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日本被警察带走之后,最先到来的往往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彻底的失联。电话打不通,不知道人被关在哪里,不知道要多少天才有结果,也不知道即使刑事程序结束,在日本的生活是否还能继续下去。中国籍当事人在日本刑事案件中所面对的,从来不只是刑罚本身,而是刑罚与在留资格这两条同时推进的线。本页把这两条线合在一起说明:从被捕当天开始的时限、身在中国的家属能做的第一步,到不同罪名对在留资格的不同影响,再到被强制遣返之后还能否再次入境。
核心要点
- 日本刑事程序设有严格时限: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24小时内向法院请求勾留(羁押),法院裁定后勾留10天并可再延长至多10天,是否起诉通常在被捕后约23天内决定。
- 能否保住在留资格,取决于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条文结构,而不是笼统的“判了几年”。毒品犯罪只要受有罪判决,即使是缓刑或者罚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罪名被判拘禁刑时,即使是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正因如此,本所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而不是仅仅争取缓刑判决。
- 被强制遣返者原则上5年内不得入境,曾被遣返过而再次被遣返者为10年;毒品事由的入境拒绝没有期限,此后再入境只能依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
家人在日本被逮捕后会发生什么
结论先说:被捕后的前23天,是整个案件的胜负所在。日本刑事诉讼法对身体拘束设有明确时限,检察官必须在这段期间内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而这个决定几乎直接左右在留资格的存亡。等到判决阶段才开始应对,多数情况下已经太晚。
| 阶段 | 时限 | 内容 |
|---|---|---|
| 逮捕 | 至多48小时 | 警察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与本人一并移送检察官 |
| 移送检察官 | 至多24小时 | 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向法院请求勾留,或者释放本人 |
| 勾留(羁押) | 10天 | 法院裁定后开始,其间持续接受讯问 |
| 勾留延长 | 至多再10天 | 有相当理由时,经法院许可延长 |
| 决定起诉与否 | 通常在被捕后约23天内 | 起诉、起诉犹予(检察官裁量的不起诉)或者其他不起诉处分 |
| 起诉之后 | 至第一审判决 | 勾留继续,自此阶段起可以申请保释 |
在这段期间内,本人原则上无法与家属见面。对存在串供或者逃亡之虞的案件,法院常在勾留的同时作出禁止会见等的决定,此时除辩护人以外,包括家属在内一律不得会见、不得通信、不得递送物品。共犯型案件,例如特殊诈骗、非法就劳(无资格打工)、毒品运输等,几乎都会被附加这一决定。这正是家属在国内怎么也等不到消息的制度性原因。
辩护人不受该决定的限制,可以在任何时点会见,会见内容也不被监听。因此在这一时期,家属唯一能够确实取得信息,并且把外部信息(家庭情况、工作状况、身元保证即担保人的意愿)送进去的通道,就是辩护人。此外,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本人可以要求通知本国领事馆,领事亦可探视,但领事无法代为进行辩护活动。关于刑事程序与在留手续之间的整体关系,另见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说明。
在中国的家属现在应该做什么
结论:先确认关押场所与罪名,然后尽快委托能够立即会见的辩护人,同时开始收集能够证明本人生活基础的材料。这三件事需要同时进行,才赶得上23天的时限。
- 确认关押场所与负责机关。通常可以从本人的朋友、同事、公司或者学校处得知是被哪个警察署带走的。只要有警察署名称与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辩护人即可查明具体情况。
- 尽快委托辩护人。日本设有值班律师与国选辩护制度,但值班律师原则上只会见一次,国选辩护人要在勾留决定之后才被选任,且无法指定人选,也未必配备中文翻译。希望从最初阶段就能用中文沟通并且连续对应的话,需要私人委托。
- 不要在电话或者社交软件中讨论案情细节。与共犯嫌疑人、证人之间的联络,可能被评价为存在串供之虞,反而导致勾留延长或者禁止会见的范围扩大。
- 开始收集材料。在留卡复印件、护照、雇佣合同或者在学证明、住址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汇款记录,以及能够说明本人在日本生活基础的资料。这些材料在被害赔偿谈判、保释申请以及日后的在留手续中都会用到。
- 准备被害赔偿所需的资金。在财产犯与粗暴犯案件中,是否完成赔偿、能否取得被害人的宥恕,对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判断的影响极大。
本所以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联络。时差、国际长途、经由亲友转述的层层损耗,往往使家属在最需要作出决断的那几天里得不到准确信息。能够直接与负责律师用中文沟通这一点,本身就是时间上的差别。也可以通过咨询窗口或者中文页面联系。
