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签证在日本开车撞伤人,过失驾驶、危险驾驶、肇事逃逸对在留的影响
2026/09/10
开车撞伤人时可能涉及的罪名中,过失驾驶致伤罪、准危险驾驶致伤罪、违反救护义务(肇事逃逸)都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相反,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汽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第2条)和无证加重(同法第6条第1项)属于列举罪,持经营管理签证的人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也就是说,同一起事故,按哪个罪名起诉,在留结果可能天差地别。本文面向经常开公司车的老板,以及员工在工作中出了事故的公司,按刑事程序、在留资格、公司责任的顺序说明。
核心要点
- 过失驾驶致死伤(第5条)、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第3条)、违反救护义务,判拘禁刑缓刑的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危险驾驶致死伤(第2条)和同法第6条第1项属于列举罪,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不论哪个罪名,超过1年实刑都涉及第4号第9目,1年以上拘禁刑都涉及上陆拒否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
- 公司车辆的事故,还同时涉及公司的民事责任(雇主责任、运行供用者责任)。
交通肇事致人伤亡,会构成什么罪、怎么判?
罪名按驾驶情形分层次。因不注意前方等过失造成事故的,构成过失驾驶致死伤罪(汽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第5条),处7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伤势轻微的,可以根据情节免除刑罚。
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处于可能妨碍正常驾驶的状态开车,结果陷入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并致人受伤的,构成准危险驾驶致伤罪(第3条),处12年以下拘禁刑。一开始就在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行驶,或以难以控制的高速行驶、恶意逼车、故意闯红灯等,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2条),致伤处15年以下拘禁刑,致死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2026年7月21日施行的修改,在第2条中增加了呼气中每升0.5毫克以上酒精、超出最高限速一定幅度等以数值界定的类型(修改前的行为适用原规定)。
事故后不救护伤者就离开的,还要加上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救护义务(第117条),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伤亡是由本人驾驶引起的,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罪名和刑罚怎样组合,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第一个分界点,是否因第4号之2列举的罪被判处拘禁刑。不属于列举罪的,只有被判超过1年实刑时(第4号第9目)才涉及退去强制。
| 罪名 | 罚金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超过1年实刑 |
|---|---|---|---|
| 过失驾驶致死伤(第5条) | 不属于 | 不属于 | 属于第4号第9目 |
| 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第3条) | 无罚金刑 | 不属于 | 属于第4号第9目 |
| 违反救护义务(道路交通法第117条) | 不属于 | 不属于 | 属于第4号第9目 |
| 危险驾驶致死伤(第2条) | 无罚金刑 | 属于第4号之2 | 属于第4号之2及第4号第9目 |
| 无证加重中的第6条第1项 | 无罚金刑 | 属于第4号之2 | 属于第4号之2及第4号第9目 |
无证驾驶下的过失驾驶致伤(第6条第4项)和准危险驾驶(同条第2项),与第6条第1项不同,并未列入。同样是“无证加重”,结论因项而异。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仍有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余地。
判罚金或缓刑后,更新和取消还需要担心吗?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要考虑品行,即使是过失事故,前科也可能成为不利情节。不过,过失犯与故意犯罪的评价方式可能不同,如果能具体说明已经尽力赔偿和道歉、改进了驾驶习惯,说明的空间会更大。
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并不是以受过刑罚本身为理由的制度。但因羁押或服刑连续3个月以上无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可能适用该条第1项第6号。
什么情况下会被逮捕?
过失事故中当场救护并报警、身份稳定的,在家接受调查的情况也不少。但肇事逃逸、酒后肇事、致人死亡的事故可能被逮捕,此时到决定起诉与否最长可能羁押23天(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日本起诉前没有保释,也没有“取保候审”。
即使在家接受调查,因过失驾驶致伤罪这类法定最高刑3年以上拘禁刑的罪被起诉的,出境确认可能因相关机关的通知被保留(入管法第25条之2)。侦查期间有海外出差计划的,请事先与辩护人商量。
作为经营者,公司会承担哪些责任?
刑事责任原则上由驾驶人本人承担。民事赔偿方面,员工在工作中造成事故的,公司可能承担雇主责任(民法第715条);作为为自己运行汽车的人,还可能承担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的责任。
老板本人开公司车肇事的,也会牵涉公司保险和责任关系。把刑事处分的前景、保险公司的赔偿、对客户的说明分开处理,对维护公司信誉也很重要。另外,被判实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不能担任股份公司董事(公司法第331条第1项第4号,缓刑期间的人除外)。
对出国和再入境有什么影响?
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刑期也可能在1年以上,出境后再入境时可能被拒绝。持有再入国许可等情况下存在特例(第5条之2)的余地,但事先确认必不可少。被宣告拘禁刑判决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出境(刑事诉讼法第342条之2)。
为了争取不起诉或只判罚金,律师会做哪些工作?
过失驾驶致伤案件中,对被害人的道歉、赔偿以及取得谅解,对处分结果影响很大。任意保险的赔偿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律师会尽早提出道歉,争取被害人出具不希望处罚的谅解书。伤势较轻、赔偿有着落的,向检察官提交请求起诉犹予的意见书。
有时罪名本身就是争议焦点。即使以危险驾驶致伤罪移送检察官,律师也会分析酒精影响程度、车速和驾驶情形方面的证据,确认是否有主张仅构成过失驾驶致伤罪的余地。既然在留结果因罪名而异,这项工作的意义不亚于争取轻判。中文信息另见常见问答。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处理交通肇事案件?
本所以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难以实现时,也力求把罪名和刑罚控制在不影响在留的范围内。刑事处分与在留手续不分开处理,作为同一个案件向您说明前景。
- 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从事故后的会见、讯问建议到更新申请全程跟进。
- 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和面谈,用当事人的语言准确整理事故经过。
- 与保险公司、公司负责人之间的联络,也可以从辩护人的角度协助梳理。
- 中国国内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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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以过失驾驶致伤罪被判罚金,签证会怎样?
过失驾驶致伤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只判罚金的,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更新在留期间时可能作为品行因素之一被考虑,但可以连同事故后的处理、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一起说明。
以危险驾驶致伤罪被判缓刑,会怎样?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汽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第2条)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经营管理签证持有人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是过失驾驶致伤还是危险驾驶致伤,罪名的不同直接决定在留结果。
撞人后离开了现场,肇事逃逸是退去强制事由吗?
违反救护义务(道路交通法第117条)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判拘禁刑缓刑的,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通常会与过失驾驶致伤罪一并处罚,刑罚容易加重;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构成第4号第9目,刑期1年以上的还涉及上陆拒否事由。
员工开公司车出了事故,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事上,公司可能承担雇主责任(民法第715条),以及作为汽车运行供用者的责任(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刑事责任原则上由驾驶的员工本人承担,但如果存在默许酒驾等情况,雇主本人也可能受到处罚。
保险公司在处理和解,还需要另外请刑事辩护律师吗?
很有必要。保险公司的和解以结清损害赔偿为目的,通常不包括取得被害人“不希望处罚”的谅解。为了赶在检察官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由辩护人同时推进道歉和请求出具谅解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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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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