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因盗刷、伪造信用卡被捕|罪名、刑罚及对在留资格(强制遣返)的影响
2026/09/10
在日本用盗刷(skimming)得到的卡片信息制作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持有这种卡,构成日本刑法第18章之2规定的“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相关犯罪”。这一罪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犯罪,因此持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只要被判处拘禁刑,即使是执行犹豫(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相比之下,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别表第二的人,按现行法律,除非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不缓刑),否则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过,从2027年4月1日起,永住者因同一范围的犯罪被判处拘禁刑,将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事由。
核心要点
- 不正制作、使用、转让伪造卡,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持有伪造卡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别表第一的人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
- 永住者及别表第二的人,现行法下只有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第9目)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永住者自2027年4月起适用新的取消制度。
- 使用伪造卡购物或取现,还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这些也都是第4号之2列举的犯罪。
盗刷和伪造信用卡具体构成哪些罪名
核心是刑法第18章之2,从窃取卡片信息到制作、使用、转让、持有伪造卡,每一个环节都有处罚规定。
- 不正制作(第163条之2第1款):非法制作构成信用卡或提款卡的电磁记录。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提供使用(同条第2款):在刷卡终端或ATM上使用非法制作的电磁记录。刑罚与不正制作相同。
- 转让、出借、进口(同条第3款):把伪造卡交给他人或从国外带入日本。刑罚相同。
- 持有(第163条之3):以扰乱他人财产事务处理为目的持有伪造卡。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准备(第163条之4):以伪造为目的获取、提供、保管卡片信息,或准备读卡器等器械、原料。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不正制作、提供使用、转让等,以及获取、提供信息的行为,未遂也要处罚(第163条之5)。此外,在店铺出示伪造卡取得商品,可能构成诈骗罪(第246条,10年以下拘禁刑);在ATM取现,可能构成盗窃罪(第235条)。诈骗罪没有罚金刑,一旦被判有罪,只能是拘禁刑。
只是帮忙“运卡”“刷卡”,也会被追究吗
如果明知是伪造卡还答应帮忙,即使角色很小,也不一定能免于处罚。有的情况是,通过社交软件或熟人介绍,被许诺报酬,对方说“只要拿卡去买东西”“只要送个包裹”,结果成了使用者或运送者。明知是伪造卡而使用,本人就是提供使用或诈骗的实行者,还可能被认定与幕后指使者构成共同正犯。
反过来,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卡,就没有故意,不构成犯罪。对方怎么说的、承诺了多少报酬,是判断有无故意的关键。审讯中含糊地说“当时觉得有点可疑”,可能被理解为承认了间接故意(未必故意),所以在作出供述前,最好先与辩护人商量。
被逮捕后,程序如何进行
从逮捕起最长23天内,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警察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申请羁押(第205条)。羁押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第208条)。
日本在起诉前没有保释制度,也没有相当于中国“取保候审”的制度。涉案人员较多时,法院可能下达禁止与辩护人以外的人会面的“接见禁止”(第81条)。即便如此,辩护人仍可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第39条第1款),并就沉默权(宪法第38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的行使提供建议。本人也可以要求通知本国领事机关(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
会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资格不同,结果有何差别
刑法第18章之2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第16章至第19章”的范围。别表第一的人被判拘禁刑即构成该事由,缓刑也不例外;别表第二的人不适用该号。
| 在留资格 | 不起诉或罚金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1年以下实刑 | 超过1年实刑 |
|---|---|---|---|---|
| 别表第一(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续签仍受影响) | 构成第4号之2 | 构成第4号之2 | 构成第4号之2及第4号第9目 |
| 永住者(至2027年3月) | 不构成 | 不构成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第9目 |
| 永住者(2027年4月以后) | 不构成 | 取消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 | 取消事由 | 取消事由,并构成第4号第9目 |
| 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 | 不构成 | 不构成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第9目 |
