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在日本开黑车(无许可接送)被捕|道路运送法刑罚与对在留资格(遣返)的影响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在日本开黑车(无许可接送)被捕|道路运送法刑罚与对在留资格(遣返)的影响

在日本开黑车(无许可接送)被捕|道路运送法刑罚与对在留资格(遣返)的影响

2026/09/10

用私家车承接机场接送、游客包车并收取车费,也就是俗称的“黑车”,在日本属于违反道路运送法。先说结论:这一罪名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之中,无论是罚金还是附缓刑的拘禁刑,仅凭这一点都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在留方面的风险来自其他角度。持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特定技能等资格的人开车赚钱,会产生资格外活动问题;短期滞在的人则属于非法就业。如果只持有中国驾照驾驶,还会叠加无证驾驶的问题。

核心要点

  • 黑车按道路运送法第4条第1款(第96条第1号)或第78条(第97条第1号)处罚,均不适用第4号之2。
  • 别表第一人士开车领取报酬,属于资格外活动,涉及第4号第1目、第4号第6目。
  • 仅凭中国大陆驾照不能在日本驾驶,可能被追究无证驾驶。
  • 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更新时也可能作为品行问题被考虑。

开黑车触犯什么罪?刑罚有多重?

未经许可经营有偿运送旅客的事业,违反道路运送法第4条第1款(一般旅客汽车运送事业许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第96条第1号)。即使达不到经营事业的程度,第78条也禁止把私家车用于有偿运送,违反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第97条第1号)。适用哪一条,取决于反复程度、组织程度等实际情况。

第78条设有例外:灾害紧急情况、市町村或NPO法人等实施的自家用有偿旅客运送、取得国土交通大臣许可的情形。近年引入的利用私家车运送旅客的机制,也是在这类许可框架内运营,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在社交平台上随意揽客。以公司业务进行的,法人也会依两罚规定被处罚金(第99条)。

通过微信群、社交平台招揽接送客人,问题出在哪里?

在微信群或旅游类平台发帖招揽“机场接送”“一日游包车”,再用手机支付收款,这种模式很容易留下证明有偿性和反复性的证据。侦查中,招揽帖子、与客人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行车记录等会被扣押,接送了几次、每次多少钱会被一笔一笔地核算。

另一方面,偶尔送熟人时只收取油费、高速费等实际费用,还是收取了超出实际费用的对价,在判断是否有偿时可能成为争点。派单人与司机如何分工、车费流向何处,也决定谁依哪一条承担责任。

被逮捕后程序如何进行?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勾留最长20天,从逮捕起最长23天内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起诉前没有保释。也有不羁押、以传唤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进行侦查的情况。

讯问时享有沉默权,辩护人可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本人。可能会被要求解释手机里的记录,记忆不清时,不要凭推测回答次数和金额。

会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别表第一与别表第二、永住者的区别

即使因违反道路运送法受到刑罚,也不适用第4号之2。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是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第9目),以及资格外活动、非法就业(第4号第1目、第4号第6目)。

情况别表第一(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特定技能、经营管理、家族滞在、短期滞在等)别表第二、永住者(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违反道路运送法,罚金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同上,附缓刑拘禁刑或实刑1年以下不构成(不属于第4号之2对象)不构成
同上,实刑超过1年适用第4号第9目适用第4号第9目
开车领取报酬资格外活动。依第73条被判拘禁刑适用第4号第6目,专门从事的即使未受刑罚也可能适用第4号第1目没有就业限制,不产生资格外活动问题
不起诉(起诉犹予等)不适用以刑罚为要件的各号(第4号第1目可另行认定)不适用以刑罚为要件的各号

在留资格不同、结果不同的问题,也可参阅本所中文常见问答

留学生、公司职员开车赚钱,会怎样?

