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去强制是什么|退去强制事由、三阶段程序与遣返后的影响(日本律师解说)
2026/09/19
退去强制,是指对符合入管法所列退去强制事由的外国人,经过法定的行政程序,强制其离开日本的处分。(入管法第24条)
- 退去强制事由列举在入管法第24条,逾期滞留、毒品犯罪、超过1年的实刑等都在其中
- 退去强制是入管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是刑罚,与刑事判决分别进行
- 程序依次为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法务大臣裁决,不服的期限只有3日
-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进入遣返阶段,在留特别许可也不能再申请
- 被退去强制后原则上5年内不能来日,毒品犯罪等则没有期限
退去强制和中国的“驱逐出境”是一回事吗?
不完全是一回事。日本的退去强制不是刑罚,而是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依入管法作出的行政处分,刑事法院的判决中不会宣告“驱逐出境”。
在中国,刑法第35条规定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法院在判决中宣告。日本的做法不同:刑事案件以不起诉处分、罚金、缓刑(执行犹豫)或实刑结束之后,入管另行判断本人是否符合入管法第24条的事由,再启动退去强制程序。刑事上的结论和入管上的结论是两条线。“法院判了缓刑,所以可以继续留在日本”是在日中国人中常见的误解,缓刑也可能导致退去强制;反过来,服完刑期也不等于入管不再追究。
另外,中文里常把各种被迫回国的情形都叫“遣返”。在日本法上,逾期滞留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走“出国命令”程序,不收容、在期限内自行离境,与退去强制在收容与否和再次来日的时间上差别很大,下文另作比较。
哪些情况会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
符合入管法第24条所列事由之一,就会成为对象,并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前提。事由大体分为在留方面的违反和刑事案件两类,主要事由如下。
| 主要事由 | 条文 | 要点 |
|---|---|---|
| 不法入境 | 第24条第1号 | 无有效护照等违反第3条入境 |
| 逾期滞留(不法残留) | 第24条第4号第2目 | 未办理更新或变更,在留期间届满后仍留在日本 |
| 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 | 第24条第4号第1目 | 明显被认定专门从事在留资格以外的有报酬活动 |
| 不法就劳助长 | 第24条第3号之4 | 让外国人非法工作或为此斡旋等,行为本身即符合,不以受刑事处罚为要件 |
| 毒品犯罪 | 第24条第4号第8目 | 受到有罪判决即符合,罚金、缓刑也包括在内 |
| 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 | 第24条第4号第9目 | 适用于第4目至第8目以外的犯罪,被宣告全部缓刑的不包括在内 |
| 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特定犯罪 | 第24条第4号之2 | 持工作、留学等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伤害、诈骗等法定的罪被判处拘禁刑 |
需要特别注意第8目与第9目的关系。第9目的条文明确以“第4目至第8目以外”的人为对象,因此毒品案件不看刑期长短,只要有有罪判决就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在中国的观念里,罚金和缓刑属于较轻的结果,但在日本入管法上,毒品案件的罚金和缓刑同样会导致退去强制。第4号之2的条文也没有像第9目那样把缓刑排除在外,持工作签证、留学签证的人因盗窃、伤害等被判刑时,不能只看是否实刑。
退去强制程序如何进行?
程序由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开始,经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法务大臣的裁决三个审查阶段。每个阶段都可以表示不服,但期限只有3日。
| 阶段 | 负责人 | 内容 | 不服时的期限 |
|---|---|---|---|
| 违反调查(第27条) | 入国警备官 | 调查是否有符合事由的嫌疑,其后决定收容或监理措施 | 无 |
| 违反审查(第45条、第47条) | 入国审查官 | 审查是否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认定时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 | 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以内请求口头审理(第48条第1项) |
| 口头审理(第48条) | 特别审理官 | 听取本人陈述,判定认定是否有误 | 接到判定通知之日起3日以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第49条第1项) |
| 裁决(第49条) | 法务大臣 | 裁决异议是否有理由 | 此后只能通过行政诉讼争议 |
入国审查官作出认定时,必须告知本人可以请求口头审理、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47条第4项)。本人服从认定时,会被要求在不请求口头审理的文书上签名,此后如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主任审查官将发出退去强制令书(第47条第5项)。在弄清楚文书的意思之前,不要急于签字。
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也在这一过程中判断。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必须在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前提出(第50条第3项),所以能否在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阶段准备好家庭关系、生活状况等材料,往往决定结果。
程序期间一定会被收容吗?
