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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按刑罚种类与在留资格对照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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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按刑罚种类与在留资格对照的一览表

在日本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按刑罚种类与在留资格对照的一览表

2026/09/05

在日本刑事案件结束之后,当事人与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只有一个:还能不能继续留在日本,以后还能不能再来。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结论由刑罚种类、罪名与在留资格三者的组合决定。同样是缓刑判决,毒品案件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而永住者的盗窃案件则并不构成。本文把这三个轴做成对照表,逐一说明。

核心要点

  • 在留资格分为以活动为依据的别表第一与以身份地位为依据的别表第二,这一区别对结论影响最大。
  • 刑罚分为不起诉、罚金、全部缓刑、一部缓刑与实刑五类,各号要求的刑罚轻重并不相同。
  • 毒品犯罪只要受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罚金与缓刑同样构成,且不问在留资格种类。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列举罪名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可能因在留期间更新不获许可而失去在留资格。

为什么要先区分别表第一与别表第二

结论:因为有一类退去强制事由只适用于别表第一。弄错这一点,结论会完全相反。

别表第一是以在日本从事的活动为依据的在留资格,包括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技能、企业内转勤、高度专门职、技能实习、特定技能、兴行、留学、家族滞在、短期滞在、特定活动等。别表第二是以身份或者地位为依据的在留资格,只有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四种。特别永住者依入管特例法另有地位,须单独考虑。

依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外国人统计》,2025年12月末中国籍在留者为930,428人,按国籍居第1位(22.6%),其中永住者357,565人。别表第二与特别永住者合计438,601人,约占47.1%;换言之,约52.9%的人属于别表第一,须承担下述第4号之2的风险。

刑罚应当分成哪几类

结论:分为不起诉、罚金、全部缓刑、一部缓刑、实刑五类。日本自2025年6月起将原有的惩役与禁锢统一为拘禁刑,以下均以拘禁刑表述。

刑罚种类有无有罪判决入管法上的意义
不起诉以受刑罚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均不成立
罚金有(非拘禁刑)毒品案件构成;其他原则上不构成
全部缓刑超过1年实刑的事由设有但书予以排除;毒品与第4号之2仍构成
一部缓刑以实际执行的部分是否超过1年判断
实刑超过1年即构成,且适用于全部在留资格

为便于对照,本文将第24条第4号之下按假名排列的各目,称为第几目:非法滞留为第2目,毒品为第8目,超过1年的实刑为第9目。

盗窃、诈骗、伤害等案件会怎样

结论:按在留资格分为两种结果。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被判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持别表第二者则须超过1年的实刑才构成。

刑罚种类别表第一(就劳、留学、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二(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特别永住者
不起诉不构成不构成不构成
罚金不构成(但更新审查中不利)不构成不构成
全部缓刑构成(第4号之2)不构成不构成
实刑1年以下构成(第4号之2)不构成(但更新极为困难)不构成
实刑超过1年构成(第9目、第4号之2)构成(第9目)不构成

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罪名,包括侵入住居,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与印章,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与人口买卖,盗窃与抢劫,诈骗与恐吓,赃物相关犯罪等,并包括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未被列举的罪名,例如过失驾驶致死伤或者不同意猥亵,不直接构成该号,但在更新审查中同样不利,若为超过1年的实刑则构成第9目。

毒品案件会怎样

结论:毒品是最危险的类型。只要受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问刑罚轻重,也不问在留资格种类,永住者同样适用。

刑罚种类别表第一别表第二与永住者特别永住者
不起诉不构成不构成不构成
罚金构成(第8目)构成(第8目)不构成
缓刑构成(第8目)构成(第8目)不构成
实刑构成(第8目)构成(第8目)不构成

适用的法律包括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取缔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以及刑法第2编第14章。大麻自2024年12月12日起被作为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上的麻药规制,新设使用罪(同法第66条之2,7年以下拘禁刑),单纯持有亦为7年以下拘禁刑。

此外,简易出国手续即出国命令(同法第24条之3),以不构成第4号第3目至最后一目中任何一项为要件,因此毒品事由者无法使用。就再入境而言,因日本或者外国的毒品相关法令而受刑罚者,依第5条第1款第5项被拒绝上陆,而该事由没有期限,此后再入境只能依第12条第1款取得上陆特别许可。

入管法违反与非法就劳助长会怎样

结论:这一领域存在不以刑罚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也就是只要事实存在即构成,与是否被刑事处罚无关。

条款对象与刑罚的关系
第24条第3号之4使其他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等行为不要求刑事处罚,有该行为即构成
第4号第1目明显被认定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者不要求刑罚
第4号第2目超过在留期间残留者,即非法滞留不要求刑罚
第4号第6目因入管法第73条之罪或者外国人登录相关法令违反须拘禁刑以上,缓刑者除外

即使取得不起诉,入管程序仍可能继续,原因就在于此。相关说明见非法滞留与非法就劳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就安全了吗

结论:并非如此。失去在留资格还有第二条路径,即在留期间更新或者在留资格变更不获许可,期限届满后失去在留资格。

更新与变更的审查会考虑素行是否善良,罚金前科或者未被第4号之2列举之罪的缓刑判决,在此都属于不利事情。这是别表第一这类有期限在留资格特有的风险,不需要更新的永住者不会经由这条路径失去资格。另外,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是与刑罚不同的制度,依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2025年取消件数为1,446件,创历史新高。

实际被强制遣返的都是哪些人

结论:就人数而言,因刑事案件被遣返的是少数。依《出入国管理统计》,2025年按单一事由统计的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为7,722人,其中非法滞留5,778人,毒品86人,超过1年的实刑41人,特定犯罪49人。

但按国籍看则有差异。中国籍的发付686人中,超过1年实刑这一事由为单独11人加上与非法滞留并列的36人,合计47人,占6.9%,约为越南2.3%的3倍。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实刑判决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应当看得比其他国籍更重。

另一方面,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仍有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2025年的许可为1,030人(审查阶段824人、口头审理29人、异议申出177人)。2023年修法后申请程序已被法定化(第50条第2款),考虑要素被明文列举(同条第5款),不许可时须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同条第10款)。但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能再申请(同条第3款),且是否许可完全取决于个别事情,无法事前保证。详见强制遣返与在留特别许可

常见问题

判了缓刑就可以继续留在日本吗

一半正确。以超过1年实刑为要件的第9目设有但书,全部缓刑者被排除在外。但毒品的第8目与别表第一者的第4号之2,缓刑同样构成。首先要确认自己的在留资格属于哪一个别表。

被强制遣返之后还能再来日本吗

被强制遣返而出国者,原则上自出国之日起5年内不得入境;曾被遣返过而再次被遣返的,为10年。期限经过后,该事由即消灭。但因毒品相关法令受刑罚者的入境拒绝没有期限,此后只能依上陆特别许可入境。

永住者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会。超过1年的实刑与毒品的有罪判决,对永住者同样适用;不适用的是仅以别表第一为对象的第4号之2。特别永住者依入管特例法第22条,退去强制事由被限定于内乱、外患等极为例外的情形。

一部缓刑怎么判断

以实际执行的部分是否超过1年判断,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不构成第9目。但毒品案件与此无关,仍构成第8目。

不起诉或者罚金会影响以后的签证吗

不起诉不是有罪判决,不产生以受刑罚为要件的上陆拒绝事由。罚金在毒品案件中构成第8目,其他罪名则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在更新审查中会作为不利事情被考虑。相关问答见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中文说明见中文页面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会因罪名细节、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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