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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滞在签证因咸猪手、偷拍、不同意猥亵被判刑,会被强制遣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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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滞在签证因咸猪手、偷拍、不同意猥亵被判刑,会被强制遣返吗?

家族滞在签证因咸猪手、偷拍、不同意猥亵被判刑,会被强制遣返吗?

2026/09/10

很多人可能想不到:不同意猥亵罪、偷拍(性姿态等拍摄罪)以及违反各地《迷惑防止条例》的咸猪手(痴汉)行为,都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之中。家族滞在虽属于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但即使因这些罪被判处拘禁刑并缓刑,也不构成该项规定的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

不过有三个容易忽视的陷阱。第一,不同意猥亵罪没有罚金刑,一旦被判有罪就是拘禁刑,刑期1年以上的,出境后再入境会遇到拒绝入境事由;第二,超过1年的实刑构成第4号第9目;第三,为了偷拍进入厕所、更衣室或住宅的,还会加上侵入住居等罪(刑法第12章),而这一章正是第4号之2的对象。下面逐一说明。

核心要点

  • 刑法第22章的性犯罪、性姿态等拍摄罪、违反迷惑防止条例,均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之中。
  • 以偷拍为目的侵入住宅或建筑物(刑法第130条)属于第12章,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构成第4号之2。
  • 不同意猥亵罪(第176条)只有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刑期1年以上的即使缓刑也构成拒绝入境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
  • 性犯罪前科在续签和将来变更在留资格时,可能在品行方面造成很大不利。

咸猪手、偷拍、不同意猥亵分别涉及什么罪、判多重?

行为方式不同,适用的法律和刑罚轻重差别很大。不同意猥亵罪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不同意性交等罪处5年以上有期拘禁刑,两者都没有罚金刑(刑法第176条、第177条)。

相对地,性姿态等拍摄罪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性姿态拍摄等处罚法》第2条)。电车里的咸猪手和偷拍,视情况也可能按各都道府县的迷惑防止条例处理。另外,为了偷拍而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筑物的,还另外成立侵入住居等罪(刑法第130条,3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

被逮捕后会被关多久?

从逮捕到决定是否起诉,最长可能被羁押23天。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72小时内申请勾留的,勾留10天,延长最多再加10天(第205条、第208条)。起诉前没有保释。

性犯罪侦查中,手机、电脑可能被扣押,连过去拍摄的数据也会被检查。为了避免在与记忆不符的供述笔录上签字,应当以沉默权(宪法第38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为前提,尽早与辩护人商定方针。

家族滞在的人犯性犯罪,真的不构成第4号之2吗?

是的。第4号之2的对象限于刑法特定章节等,规定猥亵及性交等罪的第22章不在其中,性姿态等拍摄罪和违反迷惑防止条例也一样。

罪名与处理结果第4号之2第4号第9目拒绝入境(第5条第1项第4号)
违反条例、拍摄罪被罚金不构成不构成不构成
拍摄罪被判拘禁刑缓刑不构成(未列举)不构成刑期1年以上即构成
不同意猥亵被判拘禁刑1年缓刑不构成(未列举)不构成构成
不同意猥亵被判超过1年实刑不构成(未列举)构成构成
以偷拍为目的侵入建筑物,被判拘禁刑缓刑构成不构成刑期1年以上即构成

可见,罪名如何组合,结论就会不同。即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仍有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的余地。

为了偷拍进入建筑物,会有什么不同?

一旦加上侵入住居罪或侵入建筑物罪,这部分就成为第4号之2的对象,因为刑法第12章(侵犯住居罪)被明确列入该项。以拍摄为目的进入车站或商场的女厕、更衣室、他人住宅等的,可能在拍摄罪之外,以侵入建筑物罪或侵入住居罪一并起诉。

侵入住居等罪也有1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规定,只判罚金的,不构成第4号之2。所以,侵入部分是否被起诉、起诉后判拘禁刑还是罚金,是保住在留的焦点。能否对侵入事实提出争议,取决于进入场所的性质和管理情况,需要个别研究。

因不同意猥亵被判刑后回国,还能再入境吗?

