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技能外国人发生人身事故,在留资格会怎样?过失驾驶、危险驾驶与肇事逃逸
2026/09/10
特定技能人员在工作或通勤途中发生人身事故,最常被追究的是过失驾驶致伤罪。该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即使被判拘禁刑缓刑,也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相反,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自动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第2条),以及无证驾驶时犯该条之罪的第6条第1项之罪,属于列举犯罪,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同样是"人身事故",以哪个罪名起诉,在留的结论可能完全相反。本文重点讲解不同事故情形对应的罪名,以及工作中事故特有的公司、保险问题。
核心要点
- 过失驾驶致死伤罪(第5条)、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3条)和违反救护义务,均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
-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2条)和第6条第1项之罪属于列举犯罪,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工作中发生事故,公司也可能承担使用者责任和运行供用者责任,保险赔偿与刑事和解需要分开考虑。
- 加上违反救护义务(肇事逃逸)后刑罚往往加重,更容易出现第4号第9目和拒绝入境事由的问题。
人身事故可能构成哪些罪?
大多数事故按违反驾驶注意义务的过失驾驶致死伤罪(《自动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第5条)处理,法定刑为7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伤情轻微的,可以根据情节免除刑罚(同条但书)。
比这更重的是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2条),包括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难以正常驾驶、难以控制的高速或严重超速、恶意逼车、故意无视红灯等造成他人死伤的情形,致伤的处15年以下拘禁刑,致死的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介于两者之间的是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3条),即在可能妨碍正常驾驶的状态下开车导致事故。
事故后不救护伤者的,构成违反救护义务(道路交通法第72条第1项前段、第117条),死伤由本人驾驶造成的,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为逃避酒精检测而采取行动的,构成《自动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第4条之罪;无证驾驶的,适用该法第6条的加重规定。
事故后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逮捕?
在现场进行了救护和报警、伤情较轻的事故,也有在不羁押的状态下进行侦查的。但受害人重伤、怀疑酒驾或无证驾驶、离开了现场的,被逮捕的可能性就会提高。
被逮捕后,最长羁押23天,然后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起诉前没有保释制度。接受讯问时享有沉默权,与辩护人会见时无需警察在场。事故刚发生时在慌乱状态下说的话,可能影响之后的罪名选择,因此对于到场参加实况勘验以及供述内容,最好尽早与辩护人商量。
哪些罪名会构成特定技能人员的退去强制事由?
特定技能属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因第4号之2列举的犯罪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交通事故相关的犯罪中,被列举的只有《自动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第2条和第6条第1项。
| 罪名 | 是否列入第4号之2 | 判拘禁刑缓刑时 |
|---|---|---|
| 过失驾驶致死伤(第5条) | 未列入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第3条) | 未列入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逃避酒精等影响发觉(第4条) | 未列入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危险驾驶致死伤(第2条) | 列入 | 属于第4号之2 |
| 无证驾驶加重中的第6条第1项(第2条之罪) | 列入 | 属于第4号之2 |
| 违反救护义务(道路交通法第117条) | 未列入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即使是未列入的罪名,超过1年实刑的,也属于第4号第9目的退去强制事由。判罚金的,无论什么罪名都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更多内容请参阅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
加上肇事逃逸(违反救护义务),会有什么变化?
违反救护义务本身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但与过失驾驶致伤罪一并处罚时,刑罚往往加重,判实刑的可能性也会提高。结果是,超过1年实刑的属于第4号第9目,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
即使是因为惊慌离开了现场,主动到警察局自首、表现出协助救护受害人的态度,也会影响之后的处理。自首前先咨询辩护人,辩护人可以陪同前往,并做好准确说明情况的准备。
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所属机关会怎样参与?
开公司的车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公司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为了事业使用他人的人,对被用人在执行事业中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日本民法第715条);为自己将汽车投入运行的人,对运行造成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
因此,对受害人的赔偿可能通过公司投保的保险进行,所属机关是否配合,直接关系到和解能否成功。另一方面,如果因事故导致特定技能雇用合同终止,所属机关和本人都有向入管申报的义务(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1项第1号、第19条之16第2号)。因驾照被吊销或暂停而无法从事驾驶工作时,能否调到其他岗位继续雇用,也应尽早与所属机关商量。
对更新在留期间、转为特定技能2号和回国有影响吗?
更新在留期间(入管法第21条)和变更在留资格(第20条)时会考虑品行,即使是过失事故,受到处罚后审查中也可能被要求说明情况。变更为特定技能2号以及将来申请永住许可(第22条)时也一样。
雇用合同终止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本来的活动,可能构成撤销在留资格的事由(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另外,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判决后考虑回国或临时出境时,应在出境前确认再入境的前景。
与受害人的和解和赔偿怎么进行?
保险公司的赔偿与为了刑事处分而进行的和解,需要分开考虑。保险金的支付是填补损失,一般不包含受害人不希望追究处罚的意思(宽恕)。通过辩护人转达歉意,在保险赔偿之外支付慰问金等,如能签订包含宽恕内容的和解协议,获得不起诉或只判罚金的可能性就会提高。
伤情轻微的过失驾驶致伤案件,有可能免除刑罚(《自动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第5条但书)或起诉犹予。相反,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移送的案件,辩护人会研究事故时的车速、信号状况、酒精程度等客观证据,主张本案应属于过失驾驶致伤罪等未列入的罪名,这对保住在留资格意义重大。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即使是交通事故案件,本所也以在起诉前获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尤其是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被侦查时,罪名本身就决定在留的结论,因此本所把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案件来统筹。
松村大介律师从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期间更新全程亲自负责,外国人案件专职中文翻译陪同会见。与所属机关、保险公司的协调以及与受害人的和解谈判,也由辩护人作为窗口。在中国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咨询。也欢迎访问本所中文网站。
常见问题
送货途中撞到行人,对方受了轻伤,特定技能在留资格会怎样?
一般适用过失驾驶致伤罪(《自动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第5条),该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判罚金自不必说,即使判拘禁刑缓刑,也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伤情轻微的,还有免除刑罚或不起诉的余地。
危险驾驶致伤罪如果判了缓刑,还能继续工作吗?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2条)属于第4号之2的列举犯罪,特定技能人员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想继续在日本生活,需要在退去强制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出事后因为害怕离开了现场,对在留的影响有什么不同?
违反救护义务(道路交通法第117条)本身不是第4号之2的列举犯罪。但刑罚往往会加重,超过1年实刑的属于第4号第9目,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应尽早自首并咨询辩护人。
公司的保险会赔偿,我自己还需要和解吗?
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填补损失,一般不包含受害人不希望追究处罚的意思(宽恕)。想减轻刑事处分,需要另行考虑通过辩护人道歉,并取得包含宽恕内容的和解协议。
因为人身事故被吊销驾照,特定技能在留资格会怎样?
吊销驾照本身不是撤销在留资格的事由。但如果因无法从事驾驶工作导致雇用合同终止,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本来的活动,就可能构成撤销在留资格的事由(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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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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