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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讯问时的翻译是为谁工作的|中文供述如何变成日语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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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讯问时的翻译是为谁工作的|中文供述如何变成日语笔录

日本讯问时的翻译是为谁工作的|中文供述如何变成日语笔录

2026/09/05

很多人以为,讯问室里坐着翻译就等于安全。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久了才会明白,有翻译在场,与当事人说的话被准确记录下来,完全是两回事。翻译由谁安排、由谁付费、译出来的话最终变成一份什么样的文件留在案卷里,这套结构决定了讯问阶段的风险究竟在哪里。本文按日本法律的条文,把这个过程拆开来看。

核心要点

  • 侦查阶段的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由侦查机关付费,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提供建议的角色。
  • 供述笔录用日语制作。当事人用中文说出的原话,除非有录音,否则不会作为记录留下。
  • 日本的供述笔录一般不是一问一答的实录,而是由讯问人员把要旨改写成第一人称的文章,翻译与概括叠加了两层。
  • 法律上强制要求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只有一部分案件类型,外国人案件中数量最多的几类并不在内。
  • 对笔录内容不认可的,可以要求增删更正,也可以拒绝签名盖章(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8条)。

讯问时的翻译是谁安排的,为谁工作

侦查阶段的翻译由警察或者检察机关安排,费用也由侦查机关负担。翻译在职务上被要求如实传译,但并不承担为当事人提供建议、或者在问题不利时加以阻止的角色。这与辩护人带去的翻译,立场完全不同。

还有一点需要知道:日本并不存在法庭翻译或者侦查翻译的国家资格考试。法院会编制法庭翻译候选人名册并组织研修,但并非只有通过资格考试的人才能担任翻译。而法律用语的准确区分,例如故意与过失、共谋与默许、持有与保管,与日常会话的语言能力是两种技能。

此外还有方言问题。即使配了普通话翻译,平时使用粤语、闽南语或者上海话的人,也要先在心里把话换成普通话,负担叠加。据日本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2024年需要为被告人配备翻译的第一审终局人数为4,649人,涉及41种语言,中文726人,占15.6%,居第二位。数量上中文翻译并不稀少,但是否配到与案件性质相称的经验,则是另一回事。

用中文说的话,最后变成一份什么样的笔录

供述笔录是用日语制作的。当事人用中文说出的原话,除非被录音,否则不会留下。这是整个结构中最关键的一点。

环节语言由谁完成可能产生的偏差
本人陈述中文本人方言、对法律用语的理解差异
译成日语日语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漏译、意译、语气轻重变化
写成笔录日语讯问人员要旨的取舍、措辞的替换
宣读给本人听中文翻译可能是概括而非逐字
本人签名盖章本人中文原话不留存

日本的供述笔录通常不是把问答照录下来,而是由讯问人员把供述要旨整理成第一人称的叙述。也就是说,翻译与概括这两道工序叠在一起。而且写成的日语文本,当事人无法自己阅读核对,只能听翻译口头译读之后作出判断。

一个词的误译,为什么会改变结论

因为刑事案件的结论常常取决于一个词。受人之托运送物品,与明知内容而运送,故意的有无就不同;被邀约而未能拒绝,与共同商定一起做,共谋的评价就不同。译成日语时语气稍稍加重,供述的意义就发生了位移。

在外国人案件中,这一个词还会波及在留资格。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罪名被判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毒品案件只要受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同条第4号第8目,罚金与缓刑都不能免除,永住者等一切在留资格同样适用。刑事结论直接牵动在留结论,供述中一个词的分量因此比日本人的案件更重。两者的关系见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事后还能验证翻译是否准确吗

要看有没有录音录像。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1条之2,仅就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检察官自行侦查的案件,要求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换言之,外国人案件中数量最多的盗窃、入管法违反、大麻与兴奋剂持有等类型,多数不在法定义务范围内。没有留下记录,事后就没有可供比对的素材。

不过并非全无办法。在公判中可以传唤翻译作为证人接受讯问,关于翻译与笔译,准用鉴定的有关规定(同法第178条);依法宣誓的翻译作虚假传译的,比照伪证处罚(日本刑法第171条)。更重要的是,在笔录成形之前,听取译读后如果不认可内容,可以要求增删更正,也可以直接拒绝签名盖章(同法第198条)。签了字的笔录事后推翻并不容易,当场制止的价值因此很大。

自己一方准备翻译,有什么意义

意义在于,在讯问室之外确保一个可以用自己的话说明情况的场合。与辩护人会见时没有监视人员在场,会见内容也不会传到侦查机关(同法第39条第1款)。辩护人带翻译同行,那里就成为唯一不经由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而能够说明事情原委的机会。

在会见中理清的事实,既是决定讯问时如何说明的基础,也是日后笔录内容出现出入时据以主张的依据。日本的刑事程序中,没有相当于取保候审的起诉前保释,辩护人原则上也不能在讯问时在场,正因如此,如何使用会见这一场合,直接影响结果。

私人委托的辩护人在这里能做什么

本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与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不同,这位翻译在会见、商谈与公判中,始终站在当事人一方。松村大介律师从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全程亲自负责,经翻译进行的商谈内容亦由律师本人掌握之后再确定方针。

方针的核心是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原因在于,即便拿到缓刑判决,仍有失去在留资格的类型存在。因此从被捕之初就着手被害赔偿与生活环境的整备,并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本所并主张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同样应当审查故意与过失的有无,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亦有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但结果取决于个案情事。与身在中国的家属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直接沟通,其他中文说明见中文页面,面向在日亲友与公司的日语说明见中国籍当事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咨询

常见问题

可以要求更换讯问时的翻译吗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更换翻译的请求权,但听不懂、觉得意思不对这类情况,应当当场明确表达,辩护人也会向侦查机关提出。什么都不说而任由笔录成形,事后可供争执的线索就会很少。

不在笔录上签字会不会更不利

签名盖章不是义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不签字本身也不会成为犯罪的证据。相反,在并不认可内容的情况下签了字,对之后的程序影响更重。

辩护人可以在讯问时在场吗

日本原则上不允许辩护人在讯问时在场。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讯问前后反复会见,确认当天被问了什么、如何回答,据此提供建议。频繁会见之所以重要,原因就在这里。

公判的翻译与讯问的翻译是同一个人吗

通常不是。公判的翻译由法院选任。侦查阶段的传译与公判中的传译出现出入时,这一出入本身也可能成为审视供述可信性的材料。

我日语能听懂一些,是不是就不需要翻译

能够日常会话,与能够准确理解法律用语的含义,是两件事。故意、共谋、持有这类词,日常语义与法律含义并不重合。为了用自己的话把情况说准确,仍然建议使用翻译。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讯问应对的思路随罪名、证据状况与羁押情况而不同,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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