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留特别许可的条件与程序|考虑因素、指导方针、许可案例与不许可后的应对
2026/09/19
在留特别许可,是法务大臣对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外国人,综合考虑家庭关系、在留经过等情况后,例外准许其继续留在日本的处分。可以申请的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或已获监理措施决定的人,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便不能再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
- 只有正在被收容或处于监理措施中的人可以申请,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不能申请
- 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后,须在3天内申请,否则会发出退去强制令书
- 是否许可取决于第50条第5项所列情况的综合评价,入管的指导方针列出了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
- 被判超过1年实刑等情形,须存在不许可在留即有违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
- 不许可时会收到附理由的书面通知,可以通过撤销诉讼和申请停止执行来争取
什么是在留特别许可?
在留特别许可是日本法务大臣对本应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的外国人,例外地准许其在日本在留的处分。它不是满足某些条件就一定获批的制度,而是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断。
入管法第50条第1项列举了5种情形:已获永住许可;曾作为日本国民在日本拥有户籍;因人口贩卖等受他人支配而在日本在留;已获难民认定或补充性保护对象者认定;以及其他法务大臣认为有应特别许可在留情况的。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件,争点都在于是否属于最后的第5号。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的指导方针把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例外的、恩惠性的措施”,并指出其判断委于法务大臣极为广泛的裁量。令和5年(2023年)修法、令和6年(2024年)6月10日施行后,申请程序和考虑因素被写入法律,但指导方针表示这一性质并未改变。获得许可后,会被决定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第50条第6项);成为中长期在留者的,会发给在留卡(同条第7项)。
用语的定义与修法要点,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是什么。
谁可以申请?申请期限是什么时候?
可以申请的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和已获监理措施决定的人,而且必须在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前(入管法第50条第2项、第3项)。法务大臣也可以依职权许可,但要通过书面和材料主张自己的情况,就需要提出申请。
申请时,本人须亲自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和材料(入管法施行规则第44条第2项)。未满16岁或因疾病等无法亲自申请的,可由父母、配偶、子女或亲属代为申请(同条第4项)。处于临时放免中的人,申请时应出示临时放免许可书(同条第3项第6号)。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期限。入国审查官认定本人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本人服从该认定的,如果自服从之日起3天内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就会被发出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进入口头审理、提出异议的,各阶段同样只有3天。另外,在留特别许可只能在服从认定或判定之后,或在法务大臣裁决异议无理由之后作出(第50条第4项)。
| 阶段 | 可以做什么 | 期限 |
|---|---|---|
| 入国审查官通知认定结果(第47条第3项、第4项) | 决定服从认定并申请在留特别许可,还是请求口头审理 | 服从认定之日起3天内不申请即发出令书(第47条第5项第2号) |
| 请求口头审理(第48条第1项) | 对认定有异议时,请求特别审理官审理 | 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3天内 |
| 特别审理官的判定(第48条第8项) | 决定服从判定并申请,还是提出异议 | 服从判定之日起3天内申请(第48条第10项) |
| 提出异议(第49条第1项) | 对判定有异议时,以书面向法务大臣提出 | 收到判定通知之日起3天内 |
| 收到异议无理由的裁决通知(第49条第6项) | 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 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内申请(第49条第7项) |
|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 | 不能再申请(第50条第3项) | 撤销诉讼须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
法律规定要考虑哪些情况?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列举了8项情况,此外还考虑国内外形势、对在日非法滞留者的影响等其他情况。该项并未分号列举,而是在同一项中一并规定。
入管的指导方针对各项情况如何评价作了说明。申请时,应针对每项情况准备佐证材料,并通过意见书加以整理。
