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收购、转卖赃物被捕怎么办|盗品等罪的刑罚与签证、强制遣返的影响
2026/09/10
在日本明知是被盗物品仍然收购,或者居间帮忙转卖,构成盗品等有偿受让、有偿处分斡旋罪(刑法第256条第2项),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并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条文用的是“并处”,拘禁刑一定会判,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一旦被判有罪,即使缓刑,也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
对于在二手平台、跨境电商做代购或回收生意的人来说,案件争议多半集中在“是否知道是赃物”。本文依次说明罪名范围、如何就知情问题辩护、不同在留资格的后果以及与古物商许可的关系。
核心要点
- 盗品等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39章,是第4号之2列举的罪名。
- 第2项的罪拘禁刑与罚金必须并处,无法以只交罚款的简易程序结案。
- 别表第一人士有罪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别表第二和永住者主要看是否被判超过1年实刑(第4号第9目)。
- 即使只是“怀疑可能是赃物”也可能成立犯罪,能够说明交易经过的资料是辩护的关键。
收购、转卖赃物构成什么罪?
无偿接受盗品等的,适用第256条第1项,处3年以下拘禁刑;搬运、保管、有偿受让或斡旋有偿处分的,适用同条第2项,处10年以下拘禁刑并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这类行为类似中文里常说的“收赃”“销赃”。
对象不限于偷来的东西。条文的表述是“盗品及其他通过财产犯罪行为取得的物品”,诈骗、侵占得来的财物也包括在内。例如,明知是有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店里买来的商品,仍然收购,同样可能出问题。
- 在回收店或二手平台低价收购来路不明的全新商品(有偿受让)
- 把收来的货发往中国,或替人代为保管(搬运、保管)
- 为买卖双方牵线并赚取佣金(有偿处分斡旋)
另外,亲自偷东西的人再把东西卖掉,不另外成立盗品等罪,而是作为盗窃罪处理。
说“不知道是赃物”行得通吗?
如果确实不知情,就不构成盗品等罪,因为该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是盗品等(知情性)。不过,一般认为不限于确切知道,明知“可能是赃物”却仍然交易的,也可能成立。
侦查机关通常会根据与市价的差距、是否核实卖家身份、是否大量经手同款新品、有无包装和保修卡、是否匿名交易等情况来推断是否知情。辩护时,要用交易页面和聊天记录具体证明价格在正常范围、核实过对方身份证件、卖家是长期合作且无可疑之处。已取得古物商许可的,按古物营业法第15条核实对方身份以及第16条登记账簿的记录,都是重要证据。
被捕后要多久才决定起诉?
从逮捕起最长23天内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这期间没有保释。72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羁押10天,延长后最多再加10天。
此罪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只判罚金的简易程序这条路。简易程序(略式命令)只能判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而第2项的罪必须判拘禁刑,无法适用。一旦起诉就进入正式审判,想保住签证,起诉前的辩护尤为重要。讯问时本人享有沉默权,辩护人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
会不会被强制遣返?不同在留资格有何区别?
别表第一人士因盗品等罪被判拘禁刑,即构成第4号之2的事由。别表第二和永住者不适用第4号之2,因刑罚被强制遣返原则上限于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第9目)。
| 处理结果 | 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留学、家族滞在等) | 别表第二(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永住者 |
|---|---|---|---|
| 不起诉 | 不构成以刑罚为要件的事由 | 同左 | 同左 |
| 第1项(无偿受让),拘禁刑缓期执行 | 适用第4号之2 | 不适用 | 不适用(2027年4月起为撤销事由) |
| 第2项,拘禁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 适用第4号之2 | 不适用 | 不适用(2027年4月起为撤销事由) |
| 超过1年的实刑 | 适用第4号之2及第4号第9目 | 适用第4号第9目 | 适用第4号第9目 |
表中没有“只判罚金”这一行,是因为盗品等罪一旦有罪就一定判拘禁刑。即使构成第4号之2或第4号第9目,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仍可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
没有古物商许可,是另一个问题吗?
是的。以收购二手物品并转卖为业,原则上需要公安委员会的许可(古物营业法第3条),无许可经营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31条)。古物营业法违反不属于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单凭这一点,别表第一人士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但在签证层面还有别的问题。持留学、家族滞在等签证的人把转卖当作生意来做,超出了在留资格允许的活动范围,可能涉及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19条第1项)。因资格外活动罪被判拘禁刑的,构成第4号第6目的事由;被明显认定为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的,即使未受刑罚,也构成第4号第1目的事由。
对续签、永住申请以及2027年修法有何影响?
在留期间更新(第21条)和在留资格变更(第20条)会考虑品行是否端正,除不起诉以外的结果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申请永住(第22条)时,前科也可能成为很大的障碍。
对永住者而言,2027年4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入管法,把因第39章之罪被判拘禁刑新增为撤销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项第9号)。撤销时,除认定不宜继续在留外,由法务大臣依职权许可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新第22条之6)。施行前已确定的判决如何处理,法条尚不明确,需要关注今后的运用。
判决后回国,还能再入境吗?
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出境后再入境时可能遇到障碍。第2项的罪法定刑上限为10年,完全可能判处1年以上。虽有依再入国许可的例外(第5条之2),判决后出境前务必先咨询律师。更多问题可参阅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
争取不起诉,律师会做什么?
重点有两个:就知情问题辩护,以及挽回被害人损失。对于确实不知情的案件,按时间顺序整理交易经过,从价格、身份核实、交易频率等方面,在意见书中说明当时并不存在应当怀疑是赃物的情况。
盗品等罪存在被害人,即物品原来的所有人。对于不争知情的案件,辩护人会推动返还物品或赔偿相当金额,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起诉犹予。参与程度轻、获利少、失去在留资格的不利后果重大等情节,也都应当向检察官说明。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应对
盗品等罪一旦有罪就必然判拘禁刑,因此本所把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首要目标,由同一位律师统筹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
松村大介律师从首次会见到在留手续亲自负责,本所专职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随同会见,用本人的母语准确还原交易经过。涉及中国买家或跨境电商的案件,本所也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中国国内的家属直接联系,收集所需资料。详情请见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
常见问题
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低价买到的东西是赃物,我也有罪吗?
盗品等罪以知道是赃物为前提,如果是在正常交易中确实不知情而购买,不构成犯罪。但价格远低于市价、大量经手同款全新商品等情况,容易被认定为“明知可能是赃物”。交易页面和聊天记录请务必保存,不要删除。
能不能交罚款了结?
盗品等有偿受让等刑法第256条第2项的罪,规定拘禁刑与罚金必须并处,因此不存在只判罚金的简易程序。一旦起诉就要在公开法庭审理,想保住签证,关键在起诉前。
我只是把收来的东西寄给中国的朋友,也算犯罪吗?
如果明知是赃物仍然寄出,可能构成第256条第2项的盗品等搬运或有偿处分斡旋。寄送的经过、货款由谁收取、何时得知是赃物,都会影响评价,请向辩护人具体说明。
我是永住者,因收赃被判拘禁刑缓期执行,会失去永住吗?
按现行法,仅凭缓刑判决,永住者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自2027年4月1日起,因第39章之罪被判拘禁刑将成为在留资格撤销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项第9号),原则上由法务大臣依职权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
开二手回收店需要许可吗?
以收购二手物品并转卖为业,原则上需要取得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古物商许可(古物营业法第3条)。无许可经营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31条),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但在续签审查中会成为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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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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