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在日本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会被遣返吗|过失驾驶与危险驾驶的区别
2026/09/10
留学生在日本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以什么罪名处罚,会让在留方面的结论完全相反。一般疏忽导致的过失驾驶致伤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而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被列入其中,被判拘禁刑的,即使附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此外,是否伴有肇事逃逸(违反救护义务),是骑自行车还是电动滑板车,适用的条文也各不相同。本文先用表格说明各罪名对在留的影响,再介绍与学业和回国计划的关系。
核心要点
- 过失驾驶致死伤罪(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5条)、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3条)和违反救护义务,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
-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2条)以及无证危险驾驶致伤的加重(第6条第1款)在列举范围内,被判拘禁刑即使附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自行车不属于该法所称的“汽车”,自行车事故按刑法的过失伤害之罪等处理。
- 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附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可能影响回国后再来日本。
发生人身事故,会被追究什么罪?
因疏忽驾驶上必要的注意而致人死伤的,构成过失驾驶致死伤罪,处7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5条);伤害较轻时,可根据情节免除刑罚(同条但书)。
在酒精影响下难以正常驾驶、以难以控制的高速行驶等情形,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致伤的处15年以下拘禁刑,致死的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第2条)。在酒精影响下可能妨碍正常驾驶的状态下开车,结果陷入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而致人受伤的,处12年以下拘禁刑(第3条)。
事故后不救护伤者就离开现场的,属于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救护义务,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死伤由本人驾驶造成的,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72条第1款、第117条)。
哪些罪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的罪中,列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只有第2条(危险驾驶致死伤)和第6条第1款。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留学生因这些罪被判拘禁刑的,即使附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罪名 | 是否列入第4号之2 | 拘禁刑附缓刑 | 超过1年实刑 |
|---|---|---|---|
| 过失驾驶致死伤(第5条) | 否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构成第4号第9目 |
| 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第3条) | 否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第9目 |
| 危险驾驶致死伤(第2条) | 是 | 构成第4号之2 | 构成第4号之2和第4号第9目 |
| 危险驾驶致伤并无证驾驶(第6条第1款) | 是 | 构成第4号之2 | 构成第4号之2和第4号第9目 |
| 过失驾驶致死伤并无证驾驶(第6条第4款) | 否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第9目 |
| 违反救护义务(道路交通法第117条) | 否 | 不构成 | 构成第4号第9目 |
无论哪种罪名,只判罚金就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2条)没有罚金刑,因此是以该罪起诉,还是停留在过失驾驶致伤罪,对在留影响极大。在检察官选择罪名的阶段,准确争辩事故时的车速和饮酒程度十分重要。
骑自行车或电动滑板车撞伤人,会怎样处理?
自行车不属于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所称的“汽车”,不成立该法的罪。该法把“汽车”定义为道路交通法上的汽车和原动机付自行车(第1条第1款),不包括自行车。自行车事故适用刑法的过失伤害罪(第209条,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须告诉才处理)或重大过失致死伤罪(第211条后段,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这些属于刑法第28章之罪,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
另一方面,多数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交通法上属于原动机付自行车,包括在该法的“汽车”之内,适用过失驾驶致伤罪等。骑自行车肇事后离开现场的,适用道路交通法第117条之5第1号(1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而不是第117条。
事故后,逮捕和处理如何进行?
有时在现场被逮捕,有时以在宅方式接受调查。被逮捕的,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72小时内申请羁押,羁押延长的话最长23天内决定起诉与否(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起诉前没有保释。
交通事故中,现场勘验、行车记录仪影像和车辆损坏情况,是判断有无过失及过失程度的核心证据。讯问时本人享有沉默权(宪法第38条第1款),也可以要求通知中国领事机关(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
构成肇事逃逸,会有什么变化?
违反救护义务本身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但处理结果可能明显加重。过失驾驶致伤罪与违反救护义务一并起诉的,视事故后果和逃离经过,可能面临实刑判决,超过1年实刑的就构成第4号第9目的退去强制事由。
如果主张没有意识到撞了人,争点在于是否认识到发生了事故。律师会根据车辆损坏、撞击声、行驶路线等客观事实仔细分析。已经意识到却离开了现场的,及早到案可能在处理时被考虑。
对学业和续签有什么影响?
即使判决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和毕业后的在留资格变更(第20条)也会考虑品行,前科可能不利。因羁押或住院持续缺课、被退学后不在学状态持续3个月以上的,还会涉及取消在留资格(第22条之4第1款第6号)。
送外卖等打工期间发生的事故,还会被确认是否在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内工作、是否遵守每周28小时的上限。
有回国计划时要注意什么?
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附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4号),回国后再来日本时可能成为问题。持再入境许可出境等情形虽有例外余地(第5条之2),但并无保证。
侦查或审判期间出境同样受限:因法定刑最高3年以上拘禁刑之罪被追诉的,出境确认可能被保留(第25条之2);被宣告拘禁刑以上判决的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出境(刑事诉讼法第342条之2)。对被害人的赔偿尚未解决就回国,也会失去和解的机会。
如何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
对被害人的赔偿和谅解,是左右处理结果的重要因素。加入任意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但在刑事程序中,还要看本人的道歉、探望以及保险以外部分的补偿等,被害人的处罚意愿是否已经缓和。取得谅解后,起诉犹豫(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可能性会提高。
对是否存在过失本身有疑问的事故,律师会研究行车记录仪影像、信号情况、被害人一方的动作等,依据事实和证据争辩。具体说明案件属于过失驾驶而非危险驾驶,也是守住在留的重要辩护工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应对?
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中,罪名相差一个,在留结果就可能不同。本所以争取起诉前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即使无法避免起诉,也会着眼于以何种罪名处理来安排辩护。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体处理。
松村大介律师从第一次会见到判决后的在留手续,全程亲自负责。本所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帮助当事人用自己的话准确说明事故经过。中国国内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联系本所。更多信息请见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中文页面和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
常见问题
因过失驾驶致伤罪被判缓刑,留学签证会被取消吗?
过失驾驶致伤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被判拘禁刑附缓刑也不构成该号的退去强制事由,也没有仅因判决就取消在留资格的规定。但续签时会考虑品行,刑期1年以上的还属于拒绝入境事由。
送外卖打工时骑小型摩托车出了事故,在留方面有什么特别问题?
除刑事责任外,入管可能确认该打工是否在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内、是否超过每周28小时的上限。如果大幅超时,可能在事故之外另生问题,建议整理好出勤记录后咨询辩护人。
对方伤势较轻的话,有可能不受处罚吗?
过失驾驶致伤罪规定,伤害较轻时可以根据情节免除刑罚(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5条但书)。实务中,也会根据是否赔偿、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作出起诉犹豫的决定。
事故后因为害怕离开了现场,现在该怎么办?
这可能构成违反救护义务或报告义务。建议与辩护人商量后,尽早考虑向警察自首到案。到案的经过,在决定处理结果和是否羁押时可能被考虑。
19岁的留学生因危险驾驶致死罪被调查,会按少年案件处理吗?
未满20岁会移送家庭裁判所,但18岁、19岁的特定少年所犯法定刑最低1年以上拘禁刑之罪的案件,原则上要退回检察官(少年法第62条第2款)。危险驾驶致死罪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转为刑事审判的可能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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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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