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的问题点|东京高院引渡裁定无法上诉最高法院、羁押也不公开理由
2026/10/21
日本《逃亡犯罪人引渡法》最大的问题在于:决定是否把一个人交给外国的,只有东京高等法院一次性的裁定;对这一裁定,既不能向最高法院请求宪法判断,审查期间的羁押也没有公开说明羁押理由和申诉的程序。
本文要点
- 能否引渡由东京高等法院审查(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第9条、第10条),法律没有规定对该裁定的不服申诉。最高法院也以“没有设置允许不服申诉的规定”为由,不允许申诉。
- 有判例认为,在请求撤销法务大臣引渡命令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不审查引渡要件。结果是刑事、行政、非讼任何一条救济途径都走不通,形成“保障的空白”。
- 审查期间的羁押,没有相当于羁押理由公开(刑事诉讼法第82条以下)、准抗告、保释的程序。日本宪法第34条后段要求在公开法庭说明羁押理由。
- 检察官进行“是否认错人”的讯问(法第7条第1项)时,法律没有规定告知沉默权;仅凭外国的宣誓供述书、不经交叉询问就作出判断,也存在问题。
- 本律师在承办的引渡审查案件中,已通过意见书和羁押理由公开请求书,主张上述各点违反日本宪法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81条。
笔者目前在东京高等法院审理中的一起逃亡犯罪人引渡审查请求案件中,担任辅佐逃亡犯罪人的律师(法第9条第2项)。本文是把该案提交的意见书和羁押理由公开请求书的论点,以不特定具体案件的方式加以一般化整理的结果,不涉及个案事实。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是什么样的法律?
这是规定日本在外国请求引渡犯罪人时,如何羁押当事人、审查能否引渡、以及如何执行引渡的法律(1953年法律第68号)。
流程如下:外务大臣接到请求后送交法务大臣(第3条),法务大臣命令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请求审查(第4条)。东京高等检察厅的检察官凭东京高等法院法官事先签发的“拘禁许可状”羁押逃亡犯罪人(第5条第1项),并在拘束后24小时内请求审查(第8条第1项)。东京高等法院应在拘束之日起2个月内,裁定是否属于可以引渡的情形(第9条第1项、第10条第1项)。作出“可以引渡”的裁定(第3号裁定)后,法务大臣认为适当即命令引渡(第14条第1项),当事人被移交请求国官员并押送回国(第20条、第21条)。
与日本缔结引渡条约的只有美国和韩国两国。没有条约的国家,只要保证相互对等,日本同样受理请求(第3条第2号)。中国大陆的请求也可能通过这一途径提出。
为什么不能对东京高等法院的裁定提出申诉是严重问题?
因为就引渡要件接受法院判断的机会只有东京高等法院这一次,而对这唯一的一次审判,连向最高法院主张违宪的途径都被关闭了。
日本最高法院以“逃亡犯罪人引渡法没有设置允许对此不服申诉的规定”为由,不允许对第3号裁定申诉(最高法院2019年11月12日裁定)。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又把东京高等法院的审查称为“关于能否引渡的司法审查”(最高法院2014年8月19日裁定)。
那么能否在撤销法务大臣引渡命令的诉讼中争辩呢?东京地方法院认为,关于引渡限制事由,“东京高等法院已经作出最终的司法判断,法务大臣没有作出不同判断的权限”,撤销诉讼的法院不能审查(东京地方法院1990年4月25日裁定)。
结果,当事人因“不是刑事程序”而不能依刑事诉讼法特别抗告,因“不是行政处分的问题”而不能在撤销诉讼中审查,被视同非讼案件,却又得不到非讼案件可以享有的向最高法院特别抗告(非讼事件程序法第75条第1项)。日本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是“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宪法本身预定不经违宪审查的审判,只有议员资格争讼(第55条)和弹劾审判(第64条)。“法律没有规定,就不能请求法院判断”的逻辑,是明治宪法时代只允许就法律列举事项提起行政诉讼的“列举主义”的思路,日本国宪法已经废除了这一体制。
作为对比,即使是协助执行外国没收判决的裁判,也允许向最高法院特别抗告(组织犯罪处罚法第63条第2项)。没收财产尚有救济途径,把人交给外国反而没有,明显失衡。
东京高等法院的引渡审查是“非讼案件”吗?
很难视为非讼案件,其性质是纯粹的诉讼案件。既然如此,缺少公开对审和申诉途径的制度,就涉及日本宪法第82条第1项和第32条。
- 作出“不能引渡”的裁定(第2号裁定)后,当事人即被释放(第12条),法务大臣不能再命令引渡。检察官也没有申诉途径,国家受法院判断的终局约束,与无罪判决结构相同。
- 没有非讼案件那样可以依职权撤销、变更终局裁定(非讼事件程序法第59条第1项)的规定。
- 程序由检察官请求而开始,辅佐律师陈述意见,证人询问等准用刑事诉讼法,属于对审结构(第8条、第9条)。
- 法第2条规定,符合各项情形时“不得引渡逃亡犯罪人”。法院不是裁量形成法律关系,而是确认法律规定的引渡禁止是否适用。
引渡羁押没有公开说明理由的程序,可以吗?
