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卖手机、SIM卡被捕怎么办|罪名、刑罚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的影响
2026/09/10
把自己名下的手机或SIM卡转卖给别人,涉及的是《手机不正当使用防止法》,这是一部特别法,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因此即使是别表第一签证,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仅违反该法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但如果被认定为“办卡时就打算转给别人”,情况就完全不同。诈骗罪(刑法第37章)属于第4号之2的列举罪,而且没有罚金刑。回国前卖掉手机和银行账户、随后被用于电信诈骗,在这样的链条中,最终以什么罪名处罚,就是在留的分水岭。
核心要点
- 契约人把手机或SIM卡转让给他人,除亲属等外须事先取得运营商同意(手机不正当使用防止法第7条第1款)。
- 未经同意转让而被处以刑罚的,限于以营业方式有偿转让(第20条,2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
- 该法的罪不属于第4号之2,但若隐瞒转让意图办卡被认定为诈骗罪,别表第一的人即使缓刑也属于第4号之2。
- 出售银行账户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不在列举范围),根据开户时的意图还可能涉及诈骗罪(列举罪)。
- 把在留卡交给买家,即使没有有罪判决,也可能涉及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5。
自己的手机、SIM卡可以送人或卖给别人吗?
契约人把可以通话的手机或SIM卡转让给他人,除转让给亲属或共同生活的人以外,必须事先取得运营商同意(《携带音声通信事业者契约人本人确认及防止不正当使用法》,下称手机不正当使用防止法,第7条第1款)。这里所说的“可通话终端设备等”不仅指手机本身,也包括SIM卡(契约人特定记录媒体)(第5条第1款)。
未经同意转让的,运营商可以拒绝为该号码提供服务(第11条第3号)。不解约直接交给朋友、通过二手平台或熟人出售,往往没有经过这一同意手续。
手机不正当使用防止法处罚哪些行为?
主要的处罚对象如下。仅把自己名下的号码未经同意转让一次,该法并没有规定罚则。
| 行为 | 条文 | 法定刑 |
|---|---|---|
| 未经同意以营业方式有偿转让自己名下的手机或SIM卡 | 第20条第1款 | 2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 |
| 明知上述情况以营业方式有偿受让 | 第20条第2款 | 同上 |
| 转让他人名下的手机或SIM卡,或明知而受让 | 第21条第1款、第2款 | 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 以营业方式实施上述行为 | 第21条第3款 | 2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 |
| 劝诱、发广告招揽转让或受让 | 第23条 | 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 办卡时为隐瞒身份而虚报本人信息 | 第19条 | 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以营业方式”一般理解为带着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进行。办多张卡再卖、召集别人收购号码等,就会涉及这一要件。
办卡时就打算转让,会构成诈骗罪吗?
如果被认定为欺骗运营商签约、骗取手机等财物,就可能被控诈骗罪(刑法第246条,10年以下拘禁刑)。诈骗罪没有罚金刑。
关于银行账户,日本最高法院认为,隐瞒转让给第三者的意图开设账户、领取存折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最高法院平成19年7月17日决定,刑集61卷5号521页)。手机签约也有依同样思路追究诈骗罪的情况,但是否真正成立,取决于合同内容以及能否证明签约时已有转让意图,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明知会被用于电信诈骗仍交出手机或账户的,还可能作为诈骗罪的共犯(包括帮助犯)被追究责任。
回国前卖手机、卖银行账户,为什么危险?
回国前出售,本身可能受到处罚;卖出的号码或账户一旦被用于犯罪,名义人还会成为侦查对象,风险是双重的。
没有正当理由有偿转让存折或银行卡的,依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第26条第2款,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反正要回国、不用了”很难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另外,买家有时会要求“把在留卡也一起给我”。以供使用为目的把自己名下的在留卡提供给他人,构成入管法第73条之6第1款第3号的罪,并可能构成第24条第3号之5的退去强制事由。该号不以刑罚为要件,即使不起诉,入管也可以自行认定,务必注意。
被逮捕后程序怎么走?
