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卖假名牌被抓怎么办|商标法违反的刑罚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
2026/09/10
在日本销售或进口假名牌,会涉及商标法违反、关税法违反,但这些罪名并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仅因罚金或缓期执行的判决,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无论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还是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这一结论相同。
需要特别警惕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二是明知是假货却声称“正品”出售,被追究诈骗罪。以下针对在二手交易平台、跨境电商销售,或从中国工厂进货的朋友,按照条文说明刑罚与在留后果。
核心要点
- 侵害商标权,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商标法第78条);为销售而持有等视为侵害的行为,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第78条之2)。
- 商标法、关税法的罪名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罚金或全部缓期执行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以真品名义销售可能构成诈骗罪(刑法第37章),别表第一的在留者即使缓期执行也可能适用第4号之2。
- 超过1年的实刑,不论在留资格均适用第4号第9目;1年以上拘禁刑即使缓期执行,也可能影响再入境。
卖假名牌、进口假名牌,会构成什么罪?刑罚有多重?
主要是商标法违反,进口环节还涉及关税法违反。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相同标志的商品,属于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第2条第3款第2号),构成侵害商标权,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第78条)。
为销售、交付而持有仿冒品,或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属于“视为侵害的行为”(第37条),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第78条之2)。即使只是把库存放在仓库里,也可能依此立案。
| 行为 | 适用条文 | 法定刑 |
|---|---|---|
| 销售假名牌(使用注册商标) | 商标法第78条 | 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 为销售而持有库存、使用近似标志 | 商标法第37条、第78条之2 | 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 进口侵害商标权的物品(含未遂) | 关税法第69条之11第1款第9号、第109条第2款及第3款 | 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 以真品名义出售并收取货款 | 刑法第246条(诈骗) | 10年以下拘禁刑 |
“我以为是真货”,这种说法能否成立?
商标法违反以故意为要件,确实不知道是假货的,不构成犯罪。不过,侦查机关可能会根据进货价远低于正品、与上家的聊天记录中出现“高仿”“N级”等字眼、买家投诉记录等,主张当事人至少意识到可能是假货(未必故意)。
要争辩这一点,需要用客观材料逐项说明进货经过、相信是正品的具体理由(上家自称正规代理商的说明、随附文件、以往交易情况)、销售数量和定价。是否行使沉默权(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如何陈述,应尽早与辩护人商量。
被逮捕后,起诉或不起诉是怎样决定的?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此后24小时内且在逮捕起72小时内请求羁押(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羁押原则10天,延长后最长从逮捕起23天内决定是否起诉。日本在起诉前没有保释制度,也没有类似国内取保候审的做法。
商标法违反设有罚金刑,视案情可能以略式命令处罚金(100万日元以下,需本人同意)结案;销售规模较大的,也可能被正式起诉并判处拘禁刑与罚金并科。
卖假名牌会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吗?
如果只是商标法、关税法违反,除非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否则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的是别表第一的在留者因特定罪名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商标法和关税法不在其中。各种处理结果与在留的关系如下。
| 处理结果或刑罚 | 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留学、家族滞在等) | 别表第二(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永住者 |
|---|---|---|---|
| 不起诉(起诉犹予、嫌疑不足)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罚金(含略式命令)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更新、变更时品行可能受不利评价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更新时可能受不利评价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拘禁刑(全部缓期执行) | 不适用第4号之2(非列举罪)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属于2027年施行的取消事由(新第9号) |
| 拘禁刑1年以下实刑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更新难度可能加大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更新难度可能加大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拘禁刑超过1年实刑 | 适用第4号第9目 | 适用第4号第9目 | 适用第4号第9目 |
| 以真品名义出售,因诈骗罪被判拘禁刑(含缓期执行) | 适用第4号之2 | 第4号之2不适用 | 现行不适用;2027年4月起可能构成取消事由(新第9号) |
最后一行尤其关键。诈骗罪属于刑法第37章,是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同样是卖假名牌,如果明知是假货却对买家说是“正品”,除商标法违反外还可能被以诈骗罪起诉,别表第一的在留者即使获缓刑也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以什么罪名起诉,对在留有决定性影响。有关在留特别许可,可参阅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
对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有什么影响?
