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经营违法民宿被查处被捕|旅馆业法刑罚与对在留资格(经营管理更新、遣返)的影响
2026/09/10
在日本经营既无许可也未申报的民宿,所涉及的旅馆业法违反,法定刑为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而且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之中。因此,无论持何种在留资格,仅凭这一处罚都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真正影响在留的是其他环节。持经营管理资格经营民宿的人,下次更新时会被审查事业是否合法;公司职员、留学生业余经营的,则会产生资格外活动问题。即使刑事处理较轻,忽视这两点也可能失去在留资格。
核心要点
- 未申报的民宿,作为违反旅馆业法第3条第1款(第10条第1号)的行为受到处罚。
- 旅馆业法、住宅宿泊事业法的违反均不适用第4号之2,按法定刑,仅凭旅馆业法违反也不会适用第4号第9目。
- 经营管理人士在更新时被审查事业合法性,别表第一的职员、留学生则涉及资格外活动。
- 违反管理规约、擅自转租原则上是民事问题,应与刑事责任区分考虑。
违法民宿违反哪些法律?刑罚有多重?
收取住宿费让人住宿的营业属于旅馆业,须取得都道府县知事(设有保健所的市、特别区为市长、区长)的许可(旅馆业法第3条第1款)。无许可经营的,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第10条第1号)。
按住宅宿泊事业法申报后,即使没有旅馆业许可,也可以在每年不超过180天的范围内让人在住宅中住宿(该法第2条第3款、第3条第1款)。另外还有取得国家战略特区认定的所谓“特区民宿”。反过来说,不属于任何一种框架的民宿,或者虽已申报但超过年度天数上限营业的民宿,都会产生违反旅馆业法的问题。住宅宿泊事业法自身的罚则包括:虚假申报或违反停业命令(第73条,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违反管理业务委托义务(第75条,50万日元以下罚金)等。以法人业务进行的,法人也会被处罚金(旅馆业法第13条、住宅宿泊事业法第78条)。
违反管理规约、擅自转租,与刑事责任有何不同?
商品房公寓的管理规约禁止民宿,或者未经房东同意把租来的房子做民宿,原则上是民事问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违反的可能被解除合同(民法第612条),也可能被管理组合要求停止经营或赔偿损失。
这些与旅馆业法的许可、申报是两回事。遵守了管理规约但没有许可或申报,仍有刑事问题;反之,有许可或申报,也不能解决违反规约或转租的问题。咨询时把刑事、入管问题与民事问题分开梳理,是避免方针失误的第一步。
被查处后程序如何进行?
违法民宿案件中,有时保健所等会先进行行政指导,也有不逮捕、在不羁押状态下进行侦查的情况。被逮捕的,72小时内决定是否勾留,勾留最长20天,从逮捕起最长23天内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起诉前没有保释。
预计判罚金的案件,可能在本人同意下以书面审理处以罚金的略式命令结案。略式命令同样会留下前科,是否同意,需要结合对在留的影响判断。
会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别表第一与别表第二、永住者的区别
因违反旅馆业法、住宅宿泊事业法受到处罚,无论哪种在留资格都不涉及第4号之2。可能涉及退去强制的,是别表第一人士的资格外活动。
| 情况 | 别表第一(经营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 | 别表第二、永住者(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
| 违反旅馆业法,罚金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违反旅馆业法,附缓刑拘禁刑或实刑 | 不构成(不属于第4号之2对象,上限6个月也不适用第4号第9目) | 不构成 |
| 在本来在留资格之外亲自经营民宿 | 资格外活动。依第73条被判拘禁刑适用第4号第6目,专门从事的即使未受刑罚也可能适用第4号第1目 | 没有活动限制,不产生资格外活动问题 |
| 以经营管理资格经营无许可、未申报的民宿 | 更新时被审查事业合法性 | 不适用 |
另外,与其他犯罪一并处罚、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不论在留资格都会涉及第4号第9目。
以经营管理资格经营民宿,更新会怎样?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以在日本合法经营、管理事业为前提。无许可或未申报经营、超过天数上限经营、不履行委托义务等一旦暴露,在留期间更新(第21条)时,事业的合法性和持续性可能被否定评价。即使刑事上只是罚金或不起诉,这一审查也另行进行。
实务上,被查处后应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研究能否取得旅馆业许可或改为申报经营,能否靠其他业务确保公司收入。停止民宿后,如果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还可能产生在留资格取消问题(第22条之4第1款第6号),因此越早重新制定事业计划,选择越多。
公司职员、留学生、家族滞在人士业余经营,会怎样?