| 第50条第5项的考虑因素 | 指导方针的评价要点 | 可证明该情况的材料举例 |
|---|---|---|
| 希望在留的理由 | 重点不在理由本身,而在于与其他情况如何关联 | 本人陈述书、说明希望在留理由的书面材料 |
| 家庭关系 | 可能成为重要因素,与家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利益属于积极因素 | 户籍誊本、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住民票、子女在学证明、同住与扶养实况的材料 |
| 品行(素行) | 品行良好是前提,本身不构成积极因素。融入并贡献当地社会属积极因素,前科、不履行纳税义务属消极因素 | 纳税证明、社会保险材料、雇主或邻里的陈述书 |
| 来日本的经过 | 合法入境是前提。有人道上的情况属积极因素,偷渡或使用伪造护照入境属消极因素 | 护照、出入境记录、说明入境时情况的陈述书 |
| 在留期间及该期间的法律地位 | 合法在留期间长属积极因素,非法滞留期间长属消极因素 | 在留卡、过去的许可记录、住民票的履历 |
| 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 | 按反社会性的程度作为消极因素 | 判决书、不起诉的结果、和解书、赔偿材料 |
| 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 | 按程度作为积极因素。疑难疾病的治疗、本国局势不稳难以回国、无国籍等特别考虑 | 诊断书、治疗计划材料、本国局势材料 |
| 国内外形势、对非法滞留者的影响等其他情况 | 考虑治安、劳动力市场等形势。主动出头属积极因素,在程序中作虚假申报属消极因素 | 说明出头经过的材料 |
入管的指导方针如何区分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
入管的《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起实施)规定,在积极因素明显超过消极因素时,朝许可的方向研究。指导方针同时写明:存在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并不意味着一定获批;存在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也不意味着完全没有获批的余地。
| 分类 | 指导方针列举的主要内容(摘要) |
|---|---|
| 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家庭关系) | 是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所生的亲生子女;正在监护、抚养该子女;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合法结婚,有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婚姻稳定成熟。与永住者等入管法附表二在留资格者之间的同类关系也被列入 |
| 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其他) | 在日本的中小学等接受了相当期间教育的子女及其父母;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印度支那难民、第三国定居难民、中国残留邦人;疑难疾病的治疗、本国局势不稳难以回国、无国籍无法遣返 |
| 其他积极因素 | 与当地社会建立了关系、将来的雇主等提供支援、合法在留期间长、主动出头、具备某种在留资格的活动条件 |
| 特别考虑的消极因素 | 参与集体偷渡或协助他人非法入境、参与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造假、伪造变造或使用在留卡等、卖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反社会势力 |
| 其他消极因素 | 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记录、违反刑罚法令、临时放免或监理措施期间逃跑或违反条件、未履行纳税义务、在当地屡有纠纷、非法滞留期间长、不正当入境、在程序中作虚假申报、与本国联系明显更紧密 |
这次修订特别明确了两点:非法在留期间长会被作为消极因素;与家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利益,以及与学校、自治会等当地社会的关系会被作为积极因素。即使在非法滞留期间,与日本人或当地社会建立了关系的,也可能作为积极因素考虑。
有较重的前科,还有可能获得许可吗?
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人等,只有在存在不许可其在留即有违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时,才可能获得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这一类型原则上不予许可。
但书的对象如下。被宣告全部缓刑(执行犹豫)的不在此列;部分缓刑的,未缓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不在此列。
- 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
- 被法务大臣认定有实施恐怖活动等之虞的人(第24条第3号之2)
- 依国际约定应防止其入境的人(同条第3号之3)
- 实施、教唆或协助人口贩卖等的人(同条第4号第3目)
- 参与企图以暴力破坏政府的团体等,属于第24条第4号第12目至第15目的人
指导方针举例说明,所谓特别情况,是指例如正在日本接受治疗、如不继续治疗相当期间会有具体生命危险等,从人道角度看不许可在留过于严酷的情况。
涉毒的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第8目)即使只判缓刑或罚金也会该当,但不在但书的列举范围内。不过,它会作为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和品行问题被消极评价,判断依然严格。刑事案件阶段就应预判处理结果对在留的影响。刑事程序的整体流程请参阅外国人刑事案件综合指南。
公布的案例和统计能说明什么?
