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使用他人护照、出借护照被捕|旅券法、入管法罪名与强制遣返的风险
2026/09/10
在日本使用他人名义的护照(旅券),或把自己的护照借给别人,因违反旅券法第23条被判处刑罚的,无论是罚金还是执行犹豫(缓刑),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4目的退去强制事由。该目不区分在留资格种类,别表第一的人与永住者、别表第二的人结论相同,这是这类案件最大的特点。
还有一点必须弄清:旅券法规范的是日本国的护照。中国护照等外国护照的借用、出借,或持他人名义的外国护照入境,主要按入管法上的非法入境罪、以非法入境为目的持有或提供护照罪处理,同样直接关系到退去强制。
核心要点
- 旅券法第23条的主要犯罪(使用他人名义护照、转让或出借本人名义护照等),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
- 因同条第1款(第6号除外)至第3款的犯罪被判刑的,无论罚金还是缓刑,包括永住者在内,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第4目)。
- 外国护照的借用、出借及持他人名义外国护照入境,主要是入管法的问题:持他人护照入境属于非法入境(第24条第1号),因以非法入境为目的提供、持有护照被判刑的,构成第4号第5目。
- 这些情形都不能适用出国命令,希望继续在日的,在留特别许可是主要途径。
旅券法第23条处罚哪些行为
处罚对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护照,以及在他人之间出借、买卖护照等行为。第23条第1款的主要内容如下,法定刑均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
- 第1号:以虚假记载等不正当行为领取护照
- 第2号:使用他人名义的护照或渡航书
- 第3号:以使用为目的,将本人名义的护照或渡航书转让或出借给他人
- 第4号:以使用为目的,转让、出借、受让、借用或持有他人名义的护照或渡航书
- 第5号:以使用为目的,转让、出借、受让、借用或持有伪造的护照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第1号、第4号、第5号犯罪的,加重为7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同条第2款)。除持有外,多数行为的未遂也要处罚(同条第3款)。
这里的护照,是指依旅券法签发的日本国护照。外国籍人士被追究的,例如受让日本人名义的护照放在身边,或在出入境手续中出示该护照等情形。已取得日本国籍的亲属把自己的日本护照借给外国籍家人,出借的一方也会被追究第3号的罪责。
把中国护照借给别人或借用别人的护照,会怎样
这不属于旅券法,而是入管法上的犯罪和退去强制事由问题。入管法第74条之6之2规定,以便利他人非法入境等为目的,提供、持有、收受伪造护照或对该人无效的护照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营利目的的,处5年以下拘禁刑并处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为了让他人入境而交出自己的护照,对接收者而言就是提供了无效的护照。
因该罪被判刑的,即使是罚金,也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5目的退去强制事由。即使没有受到刑罚,煽动、教唆、帮助其他外国人非法入境或以不正当手段上陆的,也属于第4号第11目,行为本身就是退去强制事由。
如果当初是持他人名义的护照入境,会怎样
持他人名义的护照入境,视为没有持有效护照入境,属于非法入境(违反入管法第3条第1款第1号),构成第24条第1号的退去强制事由。刑事上也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第70条第1款第1号)。
即使此后与日本人结婚等,在日本建立了生活基础,以虚假身份取得的在留资格也可能被取消(第22条之4第1款第1号、第2号),或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不过,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的审查会重视家庭关系和在日时间。本所也曾代理失去在留资格并被起诉的当事人,同时推进结婚、认领手续,一次申请即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吗?永住者也一样吗
一样。第4号第4目只规定“被判处刑罚者”,不限定刑罚种类和在留资格,因此无论别表第一,还是永住者、别表第二,只要被判有罪并处刑,就构成该事由。
| 在留资格 | 不起诉 | 罚金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超过1年实刑 |
|---|---|---|---|---|
| 别表第一(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经营管理等) | 不构成第4号第4目 | 构成第4号第4目 | 构成第4号第4目 | 构成第4号第4目 |
| 永住者 | 不构成第4号第4目 | 构成第4号第4目 | 构成第4号第4目 | 构成第4号第4目 |
| 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 | 不构成第4号第4目 | 构成第4号第4目 | 构成第4号第4目 | 构成第4号第4目 |
这与只针对别表第一的第4号之2机制不同,不因在留资格而产生差别。另外,此表整理的是旅券法犯罪;如果当初持他人名义护照入境,无论刑事处理结果如何,都另外涉及第24条第1号。