刑期1年以上的,有可能无法再入境。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不同意猥亵罪没有罚金、下限为6个月,即使宣告缓刑,刑期也完全可能达到1年以上。

持再入国许可出境等情形下,如被认为适当,也可能不以该事由拒绝其入境(第5条之2)。但这属于个案判断,凭“视为再入国许可”出境前,请先咨询律师。另外,不同意性交等罪的法定刑下限为5年,除非减轻,否则不能宣告缓刑(刑法第25条第1项以3年以下的刑罚为要件)。

对续签和在留资格取消有什么影响?

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对续签的影响也不小。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和在留资格变更(第20条)要考虑品行是否端正,性犯罪前科即使只是罚金,也可能被严肃看待。续签不获批准的,在留期间届满后就不能留在日本。

刑事处罚本身不是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第1项)的事由。但如果因事件导致与扶养者的家庭关系破裂,连续3个月以上不再作为被扶养的配偶或子女生活,除非有正当理由,就会产生该项第6号的问题。

上高中、大学的孩子在学校偷拍怎么办?

未满20岁按少年案件处理,侦查结束后原则上全部移送家庭裁判所(少年法第2条、第42条)。保护观察、送少年院等保护处分不是刑罚,因此不构成第4号之2、第4号第9目,也不构成拒绝入境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

如果家庭裁判所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检察官(少年法第20条;18、19岁适用第62条),被起诉并判处拘禁刑,就要按与成年人相同的框架考虑对在留的影响。即使在校内,以偷拍为目的进入厕所或更衣室,也可能涉及侵入建筑物罪。家族滞在的孩子不是留学生,被退学不会直接导致在留资格被取消,但要考虑升学去向和将来变更在留资格时的品行评价,包括与学校的沟通在内一并应对。

为争取不起诉,律师会做哪些工作?

有被害人的案件,最重要的是通过和解(示谈)弥补损害。性犯罪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不会直接告知加害方,由辩护人通过检察官确认被害人的意愿,再提出道歉和赔偿。达成和解并获得宥恕的,起诉犹予(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可能性就会提高。

反之,如果被怀疑是咸猪手但本人没有做过,或认为对方是同意的,就要依据监控录像、手指上的纤维附着物、相关人员证言等客观证据争取事实。对于应当表示反省的案件,要具体安排接受性依赖方面的专业治疗、家人监督等,并写进意见书。中文问答请参见中文问答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提供支持?

本所最优先的目标是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性犯罪本身虽不在第4号之2之列,但加上侵入住居等罪就会构成该项;不同意猥亵一旦有罪,拒绝入境和续签方面的影响也难以避免。我们把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视为同一个案件,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从第一次会见一直负责到在留手续。

会见时由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陪同,与警方、检察院的翻译不同,专为当事人沟通服务。在中国国内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联系我们。即使是家人难以启齿的事情,我们也会在了解情况后严格保密处理。更多信息请见本所中文页面

常见问题

持家族滞在签证的人因偷拍被判缓刑,会被强制遣返吗?

性姿态等拍摄罪和违反迷惑防止条例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之中,即使被判拘禁刑缓刑也不构成该项退去强制事由。但以偷拍为目的侵入住宅或建筑物被判拘禁刑的,构成第4号之2。

不同意猥亵罪可以只判罚金吗?

不同意猥亵罪(刑法第176条)的法定刑只有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没有罚金刑。因此,一旦被起诉并判有罪,就是拘禁刑。

因不同意猥亵被判拘禁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在留会怎样?

第22章的罪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之中,全部缓刑也不构成第4号第9目。但由于属于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出境后再入境时可能遇到拒绝入境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续签时在品行方面也可能被严格审查。

孩子在家庭裁判所接受审判,会构成拒绝入境事由吗?

家庭裁判所的保护处分不是刑罚,不构成以1年以上拘禁刑为要件的拒绝入境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被移送检察官并判处拘禁刑的情况另当别论。

被指控咸猪手但本人否认,是不是不该和解?

本人没有做过的,基本方针是用客观证据争取事实。提出和解可能被理解为承认事实,因此方针应在与辩护人充分商量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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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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