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有明确的活动范围,范围之外领取报酬的活动,没有资格外活动许可就被禁止(第19条第1款)。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特定技能在公司上班的人,周末开黑车赚钱就是典型。违反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第73条),被判拘禁刑适用第4号第6目。

短期滞在人士本来就被禁止从事任何领取报酬的活动(第19条第1款第2号),来日旅游期间做接送工作就是非法就业。明显专门从事工作的,即使未受刑罚也可能适用第4号第1目。留学生即使取得概括许可,超出许可时间工作也属资格外活动,从违法工作中获得的收入在更新审查中可能被严格看待。

驾照和车辆方面有哪些问题?

仅凭中国大陆驾照不能在日本开车。国际驾照是依据《道路交通条约》的制度,中国不在其对象之内;可附日文翻译件驾驶的国家和地区(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9条之4:瑞士、德国、法国、比利时、摩纳哥、台湾)也不包括中国。没有日本驾照(包括由外国驾照换领的)而驾驶,属于无证驾驶,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道路交通法第117条之2之2第1款第1号)。

持国际驾照等的人,也只能在入境之日起1年内驾驶(同法第107条之2)。已在住民基本台账登记的人出境后不满3个月再入境的,该次入境不重新起算。入境超过1年后继续驾驶的,构成无证驾驶。

对在留期间更新、出境和再入境有什么影响?

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更新(第21条)和变更(第20条)时也会考虑品行是否端正,违反道路运送法、无证驾驶的前科以及资格外活动的事实都可能不利。持经营管理资格经营旅行社或接送业务的人,是否取得必要许可,会与事业持续性一并受到审查。长期不从事本来活动、靠开车维持生活的,还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第22条之4第1款第5号、第6号)。

出境方面,只判罚金的通常不会产生拒绝入境问题。但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附缓刑也属于第5条第1款第4号的拒绝入境事由,判决后出境前请先咨询律师。

争取不起诉,律师会做哪些工作?

黑车案件没有特定被害人,辩护重点在于细致审查事实和证据。收取的钱是否在实际费用范围内、是否面向不特定多数人招揽、次数和期间如何、是派单人还是司机,律师会对照被扣押的记录逐一分析,就罪名和参与程度向检察官陈述意见。

同时,提出处理车辆、退出接送群、在雇主或学校协助下重建生活、视情况进行赎罪捐款等具体的再犯防止措施。获得起诉犹予的不起诉处分,就不会产生以刑罚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问题。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应对

黑车案件本身刑罚相对较轻,但一旦叠加资格外活动或无证驾驶,对在留的影响就可能变大。本所把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放在首位,同时预判刑事处理结果和入管上的评价,制定方针。案件由松村大介律师负责,从首次会见到更新、变更手续均亲自处理。

本所有专职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与侦查机关的翻译不同,负责把本人的说明准确转达给辩护人。中国国内的家属可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咨询,也可访问本所中文网站

常见问题

开黑车被判罚金,会被遣返吗?

违反道路运送法不在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之中,不会因罚金而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领取报酬的,另外会产生资格外活动问题,在更新审查中也可能被不利考虑。

只是送朋友去机场,收了点谢礼,也算黑车吗?

关键在于是否有偿、是否具有经营性质。偶尔一次只收取实际费用,与在社交平台上广泛招揽客人、反复收取车费,评价完全不同。需要整理具体金额、次数和招揽方式后再判断。

永住者开黑车被判缓刑,会怎样?

永住者不适用第4号之2,附缓刑的也不适用第4号第9目,因此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道路运送法违反也不在2027年施行的永住者在留资格撤销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的对象罪名之内。但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出境后可能产生拒绝入境事由问题(第5条第1款第4号)。

拿中国驾照在日本接送客人,有什么问题?

中国驾照不属于国际驾照制度的对象,也不在可附翻译件驾驶的国家和地区之列,没有日本驾照而驾驶的,可能构成无证驾驶(道路交通法第117条之2之2第1款第1号)。与道路运送法违反一并处罚,会成为处理加重的因素。

我只负责派单,自己没开车,也有责任吗?

如果是招揽客人、分派司机、收取车费的角色,可能被认定为无许可经营旅客运送事业,责任比司机更重。需要具体核实资金流向和分工。

相关专栏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