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请私人律师还是国选律师|中国人刑事案件的选任标准与费用的看法
2026/09/05
人在中国,要从网上挑一个在日本的律师,可用的判断材料几乎为零。日语网页读起来吃力,每一家写的东西又都差不多。但在外国人刑事案件里,选谁确实会影响结果,原因是刑事程序的后面还接着入管程序,能不能把这两段一起看清楚,方针的设计完全不同。本文说明国选与私人委托的差别,以及在委托之前值得逐条确认的几件事。不涉及具体报酬金额。
核心要点
- 被疑者国选辩护人要在法院签发勾留状之后才会选任。被捕之后的最初几天,只能依靠私人委托的律师或者值班律师。
- 身在中国的家属,只要是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兄弟姐妹,就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
- 外国人案件首先要确认的,是对方能否说清入管法第24条各号之间的差别。
- 刑事辩护属于律师业务,非律师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处理法律事务,为律师法第72条所禁止。
- 日本的律师报酬没有统一标准。着手金与报酬金的区分、成功报酬的条件、实费的范围,应当在签约前以书面确认。
国选律师与私人委托的律师,有什么不同
最大的差别在于何时可以选任,以及能不能自己挑人。被疑者的国选辩护人要在勾留状签发之后才选任(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2),并且以资力低于基准额等为要件。从被捕到勾留裁定作出的这段时间,原则上不在国选的范围内。
| 项目 | 国选辩护人 | 私人委托的辩护人 |
|---|---|---|
| 可选任的时点 | 勾留状签发之后 | 被捕之后立即 |
| 资力要件 | 低于基准额(50万日元)等 | 无要件 |
| 能否自己挑人 | 不能 | 可以 |
| 更换 | 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有限事由 | 可由委托人决定变更 |
| 会见时的翻译 | 安排上可能存在运作上的限制 | 由事务所自行安排 |
| 入管手续 | 只涵盖刑事程序,入管另行委托 | 可由同一名律师接续处理 |
| 费用 | 由国家负担,判有罪时可能被命令负担诉讼费用(同法第181条) | 由委托人负担 |
这并不是说国选辩护人不尽力。只是在外国人案件中,带翻译会见的频次、对在留影响的预判、向入管程序的衔接,往往才是决定结果的部分,而这些地方私人委托能够动用的手段更多。
刚被逮捕的那几天,可以用哪些制度
从被捕到勾留裁定,原则上最长72小时。检察官要在这段时间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法官再决定是否准许。能否在这几天动起来,直接影响其后的20天。
可用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律师会的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免费会见一次。另一个就是私人委托。这里最关键的是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被疑者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人在中国的父母、配偶或者兄弟姐妹,可以直接推进委托手续,即使与本人完全联系不上,也能先动起来。
共犯型案件常被附加禁止会见等的决定,家属的会见、通信与递送物品都会被停止,能够不受监视会见本人的只有辩护人(同法第39条第1款)。国内的家属之所以怎么也等不到消息,制度上的原因就在这里。相关说明另见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外国人的案件,选律师要看哪几点
只有刑事经验并不够,要确认对方是否把入管程序一并纳入视野。建议直接把下面几点问出来。
- 能否说明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会改变结论。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只适用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缓刑同样构成。
- 是否清楚毒品案件只要受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同条第4号第8目,罚金与缓刑都不能免除,永住者等一切在留资格同样适用。
- 把目标定在缓刑,还是定在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既然存在拿到缓刑仍会失去在留资格的类型,目标的设定会改变整个方针。
- 事务所能否确保可以陪同会见的中文翻译。这与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立场不同。
- 由谁去会见。负责人频繁更换,经翻译一点点累积起来的事实关系就难以承接。
- 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用什么方式联络。时差与语言两重障碍之下,联络渠道应当在最初就定下来。
- 是否把结论说死。“一定不起诉”“绝不会被遣返”这类断言,往往意味着省略了对案情的实际研判。
行政书士或者签证代办,能办刑事案件吗
不能。日本律师法第72条禁止非律师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处理法律事件的法律事务。会见、就讯问应对提供建议、与检察官交涉、在法庭上辩护,都属于律师的业务。
在入管手续方面,经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承认的行政书士等,可以办理申请的取次。但只要背后有刑事案件,刑事处分的走向与在留资格的存亡就会交织在一起,需要能够同时处理两边的体制。在选择咨询窗口时,请先确认对方可以处理的业务范围。
费用应该怎么看
日本的律师报酬没有统一标准,旧的报酬基准已经废止,现在由各律师自行确定。因此比金额更值得确认的,是各项收费是否被明确列出。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制作载明报酬事项的委托合同书(日本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30条)。
具体来说有四点。其一,区分着手金与报酬金:着手金不问结果都要支付,报酬金在取得一定结果时才产生。其二,报酬金产生的条件:不起诉处分、准许保释、缓刑判决、在留特别许可,究竟以哪一项为准,应当写明。其三,实费的范围:外国人案件会产生翻译费、文件笔译费、卷宗复制费,以及前往外地警察署的交通费。其四,追加费用的场合:被起诉时、上诉时、转入入管程序时,是否需要另行支付。
另外要区分的是,保释保证金不是律师报酬,而是交存法院的款项,遵守条件且程序终结后会退还。不了解这一点而拿总额直接比较,判断就会失准。
本所如何对应
本所把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原因是即便拿到缓刑判决,仍有失去在留资格的类型存在。因此从被捕之初就着手被害赔偿与生活环境的整备,并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据日本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2024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率为44.28%,起诉犹予率为48.35%,起诉前阶段的活动具有现实意义。
刑事辩护与在留手续由同一名律师一贯负责。受理案件时先确定问题落在入管法第24条的哪一号,其后的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与退去强制程序也接续处理,避免刑事辩护人与入管代理人各自为政造成的信息断层。本所并主张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同样应当审查故意与过失的有无,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亦有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但结果取决于个案情事。
松村大介律师从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全程亲自负责,会见时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同行。与身在中国的家属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直接沟通。中文说明见中文页面,日语的咨询流程见中国籍当事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咨询,联系方式见咨询窗口。
常见问题
已经指派了国选律师,还能改成私人委托吗
可以。委托私人辩护人之后,国选辩护人通常会被解任。时间拖得越久可用的手段越少,对方针有疑虑时宜尽早咨询。
只有中国的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吗
配偶、直系亲属与兄弟姐妹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实务上常见的做法是先由家属说明情况并完成委托,之后在会见中确认本人的意思。
被捕当天律师就能去会见吗
要看接到联络时的情况,但只要知道关押的警察署名称、本人姓名与出生年月日,就可以着手安排会见。从被捕到勾留裁定最长72小时,这段时间的应对决定其后的走向。
不请律师,只靠自己应付可以吗
在没有翻译、也不了解入管法条文结构的状态下,仅凭本人应对讯问,风险相当高。笔录一旦签字,事后推翻并不容易,而其内容又会左右刑事结论乃至在留资格。
把结果说得很肯定的律师,是不是更可靠
把结论说死,往往意味着省略了对案情的研判。刑事处分的走向随证据状况、有无被害人、赔偿是否成立而变动,在留的结局则取决于在留资格的种类与罪名。本所的做法是把有把握的部分与不确定的部分分开说明。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何选择辩护人、费用如何衡量,均随案件内容与个人情况而不同,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