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滞在签证在商店偷东西、盗窃被判刑会被强制遣返吗?小额也要注意
2026/09/10
哪怕只是偷了几百日元的东西,持家族滞在签证的人一旦因盗窃罪被判处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盗窃罪属于该项列举的刑法第36章之罪,金额大小不是要件。只判罚金则不构成该项,所以能否争取到起诉犹予或罚金,是关键中的关键。
盗窃罪初犯时有可能以罚金或起诉犹予结案,但第二次、第三次就容易被判拘禁刑。对家族滞在的人来说,走到“下次就是拘禁刑”这一步本身,就意味着在留危机。下面结合在打工单位拿走财物、上高中的孩子在商店偷东西等情形,按照条文说明。
核心要点
- 盗窃罪(刑法第235条)属于第36章,被列入第4号之2,判处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罚金(50万日元以下)或不起诉,不构成第4号之2。
- 偷东西后推开店员等,会构成事后抢劫(第238条),按没有罚金刑的抢劫罪处理。
- 在打工单位拿走财物,是盗窃还是业务侵占,可能决定是否适用第4号之2。
在商店偷东西、盗窃会判多重?
盗窃罪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刑法第235条)。可以选择罚金,这一点对家族滞在的人保住在留非常重要。
但是,如果被发现后逃跑时推倒店员等,为了防止财物被夺回或逃避逮捕而实施暴力、胁迫,就构成事后抢劫,按抢劫罪处理(第238条)。抢劫罪处5年以上有期拘禁刑,没有罚金(第236条)。惯常反复盗窃、过去10年内3次以上被执行6个月以上拘禁刑等情形,构成惯犯累犯盗窃,处3年以上有期拘禁刑(《盗犯等防止法》第3条、第2条),该法之罪也被列入第4号之2。明知是赃物而收买等赃物罪(第39章)同样在列举之中。
在商店偷东西被抓后,程序是怎样的?
典型的情况是被店内保安当场抓住,然后交给警察。住址和身份清楚的,也可能不逮捕、在家接受调查。被逮捕的,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72小时内申请勾留的,勾留10天,延长最多再加10天(第205条、第208条)。起诉前不能保释。
起诉阶段,有经本人同意以略式命令处罚金的方式,也有正式起诉开庭审理的方式。有无前科、是否赔偿,会大大影响检察官的判断。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辩护人(第39条第1项),也享有沉默权(宪法第38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
盗窃罪中,哪种处理结果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被判处拘禁刑时即构成第4号之2,与是否缓刑无关。反之,罚金或不起诉不会产生该项问题。
| 刑事处理 | 第4号之2 | 第4号第9目 | 拒绝入境(第5条第1项第4号) |
|---|---|---|---|
| 不起诉(起诉犹予等) | 不构成 | 不构成 | 不构成 |
| 罚金(含略式命令) | 不构成 | 不构成 | 不构成 |
| 拘禁刑、全部缓刑 | 构成 | 不构成 | 刑期1年以上即构成 |
| 1年以下拘禁刑实刑 | 构成 | 不构成 | 刑期为1年即构成 |
| 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 | 构成 | 构成 | 构成 |
以事后抢劫或惯犯累犯盗窃起诉的,没有罚金可选,一旦有罪就无法避免第4号之2的问题。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但能否获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只判了罚金,续签就没问题了吗?
不能说完全没有问题。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和在留资格变更(第20条)要考虑品行是否端正,盗窃罪的罚金也作为前科,可能被作为不利因素。续签不获批准的,在留期间届满后就不能继续居留。
关于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第1项),刑事处罚本身不是取消事由。但如果因事件与扶养者的关系中断,连续3个月以上不再作为被扶养的配偶或子女生活,就可能产生该项第6号的问题。
被判缓刑后,可以回国一趟吗?
