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退去强制(强制遣返)找律师|各阶段能做什么及期限
2026/09/11
在日本面临退去强制(即强制遣返)时,被入管收容、被决定适用监理措施、或在违反审查中被认定属于退去强制事由,都是应当咨询律师的时机。律师负责应对口头审理和异议申请,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并准备材料,在不许可后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退去强制令书一旦发出便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因此必须在令书发出前行动。
- 退去强制程序从违反调查到发出令书分阶段进行
- 在留特别许可只能在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前申请
- 请求口头审理和提出异议申请的期限都很短
- 不许可后可考虑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申请
- 出国命令与退去强制的入境拒绝期间不同
面临退去强制程序,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收到入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传唤,或者开始被收容、被适用监理措施时,就是应当考虑咨询律师的时候。程序会在很短的期限内推进,越到后面可选择的手段越少。
| 情形 | 置之不理可能产生的后果 | 律师的工作 |
|---|---|---|
| 收到入管传唤,或犹豫是否主动到案 | 未整理情况就接受调查,可能没能说明对出国命令或在留特别许可有利的事实 | 判断是否符合出国命令的条件,还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并一起准备到案方式和说明内容 |
| 依收容令书被收容 | 收容持续,难以与家人联系和收集材料 | 到收容设施会见,了解情况,研究请求监理措施或临时放免 |
| 被决定适用监理措施 | 违反条件时决定可能被撤销,转为收容 | 确认条件和监理人的职责,同时准备在留特别许可申请 |
| 违反审查中被认定属于退去强制事由 | 不请求口头审理而接受认定,程序将走向发出令书 | 研究认定是否妥当,判断是否请求口头审理、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
| 口头审理判定认定无误 | 错过异议申请期限,将失去向法务大臣说明情况的机会 | 撰写异议申请书,补充要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事由和材料 |
| 未获在留特别许可,退去强制令书已发出 | 一旦被遣返,原则上5年内不能入境日本 | 研究提起撤销诉讼和申请停止执行,并应对收容或监理措施 |
委托律师可以获得哪些帮助
律师以本人代理人的身份与入管沟通,在程序的各个阶段提出主张和材料。
- 到收容设施会见,了解违反经过、家庭关系和在日经历
- 请求监理措施、临时放免(仮放免),争取解除收容
- 为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准备主张与证据,并以代理人身份应对
- 针对口头审理的判定撰写异议申请书
- 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按照法律规定的考虑事项提交意见书和材料
- 就结婚、认领(认知)等影响在留判断的身份关系手续与当局协调
- 不许可时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以阻止遣返或收容
程序如何推进,律师在哪个阶段介入
退去强制程序从违反调查开始,最终分为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和发出退去强制令书两种结果。律师在任何阶段都可以介入,但越早介入,可用的手段越多。流程如下:
- 违反调查:入国警备官调查是否存在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的事实。
- 收容或监理措施:主任审查官判断是依收容令书收容,还是适用监理措施(入管法第39条第2项)。收容期间为30日以内,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再延长30日(第41条)。
- 违反审查:入国审查官审查是否属于退去强制事由(第47条)。
- 口头审理:对认定不服时,可请求特别审理官进行口头审理(第48条)。
- 异议申请:对口头审理的判定仍不服时,可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请(第49条)。
-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第50条)或发出退去强制令书(第51条)。
- 令书发出后:为遣返而收容或适用监理措施(第52条之2)、临时放免(第54条)、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
各阶段可以做的事情及期限、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 阶段 | 此阶段可以做什么 | 期限与注意事项 |
|---|---|---|
| 违反调查、到案 | 准备到案,确认出国命令条件,整理有利事实 | 出国命令要求在违反调查开始前主动到案等。非法入境不适用 |
| 收容、监理措施 | 请求监理措施(第44条之2第4项)、请求临时放免(第54条)、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 收容30日以内,延长最多30日。监理措施可能因违反条件等被撤销 |
| 违反审查 | 说明事实关系,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2项) | 接受认定后,程序将走向发出令书 |
| 口头审理 | 请求口头审理,提出主张和证据 | 可请求的期间自认定通知起非常短,过期不能请求 |
| 异议申请 | 提交异议申请书,补充要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事由 | 期限同样很短,收到判定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准备 |
|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 提交补充材料,确认不许可理由(第50条第10项) |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不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3项) |
|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 | 撤销诉讼、申请停止执行、请求监理措施或临时放免 | 起诉期限为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仅提起诉讼并不能阻止遣返 |
在留特别许可应在何时、以哪些材料申请
在留特别许可须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或被决定适用监理措施的人,在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前提出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2项、第3项)。令书发出后便不能申请,所以从开始收容或适用监理措施时起就应着手准备。
判断时会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的必要性等(第50条第5项)。2024年(令和6年)3月修订的指南将主动到出入国在留管理机关到案列为积极因素。另一方面,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人等,仅限于存在不许可其在留即有违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时才可能获得许可(第50条第1项但书)。
