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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按在留资格与罪名查看退去强制与取消的速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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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按在留资格与罪名查看退去强制与取消的速查表

在日本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按在留资格与罪名查看退去强制与取消的速查表

2026/09/10

刑事案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取决的不是“判得重不重”,而是“持什么在留资格的人、犯了什么罪、被判了哪一种刑”的组合。同样是缓刑判决,留学生盗窃就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永住者盗窃在目前则不构成,结论可能完全相反。本文把本所专栏按在留资格、按罪名分别说明的内容,汇总成一张速查表。

核心要点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罪名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所列罪名包括侵入住宅、伪造(文书、货币、支付卡等)、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以及危险驾驶致死伤等。
  • 猥亵与不同意性交等、侵占、妨害执行公务、名誉毁损、过失驾驶致死伤、道路交通法违反不在所列范围之内。
  • 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不适用第4号之2,主要问题是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第9目)。
  • 自2027年4月起,永住者因所列罪名被判拘禁刑,将成为在留资格的取消事由。

在留资格与罪名组合不同,结论有何差别

首先看是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再看罪名是否列入第4号之2。下表按8种在留资格与咨询较多的5类罪名的组合,从退去强制与取消的角度用一句话概括结论。点击各格可进入详细说明。

在留资格伤害、暴行盗窃、商店偷窃不同意猥亵、偷拍、痴汉酒驾、无证驾驶人身交通事故
永住者(别表第二)不适用第4号之2;2027年4月起判拘禁刑构成取消事由不适用第4号之2;2027年4月起判拘禁刑构成取消事由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危险驾驶自2027年4月起判拘禁刑构成取消事由
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不适用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不适用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
定住者(别表第二)不适用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不适用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
家族滞在(别表第一)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不属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不属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过失驾驶不属第4号之2;危险驾驶判拘禁刑构成第4号之2
经营管理(别表第一)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不属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不属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过失驾驶不属第4号之2;危险驾驶判拘禁刑构成第4号之2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别表第一)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不属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不属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过失驾驶不属第4号之2;危险驾驶判拘禁刑构成第4号之2
留学(别表第一)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不属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不属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过失驾驶不属第4号之2;危险驾驶判拘禁刑构成第4号之2
特定技能(别表第一)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不属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不属第4号之2;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过失驾驶不属第4号之2;危险驾驶判拘禁刑构成第4号之2

表中“第4号之2”即使缓刑也构成,只判罚金则不构成;“第4号第9目”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为要件,全部缓刑则不构成。无论构成哪一号,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仍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制度整体见中文页面

别表第一与别表第二有什么不同

别表第一是以工作、留学等“活动”为基础的在留资格;别表第二是以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等“身份或地位”为基础的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只以别表第一为对象,同样的罪、同样的刑,对别表第二并不适用。

但别表第二也并非毫无关系。超过1年的实刑构成第4号第9目;即使只是罚金或者缓刑,在留期间更新(第21条)时也会考虑素行。日本人配偶者等因案件分居持续6个月以上的,还可能涉及在留资格取消事由(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

第4号之2列举了哪些罪

包括日本刑法第2编第12章(侵入住宅)、第16章至第19章(伪造货币、伪造文书、伪造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伪造印章)、第23章(赌博)、第26章(杀人)、第27章(伤害)、第31章(逮捕监禁)、第33章(略取诱拐、人身买卖)、第36章(盗窃、抢劫)、第37章(诈骗、恐吓)、第39章(赃物等)的罪,另加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等、盗犯等防止法、特殊开锁用具持有禁止法、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与第6条第1项、盗窃特定金属制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的罪。

容易被忽视的是,未列入的罪其实很多。不同意猥亵、业务上横领(职务侵占)、妨害执行公务、名誉毁损、过失驾驶致死伤、酒驾与无证驾驶等,持别表第一者即使被判拘禁刑,也不构成第4号之2。但像不同意猥亵这样没有罚金刑的罪,一旦有罪就只有拘禁刑,刑期1年以上的,还会产生拒绝上陆事由的问题。

中国籍当事人常见的罪名如何整理

下表按罪名整理是否构成第4号之2,以及是否涉及其他各号。诈骗、恐吓、私文书伪造等没有罚金刑的罪,一旦有罪必然是拘禁刑,因此对持别表第一者而言,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需要特别注意。