刑期1年以上的,再入境时会涉及拒绝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因为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该事由。
持再入国许可出境等情形下,如被认为适当,也可能不以该事由拒绝其入境(第5条之2),但这属于个案判断。如果判决本身已经构成第4号之2,还需要应对退去强制程序,考虑出境之前请先咨询律师。
拿走打工单位的商品或收银机里的钱,也算盗窃吗?
多数情况按盗窃罪处理,但也可能构成业务侵占罪。店里现金或商品由店长等人占有、员工只是辅助经手的,是盗窃罪;员工本人在业务上被委托保管的,则是业务侵占罪(刑法第253条,10年以下拘禁刑),这是基本思路。
对在留来说,这一区别很重要。盗窃罪被列入第4号之2,而包括业务侵占罪在内的第38章没有被列入。另一方面,业务侵占罪没有罚金刑,一旦被起诉就是拘禁刑。构成哪一罪,取决于现金的管理方式、被授予的权限等具体事实,所以要详细核实工作实际情况。
另外,家族滞在的人打工需要资格外活动许可(入管法第19条第2项),原则上附有每周28小时以内的条件。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事件,也可能因被认为不宜继续给予许可而被取消(第19条第3项)。
上初中、高中的孩子在商店偷东西怎么办?
未满20岁的孩子按少年案件处理,侦查结束后原则上全部移送家庭裁判所(少年法第2条、第42条)。家庭裁判所的保护观察、送少年院等不是刑罚,不构成第4号之2或第4号第9目。
需要注意的是18、19岁的“特定少年”。可判短期1年以上拘禁刑的罪,原则上属于移送检察官的对象(少年法第62条第2项第2号)。偷东西时对店员施暴被认定为事后抢劫的,由于抢劫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可能属于这一情形。移送检察官后被起诉并判处拘禁刑的,对别表第一的家族滞在子女适用第4号之2。少年时期被判处长期超过3年拘禁刑的,还涉及第4号第7目。
为了争取起诉犹予或罚金,律师会做什么?
首先是向受害店铺赔偿和道歉。有的店铺有不接受和解的方针,但尽力支付货款、提出道歉,本身就是检察官的判断材料。在此基础上,具体展示家人的监督、生活状况的改善和防止再犯的措施,争取起诉犹予(刑事诉讼法第248条)。
如果反复偷窃的背后疑似有偷窃癖(kleptomania)等问题,要联系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把治疗经过附在意见书中。即使无法避免起诉,也要具体说明对家族滞在的人来说,拘禁刑与罚金之差直接决定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争取只判罚金。更多中文问答请见中文问答。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应对体制是怎样的?
本所以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因为家族滞在的人因盗窃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我们把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作为同一个案件处理,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从第一次会见一直负责到在留手续。
本所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会见,与侦查机关的翻译不同,站在当事人立场协助沟通。在中国国内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与我们联系。更多信息请见本所中文页面。
常见问题
持家族滞在签证的人偷东西被罚款,会被强制遣返吗?
罚金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仅凭这一点不会成为退去强制事由。但续签时,可能作为前科被不利考虑。
金额很小,判了拘禁刑也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吗?
第4号之2不以金额为要件。家族滞在的人因盗窃罪被判拘禁刑,即使是小额盗窃并缓刑,也构成该项退去强制事由。
从打工单位的收银机拿钱会怎样?
构成盗窃罪还是业务侵占罪,取决于是否被委托管理现金等事实。业务侵占罪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之中,但没有罚金刑,被起诉就是拘禁刑。
孩子在商店偷东西被送到家庭裁判所,会影响在留资格吗?
家庭裁判所的保护处分不是刑罚,不构成第4号之2或第4号第9目的退去强制事由。但在续签或将来变更在留资格时,可能作为品行因素被考虑。
以前因偷东西被罚过款,这次会怎样?
有前科的,这次被求处拘禁刑的可能性会提高,对家族滞在的人来说构成第4号之2的风险也更大。应尽早展示赔偿、治疗等防止再犯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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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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