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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盗用他人信用卡购物、转卖被捕|诈骗罪刑罚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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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盗用他人信用卡购物、转卖被捕|诈骗罪刑罚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在日本盗用他人信用卡购物、转卖被捕|诈骗罪刑罚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9/10

在日本用他人名义的信用卡,或用非法获取的卡号购买商品,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46条)或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第246条之2),两者的法定刑都只有“10年以下拘禁刑”,没有罚金刑。因此一旦被判有罪,刑罚只能是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获判执行犹豫(缓刑),也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

负责收货、转卖的人,也可能构成赃物相关犯罪(刑法第39章),同样属于列举犯罪。对别表第一的人来说,保住在留资格最现实的途径,是不被起诉、在侦查阶段结案。下面一并说明永住者和别表第二的人有何不同。

核心要点

  • 诈骗罪、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没有罚金刑,不存在以简易程序(略式命令)罚款了结的可能。
  • 别表第一的人一旦被判有罪,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之2)。
  • 收货、转卖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共犯或赃物罪,都属于第4号之2的范围。
  • 永住者及别表第二的人,现行法下只有超过1年的实刑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永住者自2027年4月起适用在留资格取消制度。

用他人名义的卡或被盗的卡号购物,构成什么罪

在店里出示他人名义的信用卡取得商品,构成诈骗罪。日本最高法院在冒充名义人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案件中认为,即使行为人误以为得到了名义人的许可,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最高法院2004年〔平成16年〕2月9日决定,刑集58卷2号89页)。

在网购平台输入非法获取的卡号购物,视交易方式不同,按诈骗罪或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处理。购买电子货币、数字内容等不经人工判断、由系统自动处理的交易,更容易被认定为后者。如果用他人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支付账户,还会构成违反《不正访问禁止法》(第11条,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但该罪不属于第4号之2的列举犯罪。

为什么不能指望“交罚款了事”

因为法律根本没有规定罚金。诈骗罪和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的法定刑,都只有“10年以下拘禁刑”。

对于有罚金刑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有时以略式命令(100万日元以下罚金)结案,别表第一的人被判罚金也不构成第4号之2。但这类案件一旦起诉,就要进入正式审判,有罪只能判拘禁刑。即使是初犯、金额不大、很可能获得缓刑,对别表第一的人来说,“缓刑就没事”的想法并不成立。

负责收货或转卖的人,也会被同样处罚吗

罪名因角色而异,但都是以拘禁刑为主的重罪。与幕后指使者保持联系,在空房或自己家中接收商品再转寄的,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的共同正犯或帮助犯。

明知是诈骗所得的物品而收购,或者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帮忙销售,构成赃物有偿受让、有偿处分斡旋罪(第256条第2款),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并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不能只判罚金。无偿受让(同条第1款)也只有3年以下拘禁刑。这些属于刑法第39章,与诈骗一样在第4号之2的范围内。

当然,如果收货或收购时不知道是非法物品,就不构成犯罪。但“报酬很高、工作却很简单”“价格比市价低得离谱”等情况,容易被推定为明知,所以能否清楚说明当时的认识非常关键。

从被捕到决定是否起诉,需要多长时间

最长为逮捕后23天。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检察官须在逮捕后72小时内申请羁押(第205条)。羁押10天,延长最多再加10天(第208条)。

起诉前不能保释,为防止与同案人串供,也可能被下达接见禁止(第81条)。涉及多次购物的案件,一起事实的羁押期满后,可能因另一起事实再次被捕,关押时间随之延长。辩护人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第39条第1款),尽早与本人一起商量如何应对审讯、如何行使沉默权(宪法第38条第1款)。本人也有权要求通知本国领事机关(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

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吗?不同在留资格有何区别

别表第一的人被判有罪即构成;永住者和别表第二的人,只有超过1年的实刑才构成。诈骗(第37章)和赃物(第39章)都列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中。

刑事程序结果别表第一(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
不起诉(起诉犹豫、嫌疑不充分)不构成第4号之2不构成不构成
拘禁刑、全部缓刑构成第4号之2现行法不构成(2027年4月起为取消事由)不构成
1年以下实刑构成第4号之2现行法不构成(2027年4月起为取消事由)不构成
超过1年实刑构成第4号之2及第4号第9目构成第4号第9目构成第4号第9目

这张表里没有“罚金”一行,因为这些犯罪没有罚金刑。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可以在退去强制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但能否获准取决于家庭关系、在日时间等具体情况。相关程序可参阅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

对在留期间更新和永住资格有何影响

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更新、变更审查中也要考察品行是否善良(第21条、第20条)。财产犯罪的有罪判决容易被视为不利因素;更新不获许可的,在留期间届满即失去在留资格。

永住者方面,自2027年4月1日起,因诈骗、赃物等犯罪被判拘禁刑(条文包括缓刑),将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即使取消,除认为不宜继续在日的情形外,也将依职权许可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新第22条之6)。截至2026年9月该制度尚未施行,施行前已确定的判决如何处理,法律条文并不明确,需关注今后的运用。

回国以后,还能再来日本吗

曾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即使缓刑,也属于上陆拒否事由(第5条第1款第4号)。被退去强制的,原则上自离境之日起5年内(以前也有退去强制记录的为10年)不得上陆(第5条第1款第9号)。

持再入国许可出境等情形下,有上陆拒否的特例(第5条之2),但是否认为适当属于个别判断。判决后是否出境,建议考虑到可能无法返回的风险,先与律师商量再决定。

争取不起诉,关键在哪里

来日外国人的案件,以不起诉结案的并不少见。根据日本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2024年(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率为44.28%,起诉犹豫率为48.35%。这类案件中,影响检察官判断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 证明认识:结合与指使者的聊天记录、报酬金额、工作内容,具体说明本人不知道卡或物品是非法的。
  • 弥补损失:向受害商户或发卡公司赔偿,把和解书、收据提交检察官。这是有被害人的犯罪,尽早弥补损失是起诉犹豫判断中会被重视的情节。
  • 参与程度与生活基础:将只担任末端角色、没有前科、家人和公司或学校可以监督等情况写入意见书。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介入

对于诈骗相关案件,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第一目标。既然没有罚金这个结局,对别表第一的人来说,这是保住在留资格最稳妥的路。本所过去曾代理被认定为电信诈骗取款人、收款人的当事人,最终以不起诉结案。

松村大介律师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入管手续,全程亲自负责;专门从事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准确传达本人的意思。中国国内的家人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了解案件进展。事务所中文介绍请见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

常见问题

朋友说“我的卡你随便用”,我就用了,这也算诈骗吗?

日本最高法院有决定认为,冒充名义人本人使用信用卡的,即使以为得到了许可,也可能成立诈骗罪(最高法院2004年2月9日决定,刑集58卷2号89页)。是否得到许可及其经过,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主张。

初犯、金额也不大,有可能只交罚款吗?

诈骗罪和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没有罚金刑,不可能以罚款结案。一旦起诉,有罪就只能判拘禁刑,因此争取不起诉非常重要。

我只是在二手平台低价进货再转卖,也会犯罪吗?

明知是诈骗等所得物品而有偿收购的,可能构成赃物有偿受让罪(刑法第256条第2款)。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但进货价格远低于市价等情况,容易被推定为明知。

我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工作,判缓刑的话还能继续工作吗?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属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因诈骗罪被判缓刑的拘禁刑,就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可以在退去强制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但能否获准要看具体情况。

我是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会被强制遣返吗?

日本人配偶者等属于别表第二,不适用第4号之2。原则上只有被判超过1年实刑时,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第9目)。但在更新审查中,品行评价可能受到影响。

相关专栏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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