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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在留卡被捕|罪名、刑罚与强制遣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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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在留卡被捕|罪名、刑罚与强制遣返的风险

在日本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在留卡被捕|罪名、刑罚与强制遣返的风险

2026/09/10

购买、持有、出示伪造的在留卡,这些行为本身就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5的退去强制事由,并不以刑事审判被判有罪为前提。该号不区分在留资格种类,不仅适用于别表第一的人,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也同样适用。

刑罚方面,使用、提供、收受伪造在留卡的法定刑为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入管法第73条之3),相当严厉。下面按照不同立场,分别说明为找工作而购买伪造卡的人、把自己的卡借给熟人的人,以及没有核实就雇用了持伪造卡者的公司,各自面临怎样的后果。

核心要点

  • 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在留卡,使用他人名义的卡,出借自己的卡,与是否受到刑罚无关,都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3号之5)。
  • 永住者和别表第二的人同样适用,这是一类几乎不因在留资格不同而结果不同的案件。
  • 使用、提供、收受伪造卡的罪,法定刑下限为1年,即使缓刑,也可能产生上陆拒否事由(第5条第1款第4号)的问题。
  • 雇用持伪造卡者工作的经营者,可能面临不法就劳助长罪(第73条之2)和退去强制事由(第3号之4)的问题。

买了或持有伪造在留卡,会构成什么罪

条文和法定刑因行为而异,最重的是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主要类型如下表。

行为条文法定刑
伪造、变造(以使用为目的)第73条之3第1款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使用伪造卡(向公司或政府机关出示等)第73条之3第2款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提供、收受伪造卡(卖、买)第73条之3第3款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持有伪造卡(以使用为目的)第73条之4第1款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为伪造准备器械、原料第73条之5第1款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使用、提供、收受、持有他人名义的卡,提供本人名义的卡第73条之6第1款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

第73条之3的犯罪,未遂也要处罚(同条第7款)。在网上订购伪造卡,收到时属于“收受”,放在手边属于“持有”,拿给公司看属于“使用”,一连串行为中可能同时涉及多个罪名。

没有被判有罪,也可能被强制遣返吗

有可能。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5把伪造在留卡的伪造、提供、收受、持有、使用,以及使用、持有他人名义的卡、提供本人名义的卡等行为本身(包括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并不要求被判处刑罚。

因此,即使刑事上获得起诉犹豫,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仍可进行违反调查(第27条),认定有该行为的,退去强制程序照样可以推进。不起诉是重要目标,但这类案件必须把入管阶段的应对一并考虑进去。另外,属于第3号之5的人,即使主动到入管自首,也不能适用出国命令(第24条之3第2号)。

反过来,如果不知道是伪造卡而被人交付,或者没有使用目的,不仅刑事罪名,第3号之5是否成立本身也有争辩的余地。

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也会受到同样对待吗

是的。第3号之5不同于只针对别表第一的第4号之2,并不区分在留资格。

在留资格不起诉或罚金拘禁刑(全部缓刑)超过1年实刑
别表第一(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入管认定有该行为即构成第3号之5构成第3号之5构成第3号之5及第4号第9目
永住者入管认定有该行为即构成第3号之5构成第3号之5构成第3号之5及第4号第9目
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入管认定有该行为即构成第3号之5构成第3号之5构成第3号之5及第4号第9目

2027年4月起实施的永住者取消制度(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所列的犯罪中,不包括违反入管法的犯罪。但这并不是对永住者有利,而是因为按现行法律,这类行为已经通过第3号之5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持有永住许可是同条第1款第1号所列的情形。

把自己的卡借给别人,或借用他人的卡去工作,会怎样

都属于第73条之6的犯罪,同时涉及第3号之5。持有合法在留资格的人,应没有在留卡的熟人“只是工作用一下”的请求而交出自己的卡,就属于以使用为目的提供本人名义的卡。

反过来,工作受限的在留资格者或已经逾期滞留的人,借用他人名义的卡向公司出示,属于使用他人名义的卡。这些人的工作本身,还涉及资格外活动(违反第19条第1款,第73条;被判拘禁刑的构成第4号第6目,明显专门从事的构成第4号第1目)或逾期滞留(第4号第2目)的问题。

雇用的公司、介绍工作的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经营活动中让没有工作资格的外国人工作的经营者,可能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第73条之2)。现行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自2027年4月1日起提高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

根据同条第2款,不知道对方不能工作,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只有在没有过失时才能免责。经营者被出示伪造卡时有无过失,要看当时如何核实在留卡。经营者或以此为业进行介绍的人如果是外国人,按第3号之4,该行为本身就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同样不以刑罚为要件。本所曾代理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责任的当事人,就“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实务做法,把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争辩到上诉审,之后当事人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这是至今仍有争议的问题。

被捕后,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如何衔接

先进行刑事程序,从逮捕起最长23天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起诉前不能保释,但辩护人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第39条第1款),本人也可以要求通知本国领事机关(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

刑事程序结束后,无论是因不起诉获释,还是被判缓刑,都可能被移交入管,审查是收容还是适用监理措施(入管法第39条)。如果打算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最好从刑事阶段就开始准备家庭关系和生活状况的材料。详情可参阅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

对在留期间更新和回国后再入境有影响吗

即使没有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在更新、变更审查(第21条、第20条)中,这类违反在留管理根本秩序的行为,预计会对品行评价产生很大影响。

再入境方面,第73条之3的犯罪法定刑下限为1年,除非有酌情减轻等情形,判决刑期都在1年以上,即使缓刑,也属于上陆拒否事由(第5条第1款第4号)。被退去强制的,原则上5年内(以前有退去强制记录等的为10年)不得上陆(同款第9号)。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辩护

在这类案件中,本所同时着眼于刑事上的不起诉和入管上的在留特别许可。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根据证据争辩本人是否知道是伪造卡、是否有使用目的等事实,同时整理入管阶段需要的家庭关系和工作情况。

从刑事案件的会见到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一以贯之地负责。专门从事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准确理解本人的说明。中国国内的家人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联系,也可以商量如何从国内调取材料。事务所中文介绍请见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

常见问题

我只是下单订购了伪造在留卡,还没收到,也有问题吗?

即使在收到之前,第73条之3的收受等罪也处罚未遂(同条第7款),视下单情况可能构成问题。第3号之5也把教唆、帮助行为列为对象,请把下单经过和与对方的聊天内容详细告诉辩护人。

我是永住者,应熟人请求把自己的在留卡借给了他,永住资格会受影响吗?

以使用为目的提供本人名义的在留卡,构成第73条之6的犯罪,同时可能构成第3号之5的退去强制事由。永住者也不例外,建议尽早确认事实,开始为入管程序做准备。

只要不起诉,入管那边就不用担心了吗?

第3号之5不以刑罚为要件,即使不起诉,入管认定有该行为的,退去强制程序也可能推进。如果不起诉的理由是嫌疑不充分,在入管阶段也可以作为争辩的材料。

后来才发现雇用的外国员工的在留卡是伪造的,公司会怎样?

不法就劳助长罪(第73条之2)不能仅以不知情免责,只有没有过失时才能免责。关键在于当时如何核实在留卡,请先保存核实记录,再来咨询。

我用伪造在留卡工作过,主动去入管自首,能以出国命令回国吗?

属于第3号之5的人被排除在出国命令的对象之外(第24条之3第2号)。因此,需要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考虑是申请在留特别许可,还是回国。

相关专栏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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