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犹豫是什么|与嫌疑不充分的区别、会不会留下前科及对在留的影响(日本律师解说)
2026/09/19
起诉犹豫,是指虽然认定有犯罪嫌疑,但检察官考虑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而不提起公诉的处分。(刑事诉讼法第248条)
- 起诉犹豫是不起诉处分的一种,不会开庭审判
- 不是有罪判决,因此不留前科,但被侦查的记录作为前历保留
- 与嫌疑不充分、无嫌疑的区别在于不起诉的理由
- 能否获得起诉犹豫,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羁押期间内的示谈和情节材料
- 对外国人而言,能否避开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差别很大
起诉犹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适用于证据上可以起诉、但检察官认为没有必要追诉的案件。日本的公诉由检察官提起(刑事诉讼法第247条),是否起诉交由检察官广泛裁量,这称为起诉便宜主义。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列举的考虑因素是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实务中特别受到重视的有:被害的程度和是否已经弥补、是否与被害人达成示谈(和解)或已赔偿、有无前科前历、是否真诚反省并采取了防止再犯的具体措施、是否有能够监督本人的家属或雇主。初犯的盗窃、轻微的伤害、未造成实际损失的财产犯罪等,在达成示谈后获得起诉犹豫的情形并不少见。
与中国的酌定不起诉有什么异同?
两者都是检察机关在有犯罪嫌疑时决定不起诉的制度,但日本起诉犹豫的适用范围更宽。
中国的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为前提(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日本的起诉犹豫在条文上没有罪名或刑期的限制,只要检察官综合判断认为没有必要追诉即可。实务上,罪名较重、被害较大的案件很难获得起诉犹豫,但制度本身并不排除任何罪名。程序上也有差别。中国的不起诉决定书要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法第178条),被害人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法第180条);日本不会把不起诉处分通知本人的工作单位,被害人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不起诉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检察审查会申请审查。
与嫌疑不充分、无嫌疑有什么区别?
都属于不起诉处分,但理由不同。起诉犹豫以存在犯罪嫌疑为前提,嫌疑不充分是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无嫌疑是查明犯罪嫌疑人不是犯人等情形。在否认犯罪的案件中,辩护的目标应是嫌疑不充分,而不是起诉犹豫。
| 不起诉的理由 | 含义 | 前科 | 侦查记录 |
|---|---|---|---|
| 起诉犹豫 | 认定有嫌疑,但综合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 | 不留 | 保留 |
| 嫌疑不充分 | 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 | 不留 | 保留 |
| 无嫌疑 | 查明不是犯人等 | 不留 | 保留 |
| 不构成犯罪 | 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等 | 不留 | 保留 |
| 其他 | 亲告罪没有告诉、公诉时效已过等 | 不留 | 保留 |
起诉犹豫会留下前科吗?
不会留下前科。前科是指受到已确定的有罪判决,没有经过审判的起诉犹豫不属于前科。
不过,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并被作出不起诉处分的记录,会作为前历保留在侦查机关。前历不会通知工作单位或交易对象,但以后再涉及其他案件时,会作为决定处分的参考。需要注意的是,以简易程序(略式命令)判处罚金的,虽然不开庭,但属于有罪判决,会留下前科。有人把“交了罚金就结束了”与起诉犹豫混为一谈,两者在前科和在留上的后果完全不同。
| 处理结果 | 是否有罪判决 | 前科 | 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 |
|---|---|---|---|
| 起诉犹豫 | 否 | 不留 | 不符合 |
| 略式命令判处罚金 | 是 | 留下 | 视罪名而定(毒品犯罪符合) |
| 缓刑判决 | 是 | 留下 | 可能符合(如毒品犯罪、第4号之2) |
| 实刑判决 | 是 | 留下 | 超过1年的,符合第4号第9目 |
怎样证明自己获得了不起诉处分?