笔者认为不可以。凭拘禁许可状的羁押正是日本宪法第34条后段所说的“拘禁”,该条不把理由公开交给法律规定,而是由条文本身直接保障。
日本宪法第34条后段规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受拘禁;如有要求,必须立即在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说明理由。”引渡法本身也使用“拘禁”一词,羁押在刑事设施内持续到审查裁定为止。
但是,引渡法和最高法院规则中没有相当于羁押理由公开、准抗告、撤销羁押、保释的规定。虽有“停止拘禁”(第22条第1项),也只是检察官“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作出。人身保护法的救济,由于人身保护规则第4条的限制,对法官令状下的羁押实际上不起作用。
笔者在承办案件中已提出羁押理由公开请求,主张如下:宪法第34条后段以条文具体规定了请求的要件、时间、方式和内容,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保留,法律没有规定只是立法缺漏,应由宪法直接补充;引渡法对拘束一方的权限准用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拘传票、羁押令的规定(第6条第4项),却不准用保护被拘束者的规定,没有合理理由;立法时日本政府也曾说明,因为涉及人身羁押,“希望尽可能遵循宪法第33条以下的规定”。
与刑事程序的羁押相比,引渡羁押缺少什么?
刑事羁押所具有的人身自由救济程序,引渡羁押几乎一个都没有。
| 项目 | 刑事程序的羁押(勾留) | 引渡羁押 |
|---|---|---|
| 羁押依据 | 法官签发的羁押令 | 法官签发的拘禁许可状(第5条) |
| 羁押必要性审查 | 经羁押讯问由法官判断 | 以羁押为原则,例外由检事长判断 |
| 理由公开 | 羁押理由公开(刑诉法第82条以下) | 无规定 |
| 不服申诉 | 准抗告、抗告、特别抗告 | 无规定(判例否定) |
| 保释、撤销 | 保释(起诉后)、撤销羁押 | 无规定,仅有检察官依职权停止拘禁(第22条) |
| 告知沉默权 | 讯问前告知(刑诉法第198条第2项) | “是否认错人”的讯问(第7条第1项)无告知规定 |
| 告知选任辩护人 | 刑诉法第203条等 | 不准用 |
| 错误羁押的补偿 | 刑事补偿法 | 无补偿规定 |
仅凭外国的宣誓供述书就可以引渡吗?
仅凭未经交叉询问的外国供述书面就认定“有相当理由怀疑”(第2条第6号),应当非常慎重。
东京高等法院曾指出,这一审查的宗旨在于“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由被请求国审查被引渡者在请求国审判中是否有被判有罪的可能”,并认为汇总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宣誓供述书等并不充分,裁定不能引渡(东京高等法院2004年3月29日裁定)。然而,是否询问证人由法院裁量(第9条第4项),法院往往只根据英文宣誓供述书及其日文译本判断。译文是否准确也可能成为争点。
双重可罚性(第2条第4号)同样重要。美国的共谋罪处罚“合意”本身,而日本没有只处罚合意的一般共谋罪规定。东京高等法院也认为,仅止于共谋进口海洛因的行为(Conspiracy)如果发生在日本,依日本法令不构成犯罪(东京高等法院1989年3月30日裁定)。
如果被错误引渡,事后还能救济吗?
现行法几乎没有纠正错误引渡的手段。对第3号裁定没有再审规定;一旦执行引渡,当事人就离开了日本主权所及的范围,撤销诉讼也失去诉的利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遣返国对遣返后发生的结果构成“因果链条中的关键一环”,在不给予可利用的上诉机会的情况下遣返,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Judge v. Canada, CCPR/C/78/D/829/1998 (2003))。
收到引渡请求时,什么时候应该找律师?
应在被拘束后立即咨询,最迟在收到审查请求书副本时。审查在2个月内结束,而且裁定后没有申诉途径,必须在唯一一次审查中提出全部主张。
辅佐律师通过阅卷、复制记录、提交意见书、申请询问证人等方式,主张引渡限制事由(第2条)。本所有中文专职翻译和中国律师在所,可陪同前往东京拘置所会见。
常见问题
引渡审查由哪个法院负责?
由东京高等法院专属审查(第8条第1项、第9条第1项),没有地方法院的一审。
对东京高等法院的引渡裁定能否向最高法院上诉或特别抗告?
最高法院判例以没有规定为由不允许(最高法院1990年4月24日裁定、2019年11月12日裁定)。本律师主张这违反日本宪法第81条、第32条、第31条。
引渡审查期间可以保释吗?
没有保释规定,只能由检察官在认为必要时停止拘禁(第22条第1项)。
日本没有和中国签订引渡条约,中国也能请求引渡吗?
可以。没有条约的国家,只要保证日本提出同类请求时也会接受,日本即可受理请求(第3条第2号)。是否引渡仍须经东京高等法院审查。
可以请求公开说明引渡羁押的理由吗?
法律和规则没有明文规定,但本律师认为可以日本宪法第34条后段为直接依据,准用或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82条以下提出请求,并已实际提出。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国宪法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8条第1项、第81条、第82条
-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1953年法律第68号)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4条、第22条(e-Gov法令检索)
- 最高法院大法庭1960年7月6日裁定(民集14卷9号1657页)、最高法院1990年4月24日裁定(刑集44卷3号301页)、最高法院2014年8月19日裁定、最高法院2019年11月12日裁定
- 东京高等法院1989年3月30日裁定(高刑集42卷1号98页)、东京地方法院1990年4月25日裁定、东京高等法院2004年3月29日裁定(判时1854号35页)
- Judge v. Canada, CCPR/C/78/D/829/1998 (2003)
日文版:逃亡犯罪人引渡法の問題点とは 中文相关文章:在日本中国人刑事案件律师指南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21日
执笔: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