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留特别许可何时应咨询律师|出头前、收容中、申请材料、不许可后与刑事案件
2026/09/19
在留特别许可应咨询律师的时机,是出头申告之前、本人被收容或被采取监理措施时、准备申请书和材料时、收到不许可通知时,以及涉及刑事案件时。律师会按照法定考虑因素整理事实和材料,在管理3天期限的同时推进申请;不许可时,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50条)
- 出头之前,需要先决定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还是通过出国命令回国
- 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后3天内不申请,就会被发出退去强制令书
- 申请材料需要针对入管法第50条第5项的每项考虑因素提供佐证
- 不许可时收到的附理由书面文件,是研究撤销诉讼的起点
- 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时影响退去强制事由和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哪些情况下应就在留特别许可咨询律师?
应咨询律师的,是程序方向尚未确定的阶段,以及期限迫在眉睫的阶段。退去强制令书一旦发出,就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3项),很多局面事后无法挽回。制度的整体情况请参阅日本在留特别许可综合指南,这里按场景说明律师的作用。
| 场景 | 放任不管可能发生什么 | 律师会做什么 |
|---|---|---|
| 正在考虑出头申告 | 没想清楚是留下还是回国就去出头,说明和材料都不充分 | 比较在留特别许可与出国命令的前景,准备出头时要说明的事实和要提交的材料 |
| 家人被入管收容 | 收容持续,会见和收集材料滞后,程序却在推进 | 会见本人了解情况,制定请求监理措施和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方针 |
| 处于监理措施中,等待违反审查 | 材料还没准备好就收到入国审查官的认定 | 在认定之前准备材料和意见书,管理各阶段的期限 |
| 已收到入国审查官的认定 | 服从认定之日起3天内不申请就会发出令书 | 判断是请求口头审理,还是服从认定并申请 |
| 准备申请书和材料 | 有利的情况没有材料佐证,得不到评价 | 按考虑因素收集材料,整理成意见书 |
| 收到不许可通知 | 发出退去强制令书,遣返程序推进 | 研究不许可理由,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请求令书发出后的监理措施或临时放免 |
| 被逮捕或起诉 | 处理结果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许可判断也会更严格 | 承担刑事辩护,结合对入管程序的影响预判处理结果 |
出头前咨询律师有什么不同?
出头前咨询,可以先决定是争取留下还是回国,从出头那一刻起就带着整理好的主张和材料前往。
按照入管的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主动出头属于积极因素,判断时计算的非法滞留期间也在入管知悉事实时停止累积。但出头后,主任审查官会审查是收容还是采取监理措施(入管法第39条第2项),程序随即启动。能否具体说明住所、生计和监理人人选,关系到能否避免收容。这里的出头申告是入管程序中的行为,与中国刑法上的自首不是同一概念。
选择回国时的出国命令有法定要件(第24条之3),例如在违反调查开始前带着尽快出境的意愿主动出头、未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过去没有被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的记录等。出头的具体步骤,请参阅日本逾期滞留出头申告详解。
被收容或处于监理措施中,最急的是什么?
最急的是在收到入国审查官的认定之前,确定申请方针并备齐材料。
依收容令书收容的期间为30天以内,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再延长最多30天(入管法第41条第1项),违反审查在此期间也会推进。服从认定后3天内不申请就会发出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第2号);请求口头审理和提出异议也分别只有3天(第48条第1项、第49条第1项)。被收容的本人可以请求对自己采取监理措施(第44条之2第4项)。
监理措施是入管行政程序中代替收容的措施,与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不同。获得监理措施后,务必遵守所附条件。指导方针把临时放免或监理措施期间的逃跑、违反条件列为消极因素。家人被收容时的应对,也可参阅日本监理措施律师咨询。
准备申请书和材料时,律师做什么?
律师会按入管法第50条第5项的各项考虑因素整理事实,制作有材料佐证的意见书,把申请书无法充分表达的情况,以便于审查的方式呈现出来。
- 听取本人和家人的陈述,按时间顺序整理经过,制作陈述书
- 收集户籍、结婚和出生证明、住民票、子女在学证明等,安排外文材料的日文翻译
- 收集能证明同住和家庭收支实况、与当地社会和工作单位联系的材料与陈述书
- 有刑事案件时,整理判决书、和解书、赔偿材料
- 收集疾病治疗、本国局势等人道方面情况的材料
家人在中国的,也可以提供家庭关系的材料和陈述书,由律师整理后一并提交。隐瞒不利情况,可能被评价为在程序中作虚假申报。律师会以不利事实为前提,结合其他情况组织应当如何评价的主张。
涉及刑事案件时,应该怎样推进?
