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银行卡、跑分、地下钱庄对敲 在日本会被判什么罪 在留资格保得住吗
2026/09/05
有人出高价要买你闲置的银行卡,朋友请你在日本收人民币、在国内付日元,或者只是让你按指示把账户里的钱转到另一个账户。这些在中文里叫跑分、卖卡、地下钱庄、对敲的行为,在日本分别触犯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银行法与组织犯罪处罚法。更要紧的是,问题不止于刑罚:同一笔资金流,最后被以哪个罪名处理,直接决定在留资格保不保得住。
核心要点
- 把存折、银行卡、网银的账号密码交给他人,行为本身即由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第28条处罚;明知对方要用于不正当目的,或者以此为业反复实施的,处罚更重。
- 在日本收日元、在中国付人民币这种对敲、地下钱庄的做法,属于无照经营银行法上的汇兑交易。最高法院2001年3月12日决定已就汇兑交易的含义作出判示。
- 掩饰、隐瞒犯罪收益的,构成组织犯罪处罚法第10条的犯罪收益等隐匿罪;明知情由而收受的,构成同法第11条的犯罪收益等收受罪。
- 上述三部法律都是特别法,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但一旦被按诈骗罪的共犯处理,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判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真正的争点不是资金流本身,而是有没有认识到那是犯罪所得。日本已有以此为由作出不起诉的实例被报道。
只是把银行卡卖给别人,在日本也算犯罪吗
算。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第28条处罚的,是把存折、银行卡、网银账号密码等可以支取存款的手段交付或者受让他人的行为本身,并不以该账户实际被使用为条件。明知对方具有不正当利用目的而交付的,或者以此为业反复实施的,另有更重的法定刑。
依警察厅犯罪收益移转防止对策室2025年版年度报告,该法违反的检举件数为4,699件,其中让与等占4,489件。这不是偶发的执法,而是常态化的打击。
更需要注意的是后续:如果该账户被用作特殊诈骗的收款通道,卖卡的人可能被以诈骗罪的帮助犯立案。这时罪名从特别法变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完全不同,下文会具体说明。
地下钱庄、对敲触犯什么法律
银行法。该法第2条第2项把汇兑交易列为银行业务,未取得执照而以此为业即受处罚。日本最高法院2001年3月12日决定就汇兑交易作出判示,指其系接受客户委托,利用不直接运送现金而在异地之间移转资金的机制来移转资金,并予以承接或者承接后实行。
这一定义正好覆盖对敲:在日本一侧收取日元,在中国一侧交付人民币,或者反过来。以为现金没有跨境所以不算汇款,在日本法下并不成立。即使没有收取手续费、只是应朋友之托,只要反复持续,也可能被评价为以此为业。
据产经新闻等2026年6月报道,几名中国籍男性被指从留学生处收取人民币并交付约120万日元现金,因涉嫌违反银行法被捕。这属于被捕阶段的报道,并非有罪确定。金额并不大,可见争点在于反复持续性。另外,这类摘发并非中国籍人士独有,同月亦有其他国籍的夫妇因同类嫌疑被捕的报道。
洗钱会被判什么罪
组织犯罪处罚法。对犯罪所得的取得或者处分事实加以伪装、隐匿的,构成同法第10条的犯罪收益等隐匿罪;明知情由而收受的,构成同法第11条的犯罪收益等收受罪,隐匿罪的法定刑更重。
常见形态是把收到被害款的账户逐层转往二级、三级账户,或者兑换成加密资产,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充作不动产价款。警察厅的年度报告即举出:有人让被害人把投资诈骗的钱汇入虚构法人名义账户,与一般财产混同后分散转移,被以犯罪收益等隐匿罪检举。
同报告显示,来日外国人涉及的组织犯罪处罚法上洗钱案件为304件(隐匿237件、收受67件),占整体17.1%;按国籍,中国籍涉及134件最多,越南籍111件次之。
说不知道那是诈骗的钱,能不能免责
这正是争点所在,而且确有因此不起诉的实例。据2026年1月的报道,一起以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嫌疑逮捕5人的案件中,涉案资金为投资诈骗被害款约8,000万日元、经多个账户转移,其中3人因嫌疑不足获不起诉。这说明:即使资金移转的外形被证明,只要对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认识与共谋无法成立,仍不会被起诉。
收受罪的条文写明须明知情由,故意的门槛高于隐匿罪。本人的认识如果只停留在受托搬运现金,就存在争执的空间。
但要区分另一件事:不知道日本有这条法律,属于法律上的不知,依刑法第38条第3项不能阻却故意。在地下钱庄案件中说不知道日本法律,本身不是无罪理由。可以争的是有没有以此为业从事汇兑交易的认识,以及对资金性质的认识。
因此,被捕之后最先要固定的事实很明确:与委托人用哪个应用、以怎样的措辞联系;报酬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常理;对方有没有要求隐去身份证或者账户名义。这些既是侦查机关用来推认未必故意的材料,也是我们用来说明欠缺故意的材料。