刑事案件的结果会怎样影响在留资格
结论:真正影响在留资格的,不是“判得重不重”这种笼统印象,而是入管法第24条究竟哪一项被适用。同样是缓刑判决,毒品案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而一般财产犯对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人则不构成。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下,按日语假名顺序分为若干目。为免混淆,本文按其顺序称为第几目:毒品犯罪为第8目,超过1年的实刑为第9目,非法滞留为第2目。
| 条款 | 适用对象 | 成立要件 | 缓刑是否可免除 |
|---|---|---|---|
| 第24条第4号第8目 | 不问在留资格,永住者亦包含在内 | 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相关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等而受有罪判决 | 否。缓刑、罚金乃至免除刑罚,均构成 |
| 第24条第4号第9目 | 不问在留资格 | 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 | 是。依该目但书,全部缓刑者被排除 |
| 第24条第4号之2 | 仅限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 | 因住居侵入、伪造(通货、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印章)、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及人口买卖、盗窃及强盗、诈骗及恐吓、赃物等罪被判处拘禁刑 | 否。缓刑亦构成 |
| 第24条第4号第2目 | 不问在留资格 | 超过在留期限仍继续停留(非法滞留) | 与刑罚种类无关 |
| 第24条第3号之4 | 不问在留资格 | 助长他人非法就劳的行为 | 不以受刑事处罚为要件 |
别表第一,是以在日本从事的“活动”为根据的在留资格,包括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技能实习、特定技能、家族滞在、短期滞在等。别表第二,则是以身分或者地位为根据的在留资格,即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四种。第24条第4号之2只对别表第一者适用,这是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差别。依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在留外国人统计,2025年12月末在日中国籍人员为930,428人,其中永住者357,565人,加上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与定住者,约47%属于别表第二一侧;反过来说,约有一半的中国籍在留者处在第24条第4号之2的射程之内。特别永住者依入管特例法第22条,退去强制事由被限定于内乱、外患等极为例外的情形,通常的刑事案件原则上不会被遣返。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路径。即使不构成第24条的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仍会审查素行是否善良。罚金前科、反复的违法行为,以及虽未被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但情节严重的犯罪,都可能导致不许可,结果是在留期限届满后不得不离境。永住者不需要更新,因此不经由这一路径,但另有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制度。依出入国管理统计,2025年的在留资格取消件数为1,446件,为历年最高。
另外,非法滞留者若自行到入管出头,有可能适用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制度,以较短的1年入境拒绝期间出境。但该制度以不该当第24条第4号所定的一定事由为要件,而毒品的第8目正在其中,因此毒品案件的当事人无法利用这一途径。关于退去强制程序、在留特别许可与监理措置的详细说明,另见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的页面。
为什么要争取不起诉而不是缓刑
结论:缓刑判决在刑事上确实是有利结果,在入管上却未必。对毒品案件,以及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财产犯、粗暴犯案件而言,缓刑判决本身就已经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能够同时保住刑事与在留两边的,是不起诉处分。
依法务省《2025年版犯罪白皮书》(对象年度为2024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为48.35%,起诉率为44.28%。同年包含日本人在内的总体起诉率为40.38%。也就是说,来日外国人被起诉的比率高于总体,而另一方面,检察官在被疑阶段以起诉犹予结案的比率仍接近半数。这个数字的实务含义是:起诉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疑阶段所提出的材料,而不只是取决于事实本身。