行为主要条文别表第一判拘禁刑是否构成第4号之2其他需要注意的事由
盗刷、伪造信用卡刑法第163条之2等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
盗用他人信用卡购物转卖刑法第246条、第246条之2是(无罚金刑)
伪造在留卡入管法第73条之3至之6第3号之5(仅凭行为即构成)
使用、出借他人护照旅券法第23条、入管法日本护照属第4号第4目(罚金亦构成)
伪装结婚刑法第157条以不正手段取得的在留资格撤销
签证材料造假刑法第159条、第161条是(无罚金刑)在留资格撤销;为他人造假属第3号
收购、转卖赃物刑法第256条
侵入住宅、建筑物刑法第130条
赌麻将、网络赌场刑法第185条、第186条仅常习赌博、开设赌场图利单纯赌博只有罚金
按摩店、风俗店与卖春卖春防止法、风营法第4号第10目(不以刑罚为要件)
无许可接送(黑车)道路运送法资格外活动问题
违法民宿旅馆业法、住宅宿泊事业法更新与资格外活动问题
假名牌的销售、进口商标法、关税法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
无许可销售药品、化妆品药机法含管制药物成分则属第4号第8目
走私黄金关税法、消费税法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4号第9目
侵占公司钱款刑法第253条手法属诈骗则为是
讨债与恐吓刑法第249条是(无罚金刑)
妨害执行公务刑法第95条拒绝出示在留卡等被判拘禁刑属第4号之4
在社交平台曝光与名誉毁损刑法第230条
转让手机、SIM卡手机不正利用防止法签约时构成诈骗则为是

没有刑罚也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吗

会。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在留卡(第24条第3号之5),为其他外国人伪造材料(同条第3号),不法就劳助长(同条第3号之4),从事与卖春直接相关的业务(同条第4号第10目),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同条第4号第1目),非法居留(同条第4号第2目),均不以有罪判决为要件。即使刑事案件以不起诉结束,入管认定事实之后,仍可能启动退去强制程序。

2027年起的永住者取消制度是什么

依2024年修改的入管法,自2027年4月1日起,永住者因与第4号之2相同范围的罪名被判拘禁刑,将成为永住者在留资格的取消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项第9号)。罚金不在其内,所列范围以外的罪(不同意猥亵、业务上横领、道路交通法违反等)也不在其内。即使取消,除认定不宜继续在留的情形外,也会依职权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新第22条之6)。截至2026年9月尚未施行,施行前判决的处理有待确认今后的运用。

为什么把不起诉作为最优先目标

如表所示,对持别表第一者而言,分水岭不是“实刑还是缓刑”,而是“拘禁刑还是罚金”,归根结底是“有罪还是不起诉”。以刑罚为要件的各号,不起诉时一个也不成立。依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2024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率为44.28%,起诉犹予率为48.35%,约一半在起诉之前结束。

本所不以缓刑判决为目标,而是把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放在首位,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件事处理。从最初的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一贯负责,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陪同会见。身在中国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直接联系。中文常见问题另见中文问答页面

常见问题

判了缓刑,在留资格就能保住吗

取决于在留资格与罪名。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留学、家族滞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特定技能等)者,因伤害、盗窃、诈骗等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罪名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不适用该号,主要问题是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第9目)。

只判罚金,对在留没有影响吗

罚金不是拘禁刑,不构成第4号之2与第4号第9目。但毒品案件只要有罪判决,即使罚金也构成第4号第8目;违反旅券法被判罚金也构成第4号第4目。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更新与永住许可审查中,也可能在素行上被不利评价。

2027年起永住者更容易被取消吗

依2024年修改的入管法,自2027年4月1日起,永住者因与第4号之2相同范围的罪名被判拘禁刑,将成为在留资格的取消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项第9号)。即使取消,除认定不宜继续在留的情形外,也会依职权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新第22条之6)。截至2026年9月尚未施行,施行前判决的处理有待确认今后的运用。

不起诉之后,入管方面就完全没问题了吗

以刑罚为要件的各号(第4号之2、第4号第9目、第4号第8目、第4号第4目等)不再成立。但持有伪造在留卡(第3号之5)、从事卖春相关业务(第4号第10目)、非法居留(第4号第2目)等以行为或状态本身为事由的各号,即使不起诉,入管也可能自行认定。

被判1年以上的刑,还能再入境日本吗

因违反日本或外国法令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拒绝上陆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已取得再入国许可等情形另有不拒绝上陆的特例(第5条之2),但判决之后出境前,建议先确认前景。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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