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是什么|日本保释的条件、保证金及与中国取保候审的区别(日本律师解说)
2026/09/19
保释,是指对起诉后被勾留(羁押)的被告人,以缴纳保证金为条件停止勾留的执行、解除人身拘束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88条以下)
- 只有起诉后才能请求,侦查阶段没有保释
- 不符合法定除外事由的,法院应当准许保释
- 符合除外事由时,法院仍可以依职权裁量准许
- 没有逃亡或违反条件的,保证金在程序结束后退还
- 与中国的取保候审在适用阶段、决定机关和担保方式上都不同
保释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请求?
起诉之后才可以请求,起诉当天即可提出。请求人可以是被告人本人、辩护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刑事诉讼法第88条)。
日本在侦查阶段没有保释制度。被逮捕后到决定是否起诉的期间,通常最长23天,这期间能用的手段只有对勾留裁判的准抗告、请求撤销勾留、申请停止执行勾留等。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在规定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勾留权限时,也明确把保释排除在外。
保释有哪几种?
有权利保释、裁量保释和义务保释3种,原则是权利保释:只要不符合法定的除外事由,法院就应当准许。
| 种类 | 依据 | 判断框架 |
|---|---|---|
| 权利保释 |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 没有除外事由的,应当准许 |
| 裁量保释 | 同法第90条 | 比较逃亡、毁灭罪证的可能程度与持续拘束给被告人造成的不利 |
| 义务保释 | 同法第91条 | 勾留的拘禁不当地过长时,应当撤销勾留或准许保释 |
什么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保释?
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了6项除外事由,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就不能作为权利要求保释。
- 第1号:所犯之罪相当于死刑、无期或短期1年以上的拘禁刑
- 第2号:以前曾因相当于死刑、无期或长期超过10年拘禁刑的罪被宣告有罪
- 第3号:常习性地实施了相当于长期3年以上拘禁刑的罪
- 第4号:有相当理由怀疑会毁灭罪证
- 第5号:有相当理由怀疑会加害被害人或其他了解案情的人及其亲属,或者使其畏惧
- 第6号:被告人的姓名或住所不明
实务中争议最多的是第4号。是否可能毁灭罪证,应当具体检讨对象证据、方法和实效性,仅以否认犯罪为由就认定抽象的可能,是不妥当的。外国人的案件中,第6号的住所问题也常被提出。
裁量保释会考虑哪些情况?
法院比较逃亡或毁灭罪证的可能程度,与继续拘束给被告人带来的健康上、经济上、社会生活上以及防御准备上的不利程度,认为适当时准许保释(刑事诉讼法第90条)。
需要治疗、继续羁押就会失去工作、案卷材料多需要花时间与律师商量等,都可以在这一框架中主张。对于在日本经营公司的人来说,公司无人管理造成的损失,也属于经济上、社会生活上的不利。
保证金要多少?会退还吗?
金额由法院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证据的证明力、被告人的性格和资产,定为足以保证被告人出庭的相当数额(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项)。一般案件多为数百万日元,被害金额大或者被告人资产多的,会更高。
保证金可以由被告人以外的人缴纳,法院也可以准许用有价证券或第三人出具的保证书代替(第94条)。未缴纳保证金之前,保释决定不能执行,本人不会被释放。
没有逃亡、无故不出庭或违反条件的,保证金在程序结束后退还。有违反时,保释会被撤销,保证金可能被全部或部分没收(第96条)。被宣告拘禁刑以上的实刑判决时,保释失去效力(第343条),如果没有重新获准保释,当天就会被收押。
保释会附带哪些条件?
核心是限制住所和禁止接触被害人及相关人员(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项)。必须居住在作为限制住所申报的地点,旅行、搬家需要法院许可。
法院还可以附加“未经许可不得在指定期间以上离开住所”的条件,违反该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回到住所的,本身构成犯罪,可处2年以下拘禁刑(第93条第4项、第95条之3)。此外,法院可以命令被告人定期报告住所、工作等生活情况(第95条之4),也可以经本人同意选任监督者,由其负责确保被告人出庭(第98条之4)。身元担保人的作用比以往更重。
保释请求被驳回后怎么办?
