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签证在日本偷东西被抓,判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2026/09/10
在商店顺手拿东西(日语称“万引”)等盗窃行为,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罪(刑法第2编第36章)。因此,持别表第一“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宣告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只判罚金的,则不属于该项。
哪怕商品只值几百日元、只是一时糊涂,判拘禁刑还是罚金,在留结局也会截然不同。对老板来说,如果涉及公司财物或客户的材料,是盗窃还是业务上侵占,在留后果也不一样。下面依次说明为什么起诉前的应对特别关键。
核心要点
- 盗窃罪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经营管理签证持有人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只判罚金或获得不起诉的,不构成该项退去强制事由。
- 在业务上保管的公司财物被据为己有的,涉及业务上侵占罪(第38章),不在该项列举范围内。
- 被抓时使用暴力的,构成事后抢劫或抢劫致伤,刑罚和对在留的影响都会大幅加重。
顺手牵羊、拿走东西,会构成什么罪?
窃取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35条),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未遂也要处罚(第243条)。除了在商店偷拿商品,从其他公司仓库或工地拿走材料、拿走别人遗忘的物品等,根据情况也可能构成盗窃罪(已脱离占有的物品,则涉及遗失物等侵占罪〔第254条〕)。
惯常反复盗窃的,可能适用盗犯等防止法中的常习累犯盗窃等,规定了3年以上有期拘禁刑的重刑,该法的罪也列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中。
盗窃罪处分不同,在留结果有什么差别?
分界线在于“是否被判处拘禁刑”。是否缓刑,不影响是否属于第4号之2。
| 处分或判决 | 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 | 上陆拒否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 |
|---|---|---|
| 不起诉(起诉犹予、嫌疑不充分等) | 不属于 | 不属于 |
| 罚金(含略式命令) | 不属于 | 不属于 |
| 不满1年拘禁刑,全部缓刑 | 属于第4号之2 | 不属于 |
| 1年以上拘禁刑,全部缓刑 | 属于第4号之2 | 属于 |
| 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 | 属于第4号之2及第4号第9目 | 属于 |
| (对比)业务上侵占判拘禁刑全部缓刑 | 不属于(未列举) | 刑期1年以上的属于 |
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可以在退去强制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公司经营实绩、家庭情况、被害恢复程度等都会被考虑,但前景因案而异。
拿走公司的东西,盗窃和业务上侵占怎么区分?
关键看物品由谁占有。作为经营者自己在业务上管理的公司财物被据为己有的,涉及业务上侵占罪(刑法第253条,10年以下拘禁刑);拿走共同经营者、其他部门或客户管理的物品的,可能构成盗窃罪。
业务上侵占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38章,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法定刑上限相同,在留后果却不同。不过,适用哪个罪名由事实决定,并不能挑选对自己有利的罪名。为了避免在讯问中对占有和权限作出不准确的说明,应先与辩护人整理好事实再接受讯问。
对更新审查和在留资格取消有影响吗?
即使只判罚金,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也要考虑品行,盗窃前科可能成为不利情节。经营管理的更新还要审查事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2025年10月16日基准修改施行后,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布,已在日本的人申请更新,在2028年10月16日之前的过渡措置期间会结合经营状况等判断;如果案件动摇了公司经营,也需要对此作出说明。
另外,因羁押或庭审连续3个月以上无法从事经营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羁押期间的业务如何交给董事或员工,需要尽早决定。被判实刑的,在执行完毕前不能担任股份公司董事(公司法第331条第1项第4号),这一点也要注意。
被逮捕后,多久会作出处分?
从逮捕到决定起诉与否,最长23天: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72小时内申请羁押,羁押10天、最多再延长10天(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日本起诉前没有保释,也没有“取保候审”,必须在这段时间内完成和解和提交意见书。
偷拿金额较小、身份稳定的,也可能不被逮捕、在家接受调查。这时检察官可能提出适用略式命令处罚金。罚金虽然不属于第4号之2,但在仍有可能不起诉的阶段,不要轻易同意,请先与辩护人确认前景后再决定。
有出差或回国计划的,要注意什么?
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出境后再入境时可能被拒绝。持有再入国许可等情况下存在特例(第5条之2)的余地,但凭“视为再入国许可”出境要慎重判断。
盗窃罪属于法定最高刑3年以上拘禁刑的罪,被起诉期间或已签发逮捕令时,出境确认可能被保留(入管法第25条之2)。被宣告拘禁刑判决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出境(刑事诉讼法第342条之2)。
为了争取不起诉,律师会做哪些工作?
最重要的是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并达成和解。赔偿后取得对方不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起诉犹予的可能性就会提高。商店因内部方针不接受和解的,也会把主动提出赔偿的过程记录、赎罪捐款、防止再犯措施等材料提交给检察官。
如果反复偷窃的背后疑似有偷窃癖等问题,开始在专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也是有意义的情节。另一方面,如果是忘记结账,或者认为自己有正当权限拿走物品,在争议故意或权限的案件中,律师会核查监控录像、公司内部审批记录等证据,争取以嫌疑不充分为由不起诉。中文信息请见常见问答。
向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咨询,会怎样推进?
盗窃罪是“即使缓刑也保不住经营管理签证”的典型罪名。本所以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把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制定方针。
- 松村大介律师从逮捕后的会见到在留期间更新全程亲自处理。
- 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与当事人细致确认如何应对讯问以及事实经过。
- 与被害商店、客户的和解谈判,以及公司业务交接的安排,也会提供建议。
- 中国国内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向我们咨询。
欢迎访问本所中文页面。
常见问题
在日本超市偷东西被判罚金,经营管理签证会被取消吗?
只判罚金的,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因为该项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但在留期间更新时可能作为品行问题被考虑,建议准备好事情经过和防止再犯措施的说明。
第一次偷东西判了缓刑,签证就没事了吗?
不能这么认为。经营管理属于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因盗窃罪(刑法第2编第36章)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之后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但能否获批取决于具体情况。
把自己公司的物品拿走,也算盗窃罪吗?
要看物品当时由谁占有。自己在业务上保管的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涉及业务上侵占罪(刑法第253条);拿走他人管理的物品的,可能构成盗窃罪。业务上侵占罪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在留后果也不同,所以准确确认事实关系非常重要。
被店员拦住时推开了对方,会怎样?
盗窃后为防止财物被夺回或逃避抓捕而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按事后抢劫(刑法第238条)以抢劫论处;造成对方受伤的,构成抢劫致伤罪(第240条),法定刑为无期或6年以上拘禁刑。这些都属于第36章的列举罪,对在留的影响极其严重。
商店不肯和解,还有别的办法吗?
有的商店有不和解的方针,但仍可以通过记录主动提出赔偿的过程、进行赎罪捐款、提出具体的防止再犯措施,向检察官表明真诚悔改。如果反复偷窃的背后疑似有偷窃癖等问题,接受专业治疗也是有意义的量刑情节。
相关专栏
- 在日本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按在留资格与罪名查看退去强制与取消的速查表
- 经营管理签证老板因打人被捕,判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 经营管理签证在日本酒驾或无证驾驶,会被强制遣返吗
- 经营管理签证因不同意猥亵、偷拍被查,在留资格会怎样
- 经营管理签证在日本开车撞伤人,过失驾驶、危险驾驶、肇事逃逸对在留的影响
- 日本永住者因盗窃、顺手牵羊被定罪会被取消永住吗|2027年新规与罚金的重要性
- 日本人配偶者等因顺手牵羊、盗窃被抓会失去在留资格吗|罚金、缓刑与再犯风险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