涉及刑事案件时,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应在同一个判断框架下推进,因为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和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获得在留特别许可需要存在有违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全部缓刑(执行犹豫)的不在此列,但涉毒案件即使缓刑或罚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第8目);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之2)。因此,从起诉前的阶段起,就要把争取不起诉处分或起诉犹豫在内的处理前景和对在留的影响放在一起研究。刑事阶段形成的和解书和赔偿材料,也可以在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用来说明品行和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详见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为何应咨询同一位律师。
被判不许可后,还能做什么?
收到不许可通知后,应研究附理由的书面文件(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并考虑提起撤销诉讼和申请停止执行。
撤销诉讼须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在日本,提起诉讼本身并不会停止遣返,通常需要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第2项)。视案情,也可以考虑请求命令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课予义务诉讼(同法第37条之3)。令书发出后的收容,可以请求监理措施(入管法第52条之2)或临时放免(第54条)。书面文件请连同能证明收到日期的材料一起妥善保存。
委托律师后如何进行?
从咨询到申请,再到结果出来后的应对,按以下顺序进行。期限紧迫时,会见和材料准备会同时推进。
- 预约咨询:通过微信、电话或咨询表单联系,告知目前处于哪个阶段,以及手上有无通知书、令书等书面文件。
- 了解情况并说明前景:整理程序阶段、剩余期限、各考虑因素中的有利与不利情况,说明前景与风险。
- 正式委托:确认工作范围后签订委托合同。
- 会见与准备材料:到收容设施会见本人,听取家人陈述,收集材料并制作意见书。
- 申请与应对程序:提交申请书和意见书,应对情况询问和口头审理。
- 结果出来后:获得许可后的在留资格手续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配合办理;不许可时研究诉讼。
律师与行政书士、支援团体有什么不同?
在在留特别许可的程序中,能承担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的是律师。各自的作用如下。
| 咨询对象 | 主要作用 |
|---|---|
| 律师 | 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作为代理人主张并提交材料、刑事辩护、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等诉讼代理 |
| 行政书士 | 在留资格取得、更新、变更等申请文件的制作和申请代办 |
| 支援团体 | 会见、生活支援、信息提供等,内容因团体而异 |
获得许可后,在留期间更新等常规申请成为重点,行政书士的协助也会发挥作用。
选律师时要确认什么?
要确认的是能否一边管理期限一边兼顾刑事与入管,以及能否承担诉讼。咨询时请确认以下几点:
- 能否根据各阶段3天的期限,给出分阶段的方针
- 能否同时预判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
- 能否承担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的申请
- 有没有能用本人语言沟通的翻译
- 能否迅速到收容设施会见
- 是否坦率说明前景和风险,不作承诺结果的说明
选律师的一般要点,请参阅在日外国人怎么选律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应对?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由松村大介律师统一负责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行政诉讼。从刑事案件阶段到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再到不许可后的诉讼,由同一位律师把握整体方向。
事务所常驻专职中文翻译,可以用中文咨询;受理日本全国的咨询,东京以外的入管设施和警察署的案件也可承办。获得许可后的在留资格手续,由合作的行政书士配合支持。
过去办理的案件包括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为不法就劳助长冤案当事人洗清嫌疑、促使撤回违法的行政处分等。各案结果取决于具体情况,并不保证获得同样的结果。咨询请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电话 050-7587-4639 或咨询表单联系。
常见问题
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一定要委托律师吗?
本人也可以申请。不过各阶段都有3天的期限,而且需要针对各项考虑因素提供材料佐证,因此被收容的人或涉及刑事案件的人,尽早咨询律师会更有利。
家人被收容了,最晚什么时候咨询?
越早越好,最晚也应在收到入国审查官的认定之前。服从认定之日起3天内不申请,就会发出退去强制令书,令书发出后便不能再申请。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还能委托吗?
可以。虽然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但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以阻止遣返。也会研究令书发出后的监理措施或临时放免。
家人在中国,可以远程咨询吗?
可以通过微信用中文咨询。事务所常驻专职中文翻译,在中国的家人也可以协助提供家庭关系等材料。
刑事辩护和在留特别许可交给同一位律师有什么好处?
是否起诉、判什么刑,同时影响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和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刑事阶段的和解书和赔偿材料,也能直接用于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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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咨询律师。过去的办案结果取决于个案情况,并不保证获得同样的结果。
最后更新:2026年9月19日/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电话:+81-50-7587-4639(可用中文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