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黑户、签证过期怎么办?非法滞留全面指南|出国命令、出头申告与在留特别许可
2026/09/19
在日本非法滞留,同时面临刑罚和退去强制;属于逾期滞留还是非法入境、是否在被发现前主动出头,决定了可以选择的道路以及多少年后才能再来日本。(入管法第24条、第24条之3、第5条第1项第9号、第50条、第70条)
- 逾期滞留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非法入境、非法登陆属于同条第1号、第2号,法定刑均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
- 出国命令只适用于逾期滞留等情形,非法入境和非法登陆不能适用
- 上陆拒否期间原则上为:出国命令1年,初次退去强制5年,过去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记录的10年
- 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的,可以主动出头申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和孩子等家庭情况会被考虑
- “回国再换身份入境”“结婚就能拿签证”“找中介办身份”等想法,都可能让处境更糟
在日本成了“黑户”、签证过期,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在日本没有有效的在留资格而继续停留,既是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也是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的理由。日本法律对此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出入境管理上的责任。
中文里常说的“黑户”“签证过期”“非法滞留”,在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上主要分为三类:在留期间届满后未获更新或变更而继续留在日本的“不法残留”(第24条第4号第2目、第70条第1项第5号),未持有效护照进入日本的“不法入国”(第24条第1号、第70条第1项第1号),以及未经入境审查官许可而登陆的“不法上陆”(第24条第2号、第70条第1项第2号)。
三者的法定刑相同,均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第70条第1项)。拘禁刑是日本自2025年6月起统一采用的自由刑。非法入境或非法登陆后继续非法停留的,同样按此处罚(同条第2项)。
需要特别理解的是“两条线”的结构:一条是警察、检察官和法院负责的刑事程序,另一条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负责的退去强制程序。刑事上获得不起诉处分或缓刑(执行犹豫),入管的程序仍会照常进行;反过来,即使在入管获得在留特别许可,过去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也不会因此当然消失。
签证过期(逾期滞留)和偷渡入境,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能否使用“出国命令”这一简便的回国程序:逾期滞留者满足条件即可适用,非法入境和非法登陆则不能适用。
入管法第24条之3规定,出国命令只适用于第24条第2号之4、第4号第2目或第6号至第7号的外国人。偷渡、持他人护照或伪造护照入境的人,即使主动去入管报到,也不能走出国命令,而是进入退去强制程序。
| 类型 | 常见情形 | 退去强制事由 | 刑罚依据 | 能否适用出国命令 |
|---|---|---|---|---|
| 不法残留(逾期滞留) | 在留期限到期后未办理更新或变更,仍留在日本 | 第24条第4号第2目 | 第70条第1项第5号 | 符合条件即可适用 |
| 在留资格被取消后滞留 | 在留资格被取消并被指定出境期间,逾期仍未离开 | 第24条第2号之4 | 第70条第1项第3号之3 | 符合条件即可适用 |
| 不法入国(非法入境) | 未持有效护照入境,包括使用伪造护照或他人名义护照 | 第24条第1号 | 第70条第1项第1号、第2项 | 不能适用 |
| 不法上陆(非法登陆) | 未接受入境审查、未获登陆许可而上岸 | 第24条第2号 | 第70条第1项第2号、第2项 | 不能适用 |
如果在在留期限届满前已经提出了更新或变更申请,在作出处分之时,或原在留期间届满之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之时(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可以继续以原在留资格停留(第20条第6项)。这一期间内不属于不法残留。不确定自己是否已经过期时,首先要核对申请受理票和在留卡上的记载。
还没被发现时,有哪几条路可以选?
