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不起诉或者判了缓刑,还能再来日本吗|入境拒绝期限与上陆特别许可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不起诉或者判了缓刑,还能再来日本吗|入境拒绝期限与上陆特别许可

不起诉或者判了缓刑,还能再来日本吗|入境拒绝期限与上陆特别许可

2026/09/05

案子在日本了结、人回到中国之后,最常被问到的是同一个问题:还能不能再去日本。有人在日本有家人,有人有公司,有人只是想回学校把书念完。答案取决于当时受的是什么处分。需要先说清楚的是,决定能不能继续留在日本的“退去强制事由”,与决定能不能从外面进来的“入境拒绝事由”,分别规定在入管法的不同条文里,标准也并不一致。把这两件事混为一谈,判断就会出错。

核心要点

  • 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与入境拒绝事由(同法第5条第1项)是两套条文,标准不同。一边不构成,不等于另一边也不构成。
  • 入境拒绝主要看三处:第5条第1项第4号(1年以上的拘禁刑)、第5号(毒品相关)、第9号(曾被遣返)。
  • 第4号的要件是“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与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第9目的“超过1年的实刑”并不相同,条文中也没有排除缓刑的但书。
  • 第5号没有期限规定。罚金亦足,违反外国法令同样成立。
  • 已经构成入境拒绝事由时,仍有法务大臣的上陆特别许可(同法第12条第1项)这条路,是否许可取决于个案情事。

在日本受过刑事处分,还能再来日本吗

取决于处分的内容。如果是不起诉结案,并且没有被强制遣返,原则上不会因为刑事处分而被拒绝入境。反之,被判处一定刑罚,或者曾被强制遣返出境的,就可能落入入管法第5条第1项的入境拒绝事由。

入管法第5条第1项对象刑罚要件拒绝入境的期限
第4号违反日本或者外国法令而受刑罚者1年以上的拘禁刑(政治犯罪除外)无期限规定
第5号违反日本或者外国关于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管制法令者受刑罚即足(含罚金)无期限规定
第9号依出国命令出境者不要求刑罚出境之日起1年
第9号被强制遣返出境者不要求刑罚出境之日起5年
第9号此前已有被遣返等经历者不要求刑罚出境之日起10年

2025年,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按单一事由统计为7,722人,其中非法残留5,778人,毒品86人,超过1年的实刑41人;同期在审查阶段交付出国命令的有9,807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管理统计》)。以哪一种方式离开日本,直接决定再入境要等1年还是5年。

不起诉会影响以后入境吗

通常不会。第4号与第5号都以“受刑罚”为要件,而不起诉处分不是有罪判决,不存在受刑罚这一事实。

但有两点需要留意。其一,刑事案件即使不起诉,若因非法残留等原因被强制遣返出境,第9号的入境拒绝仍然成立,因为刑事处分与入管处分是两回事。其二,签证审查与入境拒绝事由的判断是分开的。签证由日本外务省主管,中国国籍者即使短期停留也需要签证,审查中被要求说明过往经历的情形并不少见。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本身就会使日后的判断变得不利。有过被侦查经历的人,宜如实说明,并备妥能够印证经过的材料。

判了缓刑还能再来日本吗

这是误解最集中的地方。判缓刑的人,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第9目,因为该目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要件,并设有但书排除全部缓刑者。

但入境拒绝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的条文写法不同。该号的对象是“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既没有限于实刑的表述,也没有排除缓刑的但书,而且门槛是“1年以上”而非“超过1年”。也就是说,在退去强制的场面被排除在外的缓刑判决,在入境拒绝的场面仍可能被纳入讨论。中文问答里常见的“判了缓刑,在留和再入境都没问题”,正是漏看了这一处不对称。

另外,日本刑法第27条规定,缓刑期满时刑的宣告失去效力。这一效果在入境拒绝事由的判断中如何处理,属于需要个案审视的问题,不能断言缓刑期一过就自然没有影响。把“缓刑期满即清零”当作常识来传播,风险相当大。

毒品案件为什么处理不一样

毒品案件在退去强制与入境拒绝两个场面上都最为严格。退去强制方面,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以“受有罪判决”本身为要件,罚金、缓刑均不能免除,永住者等一切在留资格同样适用。而且简易出境的出国命令制度(同法第24条之3)以“不构成第4号第3目至第14目中任何一项”为要件,因此因毒品构成第8目的人无法使用。

入境拒绝方面,第5条第1项第5号没有期限规定,不是5年或者10年就会消失的性质,罚金亦足,违反外国法令同样成立。因此在毒品案件中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其意义不止于避免被遣返,还在于保住将来再次入境的可能性。详见外国人的毒品案件

被强制遣返之后,几年可以再来

原则上是出境之日起5年,此前已有被遣返经历的人为10年。而依出国命令出境的,只有1年。出国命令是以本人有尽快出境的意思并自行到入管机关申报等为要件的简易程序,是否符合要件因案而异,但在有可能符合的情况下听任程序滑向强制遣返,代价过大。处于逾期滞留状态的人,在采取行动之前请先咨询,相关说明见逾期滞留与非法就劳

还需要注意,期限届满后消失的只是第9号这一项。同一个人若同时落入第4号或者第5号,那部分并不会随时间经过而解消。先确定自己究竟落在哪一号,是所有判断的起点。

已经构成入境拒绝事由,还有办法吗

有。入管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了法务大臣可以特别许可上陆的情形,其第3号为“法务大臣认为有应当特别许可上陆的情事时”,这就是上陆特别许可。

程序上,入国审查官审查后认为构成入境拒绝事由的,转入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对判定不服的可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上陆特别许可在这一阶段被审酌。实务中,结论往往在更前面的签证审查阶段就已产生。依外务省的运作,同一目的的签证申请,与上一次申请之间需要间隔一定期间。因此与其反复递交申请,不如把来日本的必要性、在日家属关系、案件之后的经过、防止再犯的状况等材料整理齐备之后再行提出。

本所从刑事阶段起就把日后的在留与再入境一并纳入视野。之所以把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正是因为缓刑判决在在留与再入境两方面都可能不利。刑事辩护与在留手续由同一名律师一贯负责,本所并主张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同样应当审查故意与过失的有无。与身在中国的家属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直接沟通,中文说明见中文页面,日语页面见强制遣返与在留特别许可

常见问题

只判了罚金,还能去日本吗

违反毒品管制法令而受罚金的,构成第5条第1项第5号。其他罪名的罚金,因第4号以1年以上的拘禁刑为要件,不构成该号。不过在在留期间更新与新的签证审查中,案件内容仍可能作为素行评价被考虑。

被遣返满5年,就一定能入境吗

并非如此。第9号的拒绝会因期限届满而消失,但若同时构成第4号或者第5号,那一部分仍然存在。而且不构成入境拒绝事由,与签证是否获批,是两个不同的判断。

十年前在日本有过案底,现在还有影响吗

要看当时是什么处分。第9号有期限,第4号与第5号没有期限规定。所以“过了多少年就没事”这种说法,只在第9号的范围内成立。请先确认当时的判决内容与出境方式。

申请上陆特别许可需要准备什么

主要是来日本的必要性、与在日家属的关系、案件经过与反省、被害赔偿的情况,以及此后生活稳定的材料。案发当时的记录一旦散失就难以举证,因此在刑事阶段就把材料保存下来是有意义的。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构成入境拒绝事由、上陆特别许可的前景,随罪名、刑的内容、出境经过、家庭关系等情事而不同,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