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签证)为何应咨询同一位律师|刑事与入管分开会怎样
2026/09/17
在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刑事处分的内容会直接左右在留资格的结论,因此重要的是把刑事辩护和入管程序交给同一位律师咨询,从被捕后立即以一个方针推进。如果把刑事和入管分别委托,容易出现不考虑对在留影响的刑事方针、遗漏入管程序中可使用的材料、在程序衔接处应对迟缓等问题。
- 是罚金还是拘禁刑、是缓刑还是实刑,决定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
- 即使不起诉,也有像逾期滞留、助长非法就业这样以行为本身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
- 和解书、反省书、担保书等,既是刑事处分中使用的材料,也是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使用的材料。
-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限于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前(入管法第50条第3项)。
在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为什么在留资格会成为问题?
因为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简称入管法)将受到一定刑事处分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违反兴奋剂、大麻等毒品相关法令而受到有罪判决的,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其他犯罪以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标准,被宣告全部缓刑的除外(同号第9目)。以留学或工作类资格等入管法附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因盗窃、伤害、诈骗、伪造文书等一定罪名被处以拘禁刑的,即使附缓刑也构成该事由(同条第4号之2)。
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被判处罚金或附缓刑的判决,在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的审查中也可能作为品行(素行)被考虑。此外,羁押拖长导致失去工作单位或学校,本身也有破坏下次更新基础的次生风险。即使是永住者或日本人配偶者等基于身份的在留资格,只要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程序就会推进。
把刑事和入管分别委托,会发生什么?
容易发生的是,在刑事上看似理想的结果,却导致失去在留这一偏差。例如,以罚金尽快了结案件的判断,在毒品案件中罚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其他罪名中则会在更新审查中作为品行被考虑。同样的处分对在留的意义,会因罪名和在留资格而不同。
- 方针的偏差:刑事辩护方针以不起诉、罚金、缓刑中的哪一个为目标,被与对在留的影响割裂开来决定。
- 材料的遗漏:只有在刑事阶段才容易收集的和解书、家属陈述书,到入管程序时却不在手边。
- 程序的断层:刑事程序结束后转入入管程序,人身拘束可能持续,但此时入管方面的准备尚未开始。
不起诉也有无嫌疑、嫌疑不足、起诉犹豫之分。起诉犹豫是犯了罪但暂缓起诉的判断,可能在在留审查中被考虑。以哪种理由的不起诉为目标,也是应着眼于在留加以研究的问题。
刑事阶段制作的材料,在入管程序中如何使用?
和解书、赔偿被害的记录、反省书、担保书、家属陈述书、工作单位或学校的材料,既是减轻刑事处分的材料,也是说明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所考虑情况的材料。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要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的经过、在留期间及该期间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等。
判决书中记载的量刑理由,也会成为之后程序中说明情况的材料。此外,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人,只有在存在不许可其在留将欠缺人道考虑的特别情况时,才会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能否避免实刑,既是刑事的结论,也会改变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框架。
刑事程序结束后,入管程序如何进行?
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刑事程序结束后会转入入管程序,人身拘束可能持续。程序按照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法务大臣的裁决的顺序进行。对违反审查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请求口头审理(入管法第48条),对其判定有异议的,可以再在3日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同法第49条)。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可以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或已获监理措施决定的人提出(同法第50条第2项),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便不能提出(同条第3项)。监理措施是不予收容、让本人在监理人之下生活的同时推进程序的制度,会附加住所及行动范围的限制等条件(同法第44条之2)。
就刑事和在留咨询同一位律师时,应确认什么?
应确认的是:能否把刑事方针与对在留的影响结合起来说明,能否负责到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入管程序。下表整理了具体的确认方法。
| 应确认的事项 | 为什么重要 | 如何确认 |
|---|---|---|
| 罪名与在留资格组合下的前景 | 同样的处分对在留的影响不同 | 出示在留卡和嫌疑内容,请律师说明各种处分对在留的影响 |
| 从刑事阶段开始制作材料 | 这些材料用于证明在留特别许可的考虑因素 | 询问哪些材料在何时收集 |
| 为解除人身拘束开展的工作 | 羁押拖长会失去工作或学籍,破坏在留基础 | 确认对羁押提出准抗告和请求保释的方针 |
| 入管程序与监理措施的承办 | 刑事程序结束后可能立即转入入管程序 | 确认是否负责到口头审理、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监理措施的请求 |
| 行政诉讼的应对 | 有时需要通过诉讼争议不许可或令书的发出 | 确认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申请的承办范围 |
| 与在留资格申请手续的衔接 | 有时需要申请更新或变更 | 确认申请手续由谁负责、合作方是谁 |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应对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同时处理刑事辩护和入管程序、行政诉讼。代表律师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从刑事程序阶段起就预判对入管程序的影响来承办外国人刑事案件,从会见第一天起同步准备和解书、反省书、监督誓约等保住在留的材料。
刑事处分作出后,本所也处理对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影响的研究、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请的应对、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监理措施的利用,在留资格的申请手续则与合作的行政书士联手办理。事务所有专属中文翻译常驻,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与律师本人沟通。
涉及刑事与在留的案件包括:退去强制处分撤销诉讼一直争议到最高法院,其后获入管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件;因逾期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经过结婚和认领(認知)手续以及刑事审判中的询问,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大麻持有、使用案件中,自首成立在量刑理由中获得评价的缓刑判决等。结果因案而异。
常见问题
判了缓刑,在留资格就安全了吗?
不能说安全。毒品案件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持有附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一定罪名被处以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该事由(同条第4号之2)。即使是普通犯罪,在下次更新在留期间时也可能作为品行被考虑,因此需要考虑到判决后的在留安排。
获不起诉的话,入管程序就不会开始吗?
不再构成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但是,像逾期滞留、助长非法就业这样以行为本身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即使不起诉,入管程序也可能推进。起诉犹豫可能在在留审查中被考虑,因此重要的是结合刑事和入管两方面的前景来应对。
可以只委托律师处理入管程序吗?
可以委托。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处理的范围包括:在留资格更新或变更不许可、在留资格撤销、入管的传唤或违反调查、收容、退去强制程序、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直至针对不许可处分的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申请。刑事案件同时进行时,请一并带上相关记录。
同时委托刑事和入管时,费用如何确定?
根据案件内容、紧急程度、程序阶段等个别报价。这是因为是否需要同时处理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是否进入诉讼,工作量都会不同。委托前会说明工作范围和费用明细,并以委任合同书面确认。
相关页面与咨询方式
咨询采用完全预约制。电话:050-7587-4639(受理时间10:00至19: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微信ID:matsumura1119;也可以通过咨询表单联系。
最后更新:2026年9月17日/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
相关指南:在日本被捕怎么办|外国人刑事案件总指南:72小时、羁押、起诉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 / 家人在日本被捕,如何找能用中文沟通的刑事律师|委托前要确认的7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