在被警察或入管发现之前,大致有三条路:主动出头后以出国命令回国、主动出头后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什么都不做。第三条路几乎没有任何好处。
| 比较项目 | 出头后以出国命令回国 | 出头后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 什么都不做(等待被发现) |
|---|---|---|---|
| 目标 | 自行出境,保留较早再来日本的可能 | 取得在留资格,继续在日本生活 | 没有目标,被发现时程序自然启动 |
| 适用对象 | 逾期滞留等,且满足第24条之3全部条件的人 | 不限类型,非法入境者也可申请 | 不适用 |
| 人身自由 | 以本人自行出境为前提的程序,出境期限不超过15天 | 由主任审查官决定收容还是采取监理措施 | 可能被逮捕、羁押或收容 |
| 不顺利时 | 不符合条件则转入退去强制程序 | 不许可则发出退去强制令书 | 被退去强制 |
| 上陆拒否期间 | 自出境之日起1年(第5条第1项第9号第5目) | 获得许可则不存在此问题;被遣返原则上5年 | 原则上5年,过去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记录的10年(同号第3目、第4目) |
一旦出头,违反调查即告开始,程序无法回头。回国还是留下,应当在出头之前,结合在日本的家人、孩子的学业、回国后的生活前景、过去是否有退去强制记录或刑事处分等情况想清楚。出头申告的具体流程,可参阅日本逾期滞留出头申告详解。
出国命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入管法第24条之3规定的5项条件,缺少任何一项都会转入普通的退去强制程序。
- 主动出头或表明出境意愿(第1号):在违反调查开始前,以尽快出境的意思主动到入管官署出头(第1目);或者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的通知(第47条第3项)之前,向入境审查官或入境警备官表明尽快出境的意愿(第2目)。
- 不存在其他严重的退去强制事由(第2号):例如不属于不法就劳助长等(第24条第3号之4)、人身交易等(同条第4号第3目)、毒品犯罪被判有罪(同号第8目)、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拘禁刑(同号第9目)等。
- 入境后未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第3号):如侵入住宅、伪造文书、伤害、盗窃、诈骗等法条列举的犯罪。即使被判缓刑,只要是拘禁刑,也属于此列。
- 过去没有被退去强制或以出国命令出境的记录(第4号)
- 预计能够尽快确实出境(第5号):一般需要有护照或可替代的旅行证件,以及回国的路费。
收到出国命令后,会被指定不超过15天的出境期限(第55条之85第1项),并可能被附加住所和活动范围限制等条件(同条第3项)。违反条件的,出国命令可能被撤销(第55条之88);超过期限仍未出境的,将再次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和犯罪(第24条第8号、第9号,第70条第1项第8号之2、第8号之3)。
回国以后,要过几年才能再来日本?
以出国命令出境的,自出境之日起1年;被退去强制的,初次为5年,过去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出境记录的为10年;因毒品犯罪等受过刑罚的,则没有期限限制(第5条第1项)。
| 出境方式或情况 | 上陆拒否期间 | 依据 |
|---|---|---|
| 以出国命令出境 | 自出境之日起1年 | 第5条第1项第9号第5目 |
| 违反调查开始后才表明出境意愿而获出国命令(第24条之3第1号第2目),日后以短期滞在目的再来日本 | 自出境之日起5年 | 第5条第1项第9号第6目 |
|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获准自费出境,且法务大臣决定将期间定为1年(仅限过去没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记录者,不适用于短期滞在目的) | 自离境之日起1年 | 第5条第1项第9号第2目,第52条第4项、第5项 |
| 被退去强制(初次) | 自离境之日起5年 | 第5条第1项第9号第3目 |
| 被退去强制(过去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出境记录) | 自离境之日起10年 | 第5条第1项第9号第4目 |
| 曾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受过刑罚(包括外国法令) | 无期限 | 第5条第1项第5号 |
| 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政治犯罪除外) | 无期限 | 第5条第1项第4号 |
即使是非法滞留案件,如果在刑事审判中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也需要确认与第5条第1项第4号的关系。被判缓刑的,缓刑期满且未被撤销时,刑罚宣告失去效力(日本刑法第27条第1项),因此具体如何处理,取决于判决内容和已经过的期间。不能只看年数来判断何时可以再来日本。
期间届满也不等于自动可以入境,仍须重新接受签证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审查,过去的违法记录也会被考虑。期间内入境,只能依靠上陆特别许可(第12条第1项)。
主动去入管出头申告,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什么?
出头申告从本人前往入管官署申报非法滞留的事实开始;如果目标是在留特别许可,之后会接连出现以“天”计算的期限,因此出头前就应确定方针、备齐材料。
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为目标时,大致流程如下:
- 确定方针,准备材料(家庭关系、在日生活经历、孩子就学、健康状况等)
- 本人到入管官署出头申告,入境警备官开始违反调查(第27条)
- 判断是收容令书收容,还是采取代替收容的监理措施(第39条、第44条之2)
- 入境审查官审查(第45条)。认定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时,会告知可以请求口头审理及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47条第3项、第4项)
- 申请在留特别许可。自服从认定之日起3日内未申请的,将发出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第2号);口头审理的请求也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第48条第1项)
- 法务大臣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判断。不许可时,会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第50条第10项)
中国籍当事人常需要从国内准备的材料包括: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公证书、婚姻状况相关证明,以及能说明回国后生活困难的材料。护照丢失或过期的,可以先向中国驻日本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咨询办理旅行证等回国证件,以免耽误出国命令规定的期限。中国国内的家属无法代替本人出头或接受审查,但可以协助准备这些材料。
无论走哪条路,出头本身都不会让非法滞留等犯罪消失。出头前应一并评估是否可能进入刑事程序。
如果被警察抓了,会发生什么?