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特定技能在公司上班的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不属于其在留资格的“经营有收入的事业的活动”(第19条第1款第1号)。收取住宿费亲自经营民宿,可能构成资格外活动。违反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第73条),被判拘禁刑适用第4号第6目。
留学、家族滞在人士的概括许可仅限每周28小时以内的活动,并不能使违法经营正当化。另一方面,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没有活动限制,只要有合法的许可或申报,经营民宿本身不产生在留问题。以家人名义申报、实际由别表第一的本人经营的,也会按实际情况评价,需要注意。
对更新、永住申请以及出境、再入境有影响吗?
更新(第21条)、变更(第20条)和永住许可(第22条)审查中会考虑品行是否端正,违反旅馆业法的前科也可能不利。特别是永住申请,容易被看作守法意识的体现。另外,2027年施行的修改法新设的永住者在留资格撤销事由(新第22条之4第1款第9号),其对象罪名不包括旅馆业法和住宅宿泊事业法的违反。
出境、再入境方面,第5条第1款第4号的拒绝入境事由针对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情形,上限6个月的旅馆业法违反本身不会落入其中。刑事程序进行中出境的,请先确认程序状况再作判断。
争取不起诉,律师会做哪些工作?
违法民宿没有特定被害人,辩护重点是细致核实事实,并具体证明违法状态已经消除。律师会核实经营期间、天数、房源数量、申报或许可申请情况、与管理公司及预订平台的关系、本人是经营主体还是仅被借用名义,向检察官提出处理判断所需的情况。
同时,用材料证明停止营业、取消预订、向住客退款、向邻居说明和道歉、理顺与房主或管理组合的关系等再犯防止措施。获得起诉犹予的不起诉处分,就不会留下前科,更新审查时也更容易说明。更多信息请见本所中文常见问答。
向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咨询后如何推进?
民宿案件必须同时预判刑事处理和经营管理更新、资格外活动等入管问题。本所以争取起诉前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并把为保住在留资格而重建事业一并纳入考虑。从首次会见、应对讯问到更新申请,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一贯负责。
本所有专职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和面谈。中国国内的家属或共同出资人也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与我们联系,详情请见本所中文网站。
常见问题
没有做住宅宿泊事业法的申报就经营民宿,适用什么罚则?
住宅宿泊事业法中没有直接处罚未申报经营民宿的规定。没有申报就不属于旅馆业法的例外,因此作为无许可的旅馆业,适用旅馆业法第3条第1款(第10条第1号,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
违反旅馆业法被判罚金,会被遣返吗?
违反旅馆业法不在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之中,无论罚金还是附缓刑的拘禁刑,都不会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定刑上限为6个月,仅凭这一罪也不会适用第4号第9目(超过1年的实刑)。
持经营管理资格经营民宿公司,被查处后更新会怎样?
更新时会审查事业是否合法、能否持续,无许可或未申报经营一旦暴露,很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应在考虑刑事处理前景的同时,尽早研究能否把事业转为合法形态、能否靠其他业务收入维持公司。
我是公司职员,业余把自己的公寓做民宿,有什么问题?
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亲自经营收取住宿费的事业,可能构成资格外活动(第19条第1款)。这是与违反旅馆业法不同、在留资格特有的问题。
公寓管理规约禁止民宿,这也是犯罪吗?
违反管理规约,或未经房东同意转租租赁物(民法第612条),原则上属于民事问题。可能被要求停止、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但其本身并不是刑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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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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