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和在留资格变更(第20条)也须有“相当理由”才会获准,品行是否端正是考量因素之一,罚金和缓刑判决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更新不获批准的,在留期间届满后便无法继续在日本居留。
法律上没有以商标法违反为由直接取消在留资格的规定。但留学生或家族滞在者如果长期靠转卖获得收入,可能另外涉及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19条);公司职员因案件被解雇、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本来活动的,可能涉及第22条之4第1款第6号的取消。
回国、再入境会受影响吗?
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期执行,也属于拒绝登陆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4号)。判决后若以视为再入国许可出境,返回日本时可能在登陆环节出现问题。取得再入国许可等情形下有特例(第5条之2),但出境前务必先咨询律师。
跨境电商、二手平台、从中国进货,有哪些特别要注意的地方?
直接从中国工厂或批发商进货时,货物可能在海关被扣下,经认定程序(关税法第69条之12)后没收;如果数量明显属于商业规模,还可能发展为刑事侦查。
在二手平台上,商品图片、商品说明以及与买家的消息记录都会直接成为证据。页面上是否写了“正品”“保真”,可能关系到是否追究诈骗罪。删除上架记录或与上家的聊天记录,可能被视为毁灭证据,应当避免。持经营管理签证经营进口销售公司的,还要考虑公司被处罚(商标法第82条的双罚规定)以及事业能否持续,对更新审查的影响。
争取不起诉,需要哪些辩护工作?
争辩故意的案件,要收集能证明进货经过的材料,通过意见书向检察官说明;承认事实的案件,则要具体展示与商标权人的和解、赔偿、自愿放弃库存、关闭销售账号和防止再犯措施,争取起诉犹予(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对别表第一的在留者而言,是否被加上诈骗罪直接关系到在留,这取决于事实关系的梳理。更多问答请参阅中文常见问答。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考虑到缓刑未必能保住在留,本所把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首要目标,并把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规划。这类案件中,罪名的选择本身就左右在留结果。
从第一次会见到后续在留手续,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本所有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与侦查机关的翻译不同,是站在当事人一方沟通。身在中国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与我们直接联系,随时了解进展。
常见问题
商品页面写明是高仿、复刻,也算犯罪吗?
算。即使标明是仿品,只要以经营为目的销售带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商品,就构成侵害商标权(商标法第78条或第78条之2)。明示是仿品时一般不易构成诈骗罪,但侵害商标权的问题依然存在。
只是自己用而买了假名牌,也会被处罚吗?
商标法的罚则以经营性使用商标为前提,单纯为自用而购买,通常不属于该法处罚的对象。但境外商家寄给日本国内个人的仿冒品,会在海关被没收(关税法第69条之11第1款第9号之2、同条第2款)。
我是永住者,因卖假名牌被判罚金,永住资格会受影响吗?
商标法违反的罚金不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也不在2027年4月施行的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制度(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所列罪名之内。但如果是以真品名义销售而被认定诈骗罪并判处拘禁刑,施行后可能构成取消事由。
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因商标法违反被判缓刑,会被遣返吗?
商标法违反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罪名,即使判处缓期执行的拘禁刑也不适用该号;全部缓期执行时也不适用第4号第9目。但更新审查时品行方面可能受到不利评价,刑期在1年以上的,再入境时可能涉及拒绝登陆事由(第5条第1款第4号)。
海关通知说对我进口的货物启动认定程序,该怎么办?
对于涉嫌侵害商标权的货物,海关关长会启动认定程序,并给予进口人提交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关税法第69条之12)。若主张是正品,应在期限内提交交易记录等材料。商业数量的案件可能发展为刑事案件,建议在提交书面意见之前先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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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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