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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逮捕会通知中国大使馆吗|领事探视与家属联络的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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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逮捕会通知中国大使馆吗|领事探视与家属联络的实际操作

在日本被逮捕会通知中国大使馆吗|领事探视与家属联络的实际操作

2026/09/05

家人在日本被逮捕时,身在中国的家属多半收不到任何通知。电话打不通,从同事或者朋友口中辗转听说人被带走,却连关在哪个警察署都不知道,日子就这样一天天过去。本所接到的咨询,很多都是从这种状态开始的。日本当局会不会自动通报中国大使馆、拜托大使馆能不能见到人、一旦通报会不会让国内的单位和亲戚知道。以下就领事通报的机制,以及在这个机制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逐项说明。

核心要点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项规定,被拘禁者提出要求时,接受国当局应当不迟延地通报领事机关。通报以本人的要求为前提。
  • 当局必须不迟延地告知本人享有这一权利。是否已经被告知,是辩护人应当确认的事项之一。
  • 领事官可以探视并居中传递信息,但无法进行辩护活动,例如应对讯问、与被害人和解、对勾留提出不服申请、代理入管手续等。
  • 被勾留时,法院会通知辩护人;没有辩护人的,通知本人指定的配偶或者亲属一人(日本刑事诉讼法第79条)。逮捕阶段并没有这样的机制。
  • 本人明示反对时,领事官应当避免为其采取行动。不希望通报的意思会得到尊重。

被逮捕后会自动通知中国大使馆吗

不会自动通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项(b)规定,被拘禁者提出要求时,接受国当局应当不迟延地通报领事机关。起点在于本人是否提出要求。

同时,该项也规定当局必须不迟延地告知本人享有这一权利。实务上,通常在逮捕时或者勾留讯问前后进行告知,但这一告知往往夹在经由翻译的简短说明之中,本人常常还没有明白其含义就过去了。究竟被告知了什么、有没有表示希望通报,是第一次会见时必须确认的事项。日本与中国之间另订有双边领事协定,实务即在这一框架下运作。

中国在日本的领事机构,除东京的大使馆外,另在札幌、新泻、名古屋、大阪、福冈、长崎设有总领事馆。由哪一处管辖,取决于被拘束的地点。

不希望通报的话,会怎么处理

原则上不予通报。公约第36条第1项规定,被拘禁的国民明示反对时,领事官应当避免为其采取行动。因此,不愿意让国内知道的意思,在制度上是会被尊重的。

实际咨询中,最担心被国内单位或者亲属知道的当事人并不少。关于在日本受到的刑事处分在中国国内如何被对待,属于中国法上的问题,本所不便发表意见,请另行咨询中国的律师。本所能够说明的是:在日本的程序中,是否要求通报由本人选择;而这一选择又存在下述现实上的利弊。

一直拒绝通报未必总是有利。护照遗失、或者护照有效期已过的人,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被送还时,通常需要领事机关介入办理渡航证明书等手续。如果与领事机关始终联系不上而程序停滞,其间的收容就可能被拉长。是否要求通报,需要连同其后的入管手续一并考虑之后再作判断。

领事馆到底能做什么

以探视与居中联络为主,本身不进行辩护活动。公约第36条第1项(c)规定,领事官有权探访被拘禁的本国国民,与其交谈、通信,并为其安排辩护人。反过来说,没有写进去的事项,就不属于领事官的职责。

场面领事官辩护人
会见可以探访、交谈与通信,具体方式依当局的运作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次数与时间原则上不受限制(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
应对讯问不处于提供建议的立场就包括行使沉默权(宪法第38条第1项)在内的供述方针提供建议
解除身体拘束没有权限可以对勾留提出准抗告、请求撤销勾留,起诉后可申请保释
与被害人和解不办理进行和解交涉、赔偿与赎罪捐款的安排
与国内家属联络可以居中传递可以随时把会见情况告知家属
护照与渡航证明办理签发等手续无法办理
入管手续不能代理可以代理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监理措置申请等

