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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技能外国人酒驾、无证驾驶被处罚,在留资格会受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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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技能外国人酒驾、无证驾驶被处罚,在留资格会受影响吗?

特定技能外国人酒驾、无证驾驶被处罚,在留资格会受影响吗?

2026/09/10

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属于违反日本道路交通法的犯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犯罪范围之内。因此,特定技能人员因酒驾被判拘禁刑缓刑,仅凭这一点并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不过,如果酒驾造成人身事故,被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自动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第2条)追究,结论就完全相反。另外,对于从事建筑、农业、运输等需要开车的工作的人来说,驾照被吊销或暂停导致无法继续本来的工作,才是在留方面最现实的风险。

核心要点

  • 带酒气驾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即使被判拘禁刑缓刑,也不属于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
  • 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是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第9目),或因事故被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判处拘禁刑。
  • 国际驾照只能在入境后1年内使用,仅凭中国驾照不能在日本开车。
  • 对需要开车的工作而言,驾照被吊销可能引发解雇和撤销在留资格事由(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的问题。

酒驾和无证驾驶分别怎么处罚?

带酒气驾驶(酒后驾驶)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道路交通法第117条之2之2第1项第3号);醉酒状态下驾驶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117条之2第1项第1号)。无证驾驶与酒后驾驶相同,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117条之2之2第1项第1号)。

呼气中每升含酒精0.15毫克以上(血液中每毫升0.3毫克以上)即构成酒后驾驶(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4条之3)。根据2026年7月施行的修改,呼气中每升0.5毫克以上(血液中每毫升1.0毫克以上)的状态,已在条文中明确属于醉酒状态。

受处罚的不只是开车的人。向饮酒者提供车辆、劝酒、明知司机喝了酒还搭乘的,也都会受到处罚(第65条第2项至第4项)。宿舍同伴一起喝酒后由其中一人开车的情形,同乘者也可能被卷入案件。

用本国驾照或国际驾照开车,也算无证驾驶吗?

有可能。持国际驾照等在日本道路上驾驶,仅限于从入境之日起算的1年内(道路交通法第107条之2)。已进行住民登记的人临时回国,在出境后不满3个月内返回日本的,这次入境不计入。也就是说,反复临时回国并不能延长期限,滞在期间超过1年后继续驾驶,就属于无证驾驶(第117条之2之2第1项第1号)。

中国驾照本身在日本不被视为可以驾驶的驾照,需要换领日本驾照。特定技能人员以为"在国内开过车就没问题",开了公司的车,结果在路检中被查出,也有这样的情况。

被查处后,刑事程序怎么进行?

没有发生事故的酒驾、无证驾驶,有时不逮捕,而是在不羁押的状态下侦查。初次酒后驾驶,也有以略式命令判处罚金结案的情况。略式命令只适用于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科料,并以本人同意略式程序为前提。

如果被逮捕,从逮捕起最长23天内决定是否起诉,起诉前没有保释。多次酒驾,或者无证驾驶与酒驾同时存在的,被正式起诉进入庭审、检方求处拘禁刑的可能性会提高。

特定技能人员被判不同的刑罚,是否属于退去强制事由?

只违反道路交通法的,不属于第4号之2。该号列举的是日本刑法的部分章节和部分特别法的犯罪,其中不包括道路交通法。

罪名和刑罚退去强制事由拒绝入境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判罚金不属于不属于
同上,判拘禁刑缓刑不属于(不在第4号之2列举范围内)刑期1年以上的属于
同上,判拘禁刑实刑超过1年的属于第4号第9目刑期1年以上的属于
因酒精导致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2条),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属于第4号之2刑期1年以上的属于

可见,对在留来说,关键在于有没有造成事故,以及发生事故时以什么罪名受罚。

如果酒驾时发生了事故,结论会不同吗?

