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陆拒否期间是什么|1年、5年、10年的区分、起算日与毒品案件无期限(日本律师解说)
2026/09/19
上陆拒否期间,是指被退去强制或依出国命令出境的外国人,自离开日本之日起在一定期间内不被允许在日本上陆的制度。(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
- 被退去强制的原则上为5年,过去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的为10年
- 依出国命令出境的原则上为1年
- 从实际离开日本之日起算,不是从被收容或令书发出之日起算
- 毒品犯罪、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等,适用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
- 期间内来日只能依靠上陆拒否特例或上陆特别许可等例外途径
“上陆拒否”是什么意思?
“上陆”是日本入管法上的用语,指外国人经过入境审查进入日本领土;上陆拒否即不允许入境。入管法第5条第1项列举了不得上陆的各种事由,上陆拒否期间是其中第9号规定的、有年限的事由。
中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对被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也规定了一定期间内不准入境。日本的特点是,期间长短取决于离境的方式(退去强制还是出国命令)和过去有无同类经历,而毒品犯罪等另设没有期限的事由。上陆拒否与签证是两个层面:即使拿到了签证,在机场入境审查时符合上陆拒否事由的,仍然不能入境。
上陆拒否期间是几年?
按离境方式和过去的经历,分为1年、5年、10年,另有没有期限的情形。
| 情形 | 条文(第5条第1项) | 期间 |
|---|---|---|
| 依出国命令出境 | 第9号第5目 | 自出境之日起1年 |
| 违反调查开始后表明意愿而获出国命令出境,并以短期滞在为目的来日 | 第9号第6目 | 自出境之日起5年 |
| 初次被退去强制 | 第9号第3目 | 自离境之日起5年 |
| 过去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出境经历,又被退去强制 | 第9号第4目 | 自离境之日起10年 |
| 被退去强制,但获准自费出境并获得法务大臣的1年决定(以短期滞在为目的来日的除外) | 第9号第2目 | 自离境之日起1年 |
| 因不法持有毒品吸食器具、枪支刀剑等被拒绝上陆 | 第9号第1目 | 自被拒绝之日起1年 |
| 违反日本或外国的毒品管制法令被判处刑罚 | 第5号 | 没有期限 |
| 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政治犯罪除外) | 第4号 | 没有期限 |
1年和5年的差别不小。逾期滞留被发现时,是被退去强制还是依出国命令出境,再次来日的时间就可能相差4年。10年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依出国命令出境、第二次被退去强制的情况,第一次处理的方式会影响以后。
上陆拒否期间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从实际离开日本之日起算。条文写的是“退去之日”或“出境之日”,而不是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日,也不是开始收容之日。
常见的误解是从被逮捕、被收容、刑事判决确定或令书发出之日开始计算,这些都不对。在日本服刑的期间、收容期间、在临时放免或监理措施下等待遣返的期间、诉讼期间,都不计入上陆拒否期间。例如,因刑事案件服刑后被退去强制的,5年要从服刑结束、实际被遣返离境之日起算。因此,刑事案件何时结束、遣返何时执行,都会影响再次来日的时间。准确的届满日,可以根据护照上的出境记录来确认。
为什么出国命令只有1年?什么情况下会变成5年?
出国命令是面向表示尽快出境的逾期滞留者的简易程序,作为配合程序的结果,上陆拒否期间设定得较短(第5条第1项第9号第5目)。
不过,现行法中,违反调查开始后才表明出境意愿而获得出国命令的人(第24条之3第1号第2目),以短期滞在为目的来日时,期间为5年(第9号第6目)。在违反调查开始前主动出头的,则为1年。另外,出国命令本身有要件:毒品案件、入境后因盗窃等特定罪被判处拘禁刑、过去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的人,都不能适用。
为什么毒品案件没有期限?