被警察逮捕后,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会同时或先后进行,两者的结果都会影响能否留在日本以及何时可以再来日本。
日本的刑事程序与中国有很大不同。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收到后在24小时内、且自拘束人身起不超过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勾留);羁押期间为10天,可再延长最多10天(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起诉前没有类似中国“取保候审”的制度,日本的保释(保釈)只适用于起诉后的被告人(同法第88条),两者不能等同。
如果只涉嫌违反入管法而没有其他犯罪嫌疑,司法警察员可以在人身被拘束后48小时内,在收容令书发出时将嫌疑人移交入境警备官,或在作出监理措施决定时予以释放并将材料移交入境警备官(入管法第65条)。这种情况下,案件从刑事程序转入入管程序。如果还涉嫌持有或使用伪造在留卡、为工作伪造文书等其他犯罪,则可能继续羁押并被起诉。刑事程序进行期间,入管也可以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第63条第1项),已发出的退去强制令书原则上在刑事程序或刑罚执行结束后执行(同条第2项)。
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被查获后,出国命令的路也未必完全关闭。违反调查开始后,只要在收到“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的通知之前表明尽快出境的意愿,并满足其他条件,仍可适用出国命令(第24条之3第1号第2目)。不过,这种情况下日后以短期滞在目的再来日本的,上陆拒否期间为5年(第5条第1项第9号第6目)。
在审讯中关于入境经过、在日生活和工作单位的供述,会同时用于刑事和入管两个程序。判决内容(拘禁刑的长短、是否缓刑)也关系到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第50条第1项但书)和上陆拒否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必须通盘考虑。
在留特别许可看哪些情况?配偶和孩子有影响吗?
法务大臣会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及人道上的考虑的必要性,并结合国内外形势以及对日本其他非法滞留者的影响等作出判断(第50条第5项)。
能够提出申请的,是被收容令书收容的人或已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第50条第2项);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不能再申请(同条第3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实刑拘禁刑的人等,只有在“不许可在留将欠缺人道上的考虑”的特别情况下才可能获得许可(同条第1项但书)。
与日本人或永住者等的婚姻、对孩子的抚养,是家庭关系方面的重要情况。孩子在日本出生长大、在日本上学的,回国后生活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是应当具体说明的人道上的考虑。这些情况要靠材料证明,而不是口头陈述:婚姻方面有婚姻登记的记载事项证明、共同生活和共同负担家计的材料;孩子方面有出生证明、认领(认知)登记、在学证明等。
要提醒的是,为取得在留而办理的“假结婚”,入管会调查婚姻实态,其本身也可能构成犯罪。关于考虑事项和审查的详细说明,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全面指南。
会被关进入管吗?监理措施和临时放免是什么?
退去强制程序并不以收容为当然前提。主任审查官会考虑逃亡或毁灭证据的可能性、收容给本人带来的不利程度等,决定是否以监理措施代替收容(第44条之2第1项)。
监理措施是在监理人的监理下,本人一边在社会上生活一边推进程序的制度,可能被要求缴纳不超过300万日元的保证金(同条第2项)。已被收容的人可以请求适用监理措施;本人未满16岁或因疾病等无法自行请求的,可由同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代为请求(同条第4项、第5项)。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前的监理措施中,在维持生计所必需的范围内,有时可获准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第44条之5),未经许可工作则会受到处罚(第70条第1项第9号);令书发出后的监理措施(第52条之2)中,从事有报酬的活动属于犯罪(第70条第1项第10号)。
临时放免是对已被收容的人,基于健康上、人道上或与此相当的理由,在限定期间内暂时解除收容的制度(第54条第2项)。除本人外,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均可请求(同条第1项)。详细内容请参阅监理措施全面指南。
雇主和帮忙的亲友会被追究责任吗?
雇主可能构成不法就劳助长罪(第73条之2);以使其免受退去强制为目的藏匿非法入境、非法登陆者的,还可能构成藏匿、隐避罪(第74条之8)。
不法就劳助长罪处罚在经营活动中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的人、为此将外国人置于自己支配之下的人以及以此为业进行中介的人,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第73条之2第1项)。不能以“不知道对方已经逾期”为由免于处罚,只有在没有过失时才不受处罚(同条第2项)。雇用时核对在留卡并保留记录,也是雇主自我保护的方法。本所曾为被怀疑不法就劳助长的经营者洗清冤屈。
藏匿、隐避罪的对象限于非法入境或非法登陆的外国人,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以营利为目的的,为5年以下拘禁刑并处50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74条之8)。详见不法就劳助长罪是什么。
中国的当事人和家属最常见的误解有哪些?