公布的案例数量有限,情况也经过概括,不能从中推出许可标准。但哪些情况被列为许可或不许可的例子,可以作为组织主张时的参考。
入管每年公布《在留特别许可案例及未获在留特别许可案例》。令和8年(2026年)7月公布的令和7年(2025年)部分,分为配偶是日本人、配偶是合法在留的外国人、与子女一起非法滞留、其他四类。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 获得许可的案例中,有多例是主动出头申告的逾期滞留者,与日本人结婚,其中也有婚姻期间仅1年多的,且都没有刑事处分。
- 未获许可的案例涉及毒品、不法就劳助长、使用伪造在留卡、介绍卖淫、参与他人在留资格造假等,其中也有只被判缓刑的。
- 有出国命令记录且婚姻期间1年多的例子,以及被入管职员查获、有8岁和2岁子女的家庭的例子,都未获许可。
- 也有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人,因在日30年以上并有家人、或在日本出生并接受教育,被认定存在但书的特别情况而获得许可的例子。
申请件数与处理结果,见入管公布的《令和7年入管法违反案件情况》:
| 项目 | 2024年(6月10日至12月底) | 2025年 |
|---|---|---|
| 申请 | 2,048件 | 2,424件 |
| 许可 | 469件 | 1,026件 |
| 不许可 | 370件 | 1,233件 |
| 终止 | 46件 | 119件 |
申请与处理的时间会跨年度,因此不能用这张表简单算出许可率。包括监理措施和临时放免在内的统计解读,请参阅入管公布统计中的收容、临时放免与在留特别许可(日语)。
主动出头申告有什么意义?
按照指导方针,主动到入管出头申告,是在留特别许可的积极因素。此外,判断时计算的非法滞留期间以入管知悉非法滞留事实时为终点,出头后期间便停止累积。这里的出头申告是入管程序中的行为,与中国刑法上的自首不是同一概念。
不过,出头并不等于能留下来。出头后,主任审查官会审查是采取监理措施还是收容(入管法第39条第2项),退去强制程序随之进行。希望回国的逾期滞留者还有出国命令(第24条之3、第55条之85)这条路,通过出国命令出境的,上陆拒否期间原则上为1年(第5条第1项第9号第5目)。出国命令以尽快出境的意愿为前提,因此在出头前就要决定是争取留下还是回国。
出头的步骤和需携带的材料,请参阅日本逾期滞留出头申告详解;包括非法入境在内的非法滞留问题,请参阅日本非法滞留综合指南。
程序如何进行?需要多长时间?
从违反调查到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程序按法律规定的阶段依次进行。法律没有规定作出判断的期限,所需时间因案而异。
| 阶段 | 内容 | 条文 |
|---|---|---|
| 违反调查 | 入国警备官调查是否存在退去强制事由 | 入管法第27条 |
| 收容或监理措施 | 主任审查官审查采取哪一种。依收容令书收容的期间为30天以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再延长最多30天 | 第39条第2项、第41条第1项、第44条之2 |
| 违反审查 | 入国审查官认定是否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并告知可以请求口头审理和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 第47条第3项、第4项 |
| 口头审理、提出异议 | 对认定或判定有异议时进入 | 第48条、第49条 |
|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 许可的,决定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不许可的,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 | 第50条第6项、第10项 |
| 发出退去强制令书 | 受到不许可处分时等情形下发出 | 第47条第5项第3号、第51条 |
监理措施是入管行政程序中代替收容的措施,与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性质不同。被收容时,通常会一边请求监理措施(参阅监理措施综合指南),一边准备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
获得许可后,在留也并非从此无忧。令和7年的公布案例中,在留期间多为1年,更新时会再次审查包括品行在内的情况。退去强制程序的整体位置,请参阅日本入管程序综合指南。
被判不许可后,如何争取?
