成 | 不构成;2027年4月以后也不属于新第9号 |
| 1年以下实刑 | 不属于第4号之2 | 不构成 | 不构成 |
| 超过1年实刑 | 属于第4号第9目 | 属于第4号第9目 | 属于第4号第9目 |
但要注意,以曝光相威胁让对方付钱,涉及恐吓罪(刑法第37章);扬言“要把你挂出来”进行威胁,涉及胁迫罪。恐吓罪属于第4号之2的列举罪,别表第一的人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发帖的经过不同,罪名就可能不同。中文服务请见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
对续签、申请永住有影响吗?
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罚金以上的前科在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在留资格变更(第20条)时也可能作为品行问题被考虑,申请永住许可(第22条)时也与品行端正的要求相关,可能成为不利因素。
不过名誉毁损罪是亲告罪,早期达成和解、撤回告诉,就能避免留下前科。从在留角度看,在刑事处分确定之前采取行动同样重要。
会影响出境和再入境吗?
以罚金结案的,通常不会涉及拒绝入境事由。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4号)。
调查期间回国的,再回到日本时调查可能继续推进。出境并不等于案件结束,打算回国的,请事先咨询律师。
怎样争取对方撤回告诉?
既然是亲告罪,辩护工作的核心就是与被害人和解并撤回告诉。提起公诉前撤回告诉的,检察官不能起诉。
和解一般包括删帖并承诺今后不再发布、道歉、支付和解金。截图已被转发到其他群的,要做到什么程度的删除或更正,往往成为谈判的实质问题。本人直接去说服对方,容易引发新的纠纷,甚至被说成“受到威胁”,因此应通过辩护人联系。
如果本人根本不是发帖人,或所指事实确属公益,则依据发帖记录、手机数据等争辩是否构成犯罪。刑事程序之外,被害人还可能要求损害赔偿(民法第709条、第710条)或恢复名誉的措施(第723条);发帖人匿名时,被害人可能利用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信息流通平台应对法第5条)来查明身份。海外企业运营的平台程序较复杂,但争取一次性解决刑事和民事的和解,最终负担更小。常见疑问可参阅中文问答页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处理名誉毁损案件?
名誉毁损案件的结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撤回告诉。本所以起诉前撤回告诉、获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把刑事、民事和在留的前景放在一起判断,向本人说明。
从最初咨询或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本所配有外国人案件专职中文翻译,能够准确把握微信、小红书中文帖子的内容和语气,再据此制定辩护方针。中国国内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直接咨询。
常见问题
发在仅好友可见或人数不多的群里,也算名誉毁损吗?
公开性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可以知悉的状态,有判例认为,即使人数少,只要有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的可能也可以认定。不能仅因浏览者有限就认为不构成犯罪。
名誉毁损被判罚金,会被强制遣返吗?
名誉毁损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判罚金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别表第一的人也一样。但续签时可能作为品行被考虑。
对方撤回告诉,案子就结束了吗?
名誉毁损罪是亲告罪,提起公诉前撤回告诉的不能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37条)。撤回后不能再次告诉,因此和解后撤回告诉意义重大。
人在中国时在微信上发的内容,也会在日本被处罚吗?
日本刑法第3条之2(非日本国民的国外犯)不包括名誉毁损罪。能否视为国内犯罪存在争议,不能一概而论。在日本境内发帖的,适用日本刑法。
我用曝光来逼对方还钱,会有什么问题?
以曝光相威胁要求付钱,可能构成恐吓罪或胁迫罪。恐吓罪属于第4号之2的列举罪,别表第一的人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请尽早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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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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