“回国一趟就能重新进来”“过期几天没关系”“去自首就能留下来”“结婚就能拿到签证”等想法,都与日本的制度不符,按这些想法行动,往往会让处境更糟。
- “先回国,过段时间换个身份再来”:以出国命令出境的有1年、被退去强制的原则上有5年的上陆拒否期间。改名、换护照再入境,可能构成以虚假手段取得登陆许可的新犯罪(第70条第1项第2号之2)。入境时须提供指纹等个人识别信息(第6条第3项),过去的记录会被核对。
- “签证才过期几天,没关系”:不法残留从超期第一天起就成立。唯一的例外是在期限前已提出更新或变更申请的特例期间(第20条第6项)。
- “去入管自首就会被原谅”:中国刑法上的自首是从宽处罚的情节,日本刑法第42条第1项的自首也只是“可以减轻刑罚”。向入管出头申告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被评价的另一套制度,会作为有利情况被考虑,但在留特别许可由法务大臣裁量决定,并不保证获得许可,非法滞留的罪行本身也不会因此消失。
- “和日本人结婚就能自动拿到签证”:婚姻是在留特别许可的考虑因素之一,但不会自动产生在留资格。入管会审查婚姻的实态,假结婚本身就是犯罪。
- “找中介花钱就能办身份”:日本不存在花钱“买身份”的合法途径。购买或使用伪造在留卡、他人名义的在留卡,会构成新的犯罪和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3号之5),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也会作为不利情况被考虑。
- “直接去机场出境就行”:出国命令需要经过入管的审查和手续,不能在机场自行离境了事。未经手续直接去机场,会在出境审查时被发现并开始违反调查;即使仍能适用出国命令,日后以短期滞在目的再来日本时的上陆拒否期间也是5年(第5条第1项第9号第6目),不满足条件的则按退去强制处理。
- “国内家属可以替本人办理”:出头、接受调查和审查都须本人进行。国内家属能做的是准备公证书等材料,并尽早联系在日本的律师。
“黑户”在中国通常指没有户口登记的人,在日华人之间则多指没有有效在留资格的人,日本法律上并没有这个概念。能否改变这一状态,取决于违法类型、在日家庭和生活情况,以及在什么阶段、以什么方式面对入管。
什么时候应该找律师?
出头之前、本人或家人被逮捕或收容之后、在留特别许可不许可之后,是最需要咨询律师的时刻。
出头之前,律师可以帮助判断属于哪种违法类型、是否满足出国命令的条件,以及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应当用哪些材料证明哪些情况。被逮捕后,律师可以会见本人,就如何应对审讯提供建议,并同时判断刑事处分和入管程序的走向。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需要考虑提起撤销诉讼或申请停止执行,起诉期限也有限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将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行政诉讼一并处理,所内常驻专职翻译,可用中文咨询,受理来自日本全国的咨询。电话 050-7587-4639,微信ID matsumura1119,也可通过咨询表单联系。不同情形下的咨询要点,可参阅日本非法滞留找律师。
常见问题
签证只过期1天,也算非法滞留吗?
算。未获更新或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限继续停留的,无论天数多少都构成不法残留(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第70条第1项第5号)。但如果在期限前已提出更新或变更申请,在作出处分之时或原期限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之时(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可以继续以原在留资格停留(第20条第6项)。
偷渡入境的人能用出国命令吗?
不能。出国命令只适用于第24条第2号之4、第4号第2目或第6号至第7号的人,不包括非法入境(第24条第1号)和非法登陆(同条第2号)。这种情况下,要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考虑是回国还是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去入管出头,会当场被收容吗?
收容不是当然的前提。主任审查官会考虑逃亡或毁灭证据的可能性、收容带来的不利程度等,决定是否以监理措施代替收容(第44条之2)。出头前整理好监理人人选、住所和生活情况,有助于这一判断。
以出国命令回国,满1年就一定能回日本吗?
上陆拒否期间是自出境之日起1年(第5条第1项第9号第5目),但期满并不意味着自动可以入境,仍须重新接受签证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审查,过去的违法记录也会被考虑。
在国内的家人能为在日本非法滞留的亲人做什么?
出头和审查必须由本人进行,家人不能代办。国内家人可以准备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公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说明本人回国后生活状况的材料,并尽早与能用中文沟通的日本律师联系。
在留特别许可不许可以后怎么办?
入管会交付附理由的不许可书面(第50条第10项),通常随后发出退去强制令书。之后可以考虑提起撤销诉讼或申请停止执行,由于起诉期限有限制,应尽快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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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9月19日/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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