不许可时,入管会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在日本,提起撤销诉讼本身并不停止遣返,因此需要同时考虑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第2项)。
受到不许可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后,会发出退去强制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3号)。诉讼中请求撤销不许可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和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处分,视案情还可一并提起请求命令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课予义务诉讼(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7条之3)。由于该处分的裁量很广,争点通常在于是否遗漏了应考虑的情况、对事实的评价是否明显不合理。附理由的书面文件是了解入管如何评价各项情况的起点,请连同能证明收到日期的材料一起妥善保存。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3项),指导方针也表示原则上不考虑令书发出后的情况变化。令书发出后的收容,可以请求监理措施(第52条之2)或临时放免(第54条)。令书的效力与遣返程序,请参阅退去强制是什么。
家庭和子女的情况如何评价?
家庭关系可能成为判断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与家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利益,被明确作为积极因素。日本国会的附带决议也要求在制定指导方针时,充分考虑儿童利益、家庭团聚、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的婚姻关系以及无国籍问题。
婚姻方面,仅有结婚登记并不够。指导方针排除了为逃避退去强制而伪装结婚或仅形式上提交结婚登记的情况,要求夫妻有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相互扶助,且有子女等婚姻稳定成熟的情况。需要用照片、生活记录、周围人的陈述书等,具体说明同住实况、家庭收支以及从交往到结婚的经过。
子女方面,在日本的中小学等接受了相当期间教育、在本国接受教育有困难的,对子女本人及其父母都属于特别考虑的积极因素。入管公布(2024年9月27日)的结果显示,依据2023年8月提出的方针(对在日本出生并接受教育的拒绝遣返者子女,仅限此次、以全家一体为方向研究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对象儿童201人中有171人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另一方面,父母有非法入境、伪装结婚、吸毒、超过1年实刑、多次前科等难以忽视的消极情况的,不在对象之内,也有家庭中部分成员未获在留资格的例子。该方针是一次性的,并不直接适用于现在的申请。
什么时候应该找律师?
最好在出头之前,或者收容、监理措施刚开始时就咨询。申请期限只有3天,一旦发出退去强制令书,就失去了申请的机会。
如果同时有刑事案件,是否起诉、判什么刑,会同时影响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和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刑事与入管应在同一个判断框架下推进。不同场景下律师能做什么,请参阅在留特别许可何时应咨询律师。家人在中国时,也可以通过整理家庭关系和生活情况的材料来支持申请。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由松村大介律师统一负责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行政诉讼,事务所常驻专职中文翻译,可以用中文咨询,并受理日本全国的案件。咨询请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电话 050-7587-4639 或咨询表单联系。
常见问题
在留特别许可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入管法第50条第1项列举了已获永住许可、已获难民认定等情形,以及其他法务大臣认为应特别许可在留的情况。多数案件取决于是否属于最后这一种,会综合考虑家庭关系、品行、在留期间、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等(同条第5项)。它不是满足固定条件就会获批的制度。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还能申请吗?
不能(入管法第50条第3项)。令书发出后,可以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以阻止遣返。收容方面,可以请求令书发出后的监理措施或临时放免。
和日本人结婚就能获得许可吗?
仅凭结婚事实不能决定结果。指导方针要求有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和相互扶助、婚姻稳定成熟,伪装结婚或形式上的结婚登记被排除在外。需要用材料证明同住实况、家庭收支和结婚经过。
被判缓刑会怎样?
被宣告全部缓刑的,不需要满足第50条第1项但书的特别情况。但涉毒等类型即使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并会作为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和品行被消极评价。刑事案件阶段就应预判对在留的影响。
在中国的家人可以代为申请吗?
代为申请仅限于本人未满16岁或因疾病等无法亲自申请的情况,由父母、配偶、子女或亲属代理(入管法施行规则第44条第4项)。其他情况须由本人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中国的家人可以通过提供家庭关系材料和陈述书来支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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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9月19日/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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