不一定。自令和6年6月10日起,主任审查官须逐案审查是采取监理措施还是收容(第39条第2项、第44条之2)。
过去的运用以收容为前提。现行法下,主任审查官考虑逃亡或毁灭证据的可能性、收容给本人带来的不利程度等,认为相当时,可以不收容,而让本人在监理人的监理下在社会中生活,同时推进程序。已被收容的人也可以请求改为监理措施;此外,基于健康上或人道上的理由,还有暂时解除收容的临时放免(第54条)。能否避免收容,关键在于能否用具体材料说明住所、生计来源,以及由谁担任监理人。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会怎样?
程序进入遣返阶段。令书由入国警备官执行,原则上遣返至本人国籍或公民权所属的国家(第52条第3项、第53条第1项)。
不能立即遣返时,主任审查官审查是收容还是采取监理措施(第52条第8项)。可能遭受迫害的国家等,法律规定不得作为遣返目的地(第53条第3项)。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原则上停止遣返,但令和5年修改后,第3次以后的申请(提交了应予认定的相当理由的资料者除外)、被判处无期或3年以上实刑的人等,不再适用这一停止效力(第61条之2之9第4项)。
值得了解的是自费出境。令书发出后,本人可以申请自行负担费用离开日本,获准后由本人安排航班(第52条第4项)。对过去没有退去强制和出国命令经历的人,法务大臣考虑其品行、退去强制的理由等,可以根据申请决定将上陆拒否期间定为1年,但以短期滞在为目的再次来日的除外,并且须在法务省令规定的日期前自行离境(同条第5项)。
退去强制和出国命令有什么不同?
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收容、程序繁简和离境后的上陆拒否期间。符合出国命令要件的逾期滞留者,不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第45条第1项、第24条之3)。
具体来说,退去强制程序中本人会被收容或处于监理措施之下,要经过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和裁决,最终依令书被遣返或获准自费出境,离境后原则上5年不能来日;在令书发出前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出国命令则不收容,由主任审查官发出出国命令书,本人在15日以内的期限内自行出境,离境后的上陆拒否期间原则上为1年。要件和手续详见“出国命令是什么”。
选择出国命令,意味着放弃在日本继续在留的可能。配偶或子女在日本、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的,应先研究在留特别许可,再决定是否走出国命令。
被退去强制后还能再来日本吗?
在上陆拒否期间届满前不能入境。初次被退去强制的原则上为5年,过去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出境经历的为10年,均从离开日本之日起算(第5条第1项第9号)。
毒品犯罪另当别论。违反日本或外国的毒品管制法令被判处刑罚的人,适用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第5条第1项第5号);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除政治犯罪外,也适用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同项第4号)。这些情形不会因时间经过而消除,只能寻求上陆拒否特例或上陆特别许可等例外途径。期间的计算方法和例外,请参阅“上陆拒否期间是什么”。
刑事案件会给在留带来什么影响?
影响取决于罪名和判决内容,不能只看刑罚轻重。
毒品案件有罪判决即符合事由;其他犯罪一般以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为界,全部缓刑不在第4号第9目之内。但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另有第4号之2的规定。即使不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在留期间时也可能因品行问题不获批准。因此,在刑事程序阶段,就应当把不起诉处分、起诉犹豫、罚金、缓刑等不同结论对在留的影响一并考虑。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统一处理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事务所有常驻的中文专属翻译,可以用中文咨询(微信ID:matsumura1119)。
常见问题
法院判了缓刑,入管还会让我退去强制吗?
取决于罪名。毒品案件只要有有罪判决就属于退去强制事由,罚金和缓刑也不例外。其他犯罪一般以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为界,全部缓刑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之内。但持工作、留学等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伤害等特定罪被判处拘禁刑时,另有第4号之2的规定。请先确认罪名和判决内容。
退去强制程序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因案件差异很大。对事实没有争议、也不希望在留的,程序较快结束;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或进入行政诉讼的,可能以年为单位。本人是被收容还是处于监理措施之下,程序的进度也不同。
配偶和孩子在日本,也会被遣返吗?
法务大臣在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时,会考虑家庭关系(入管法第50条第5项)。需要用具体材料证明婚姻和亲子关系的实际情况、同居状况、子女就学和抚养情况。申请必须在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前提出,请尽早准备。
可以自己买机票回国,而不是被押送吗?
可以申请。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本人可以申请自费离开日本,获准后自行安排航班(入管法第52条第4项)。过去没有退去强制和出国命令经历的人,还可以申请将上陆拒否期间定为1年的决定,但以短期滞在为目的来日的除外。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还有办法阻止遣返吗?
可以对法务大臣的裁决和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处分提起撤销诉讼,同时申请停止执行。未获停止执行就被遣返的,诉讼在事实上很难继续。难民认定申请期间的停止遣返,在令和5年修改后对第3次以后的申请等设有例外。遣返日期临近时,时间往往非常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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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9月19日/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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