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被判刑,中国会知道吗|引渡条约、领事通报与记录的实际情况
2026/09/05
在日本被警察带走之后,当事人与家属最先想到的往往是刑罚本身,而真正长久影响一生的,常常是另一个问题:这件事回到中国以后会怎样。会不会进入国内的档案,会不会影响子女的升学与就业,会不会被再追究一次。这个问题在中日两边的律师网站上几乎无人正面回答。本文只写现行制度中能够确认的内容,不能确认之处,就明说不能确认。
核心要点
- 中日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日本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只有美国与韩国两个。
- 中日之间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那是为侦查取证服务的框架,不是把判决结果通知对方国家的制度。
- 中国方面能够确实知悉的途径只有两条:被羁押阶段的领事通报,以及被强制遣返时本国使领馆签发旅行证件的环节。
- 日本的处分自动登记进中国犯罪记录的机制,在公开的制度中查不到。既不能据此断言一定会被记录,也不能保证一定不会。
- 中国刑法对境外犯罪设有规定,法律上仍有被追究的余地,是否实际追究由中国司法机关判断。
在日本被判刑,中国会知道吗
日本的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把有罪判决与处分结果通知中国当局的一般性制度,在公开的法令与条约中查不到。日本的刑事司法作为本国程序自成体系,并没有向当事人国籍国递送判决结果的安排。但这不等于中国方面什么都不知道。与其问会不会传过去,不如分清楚:经由哪条途径、哪些内容、在哪个时点可能传到。
| 途径 | 制度依据 | 中国方面可能知悉的内容 | 时点 |
|---|---|---|---|
| 领事通报与领事探视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中日之间关于领事关系的协定 | 被羁押的事实、关押场所、本人状况 | 逮捕与勾留阶段 |
| 遣返所需旅行证件的签发 | 接收无护照被遣返者的实务手续 | 本人正在被强制遣返、身份确认 | 退去强制程序末期 |
| 刑事司法协助 | 中日之间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被请求协助的个案侦查信息 | 侦查阶段 |
中日之间有引渡条约吗
没有。日本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只有美国与韩国(日本外务省)。中文网络上常见的说法是,在日本犯了事回国,日本方面会要求中国政府引渡,但两国之间并不存在条约上的引渡义务。日本国内虽有《逃亡犯罪人引渡法》,对无条约国家亦可在对方保证互惠的条件下引渡,但那是例外性的处理,并非普通刑事案件的日常操作。
另一方面,关于侦查的司法协助,中日之间确有双边条约。它服务于一方国家的侦查与追诉,由另一方协助收集证据、送达文书,在侦查阶段起作用,而不是在判决确定之后把结果通报对方。把这两者混为一谈,就会产生日本的处分直接流入中国档案的误解。
领事通报是什么,中国领事馆能知道什么
领事通报是外国人被逮捕、羁押时,把该事实告知其国籍国领事机关的制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规定,被拘禁者提出要求时应当不迟延地通报领事机关,领事官员有权探视、通信并为其安排辩护人。中日之间还另有关于领事关系的双边协定,对本国国民被羁押时的通报与领事探视设有规定。
领事馆在这里知悉的是被羁押的事实、关押场所与本人状况,而不是每一次判决的内容与量刑。实务中告知这项权利被延误的情形并不少见,因此本所受托时必定确认是否已获告知。需要注意的是,领事官员可以探视本人、代为向国内家属传话,但不承担辩护职能,能够就讯问应对提供建议的只有辩护人。刑事程序与在留手续的整体关系,另见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被强制遣返时,中国方面会知道吗
在这个场面,中国方面会知道,原因是制度性的。遣返需要有效护照或者可以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当事人没有护照或者护照已经过期时,就要向本国驻日使领馆申请签发。使领馆在这一过程中确认本人身份,也就知悉了本人正处于被强制遣返的状态。
反过来说,如果保住了在留资格、继续在日本生活,这条途径就不会启动。刑事处分是否波及在留资格,取决于入管法第24条的哪一号。毒品案件只要受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同条第4号第8目),罚金或者缓刑都不能免除,也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而第4号第9目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要件,并设有但书,全部缓刑者被排除在外。各号的差异详见强制遣返与在留特别许可。
在日本受过刑事处分,回国后还会被追究吗
法律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中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仍可适用中国刑法;第10条规定,在领域外犯罪的,虽经外国审判仍可依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这只是条文上的框架。是否实际追究由中国的司法机关判断,日本律师无法就此作出预测,中国法上的处理请另行咨询中国律师。本文能够说明的只有两点:在日本受处分并不自动等同于在中国受处罚,同时也没有不会被追究的保证。中文问答平台上常见的“在日本被判了中国就不能再判”与“回国一定会被追究”,都缺乏依据。
日本与中国各自会留下什么记录
日本一侧,受有罪判决的,由检察机关作为前科保管记录;即使不起诉,被侦查过这一事实也会留在侦查机关的记录中。另一方面,日本地方政府依本籍管理的犯罪人名簿以具有日本国籍者为对象,外国籍者不被登载。入管另有自己的记录,被强制遣返、依出国命令出国、被拒绝入境等事实,都会在此后的在留期间更新与将来的入境审查中被调阅。
中国一侧,出入境管理的记录中留下的是何时出境、何时入境这一事实,而不是日本处分的内容。中国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是中国公安与司法机关持有的记录,日本的刑事处分自动反映其中的机制,在公开的制度中查不到。这不是保证不会反映,而是说从公开信息中无法确认。与其编造一个确定的答案,不如把能够确认的边界如实说明。
律师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信息可能传到中国方面的途径,集中在被羁押阶段与被强制遣返的场面。换言之,不走到强制遣返这一步,对于抑制回国后的影响同样有意义。
本所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即便拿到缓刑判决,毒品案件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的退去强制事由,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罪名被判拘禁刑时亦构成同条第4号之2。缓刑并不等于在留安全。基于这一前提,本所从被捕之初就着手被害赔偿与生活环境的整备,并由同一名律师一贯负责刑事辩护与在留手续。本所主张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同样应当审查故意与过失的有无,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亦有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但结果取决于个案情事。与身在中国的家属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直接沟通,其他中文说明见中文页面。
常见问题
在日本不起诉的话,中国会知道吗
如果在被羁押阶段已经作了领事通报,被羁押这一事实会为中国领事机关所知悉。至于不起诉这一结论本身被通知中国当局的制度,则查不到。不起诉意味着不存在有罪判决,因而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第9目与第4号之2的任何一项,通常也不会走到遣返这一步。
在中国的家属可以直接向日本警方询问案情吗
侦查机关没有应家属询问而说明案情的义务。共犯型案件常被附加禁止会见等的决定,家属的会见、通信与递送物品都会被停止。可以不受监视会见本人的只有辩护人(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
会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吗
国际通缉是侦查机关用来寻找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到案接受审判并服刑完毕的人,不会因此被通缉。但程序进行中擅自出境则另当别论,尚未被羁押而考虑回国的人,务必事先与辩护人商量。
毒品案件的处理有什么不同
差别很大。毒品案件只要受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罚金与缓刑都不能免除,永住者等一切在留资格同样适用。而且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的入境拒绝事由没有期限规定,罚金亦足,外国法令的违反同样成立。详见外国人的毒品案件。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中国法上的处理请咨询中国律师,日本一侧的判断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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