家属什么时候、通过什么途径能得到消息

在逮捕阶段,并没有通知家属的机制。侦查机关没有通知义务,本人原则上也不能打电话。

进入勾留阶段则不同。法院会把勾留的事实通知辩护人;没有辩护人时,通知本人指定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其中一人(刑事诉讼法第79条,被疑者的勾留亦准用)。但通知通常以书面作出,寄到中国国内需要相当日数。而从被捕到决定起诉与否最长只有23天,仅仅依靠这条途径,往往已经来不及。

共犯型案件中,被附加禁止会见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81条)并不少见。一旦附加该决定,除辩护人以外,任何人都不能会见,也不能通信。家属专程从中国赶来却见不到人,原因即在于此。是否已被附加该决定,辩护人可以确认。

本所在受托之后,每次会见都会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向家属通报情况。时差、国际长途,以及经由亲友层层转述而失真的信息,会在最需要作出决断的那几天里造成很大损失。中文说明见中文页面

被附加禁止会见后,领事还能探视吗

不同案件处理并不一致,需要个别确认。禁止会见等的决定,禁止的是与辩护人或者拟担任辩护人者以外的人会见、授受文件。另一方面,公约第36条第2项规定,第1项所定权利应当依接受国法令行使,但该法令必须能够使本条的目的得到完全实现。

实务上,既有经领事机关提出要求而实现探视的例子,也有因决定的范围或者侦查进展而在协调上费时的情形。无论如何,通常更快的做法是由辩护人确认决定的内容,并在必要时申请部分解除禁止会见。家属的会见,同样可以申请部分解除。

翻译的问题应该怎么看

本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会同行会见。在供述细节足以左右结论的案件中,由为本人服务的翻译在场,意义尤其明显。

本所如何提供协助

  • 第一次会见时即确认是否已被告知领事通报的权利,以及本人的意愿,并连同其后的入管手续一并说明利弊。
  •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缓刑判决在入管上未必是安全的结果,因此把力量集中于起诉前的23天。
  • 刑事与在留一站式对应。受托时即确定涉及入管法第24条的哪一号,直到退去强制程序仍由同一律师负责。
  • 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亦争执故意与过失的有无,该论点仍在诉讼中争议之中。
  • 松村大介律师本人全程直接负责,并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同行。
  • 可通过微信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沟通,每次会见后说明进展与需要准备的材料。

本所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亦有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但结果取决于个别事情。程序全貌见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常见疑问见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咨询请见咨询窗口,若已被羁押,请告知警察署名称与罪名,本所将研究安排会见。

常见问题

被逮捕后几天会通知中国的家属

并没有须在几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被勾留时,会通知辩护人或者本人指定的亲属一人(刑事诉讼法第79条),但以书面作出,寄往国外费时较久。最快而且确实的途径,是委托辩护人。

找大使馆能把人放出来吗

领事官没有释放的权限。请求释放的途径是对勾留提出准抗告、请求撤销勾留,以及起诉后申请保释,这些都由辩护人进行。领事官的职责集中于探视、居中联络、护照与渡航证明相关事务,以及就羁押状况提出交涉。

不想让国内的单位和亲戚知道,可以拒绝通报吗

可以拒绝。公约规定,本人明示反对时,领事官应当避免为其采取行动。但请事先了解,例如护照已经失效等情形,其后的程序仍可能需要领事机关介入。

家属可以从中国来会见吗

可以,但若已被附加禁止会见等的决定,即使专程前来也见不到。是否被附加该决定,辩护人可以确认,宜在出发前先行核实。家属来日在保释申请与身元保证的场面上具有意义,来访时机与需携带的材料,宜先与辩护人商量。

觉得翻译译错了,该怎么办

当场不要签名,并告知辩护人。笔录以日语作成,一旦签名即作为证据使用;对译法存疑却签了名,事后更正并不容易。本所由专属中文翻译同行会见,确认供述的原意是否被准确传达。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实际运作可能因案件内容与羁押场所而异,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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