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技能外国人因不同意猥亵、偷拍、痴汉被判刑,会被退去强制吗?
2026/09/10
不同意猥亵罪、偷拍(性的姿态等拍摄罪)、电车痴汉(违反迷惑防止条例)都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犯罪范围之内。所以,即使是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特定技能人员,因这些犯罪被判拘禁刑缓刑,仅凭这一点也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不同意猥亵罪没有罚金刑,一旦被判有罪,只能判拘禁刑。刑期在1年以上的,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超过1年的实刑,属于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第9目)。此外,如果为了偷拍而进入建筑物,还可能加上属于列举犯罪的侵入建筑物罪。
核心要点
- 性犯罪(刑法第22章)、拍摄罪、违反迷惑防止条例,均不在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
- 不同意猥亵罪的法定刑为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不能以罚金了结。
- 刑期1年以上的判决,即使缓刑,也属于拒绝入境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
- 以偷拍为目的的侵入建筑物罪(刑法第12章)属于列举犯罪,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会产生第4号之2的问题。
不同意猥亵、偷拍、痴汉分别依据什么法律处罚?
不同意猥亵罪(刑法第176条)是指利用暴力胁迫、酒精影响、惊吓恐惧、地位影响力等,使对方处于难以表达不同意的状态,或乘对方处于这种状态实施猥亵行为,法定刑为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发展到性交等行为的,构成不同意性交等罪(第177条),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拘禁刑。
偷拍适用性的姿态等拍摄罪(《性的姿态拍摄等处罚法》第2条),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电车上的痴汉行为,以及不构成拍摄罪的偷拍,由各都道府县的迷惑防止条例处罚,罚则由各地分别规定。
成立什么罪,不仅看行为本身,还要看受害人的状态和发生场所。在工作场所的身体接触,本人也许只觉得是"摸了一下",但根据情况可能被认定为不同意猥亵罪。
在工作场所或宿舍发生的案件,被逮捕后程序怎么走?
从逮捕起最长23天内,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这期间没有保释制度。受害人与本人在同一职场或宿舍的,往往以存在接触受害人的风险为由被批准羁押,有时还会被禁止与辩护人以外的人会面(接见等禁止,刑事诉讼法第81条)。
接受讯问时可以行使沉默权,与辩护人会见时无需警察在场。性犯罪案件中,本人的话经过翻译写成笔录,意思可能发生变化。对内容不认可的笔录,不要签字。
不同罪名与退去强制事由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特定技能属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但第4号之2只适用于刑法特定章节和部分特别法的犯罪。大多数性犯罪不在其中,因此结论取决于刑罚轻重。
| 罪名 | 拘禁刑缓刑 | 拘禁刑实刑 | 罚金 |
|---|---|---|---|
| 不同意猥亵(刑法第176条)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刑期1年以上的属于拒绝入境事由 | 超过1年的属于第4号第9目 | 法定刑中没有罚金 |
| 性的姿态等拍摄罪、违反迷惑防止条例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刑期1年以上的属于拒绝入境事由 | 超过1年的属于第4号第9目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 包含以偷拍为目的的侵入建筑物罪(刑法第130条) | 可能属于第4号之2 | 可能属于第4号之2;超过1年的还属于第4号第9目 |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无论哪种情况,都可以在退去强制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但要做好性犯罪在考虑因素中容易被不利评价的准备。
为什么缓刑也要注意"刑期1年以上"?
因为规定拒绝入境事由的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针对的是"曾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不区分是否缓刑,也没有期限限制。判决后一旦出境,再次来日本时就可能遇到这个问题。
不同意猥亵罪的法定刑下限为6个月,即使缓刑,刑期定为1年以上的情况也完全可能出现。持再入国许可出境等情形有准许入境的特例(第5条之2),但是否认定为适当属于个案判断。判决后打算临时回国的,请在出境前咨询律师。
为了偷拍进入设施,为什么处理结果会不同?