被捕后的程序是怎样的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逮捕后72小时内申请羁押(第205条)。羁押含延长最长20天(第208条),在此期间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起诉前没有保释制度。
护照的来源和中间人往往是侦查重点,可能被下达接见禁止(第81条),但辩护人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第39条第1款)。本人也可以要求通知本国领事机关(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审讯时,应在了解沉默权(宪法第38条第1款)的基础上,先与辩护人理清要说的内容。
出国命令、在留特别许可、在留期间更新怎么办
属于第4号第4目、第5目、第11目的人,即使主动到入管自首,也不能适用出国命令(入管法第24条之3第2号)。需要在退去强制程序中决定是否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别许可审查时,会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日时间等(第50条第5款)。更多问答可参阅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
即使没有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在留期间更新(第21条)和在留资格变更(第20条)时,也要考察品行是否善良。不正当使用护照触及出入境管理的根本,预计会对审查产生很大影响。
回国以后还能再来日本吗
被退去强制的,原则上自离境之日起5年内、以前有退去强制记录等的10年内不得上陆(第5条第1款第9号)。此外,曾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没有期限限制的上陆拒否事由(同款第4号)。
持再入国许可出境等情形下,如认为适当,可以不以该事由拒绝上陆(第5条之2),但只是个别判断。判决后打算出境的,请事先咨询律师。
为争取不起诉,辩护人会做哪些工作
违反旅券法的犯罪没有直接被害人,因此辩护重点不是和解,而是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主张。
- 争辩目的和认识:旅券法第23条的多数罪名以“以使用为目的”为要件。根据聊天记录等,具体说明只是代为保管、并无使用打算,或不知道是他人名义、伪造护照的情况。
- 否定营利性:说明没有收取报酬,避免适用刑罚更重的营利目的类型(第23条第2款)。
- 参与程度与经过:整理听从中间人安排参与、护照已经归还等情况,写入意见书。
因起诉犹豫或嫌疑不充分而不起诉的,没有被判处刑罚,不构成第4号第4目、第5目。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应对
在这类案件中,本所以“即使罚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为前提,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刑事辩护和之后的入管手续由同一位律师统筹,方针才不会前后脱节。
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在留特别许可手续全程负责;专门从事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这位翻译独立于侦查方的翻译,为当事人服务。中国国内的家人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联系我们。事务所中文介绍请见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
常见问题
我把中国护照借给了朋友,这违反旅券法吗?
旅券法规范的是日本国护照,出借中国护照不属于旅券法问题。但如果目的是便利朋友非法入境等,就构成入管法第74条之6之2的犯罪,被判刑的即使是罚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第5目)。
我因违反旅券法被判罚金,我是永住者,没问题吧?
因旅券法第23条第1款(第6号除外)至第3款的犯罪被判刑的,即使只是罚金,包括永住者在内,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4目)。需要在退去强制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多年前我持他人名义的护照入境,现在有日本人配偶,该怎么办?
持他人名义护照入境属于非法入境,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1号)。另一方面,在留特别许可会考虑家庭关系和在日时间,请准备好证明婚姻实际情况的材料,再与律师商量如何推进手续。
我只是代为保管,并不打算使用,也会被处罚吗?
旅券法第23条第1款第3号至第5号的犯罪,以具有使用目的为要件。如果确实没有使用打算,可以具体说明保管的经过和之后的处理情况,就是否具有该目的进行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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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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