可以向检察官提出请求,由检察官告知已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处分(刑事诉讼法第259条)。实务中以书面形式交付,称为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可以用于向工作单位说明或在申请在留资格时提交。
不过,告知书上通常不写不起诉的理由,从书面上一般看不出是起诉犹豫还是嫌疑不充分。需要确认理由时,可以通过辩护人向负责的检察官询问。在入管程序中,入管也可能另行向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因此不能指望仅凭告知书就能说明一切。
起诉犹豫在什么时候决定?为此能做什么?
在被羁押的案件中,原则上要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从逮捕开始的人身拘束通常最长为23天(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8条;内乱等极少数罪名可再延长5天),检察官在此期间选择起诉、不起诉或者暂缓处分释放。
示谈交涉、赔偿被害、找到身元担保人都需要时间。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只提供给辩护人,本人和家属很难直接联系,因此越早委托律师,交涉的时间就越充裕。外国人的案件中,还要通过翻译反复会见,确认本人的陈述是否被准确记入笔录,对与本人认识不符的笔录不要签名。未被逮捕、在家接受侦查的案件没有期限限制,但处理期间拖长,在留期间届满等问题也会随之出现,同样不宜拖延。
获得起诉犹豫后,还会被重新起诉吗?
法律上并非不可能,但实务中很少见。起诉犹豫不是法院的判决,不具有禁止再次追诉的效力,出现新的证据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检察官可以重新启动侦查并提起公诉。
实际上成为问题的,多是获得起诉犹豫后再次犯罪的情形。此时,前次案件的经过会作为前历被严格评价,很难再次获得起诉犹豫。另外,“处分保留释放”并不等于起诉犹豫。这只是在勾留期限届满时暂不决定处分而先行释放,之后仍可能被起诉。家属常把释放误以为案件已经结束,应当通过辩护人确认最终处分的内容。
外国人获得起诉犹豫,对在留有什么影响?
起诉犹豫不是有罪判决,因此不符合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这是外国人在刑事案件中争取起诉犹豫的最大意义。
具体而言,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的,即使只是罚金或缓刑,只要受到有罪判决就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起诉犹豫则不符合。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事由(同号第9目)也不成问题。持留学、技能实习、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伤害、诈骗等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是缓刑也符合第24条第4号之2,起诉犹豫则可以避开。毒品相关的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也以受过刑罚为前提。
但是,起诉犹豫并不意味着在留就此安全。不法就劳助长行为本身就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不法残留(第24条第4号第2目)、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同号第1目)也与刑事处分分别判断。在申请在留期间更新、变更在留资格或永住许可时,品行也会受到审查,即使是起诉犹豫,被侦查的经过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刑事辩护的目标需要结合入管上的后果来设定。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松村大介律师同时处理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并有专职中文翻译常驻,家属可以用中文咨询。
常见问题
获得起诉犹豫,就不会留下前科吗?
不会留下前科。前科是指受到已确定的有罪判决,没有经过审判的起诉犹豫不属于前科。但是,接受侦查并被作出不起诉处分的记录会作为前历保留,以后再涉及其他案件时会成为决定处分的参考。并不是说一切记录都会消失。
达成示谈就一定能获得起诉犹豫吗?
不一定。示谈是重要的情节,但检察官还会综合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前科前历、动机和手段、再犯的可能性。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不能仅凭示谈决定结果。通常要在示谈的同时,提出防止再犯的具体措施。
有办法向工作单位或入管证明自己被不起诉吗?
可以向检察官请求告知不提起公诉的处分,实务中会交付称为不起诉处分告知书的书面文件。不过,该书面通常不写不起诉的理由。需要确认是起诉犹豫还是嫌疑不充分时,可以通过辩护人向负责的检察官询问。
获得起诉犹豫,在留资格也可能受影响吗?
可能。起诉犹豫不是有罪判决,不符合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但不法残留、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不法就劳助长等事由与刑事处分无关,另行成立。另外,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也会考虑品行。
中国的家人会知道日本的起诉犹豫吗?
起诉犹豫本身不会由日本的检察机关通知中国的家属。不过,领事通报等程序另有规定,本人被逮捕的事实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被得知。关于中国国内的记录和回国后的影响,需要根据个案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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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9月19日/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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