罪名之间的差异也很大。同一白皮书中,盗窃的起诉率,来日外国人为52.53%,总体为44.84%;觉醒剂取缔法违反,来日外国人高达71.88%。而依警察厅《2024年组织犯罪情势》,中国籍人员刑法犯检举件数中最多的罪种恰恰是盗窃,占46.9%。
与此同时,2024年被告人通译案件的全部缓刑率,全罪名为85.3%,除去入管法违反后为74.8%。缓刑本身并不罕见。正因为缓刑不罕见,把“争取缓刑”当作目标,对外国人当事人来说是不够的:刑事上看似成功,入管上却可能立刻进入退去强制程序。
本所因此采取不起诉目标主义。自最初的会见起,即以不起诉为终点来设计辩护活动,包括被害赔偿与宥恕的取得、否认案件中对事实本身的争执、共犯案件中对角色与主观认识的分离,以及在被疑阶段就向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本所不把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分开处理,而是从刑事阶段就为日后的在留手续保全材料,例如示谈书(与被害人的和解文书)、赔偿凭证、反省文、身元保证书、家庭关系资料。这就是刑事与在留的二重防御。
此外,本所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亦争执故意与过失的有无。行政处分若具有制裁性质,则责任主义应当及于该判断,这一主张目前仍在诉讼中争议之中,尚无确定结论,但本所认为这是外国人权利保障上必须推进的论点。过往处理过的案件类型可参见外国人案件的解决事例。
不同罪名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有何不同
结论:判断顺序有三步。先看是不是毒品,再看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最后看刑期是否超过1年。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基本上决定了在留资格的命运。
| 罪名类型 | 主要相关条款 | 被判缓刑时的影响 | 需特别注意之点 |
|---|---|---|---|
| 毒品(觉醒剂、大麻、麻药) | 第24条第4号第8目 | 即使缓刑或者罚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问在留资格 | 入境拒绝没有期限(第5条第1项第5号);无法使用出国命令;大麻自2024年12月12日起被列入麻药,并新设使用罪 |
| 特殊诈骗(取款、收件、转账等末端角色) | 诈骗罪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超过1年实刑另适用第9目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亦构成 | 多被附加禁止会见的决定;对主观认识的争执是核心 |
| 盗窃(含店内行窃) | 同上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亦构成 | 来日外国人的起诉率高于总体(52.53%) |
| 伤害、暴行 | 伤害之罪属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亦构成 | 示谈与宥恕的取得对不起诉判断影响极大 |
| 性犯罪(不同意猥亵、偷拍等) | 不在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中;超过1年实刑适用第9目 | 缓刑不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但在更新与变更的素行审查中极为不利,实务上失去在留资格的风险仍然很高 |
| 入管法违反(非法滞留、伪造在留卡、非法就劳助长) | 非法滞留适用第24条第4号第2目;助长非法就劳适用第3号之4 | 与刑罚种类无关而成立 | 助长非法就劳不以受刑事处罚为要件,仅凭行为即可成立 |
由此可见,毒品案件在制度上处于最不利的位置: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出国命令的途径被封闭,入境拒绝也没有期限。相关说明见外国人的毒品案件。相反,性犯罪与交通犯罪虽然未被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却会在更新审查中被严格评价,因此不能因为“没有列在条文里”就掉以轻心。至于中国籍当事人最常涉及的盗窃案件与诈骗、特殊诈骗案件,因其正处于第24条第4号之2的核心列举之中,别表第一的在留者一旦被判拘禁刑,缓刑也无法避免退去强制程序的启动。
侦查讯问的翻译可以信任吗
结论:侦查阶段的翻译由侦查机关选任,供述笔录先以日语作成,再口译回中文,由本人签名并按指印。一旦签名,事后要推翻其内容极为困难。这是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最容易被低估的风险。
需要理解的第一点是,日本的供述笔录并不是问答的逐字记录,而是由侦查官以第一人称叙述体整理而成的文书,翻译只在最后被朗读回中文。“大体是这个意思”与“法律上是这个意思”之间的落差,往往就在这一步被固定下来,并在日后成为最有力的不利证据。
第二点是法律用语的对应关系。中文里的“承认”,在日语程序中可能被记录为对犯罪事实的自白;“知道”与“认识到那是犯罪所得”,在特殊诈骗案件中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毒品案件里“帮人带东西”与“认识到内容物是毒品”的区别,直接决定有罪还是无罪。这些区别若在翻译环节被抹平,事后再要恢复原意,通常需要付出极大代价。
第三点是通译资源的现实。依《2025年版犯罪白皮书》,2024年被告人通译案件的第一审终局人员为4,649人,通译语言合计41种,其中越南语1,794人(38.6%)最多,中文726人(15.6%)居第二。中文案件的数量并不少,但可用的通译人才在地域上分布不均,方言与口音带来的误差也是现实问题。
