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技能外国人因盗窃、商店偷窃被判刑,在留资格会怎样?
2026/09/10
盗窃罪属于日本刑法第36章的犯罪,被列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特定技能人员因盗窃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只判罚金的,不属于该号。即使是金额不大的超市偷窃,一旦被选择判处拘禁刑,在留的基础就会动摇,因此必须尽早掌握各个处理阶段的前景。
特定技能人员的盗窃案件,除了在商店偷东西之外,还有擅自拿走工地的材料、工具、废旧金属或农产品等与工作现场相关的类型。本文重点讲解这些类型特有的问题。
核心要点
- 盗窃罪(刑法第235条)属于第4号之2的列举犯罪,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以罚金或不起诉结案的不属于第4号之2,因此起诉前的赔偿尤为重要。
- 擅自拿走公司物品时,构成盗窃罪还是业务上侵占罪,会决定是否适用第4号之2。
- 隐藏携带指定金属切断工具(《盗难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和收购赃物也属于列举犯罪。
商店偷窃和拿走公司物品,会构成什么罪?
擅自拿走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35条),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在商店偷东西,把公司管理的材料、工具拿回家,原则上都按这一罪名处理。
但如果本人因工作受托保管该物品,例如负责保管现金或库存,则可能构成业务上侵占罪(第253条,10年以下拘禁刑)。业务上侵占罪属于刑法第38章的犯罪,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构成哪个罪名,取决于物品实际上由谁管理这一事实,因此侦查阶段对事实的核实非常重要。
另外,偷窃被发现后逃跑时对店员使用暴力的,可能构成事后抢劫罪(第238条),与抢劫罪一样处5年以上有期拘禁刑。
盗窃金属、材料或农产品,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在建筑或制造现场拿走铜线、金属材料卖给回收商的案件,有时是多人反复作案,损失金额容易变大。作为共犯参与的,即使自己分得很少,也可能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这一领域还规定,没有工作等正当理由,不得隐藏携带电缆剪、断线钳等指定金属切断工具(《盗难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15条),违反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22条)。该罪同样被列入第4号之2,即使还没有实施盗窃,被判拘禁刑也会产生该号的问题。
此外,明知是同伴偷来的东西还收购或帮忙介绍出售的,构成盗品等相关犯罪(刑法第256条)。该罪属于刑法第39章,也是列举犯罪。在农业领域拿走收获物或农机具,同样按盗窃罪的框架处理。
被逮捕后,多长时间内会决定如何处理?
被逮捕的,从逮捕起最长23天内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逮捕后72小时内申请羁押,羁押期间为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起诉前没有保释制度。商店偷窃等案件,也有不逮捕、在不羁押状态下侦查的情形。
根据日本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2024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率为44.28%,起诉犹予率为48.35%。盗窃案件中,是否已赔偿损失对是否给予起诉犹予影响很大。
不同的刑罚,对在留会产生什么后果?
特定技能属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因盗窃罪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第4号之2。能否保住在留,关键在于能否以不起诉或罚金结案。
| 处分或判决 | 退去强制事由 | 对更新和再入境的影响 |
|---|---|---|
| 不起诉(起诉犹予等) | 不属于 | 不留前科,但更新时应准备好说明经过 |
| 罚金 | 不属于 | 品行评价中可能不利 |
| 拘禁刑缓刑 | 属于第4号之2 | 刑期1年以上的属于拒绝入境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 |
| 拘禁刑实刑 | 属于第4号之2;超过1年的还属于第4号第9目 | 刑期1年以上的属于拒绝入境事由 |
即使属于第4号之2,也可以在退去强制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更多内容请参阅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
被害人是自己工作的公司时,和解与雇用问题怎么处理?
拿走公司物品的案件,被害人和所属机关是同一家公司。能否通过赔偿取得公司的宽恕,与能否继续特定技能雇用合同,需要同时谈判,这是这类案件的特点。
赔偿最好一次付清,有困难时也可以提出由家属汇款或分期付款的计划。雇用终止的,所属机关要向入管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1项第1号),本人也要在14天内申报(第19条之16第2号),换工作需要取得变更在留资格许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本来的活动,可能构成撤销在留资格的事由(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
对更新在留期间、转为特定技能2号和永住有影响吗?
更新在留期间(入管法第21条)和变更在留资格(第20条)时会考虑品行是否良好,盗窃前科即使只是罚金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从特定技能1号转为2号属于变更许可程序,同样要经过这一审查。
永住许可(第22条)以品行良好为要件。考虑到"刑的消灭"(刑法第34条之2)前后评价可能不同,为了将来的在留选择,应尽量把这次的处分控制在最轻的程度。
临时回国后,会不会回不了日本?
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而且没有期限限制。盗窃罪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下,余罪较多或像金属盗窃这样损失金额大的案件,刑期达到1年以上的情况也可能出现。
持再入国许可出境等情形有准许入境的特例(第5条之2),但是否认定为适当属于个案判断。被退去强制的,原则上5年内不能入境(第5条第1项第9号)。判决后是否出境,请先与律师确认前景再作决定。
为了争取不起诉,辩护人会做哪些工作?
最重要的是向被害人赔偿并达成和解。商店有时会以公司方针为由不接受和解,这种情况下,也要把提出赔偿的经过、对方不收赔偿金的情况记录下来,提交检察官。
同时,辩护人会详细了解盗窃的背景,例如给家里寄钱的负担、生活费不足、有无借款等,把所属机关和登录支援机关在生活方面的支援、家庭收支的管理方法、不再重犯的具体承诺整理成意见书。对拿走的事实或金额有争议的,会研究监控录像和库存记录,对不属实的部分坚持不予承认。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对于盗窃案件,本所同样把起诉前获得不起诉处分作为首要目标。一旦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把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案件处理,从赔偿安排到在留期间更新都统筹规划。
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会见到在留手续全程亲自负责,外国人案件专职中文翻译陪同会见。这位翻译独立于侦查机关的翻译,专门为当事人服务。在中国的家属如何汇来赔偿金等问题,也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咨询。欢迎访问本所中文网站。
常见问题
在超市偷东西被判罚金,特定技能在留资格还能继续吗?
盗窃罪只判罚金的,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但下次更新在留期间或变更为特定技能2号时,会作为品行问题被考虑,应准备好说明案件经过和悔改情况。
把公司的工具拿回家卖掉了,会构成什么罪?
擅自拿走公司管理的工具,一般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35条)。盗窃罪属于第4号之2的列举犯罪,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收购方如果知情,还可能被追究盗品等相关犯罪。
被害人是自己工作的公司,赔偿了就不会被解雇吗?
赔偿损失和取得宽恕是减轻刑事处分的重要情节,但是否继续雇用由所属机关决定。辩护人会居中协调,在提出赔偿方法和防止再犯措施的基础上,与公司商量继续雇用的可能性。
偷东西被发现后想逃跑,甩开了店员的手,罪会更重吗?
为逃避逮捕而实施暴力的,可能被认定为事后抢劫罪(刑法第238条),与抢劫罪一样处5年以上有期拘禁刑。仅仅甩开手是否构成该罪取决于暴力程度,仔细核实事实后有争辩的余地。
盗窃被判缓刑后,还有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拘禁刑缓刑也属于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但可以在退去强制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考虑因素规定在入管法第50条第5项,需要具体说明在日本的生活状况、家庭情况、悔改和改过自新的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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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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