如果同时成立诈骗罪,就没有罚金这一选项。另外,被判部分缓刑时,未缓刑部分超过1年的,也属于第4号第9目。
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仍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审查时会考虑家庭关系、在日时间、平时品行、导致退去强制的事实等(同条第5款);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须存在“不许可在留将有违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同条第1款但书)。
永住者从2027年起会有什么变化
自2027年4月1日起,永住者因本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将成为取消永住者在留资格的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该规定目前尚未施行。
即使取消,除认为不宜继续在日的情形外,法务大臣将依职权许可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新第22条之6)。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是,多数情况设想变更为“定住者”。施行前已确定的判决如何处理,法律条文并不明确,需关注今后的运用。
对在留期间更新和在留资格变更有何影响
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变更审查中也可能不利。在留期间更新(第21条)和在留资格变更(第20条)须有“相当理由”才会许可,审查时会考虑品行是否善良。即使只是罚金或缓刑,也可能影响品行评价;更新不获许可的,在留期间届满即失去在留资格。打算申请永住许可(第22条)的人,前科同样是不利因素。
别表第一的人如果长时间被羁押而无法上学或工作,还可能因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本来活动,而面临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第1款第6号)的问题。有正当理由的不在取消之列,因此宜尽早向学校或公司说明情况。
判决后出境,还能再回日本吗
视判决内容,再次入境时可能遇到上陆拒否事由。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即使缓刑,也属于上陆拒否事由(第5条第1款第4号),且没有期限限制。
另外,别表第一的人因第4号之2所列犯罪被宣告拘禁刑,在判决确定前出境的,自确定之日起5年内属于上陆拒否事由(第5条第1款第9号之2)。持再入国许可出境等情形下,如认为适当,可以不以该事由拒绝上陆(第5条之2),但这属于个别判断。打算以“视为再入国许可”出境前,请先咨询律师。
为争取不起诉,辩护人会做哪些工作
这类案件中,能否以不起诉结案,最大程度地决定在留的结局。因起诉犹豫或嫌疑不充分而不起诉,就没有有罪判决,既不构成第4号之2,也不构成第4号第9目。
- 争辩故意:根据指示内容、报酬水平和聊天记录,具体说明本人不知道是伪造卡。
- 厘清参与范围:整理本人未参与窃取信息或伪造本身、使用次数和金额有限等事实。
- 弥补损失:向发卡公司或商户提出赔偿,将和解书、赔偿记录提交检察官。
- 意见书与担保:附上家人、公司或学校出具的身份担保书,以意见书说明不应起诉的理由。
更多问答可参阅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应对
本所把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首要目标,因为对别表第一的人来说,缓刑并不能保住在留资格。我们把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当作同一个案件处理。
从第一次会见到判决后的在留手续,均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全程负责。会见时有专门从事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同行,这位翻译独立于警方、检方安排的翻译,站在当事人一方协助沟通。中国国内的家人可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与我们联系。事务所介绍请见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
常见问题
只是安装了盗刷器,还没有制作伪造卡,也算犯罪吗?
以伪造为目的获取卡片信息,可能构成支付用卡电磁记录不正制作准备罪(刑法第163条之4第1款);仅准备读卡器等器械,也属于同条第3款的处罚对象,法定刑均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我是留学生,因持有伪造卡被判罚金,会被强制遣返吗?
只被判罚金的,不构成以拘禁刑为要件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但在留期间更新时可能影响品行评价,最好事先准备好说明材料。
我是永住者,被判了缓刑,永住资格会怎样?
按现行法律,永住者仅因缓刑判决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自2027年4月1日起,因本罪被判拘禁刑将成为取消事由,但施行前已确定的判决如何处理,法律条文并不明确,需关注今后的运用。
我不知道是伪造卡,只是受人之托去刷卡,该怎么办?
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卡,就没有故意,不构成犯罪。请保留能说明委托经过的聊天记录,不要删除;在与辩护人商量之前,也可以考虑行使沉默权。
能否利用出国命令制度回国?
出国命令只适用于逾期滞留等部分退去强制事由,不包括第4号之2。入境后因同一范围犯罪被判拘禁刑的人,即使属于逾期滞留,也不能适用出国命令(入管法第24条之3第3号)。
相关专栏
- 在日本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按在留资格与罪名查看退去强制与取消的速查表
- 在日本盗用他人信用卡购物、转卖被捕|诈骗罪刑罚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在日本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在留卡被捕|罪名、刑罚与强制遣返的风险
- 在日本使用他人护照、出借护照被捕|旅券法、入管法罪名与强制遣返的风险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