有时会在电信诈骗侦查中被查到是号码或账户的名义人而被逮捕。逮捕后最长23天内决定是否起诉,起诉前没有保释。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逮捕后72小时内请求羁押(第205条),羁押含延长最长20天(第208条)。怀疑与电信诈骗有关的案件,可能被附加禁止会见(第81条)。讯问的核心往往是“你知不知道”,包括是否行使沉默权(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在内,都应尽早与辩护人商量方针。
不同在留资格,会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违反手机不正当使用防止法和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都是特别法上的罪,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对别表第一的人来说,关键在于是否以诈骗罪处罚。
| 处罚内容 | 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特定技能、家族滞在等) | 别表第二(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永住者 |
|---|---|---|---|
| 违反手机不正当使用防止法或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罚金或拘禁刑(缓刑) | 不构成 | 不构成 | 不构成(也不属于2027年以后的新第9号) |
| 诈骗罪(含帮助犯)被判拘禁刑(含缓刑) | 属于第4号之2 | 不构成(续签不利) | 现行法不构成;2027年4月起为取消事由(新第9号) |
| 任一罪名被判超过1年实刑 | 属于第4号第9目 | 属于第4号第9目 | 属于第4号第9目 |
| 以供使用为目的提供自己名下的在留卡 | 可能属于第3号之5(不以刑罚为要件) | 同左 | 同左 |
诈骗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37章,第4号之2以被判拘禁刑为要件。没有罚金刑的诈骗罪一旦有罪,即使缓刑,别表第一的人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无论属于哪一号,仍有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余地。中文服务请见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
对续签、永住者资格和再入境有什么影响?
即使是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罚金,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在留资格变更(第20条)时也会审查品行,可能被不利评价。留学生卷入的,还可能因学校处分失去学籍,被认为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本来活动,面临取消在留资格(第22条之4第1款第6号)。
永住者自2027年4月1日起,因诈骗罪等列举罪被判拘禁刑将成为取消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即使取消,除认定不宜继续在留外,也将依职权许可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新第22条之6)。施行前判决如何处理,需要关注今后的运用。
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4号)。回国后日本侦查机关仍可能在寻找名义人,打算再来日本的,请事先咨询。
怎样争取不起诉?
这类案件与其说是和被害人和解,不如说重点在于围绕签约时的意图、“是否知情”来审查事实和证据。目标是避免以诈骗罪起诉,争取起诉犹予(刑事诉讼法第248条)或因嫌疑不足而不起诉。
具体来说,要核实办卡与出售之间隔了多久、办卡后本人是否实际使用、出售的经过以及与买家的聊天记录,收集证明签约时并无转让意图的材料。被怀疑与电信诈骗有关的,要仔细了解买家是什么人、当时对本人怎么说的。在此基础上,连同反省情况、身元担保、今后生活安排等材料,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常见疑问可参阅中文问答页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应对?
这类案件以特别法违反结案还是以诈骗罪定罪,在留结果截然不同。本所以起诉前获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从一开始就把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作为同一件事处理。
从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外国人案件专职中文翻译陪同会见,准确记录本人的说明;这位翻译独立于侦查机关的翻译,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本所曾为被认定为电信诈骗取款人、收款人的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处分。中国国内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直接联系。
常见问题
只是把自己的一张SIM卡送给朋友,也算犯罪吗?
转让给亲属等以外的人须经运营商同意,但仅以非营业方式转让自己名下的号码,手机不正当使用防止法没有规定罚则。不过办卡时就有转让意图的,可能涉及诈骗罪。
违反手机不正当使用防止法被判有罪,会被强制遣返吗?
该法的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别表第一的人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也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续签时可能作为品行被考虑。
被定诈骗罪,判缓刑能保住在留吗?
诈骗罪属于第4号之2的列举罪,且没有罚金刑,别表第一的人即使被判缓刑的拘禁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要保住在留,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意义重大。
回国前把银行账户卖掉会怎样?
无正当理由有偿转让存折或银行卡,构成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第26条第2款的罪。若被认定开户时就有转让意图,还会涉及诈骗罪。
卖出的手机被用于电信诈骗,我也会被处罚吗?
明知会被用于电信诈骗仍交出的,可能作为诈骗罪的共犯被追究。不知情的,需要整理能够证明这一点的记录和经过,依据事实进行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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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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