此外,日本制度下讯问时辩护人不能在场。因此能够做的工作集中在事前与事后:在讯问之前说明将被问到什么、哪些说法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在讯问之后逐次确认笔录内容,对不符事实的记载当场表示不同意并要求订正,必要时拒绝签名。这些工作需要在会见室里以中文即时完成。本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会见时由律师本人与翻译同行。更多具体问答见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
日本的刑事程序与中国有何不同
结论:差别最大的有三点。日本在起诉之前没有相当于取保候审的制度;辩护人可以在侦查阶段自由会见,却不能在讯问时在场;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极大,因而被害赔偿与宥恕在起诉之前的分量,远高于许多当事人依中国实务形成的印象。
| 事项 | 中国的一般理解 | 日本的制度 |
|---|---|---|
| 侦查阶段的人身拘束 | 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 | 逮捕后由法院裁定勾留,10天并可延长至多10天 |
| 取保候审 | 侦查阶段即可申请 | 起诉之前没有相当的制度。保释只能在起诉之后申请 |
| 律师会见 | 侦查阶段可以会见 | 侦查阶段亦可会见,辩护人会见的时间与次数不受限制、内容不被监听 |
| 讯问时律师在场 | 不在场 | 同样不能在场,因此事前说明与事后核对笔录尤为重要 |
| 沉默权 | 有 | 有。依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项与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享有供述拒绝权 |
| 认罪认罚 | 设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没有同名制度。以起诉犹予与被害赔偿、宥恕的取得为中心 |
| 被害人谅解的作用 | 主要影响量刑 | 影响是否起诉本身,因而直接影响在留资格 |
| 自由刑的名称 | 有期徒刑等 | 2025年6月1日起统一为拘禁刑 |
这些差别会带来一个实务上的重要后果。在日本,即使本人承认事实,检察官仍可能因情节、赔偿状况、身元保证等因素作出不起诉;反过来,即使否认,也未必就被起诉。因此“先认下来争取从宽”这一在中国实务中常见的判断,在日本未必有利。尤其在毒品案件,以及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财产犯、粗暴犯案件中,承认事实并接受缓刑判决,等于同时成立退去强制事由。是否承认、承认到什么范围,需要把入管法上的后果一并计算之后再决定,这正是刑事与在留必须由同一名律师统一把握的理由。
被判缓刑或不起诉之后还能再来日本吗
结论:要分成两个层次看。第一,这一次是否会被强制遣返;第二,将来入境时是否存在上陆拒绝事由。两者所依据的条文不同,结论也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不起诉处分的场合,因为没有受有罪判决,所以不产生以受刑罚为要件的上陆拒绝事由。但若同时存在非法滞留、资格外活动等入管法上的事由,仍然可能进入退去强制程序,这与刑事处分的有无是两回事。
被强制遣返的场合,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自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得入境;曾被强制遣返过而再次被遣返者为10年。以出国命令方式出境者为1年。这一期间的差别,正是自行到入管出头与被摘发之间的现实分野之一。
受1年以上拘禁刑的场合,依第5条第1项第4号构成上陆拒绝事由,并且不以在日本受刑为限,依外国法令而受刑者同样可能该当。毒品的场合更为严格:依第5条第1项第5号,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刑罚者构成上陆拒绝事由,且没有期间限制,罚金亦足,外国法令的违反亦足。此种情形下若要再次入境,只能依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由法务大臣个别裁量,能否获准取决于个别事情。
关于缓刑期满,依日本刑法第27条,缓刑期间经过而未被撤销的,刑的宣告失去效力。但这与入管法上的评价并非同一件事,入管在审查时仍会调查过去的处分历史与出入境记录。把“缓刑期满”理解为记录归零,是相当常见而危险的误解。
即使已经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仍有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依出入国管理统计,2025年的在留特别许可为1,030人,其中审查阶段824人、口头审理29人、异议申出177人。2023年修法后,申请程序已被法定化,考虑要素亦在第50条第5项中被明文列举,不许可时须以附具理由的书面告知(同条第10项)。不过时机极为关键:依第50条第2项,申请权人限于受收容令书收容者与受监理措置决定者,而依第3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能再申请。时机一旦错过,便无法挽回。是否许可完全取决于个别事情,无法事前保证,但可以主张的材料确实存在,需要在刑事阶段就开始准备。
本所如何提供协助