因为侵入建筑物罪(刑法第130条,3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属于刑法第12章的犯罪,被列入第4号之2。为偷拍进入商场、车站的厕所或更衣室,属于违反管理者意愿的进入,可能被追究该罪。
只有拍摄罪的话不属于第4号之2,但与侵入建筑物罪一起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会产生该号的问题。侦查阶段是否立案侵入建筑物罪、起诉时是否将其排除在外,对在留有重大意义。
对与所属机关的雇用合同和换工作有什么影响?
受害人是同事或服务对象时,所属机关对继续雇用难免持谨慎态度。特定技能雇用合同终止的,所属机关和本人都有向入管申报的义务(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1项第1号、第19条之16第2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本来的活动,可能构成撤销在留资格的事由(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
到别的所属机关工作需要取得变更在留资格许可,审查时案件内容和处理结果都会被考虑。受害人与本人在同一职场的,所属机关能否通过调岗、调换宿舍来隔绝接触,关系到能否继续雇用,也关系到能否避免羁押。
对更新在留期间、特定技能2号和永住有影响吗?
更新在留期间(入管法第21条)和变更在留资格(第20条)时会考虑品行是否良好,性犯罪前科即使只是罚金或缓刑,也往往被严格评价。从特定技能1号变更为2号也要经过同样的审查。
永住许可(第22条)以品行良好为要件。即使"刑的消灭"(刑法第34条之2)前后评价可能不同,也应以影响会长期存在为前提来规划今后的在留。
为了争取不起诉,辩护人会做什么?
承认事实的案件,重点是向受害人道歉并达成和解。受害人的联系方式一般在受害人同意后,由侦查机关只告知辩护人,不会告诉本人。支付和解金并取得受害人的宽恕,就有可能获得起诉犹予。偷拍案件中,在侦查机关完成证据保全之后,通过辩护人承诺删除所拍影像,可以成为表示诚意的情节。本人自行抢先删除,反而可能被怀疑隐灭证据,务请注意。
对事实有争议的案件,辩护人会收集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现场位置关系等客观证据,就是否同意、是否存在该行为提出主张,争取以嫌疑不足为由不起诉。无论哪种情况,都会把所属机关的监督承诺、在专业机构参加防止再犯课程等内容整理成意见书,提交检察官。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对于特定技能人员的性犯罪案件,本所同样把起诉前获得不起诉处分作为第一目标。不同意猥亵罪一旦起诉只能判拘禁刑,刑期还可能影响再入境,因此本所会集中力量尽早推进和解并保全证据。
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会见到更新、变更申请全程亲自负责,外国人案件专职中文翻译陪同会见。这位翻译与侦查机关的翻译立场不同,是为准确传达当事人的说法而工作的。在中国的家属可以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直接与我们联系。更多内容请参阅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或访问本所中文网站。
常见问题
因不同意猥亵罪被判缓刑,特定技能人员会被退去强制吗?
不同意猥亵罪属于日本刑法第22章的犯罪,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因此,被判拘禁刑缓刑的,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刑期在1年以上的,属于拒绝入境事由,更新时也可能受到严格审查。
在电车上猥亵(痴汉)被判罚金,对在留资格有影响吗?
违反迷惑防止条例被判罚金,既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也不构成撤销在留资格的事由。但性犯罪前科在品行评价中往往被看得很重,下次更新在留期间或申请变更为特定技能2号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进入商场厕所偷拍,除了拍摄罪还会被追究其他罪名吗?
以偷拍为目的进入设施的,可能同时被追究侵入建筑物罪(刑法第130条)。侵入建筑物罪属于刑法第12章的犯罪,是第4号之2的列举犯罪,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受害人是公司同事,可以通过公司去道歉吗?
请本人和公司人员都不要直接联系受害人。这样不仅会加重受害人的不安,还可能被怀疑毁灭证据或封口。道歉和和解的提议,应由辩护人在确认受害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
我没有做过,却因不同意猥亵罪被逮捕,该怎么办?
要行使沉默权,在与辩护人商量之前不要在供述笔录上签字。以是否同意、是否存在该行为为争点的案件,辩护人会尽早收集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现场情况等客观证据,争取以嫌疑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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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罪名、在留资格、在日经历、家庭关系等情况而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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