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讨债被控恐吓罪怎么办|罪名、刑罚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的影响
2026/09/10
在日本追讨欠款,即使对方确实欠钱,只要用威胁手段逼对方付钱,就可能构成恐吓罪(日本刑法第249条)。恐吓罪没有罚金刑,且属于刑法第37章,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留学、家族滞在等)的人,即使被判缓刑的拘禁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
相反,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按现行法不适用第4号之2。不过从2027年4月1日起,永住者因恐吓或非法拘禁被判拘禁刑,将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事由。同一个罪名,在留结果因签证类型而截然不同。
核心要点
- 判例认为,即使有债权,讨债手段超出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程度,也可以成立恐吓罪。
- 恐吓罪的法定刑只有10年以下拘禁刑,不能以罚金结案。
- 别表第一的人因恐吓、非法拘禁被判拘禁刑(含缓刑)即属于第4号之2;单纯的胁迫罪不在列举范围内。
- 永住者自2027年4月1日起,因恐吓、非法拘禁被判拘禁刑将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
- 要避开以刑罚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最为关键。
讨债到什么程度会变成恐吓罪?
只要用足以让对方害怕的威胁方式让对方交钱,就可能构成恐吓罪。要求还款本身是正当的权利,但方法过激,即使债权真实存在也可能构成犯罪。
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如果手段超出社会一般观念应当容忍的程度,仍可成立恐吓罪(最高法院昭和30年10月14日判决,刑集9卷11号2173页)。换句话说,“钱确实是借出去的”并不能决定是否犯罪。
以下几种讨债方式容易出问题:
- 说“不还钱就去你家、去你公司”“告诉你国内的父母”
- 多人上门,深夜长时间不走
- 以“发到微信群、小红书曝光你”为要挟逼对方付款
- 把人拉上车不让走、关在屋里不让出去
最后一种可能构成逮捕及监禁罪(刑法第220条,下称非法拘禁罪);未经同意闯入对方住所,还可能涉及侵入住宅罪(刑法第130条)。
恐吓罪、胁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怎么判?
恐吓罪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没有罚金(刑法第249条),未遂也要处罚(刑法第250条)。
如果只是口头威胁、对方没有交钱,有时只成立胁迫罪(刑法第222条,2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20条)为3个月以上7年以下拘禁刑,同样没有罚金。
没有罚金刑的罪一旦被起诉,就不能通过简易程序的罚金命令了结,只能进入正式审判。这一点对在留的影响非常大。多人一起威胁时,还可能适用《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但在留上的后果因罪名而异,下文详述。
被逮捕后,多久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
从逮捕起最长23天内,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这段期间没有保释制度,也没有类似国内“取保候审”的做法。
警方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逮捕后72小时内请求羁押(第205条)。羁押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多再加10天(第208条)。有同案人的讨债案件,可能被附加禁止会见(第81条),家属无法探视。
辩护人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第39条第1款)。本人享有沉默权(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中国公民还可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要求通知中国领事机构。
恐吓罪被判有罪,会不会被强制遣返?
要看在留资格。别表第一的人因恐吓罪、非法拘禁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别表第二的人和永住者,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按现行法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处分或判决 | 别表第一(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留学、家族滞在等) | 别表第二(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永住者 |
|---|---|---|---|
| 不起诉 | 不属于以刑罚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 | 同左 | 同左 |
| 恐吓、非法拘禁被判拘禁刑(全部缓刑) | 属于第4号之2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续签时可能不利) | 现行法不构成;2027年4月起为取消事由(新第9号) |
| 恐吓、非法拘禁被判1年以下实刑 | 属于第4号之2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续签不利) | 现行法不构成;2027年4月起为取消事由(新第9号) |
| 超过1年的实刑 | 属于第4号之2及第4号第9目 | 属于第4号第9目 | 属于第4号第9目 |
| 仅以胁迫罪判罚金或拘禁刑 | 不在列举范围,不属于第4号之2(超过1年实刑时适用第4号第9目) | 同左 | 同左,也不属于新第9号 |
第4号之2列举了刑法第2编第31章(逮捕及监禁)和第37章(诈骗及恐吓),但没有列入第32章(胁迫)。《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第1条之2、第1条之3也在列举之列,但括号内排除了“涉及刑法第222条(胁迫)或第261条(毁坏器物)的部分”。这一括号紧接在第1条之3之后,是否也适用于第1条(显示多人威力或出示凶器实施暴行、胁迫等)中的胁迫,条文的读法存在争议余地。因多人威胁、亮出凶器威胁而被追究该法责任时,是否属于第4号之2需要慎重研究。最终以哪个罪名定罪,直接决定在留结果。
无论属于哪一号,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仍可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更多说明请参阅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
续签在留期间、申请永住会受影响吗?
