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签证老板因打人被捕,判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2026/09/10
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在日本开公司的外国人,如果因暴行罪或伤害罪被判处拘禁刑,即使宣告缓刑(执行犹予),也会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反过来,如果最终只是罚金,就不属于该项;如果获得不起诉处分,以刑罚为前提的退去强制问题根本不会发生。
和员工争执时动了手、陪客户喝完酒在店门口起了冲突,这类案件并不少见。但对老板来说,被羁押的每一天都是公司无人掌舵的一天。本文按照法条,逐一说明不同刑罚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以及如何在维持公司运转的同时争取不起诉。
核心要点
- 经营管理属于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因暴行、伤害(刑法第2编第27章)被判处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只判罚金的,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但更新审查时可能作为品行问题被考虑。
- 羁押导致经营停摆、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本来活动的,还可能面临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
- 首要目标是以与受害人和解为核心,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
老板动手打人,会构成什么罪?
对方没有受伤的是暴行罪,造成伤害的是伤害罪。暴行罪(刑法第208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科料;伤害罪(刑法第204条)为1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多人一起动手或者亮出凶器施暴的,还可能适用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3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该罪同样列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之中。“只是想管教下属”“喝多了”这些说法,通常不影响是否成立犯罪,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被逮捕后,要离开公司多长时间?
从逮捕到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最长可能被羁押23天。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接收后24小时内、且在逮捕后72小时内申请羁押(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羁押原则10天,延长最多再10天(第208条)。
日本在起诉前没有保释制度,也没有类似中国“取保候审”的做法。如果受害人或目击者是本公司员工,可能被认为有串供之虞,羁押和禁止接见(第81条)因此更可能获准。但辩护人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第39条第1项),公司的安排、资金周转等事项,可以通过辩护人整理传达。案情较轻、没有逃跑和毁灭证据之虞的,也可能不羁押、在家接受调查。
因暴行、伤害被判刑,会被强制遣返吗?
只要被判处拘禁刑,不论是否缓刑,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暴行罪和伤害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27章(伤害之罪),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针对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所列举的罪名之内。只判罚金的,不属于该项。
| 刑事程序结果 | 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 | 上陆拒否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 |
|---|---|---|
| 不起诉(起诉犹予、嫌疑不充分等) | 不属于 | 不属于 |
| 罚金(含略式命令) | 不属于 | 不属于 |
| 不满1年拘禁刑,全部缓刑 | 属于第4号之2 | 不属于 |
| 1年以上拘禁刑,全部缓刑 | 属于第4号之2 | 属于 |
| 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 | 属于第4号之2及第4号第9目 | 属于 |
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并不等于马上就要离开日本。在退去强制程序中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考虑因素规定在同条第5项,但能否获批取决于个案情况,无法事先保证。
只判罚金的话,经营管理签证还能更新吗?
罚金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要审查是否有“相当的理由”,品行是其中的考虑因素,罚金前科也可能成为不利情节。更新不获批准的,在留期间届满后即失去在留资格,这是与退去强制不同的另一条路径。
经营管理的更新还会审查事业是否稳定持续。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上陆基准省令修改,把经营管理的基准提高到事业资产总额3000万日元以上、雇用常勤职员、日语能力、经营经验或学位等。对于已在日本居住的人的更新,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了到2028年10月16日为止的过渡措置,其间即使不符合新基准,也会结合经营状况和符合新基准的可能性来判断。案件导致业绩下滑,也可能影响这项审查。
被羁押期间,公司和在留资格会怎样?
被羁押并不会让在留资格自动失效,但经营长期停摆需要警惕。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者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本来活动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如果被起诉后庭审持续、羁押长达数月,就可能涉及这一规定。
实务中,发工资、联系客户、管理账户等事务,通常通过授权委托书或公司内部分工,交给其他董事或可信赖的员工处理。卸任董事、离开公司的,须在14天内办理所属机构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即使只是辞去代表董事,也可能被认为没有实际从事经营。另外,被判实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不能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公司法第331条第1项第4号,缓刑期间的人除外)。
出国出差或回国探亲会受影响吗?
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出境后再入境时可能出问题。持有再入国许可等情况下,存在适用上陆拒否特例(第5条之2)的余地,但不宜凭“视为再入国许可”随意出境。
程序进行中同样有限制。像伤害罪这样法定最高刑3年以上拘禁刑的罪,被起诉或已签发逮捕令的,出境确认可能因相关机关的通知而被保留(入管法第25条之2)。被宣告拘禁刑判决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出境(刑事诉讼法第342条之2)。经常往返国内外谈生意的老板,安排行程之前请先咨询。
为了争取不起诉,律师会做哪些工作?
核心是向受害人道歉并达成和解,取得对方“不希望追究刑事责任”的谅解(宥恕)。除了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经营者,具体展示公司内部的防止再犯措施(设立投诉窗口、规范有饮酒的聚会等),也是检察官判断时的重要材料。
受害人是本公司员工的,联系一律由辩护人负责,避免被理解为利用雇主地位施压。在此基础上,准备和解书、身元担保书以及家属、董事的陈情书,向检察官提交请求起诉犹予的意见书。根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2024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率为44.28%,起诉犹予率为48.35%,起诉前的辩护活动大有可为。中文说明另见伤害、暴行案件专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应对?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缓刑也保不住签证”,因此本所把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作为第一目标,把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当作同一个案件统筹规划。
- 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从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一直到更新申请等在留手续。
- 本所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与侦查机关的翻译不同,站在当事人一方协助沟通。
- 与公司董事、员工之间的联络以及维持经营的安排,也可以从辩护人的角度协助梳理。
- 中国国内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与我们联系。
更多中文信息请访问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和常见问答。
常见问题
打人后只被判罚金,还会被强制遣返吗?
不会。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罚金刑不属于该项。不过在申请在留期间更新时,罚金前科可能作为品行问题被考虑,建议提前准备好事情经过和防止再犯措施的说明。
判了缓刑,签证是不是就保住了?
不一定。经营管理属于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因伤害罪或暴行罪被判处拘禁刑时,即使宣告缓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仍可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但能否获批取决于具体情况,所以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非常关键。
被羁押期间,要不要把公司代表人换成别人?
不能一概而论。本人辞去代表职务,可能被认为没有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卸任董事、离开公司的,还需要办理所属机构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日常业务很多时候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或公司内部分工来安排,变更董事之前请先和辩护人商量。
受害人是自己公司的员工,老板能直接去道歉吗?
不建议。直接接触有雇佣关系的受害人,容易被理解为施压或封口,还可能被怀疑毁灭证据,导致羁押时间延长。道歉和和解的提议,应当通过辩护人进行。
伤害案被起诉后,还能去国外出差吗?
保释期间要受保释条件限制;被宣告拘禁刑判决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出境(刑事诉讼法第342条之2)。另外,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出境之前请先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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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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