因为第5条第1项第5号把违反毒品管制法令被判处刑罚的人,不设期限地列为上陆拒否的对象。
这一规定不问刑罚轻重,罚金、缓刑都包括在内;违反的也不限于日本的法令,违反外国法令被判处刑罚的同样适用,在中国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的也属于这一情形。单纯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被判处刑罚”,需要个别确认。与此并列,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除政治犯罪外,也没有期限(第4号)。这里的界线是“1年以上”,与退去强制事由中“超过1年”的实刑(第24条第4号第9目)用语不同,条文上也没有像后者那样排除缓刑。缓刑期满后,依日本刑法第27条刑的宣告失去效力,这时如何处理,需要个别确认。
在退去强制方面,毒品案件也另作处理:有有罪判决即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第8目),缓刑也不例外。这些没有期限的事由不会因为时间经过而消除。
上陆拒否期间内有办法来日本吗?
只有例外途径:上陆拒否特例(第5条之2)和上陆特别许可(第12条)。
上陆拒否特例,是指对符合第5条第1项第4号、第5号、第7号、第9号或第9号之2事由的外国人,在给予再入国许可等法务省令规定的情形下,法务大臣认为相当时,可以决定不仅以该事由拒绝其上陆。上陆特别许可,是在入境审查程序中对上陆拒否提出异议时,法务大臣在裁决时特别准许上陆。实务中,也有先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把上陆拒否事由一并交付审查的做法。会被考虑的有与日本人配偶或子女的关系、来日的必要性、过去案件的内容、离境后的经过等。门槛很高,不能以获得许可为前提来安排生活。
期间届满后就一定能入境吗?
不一定。期间届满只是不再适用这一上陆拒否事由,签证审查和入境审查仍会照常进行。
过去的退去强制或逾期滞留记录会保留在入管,申请签证或在留资格时都会被考虑。如果同时符合第4号、第5号等没有期限的事由,期间届满也不能解决问题。中国大陆居民赴日短期访问通常需要签证,申请时应具体说明来日目的、在日本的保证人、按期回国的保障,以及离境后的生活和工作情况;以日本人配偶者等身份申请时,最好附上说明过去经过的书面材料。
在刑事案件和入管程序中应该注意什么?
应从刑事阶段开始,就把上陆拒否一并考虑进去。
以毒品案件为例,即使以罚金或缓刑结案,也会同时带来退去强制和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其他犯罪中,刑期是否达到1年、是实刑还是缓刑,会影响退去强制和上陆拒否两方面。逾期滞留的人,在违反调查开始前主动出头适用出国命令的为1年,被退去强制的原则上为5年。只看眼前的刑罚轻重而接受处分,可能在在留和再次来日方面留下长远的后果。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统一处理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可以用中文咨询(微信ID:matsumura1119)。
常见问题
上陆拒否期间过了,就一定能入境吗?
不一定。期间届满后,只是不再适用这一上陆拒否事由,签证审查和入境审查仍会照常进行,如符合其他上陆拒否事由也不能入境。过去的记录会保留,需要用材料说明来日目的和生活基础。
第一次是出国命令,第二次被退去强制,期间是几年?
10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第4目规定,过去有退去强制或依出国命令出境经历的人再次被退去强制的,自离境之日起10年。第一次的处理方式会影响以后,请慎重对待。
在中国因毒品被判过刑,还能去日本吗?
违反日本或外国的毒品管制法令被判处刑罚的人,属于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对象(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不问刑罚轻重。能否入境只能通过上陆拒否特例或上陆特别许可等例外途径,门槛很高。单纯的行政处罚如何处理,需要个别确认。
上陆拒否期间是从哪天开始算的?
从实际离开日本之日起算,不是从被逮捕、被收容、判决确定或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日起算。服刑、收容和等待遣返的期间都不计入。可以根据护照上的出境记录确认起算日。
配偶是日本人,可以在期间内申请来日吗?
有例外途径,即上陆拒否特例(入管法第5条之2)和上陆特别许可(入管法第12条),实务中也有先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做法。婚姻的实际情况、来日的必要性、过去案件的内容和离境后的经过会被综合考虑,并不是提出申请就能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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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9月19日/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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