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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签证因不同意猥亵、偷拍被查,在留资格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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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签证因不同意猥亵、偷拍被查,在留资格会怎样

经营管理签证因不同意猥亵、偷拍被查,在留资格会怎样

2026/09/10

在日本,不同意猥亵罪、偷拍(性的姿态等拍摄罪)、电车色狼等违反迷惑防止条例的行为,都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之内。所以,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人即使被判处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会仅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是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第9目)。

不过,这类案件有三个容易忽视的风险:不同意猥亵罪没有罚金刑,一旦有罪只能判拘禁刑;刑期1年以上的,即使缓刑也属于上陆拒否事由;为了偷拍而进入建筑物的,还可能另外成立被列举的侵入建筑物罪。下面结合员工报案等老板特有的情形逐一说明。

核心要点

  • 刑法第2编第22章的罪、性的姿态等拍摄罪、迷惑防止条例违反,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不同意猥亵罪的法定刑为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没有罚金可选。
  • 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
  • 为偷拍而侵入住宅、建筑物(第12章)属于列举罪,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会成立哪些罪,法定刑是多少?

根据行为不同,分为刑法上的罪、特别法上的罪和都道府县条例违反。不同意猥亵罪(刑法第176条)是指利用暴行胁迫、酒精影响、突然袭击等第1项各号列举的事由,在对方难以形成、表达或坚持不同意意思的状态下实施猥亵行为,法定刑为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不同意性交等罪(第177条)更重,为5年以上有期拘禁刑。

偷偷拍摄他人性部位或内衣等的,构成性的姿态等拍摄罪(性的姿态拍摄等处罚法第2条),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电车上的色狼行为以及条例规定的偷拍,由各都道府县的迷惑防止条例处罚,各地法定刑不同,需要查阅案发地的条例。

老板与员工的上下级关系,会影响是否构成犯罪吗?

可能会。刑法第176条第1项第8号把“使对方担心因经济上或社会关系上的地位所带来的影响力而遭受不利,或者对方正处于这种担心之中”,明确列为使对方难以形成不同意意思的事由之一。以雇佣关系或交易关系为背景的行为,就可能与这一规定发生关联。

当然,存在上下级关系并不等于直接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具体情况下对方是否难以形成、表达不同意的意思。另一方面,在民事上,代表董事在执行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350条)。不要想着在公司内部私下解决,应尽早把刑事和民事两方面都考虑进去。

刑罚种类不同,在留上的结论有什么差别?

第22章的罪、拍摄罪和条例违反,主要涉及第4号第9目(超过1年实刑)和第5条第1项第4号(1年以上拘禁刑)。如果同时成立侵入建筑物等列举罪,还要考虑第4号之2。

处分或判决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上陆拒否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
不起诉不属于不属于
拍摄罪、条例违反判罚金不属于不属于
不同意猥亵等,不满1年拘禁刑,全部缓刑不属于不属于
不同意猥亵等,1年以上拘禁刑,全部缓刑不属于属于
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属于第4号第9目属于
包含侵入建筑物等(第12章),判拘禁刑(含缓刑)属于第4号之2刑期1年以上的属于

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可以在退去强制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更新时也会吃亏吗?

应当有吃亏的心理准备。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要考虑品行,性犯罪前科即使只是罚金或缓刑,也可能被当作较重的不利情节。更新不获批准的,在留期间届满后就会失去在留资格。

此外,经营管理的更新还要确认事业是否持续。如果案件导致员工离职、客户终止合作,就需要从业绩方面作出说明。减轻刑事处分和重整公司经营,需要同时推进。

羁押时间变长,公司和在留资格会怎样?

不同意猥亵案件可能以有接触被害人之虞为由批准羁押,从逮捕到决定起诉与否最长可能羁押23天(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日本起诉前没有保释,也没有“取保候审”;起诉后保释不获准的,羁押还会继续。

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者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本来活动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为了在羁押期间公司决策不停摆,应尽早准备授权委托书、安排董事之间的分工。卸任董事、离开公司的,还需要办理所属机构申报(第19条之16)。

出国和再入境要注意什么?

不同意猥亵罪法定刑下限为6个月拘禁刑,刑期达到1年以上的情况也完全可能出现。这时即使缓刑也属于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出境后再入境时可能被拒绝入境。持有再入国许可等情况下存在特例(第5条之2)的余地,但不一定适用。

被宣告拘禁刑判决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出境(刑事诉讼法第342条之2)。计划去海外总部或客户处出差的,最好在判决之前就与律师商量出行安排。

为争取不起诉或减轻刑罚,律师会做什么?

有被害人的案件,辩护核心是道歉、和解并取得谅解。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不会告知当事人,由辩护人通过检察官确认被害人意愿,经同意后再进行和解谈判。被害人是本公司员工的,要严格避免任何让人联想到雇佣上不利待遇的言行,包括离职、调岗等问题在内都要诚恳协商。

对事实有争议的,例如认为对方同意、并没有拍摄等,律师会分析供述经过和客观证据,争取以嫌疑不充分为由不起诉。讯问时享有沉默权(宪法第38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在辩护方针确定之前,不要轻易在供述笔录上签字。中文咨询请见常见问答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怎样处理这类案件?

本所最重视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不同意猥亵罪一旦起诉就只有拘禁刑,刑期还可能引发上陆拒否问题,因此起诉前的工作尤其关键。我们把刑事程序和在留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

  • 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从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期间更新全程跟进。
  • 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用当事人自己的语言准确了解敏感的事实经过。
  • 与被害人的和解谈判由辩护人有分寸地进行,并就公司方面的应对提供建议。
  • 中国国内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联系我们。

更多信息请访问本所中文页面

常见问题

偷拍被判罚金,会影响经营管理签证吗?

性的姿态等拍摄罪和迷惑防止条例违反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只判罚金的,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性犯罪前科在在留期间更新时,可能作为品行问题被严重看待。

不同意猥亵罪被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

不同意猥亵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22章,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判缓刑的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刑期在1年以上的,即使缓刑也属于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出境时需要格外谨慎。

报案的是本公司员工,老板和员工的关系会有影响吗?

可能有影响。刑法第176条第1项第8号明确规定,利用经济上或社会关系上的地位所带来的影响力,使对方担心遭受不利,从而难以形成或表达不同意的意思,属于构成不同意猥亵罪的情形之一。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以及具体情况,会成为是否成立犯罪的争议焦点。

为了偷拍而进入建筑物,有什么不同?

除了拍摄本身的罪以外,还可能另外成立侵入建筑物罪(刑法第130条)。该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12章,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想向被害人道歉,但不知道对方的联系方式怎么办?

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不会告知当事人。一般做法是由辩护人通过检察官确认被害人的意愿,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获得联系方式并进行和解谈判。请当事人和家属不要自行设法接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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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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