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和在留资格变更(第20条)也会审查品行是否端正。恐吓属于从被害人手中夺取财物的犯罪,即使是缓刑,也容易被不利评价。
续签不被批准,在留期间届满后就无法继续留在日本,这与强制遣返是两条不同的路径。准备申请永住许可(第22条)的人,前科同样可能成为很大的障碍。
永住者从2027年起有什么变化?
根据令和6年法律第60号,自2027年4月1日起,永住者因恐吓、非法拘禁、侵入住宅等列举罪名被判拘禁刑,即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条文措辞包括缓刑的拘禁刑,不包括罚金。
即使取消,除认定不宜继续在留的情形外,法务大臣将依职权许可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新第22条之6)。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是,多数情况下设想变更为“定住者”。施行前已确定的判决如何处理,法条并不明确,需要关注今后的实际运用。
判刑后回国或暂时出境,还能再入境吗?
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4号)。恐吓罪没有罚金,判决刑期达到1年以上的,出境时必须格外谨慎。
持有再入国许可等情形下,依第5条之2有可能不以此为由拒绝入境,但若凭“视为再入国许可”随意出境,可能回不来。审判期间或判决后打算回国探亲的,请务必在出境前咨询律师。
怎样争取不起诉?
恐吓案有被害人,核心工作是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表示原谅)。获得起诉犹予(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就没有有罪判决,不会构成以刑罚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
讨债案件中,除了退还收到的钱,是否放弃剩余债权往往成为和解谈判的实质问题。如果实际言行只到胁迫的程度,或者仍在正当请求范围内,则依据供述和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材料,争取改变罪名或主张不构成犯罪。
我们会整理身元担保书、今后通过支付督促、小额诉讼等法律途径追讨的承诺书,以及工作单位或学校的材料,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常见疑问可参阅中文问答页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应对?
别表第一的人涉嫌恐吓,属于“判缓刑也保不住在留”的类型。本所以争取起诉前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把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当作同一件事来规划。
从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后续在留手续,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本所配有外国人案件专职中文翻译,陪同会见;与警方、检方的翻译不同,这位翻译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中国国内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直接联系我们,商量和解金的准备和身元担保等事宜。
常见问题
明明是对方欠钱不还,为什么被抓的是我?
要求还钱是正当的,但用超出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程度的威胁逼对方付钱,即使有债权,判例也认为可以成立恐吓罪(最高法院昭和30年10月14日判决,刑集9卷11号2173页)。追讨欠款应通过支付督促、诉讼等法律途径。
恐吓罪如果只判罚金,在留就没问题了吗?
恐吓罪没有罚金刑,不可能以罚金结案。一旦起诉就是拘禁刑,别表第一的人即使缓刑也属于第4号之2。要保住在留,关键是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
如果以胁迫罪被处罚,也属于第4号之2吗?
胁迫罪属于刑法第32章,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仅以胁迫罪处罚的,别表第一的人也不属于第4号之2。但超过1年的实刑适用第4号第9目,续签时也可能被不利评价。
我是永住者,这次会被取消永住吗?
按现行法,永住者因恐吓罪被判拘禁刑不构成取消在留资格的事由。2027年4月1日以后将成为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的取消事由,施行前判决如何处理,需要关注今后的运用。
和解之后一定能不起诉吗?
和解和谅解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因素,但不能单凭这一点决定结果。检察官会综合考虑讨债经过、威胁内容、有无前科等。我们会同时整理事实并提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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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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