可以提出不服申请,也可以在补充材料后再次请求保释。
第1次公审期日之前,保释由法官决定,对驳回的裁判可以提出准抗告(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429条第1项第2号);此后由法院决定,可以提出抗告(第420条第2项)。不过,不服申请只是对同一材料重新判断,更有效的往往是找出被驳回的理由并补充材料:重新安排居住地点、增加身元担保人、调整保证金数额,或者等到证人询问结束、罪证毁灭的顾虑减少后再次请求。法律上没有限制请求保释的次数。
日本的保释与中国的取保候审有什么不同?
最大的区别是,日本的保释只能在起诉后使用。中国的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就可以适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家属如果按照中国的经验,以为在侦查期间就能办理“取保”,很容易错过准备的时机。
| 项目 | 日本的保释 | 中国的取保候审 |
|---|---|---|
| 可以使用的阶段 | 仅限起诉后 | 侦查阶段即可适用 |
| 决定机关 | 法院(法官)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 担保方式 | 原则上缴纳保证金,可用保证书代替 | 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68条) |
| 期间 | 被宣告实刑判决时失效 |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79条) |
| 主要条件 | 限制住所、禁止接触相关人员 |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及时到案(第71条) |
| 是否以权利形式规定 | 有权利保释,无除外事由即应准许 | 由决定机关判断是否适用 |
另外,从中国汇款筹措保证金需要时间,最好在起诉前就开始准备。
外国人为什么较难获得保释?应如何准备?
主要是因为住所不稳定、容易被怀疑会出境逃亡。第89条第6号把住所不明列为除外事由,住所不稳定在裁量保释中也是不利因素。羁押期间离职,往往随之失去宿舍,在留资格的基础也会动摇,于是更容易被怀疑逃亡,形成恶性循环。
准备的基本是:确定释放后的居住地点并以租房合同等加以证明,由亲属或雇主出具身元担保书并具体写明如何监督。此外,可以提出由辩护人保管护照和在留卡、准备保证金、证明可以继续工作、安排翻译等。被判处拘禁刑实刑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出境(第342条之2),在此之前的保释期间也不能随意回国。
与入管程序的关系也不能忽视。已经失去在留资格的人,即使获准保释,也可能在释放的同时转入入管程序而被收容;视情况,也有可能获得监理措施。刑事和入管两方面需要同时准备。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松村大介律师同时处理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并有专职中文翻译常驻,可以用中文商量保释和在留的问题。
常见问题
被逮捕后可以马上请求保释吗?
不可以。保释是针对起诉后的被告人的制度,侦查阶段没有相应的制度。这一时期可以采取的手段是对勾留裁判的准抗告、请求撤销勾留等。为了能在起诉当天请求保释,最好提前准备好住所和身元担保人的材料。
否认犯罪就不能获得保释吗?
否认本身不是除外事由。不过,是否有相当理由怀疑其毁灭罪证,容易成为问题。需要具体说明证据已经收集完毕、附加禁止接触相关人员等条件就足以防止毁灭罪证,再提出请求。条件的设计往往影响结果。
保证金可以由别人代付吗?可以从中国汇款吗?
可以由被告人以外的亲属或朋友缴纳。从中国汇款到账需要时间,还要考虑外汇管理方面的手续,最好尽早准备。法院也可以准许用第三人出具的保证书代替保证金。缴纳完成之前不会释放。
保释期间可以回中国吗?
不可以。居住在限制住所是保释的条件,旅行和搬家都需要法院许可。擅自出境的,保释会被撤销,保证金会被没收,还会被当作逃亡处理。确有不得已的情况时,务必事先通过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许可。
获得保释后,就不会被入管收容了吗?
不一定。已经失去在留资格的,可能在释放的同时转入入管程序而被收容。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是分别进行的,需要在准备保释的同时,确认在留资格的状况和退去强制程序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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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9月19日/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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