对应上述考虑事项,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家庭关系:户籍、结婚或出生证明、住民票、子女在学证明
- 生活实际:住所、工作、收入等能反映在日生活基础的材料
- 品行:有无前科、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反省与防止再犯的措施
- 入境经过与在留经过:本人陈述书和按时间顺序整理的材料
- 人道事由:疾病治疗情况、子女抚养、难以在本国生活的情况
- 身边的支持:家人、朋友、雇主等的陈述书
律师会按照考虑事项逐项整理这些材料,写成意见书提交。准备好材料并不意味着能获得许可,但可以做好提高获准可能性的准备。不许可时会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第50条第10项),该理由也是之后研究诉讼的依据。
不许可或发出退去强制令书后,还能做什么
即使退去强制令书已经发出,仍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以阻止遣返。诉讼对象包括退去强制令书的发出处分、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等,起诉期限为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4条)。仅提起诉讼并不会自动停止遣返或收容,遣返迫近时应同时考虑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
令书发出后的收容,可以请求监理措施(入管法第52条之2)或临时放免(第54条)。临时放免是基于健康、人道或其他类似理由暂时解除收容的制度。
遣返或出境的方式不同,此后不能入境日本的期间(入境拒绝期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也不同:
- 依出国命令出境:原则1年
- 被退去强制:5年
- 过去也曾被退去强制或受过出国命令:10年
- 因毒品相关犯罪被判有罪的人等:无期限拒绝入境
出国命令仅适用于逾期滞留(overstay)等特定情形,条件包括在违反调查开始前主动到案、未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过去未曾被退去强制或受过出国命令、预计能迅速出境等。争取在留特别许可还是选择出国命令,也会改变今后再次入境的前景。
与咨询行政书士或支援团体有什么不同
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的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以及以代理人身份交涉,是律师可以承担的业务。各自的角色如下:
- 律师:刑事辩护,撤销诉讼、停止执行等诉讼代理,在入管程序中以代理人身份主张和交涉
- 行政书士:在留资格相关的申请代办(申请取次)等,协助制作和提交申请材料
- 支援团体:探视和生活方面的支援、提供信息等,依各团体的活动宗旨提供帮助
获准在留后办理在留资格手续时,与行政书士配合往往更有帮助。
选择律师时应确认哪些方面
退去强制程序期限短,且常与刑事程序相关,能否统筹两者十分关键。
- 能否同时统筹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进行说明
- 能否承办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申请
- 是否有能用本人语言直接沟通的翻译体制
- 能否迅速到收容设施会见
- 能否管理口头审理和异议申请的期限,并提出各阶段的方针
- 是否坦率说明前景与风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应对
本所重点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收容),采取将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一体统筹的辩护方针。涉及刑事案件时,由于有些类型即使判处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本所从起诉前阶段起就以争取不起诉为首要目标。
从接见的初期应对到公审、入管程序,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本人立场工作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翻译人员。本所受理来自全国的咨询。获准在留后的在留资格手续,与合作的行政书士配合办理。
此外,本所在实际案件中通过诉讼争论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也应考虑故意或过失,这一问题目前仍在争议之中。
与退去强制程序相关的解决案例如下:
- 以观光目的来日本后,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非法滞留被逮捕并起诉的案件。律师与当局交涉,实现了结婚和认领手续,并着眼于刑事审判中的询问收集材料,最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 一名女性因毫无印象的协助非法就劳嫌疑而面临退去强制。律师通过诉讼对认为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的实务提出质疑,此后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费用如何确定
费用根据案件内容、紧急程度、程序阶段等个别报价。是否预计进行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是否同时有刑事案件等,都会影响工作范围。咨询时我们会说明工作内容和费用。
常见问题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还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能申请。根据入管法第50条第3项,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限于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前。令书发出后,需要考虑对令书发出处分等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等其他途径。
家人被入管收容了,首先应该做什么
被收容的本人从收容阶段起就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也可以请求监理措施。收容期间为30日以内,延长也最多30日,因此尽早会见、整理情况是有益的。家属可以开始收集户籍、结婚或出生证明、子女在学证明等家庭关系材料。
出国命令和退去强制,应该选哪一个
不能一概而论。依出国命令出境的入境拒绝期间原则为1年,比退去强制的5年短,但出国命令有主动到案等条件,非法入境者不适用。如果有希望继续在日本与家人生活的情况,应尽早把争取在留特别许可也纳入比较。
提起撤销诉讼就不会被遣返吗
仅提起诉讼并不会自动停止遣返。要阻止遣返,需要申请停止执行并获得法院准许。起诉期限为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但遣返迫近时需要更早行动。
可以用中文咨询吗?不住在东京也能委托吗
本所常驻中文专属翻译,可以用中文咨询。中文以外的语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翻译人员。本所也承办东京以外警察署和入管设施的案件,受理来自全国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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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咨询律师。本文所述过往案例均基于个别情况,并不保证获得相同结果。
最后更新:2026年9月11日/撰稿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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