结论:本所把刑事辩护与在留手续当作一件事来处理,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从最初的会见到在留手续全程直接负责,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
-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缓刑判决在入管上未必是安全的结果,因此辩护设计从被疑阶段起就以不起诉为终点。
- 刑事与在留一站式对应。在刑事阶段即着手保全日后在留手续所需的材料,避免刑事结束之后才开始准备而错过时机。
- 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亦争执故意与过失的有无。制裁性行政处分应当适用责任主义这一主张,目前仍在诉讼中争议之中。
- 律师本人全程直接对应,并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同行会见。
- 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沟通,说明进展与需要准备的材料。
-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有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个别案件的结果取决于具体事情,不能一概而论。
面向在日亲友、公司与学校的日语说明页面为中国籍当事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咨询。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常见问题
在日本被逮捕后,多久会通知中国的家属
没有“须在几小时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实务上,本人可以要求通知本国领事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也可以通过辩护人向家属传达情况。若已被附加禁止会见等的决定,则除辩护人以外无人可以会见或者通信。因此,最快而且确实的通道,通常是委托辩护人。
在日本被抓可以保释吗
起诉之前没有保释制度,保释只能在起诉之后申请。这一点与中国的取保候审差别很大,也是被捕后的23天内难以获释的制度性原因。是否准许保释,法院会考虑罪证隐灭与逃亡之虞、身元保证人的有无、住居是否稳定等因素,因此家属在国内准备的资料会直接影响结果。
判了缓刑还会被强制遣返吗
会。毒品案件只要受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第8目),缓刑不能免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罪名被判拘禁刑时,即使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之2)。相反,超过1年拘禁刑这一事由(第24条第4号第9目)设有但书,全部缓刑者被排除在外。
不起诉会留下前科吗,会影响以后的签证吗
不起诉处分不是有罪判决,因而不构成前科,也不产生以受刑罚为要件的上陆拒绝事由。但侦查机关的记录会被保存,入管在审查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或者新的签证申请时,可能就该经过进行询问。据实说明并提交能够说明经过的材料,通常比隐瞒更为有利。
在日本被判刑,回中国后会被再次追究吗
依中国刑法第7条与第10条,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原则上仍可适用中国刑法,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是否实际追究,由中国的司法机关判断。本所不提供中国法上的法律意见,这一点建议另行咨询中国的律师。
永住者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永住者属于别表第二,第24条第4号之2不适用,因此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罪被判缓刑时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毒品的第8目与超过1年实刑的第9目,对永住者同样适用。另一方面,长期在日本生活形成的定着性、家庭关系等,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是重要的考虑要素。特别永住者依入管特例法第22条,退去强制事由被限定于内乱、外患等极为例外的情形。
留学生打工超时会怎样
留学的在留资格本身不允许就劳,需要另行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原则上每周28小时以内。超时本身即构成入管法上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可能成为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或者在留资格取消的理由。依出入国管理统计,2025年的在留资格取消件数为1,446件,其中留学占23.7%。
家属可以从中国来日本会见吗
可以,但若法院已作出禁止会见等的决定,家属即便专程前来也无法会见。是否已被附加该决定,可以先通过辩护人确认。另外,家属来日本身,在保释申请与身元保证的场面上具有意义,来访时机与需要携带的材料,宜先与辩护人商量之后再决定。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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