可能不同。在酒精影响下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开车,造成他人死伤的,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自动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1号),致人受伤的处15年以下拘禁刑,致人死亡的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根据2026年7月施行的修改,呼气中每升含酒精0.5毫克以上的状态,已在条文中明确属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

第2条的犯罪属于第4号之2的列举犯罪,特定技能人员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相比之下,在可能妨碍正常驾驶的状态下开车导致事故的第3条之罪、过失驾驶致死伤罪(第5条)、为逃避酒精检测而采取行动的第4条之罪,都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同样是酒后事故,以哪个罪名起诉,取决于呼气检测数值、驾驶状况和事故情形。

对建筑、农业、运输等需要开车的工作有什么影响?

酒驾除了刑事处分,还会受到吊销或暂停驾照的行政处分。像汽车运输业领域那样以驾驶本身为工作内容的自不必说,即使只是开车去工地或在农活中使用车辆,失去驾照也可能无法从事本来的工作。

如果所属机关因此终止特定技能雇用合同,所属机关和本人都要向入管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1项第1号、第19条之16第2号)。到下一家公司工作需要取得变更在留资格许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本来的活动,可能构成撤销在留资格的事由(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

用公司车辆酒驾时,如果使用者命令或默许了醉酒驾驶,使用者一方也会受到处罚(道路交通法第75条第1项第3号、第117条之2第2项第1号)。公司通常也希望准确了解事实,因此应通过辩护人整理向公司说明的范围和时机。

对更新在留期间和临时回国后再入境有影响吗?

更新在留期间(入管法第21条)和变更在留资格(第20条)时会考虑品行是否良好,即使只是罚金,也可能被视为不利因素。转为特定技能2号以及将来申请永住许可(第22条)时,交通犯罪的前科也在审查范围内。

反复酒驾或无证驾驶,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持再入国许可出境等情形有准许入境的特例(第5条之2),但属于个案判断。收到这类判决的人,请在临时回国之前咨询律师。

为了减轻处分,辩护人会做什么?

酒驾、无证驾驶没有被害人,无法通过和解来减轻处分。因此,辩护工作的重点在于根据事实和证据找出应当争辩的问题,并切实建立不再开车的环境。

可以争辩的问题包括:呼气检测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确实是本人在驾驶、本人对驾照效力或国际驾照有效期的认识如何等。同时,把处理车辆、保管钥匙、改善饮酒习惯、所属机关承诺调离驾驶岗位并加强监督等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向检察官和法院提出,争取以略式程序处理或宣告缓刑。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即使是交通案件,本所也从起诉前阶段开始,以不起诉处分或以略式程序罚金结案为目标开展辩护。酒驾本身虽不属于第4号之2,但刑期和前科内容仍可能影响更新和再入境,因此本所把刑事程序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

松村大介律师从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全程亲自负责;外国人案件专职中文翻译陪同会见,用当事人自己的语言了解情况。如何向所属机关说明,也可以一起商量。在中国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与我们联系。更多问答请参阅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也可访问本所中文网站

常见问题

酒后驾驶被判罚金,特定技能在留资格会被撤销吗?

酒后驾驶(带酒气驾驶)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犯罪,判罚金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法律上也没有因罚金而撤销在留资格的规定。但下次更新在留期间时,可能作为品行问题被考虑。

来日本已经一年多,一直用本国的国际驾照开车,有问题吗?

国际驾照在日本原则上只能在入境之日起1年内使用。滞在期间超过1年后继续驾驶的,属于道路交通法第117条之2之2第1项第1号的无证驾驶,需要取得日本驾照。

我有中国驾照,可以在日本开车吗?

仅凭中国驾照不能在日本道路上驾驶,需要先换领日本驾照。换领之前开车的,将作为无证驾驶受到处罚。

酒驾被判拘禁刑缓刑,会被退去强制吗?

违反道路交通法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即使被判拘禁刑缓刑,也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是超过1年的实刑(第4号第9目)。但刑期在1年以上的,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需要注意。

用公司的车酒驾,公司也要承担责任吗?

车辆使用者命令或默许员工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的,使用者一方也会受到处罚(道路交通法第75条第1项第3号、第117条之2第2项第1号)。具体处理取决于公司对情况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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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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