定罪之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取决于最终以哪个罪名处理。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银行法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都是特别法,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刑法各章之内;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因这些罪被判拘禁刑缓刑,也不构成该号。反之,同一笔资金流若被构成为诈骗罪的共犯,诈骗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37章,在第4号之2的列举之内,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罪名与刑罚 | 别表第一(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 | 别表第二(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 |
|---|---|---|
| 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罚金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更新与变更的素行要件不利 | 不构成 |
| 银行法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拘禁刑缓刑 | 不在第4号之2列举内,不构成。更新极为困难 | 不构成 |
| 诈骗罪、拘禁刑缓刑 | 构成第4号之2 | 不构成 |
| 超过1年的实刑(不问罪名) | 构成第4号第9目 | 构成第4号第9目 |
所以,即便无法否认参与了资金移转,是否被认定与诈骗有共谋,仍会改变在留的结论,争执罪名框架有实际意义。依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2025年依第4号之2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人数为49人,其中中国籍15人。相关整体关系见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诈骗类案件的说明见诈骗与特殊诈骗。
和中国的帮信罪有什么不同
日本没有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直接对应的罪名。中国以一个构成要件概括处理提供账户、协助结算等行为,日本则把同样的行为拆开,分别按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银行法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或者诈骗罪的帮助犯、共同正犯来评价。把国内的量刑感觉直接套到日本,判断很容易出错,尤其是罪名选择会左右在留结果这一点,在中国的制度里看不出来。中国法上的评价本所不作意见,需要另行咨询中国律师。
本所如何提供协助
本所把争取不起诉处分而不是缓刑判决作为最优先目标。在这一类型中,辩护的重心是把资金流这一客观面与是否认识到系被害款这一主观面切开,正面争执主观面。刑事辩护与在留手续作为一件事处理,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从最初的会见起一贯负责,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并陪同会见,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沟通。中文咨询入口见中文页面。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我只是把卡借出去,一分钱也没拿到
有没有报酬不影响犯罪成立。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第28条处罚的是让与行为本身,没有拿到报酬只是量刑情节。不过报酬的有无与高低,会成为判断你是否知道对方目的的材料。
只是帮朋友换钱,也会违反银行法吗
只要采取了在日本一侧与中国一侧相互交付的形式,就可能属于汇兑交易。仅一次、没有反复的,较难被评价为以此为业,但次数、期间、有无手续费、委托人范围都会影响判断。已被立案的案件中,交易额在100万日元级别的也遭到摘发。
判了缓刑,在留资格还能保住吗
看罪名。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违反、银行法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内,判缓刑不构成该号;但若以诈骗罪处理,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使缓刑也构成。无论哪种情形,在留期间更新的审查都会以素行为问题。制度见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与监理措施。
讯问时应该保持沉默吗
不能一概而论。这一类型会留下大量通信记录等客观证据,供述与客观证据是否吻合,会左右后续判断。在事实关系尚未整理清楚时继续解释,容易做出被理解为承认共谋的笔录。稳妥的做法是表明要与辩护人商量之后再谈。
钱已经退还给被害人了,还会被起诉吗
退还与赔偿是重要的有利情节,但不能自动导致不起诉。特殊诈骗的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能否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退赔到什么程度,以及本人在整个结构中处于什么位置,会被综合评价。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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