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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电信诈骗“受子”“出子”被捕会怎样?外国人的在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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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电信诈骗“受子”“出子”被捕会怎样?外国人的在留影响

做电信诈骗“受子”“出子”被捕会怎样?外国人的在留影响

2026/10/07

“受子”“出子”是日本对电信诈骗中上门收取现金或银行卡的人、以及在ATM取款的人的俗称,可能被追究诈骗罪(刑法第246条)、盗窃罪(同法第235条);若被认定为组织性实施,适用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第13号,诈骗罪的刑罚为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

总览指南:外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指南(按情况查看)

本文要点

  • “受子”主要涉及诈骗罪,“出子”可能涉及盗窃罪、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自以为只是“帮忙”,也可能按共犯处理。
  • 被捕后,起诉前的羁押最长可达23日;有其他余罪时,羁押可能更久。
  • “我被骗了”“不知道违法”的辩解,要根据报酬、指示内容等客观情况判断有无故意,并不一定被采纳。
  • 外国人若被判处拘禁刑,视在留资格不同,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第4号第9目的强制遣返事由。
  • 审讯时的应对,以及尽早与辩护人会见,对结果影响很大。

“受子”“出子”是什么角色?会被追究什么罪?

不同角色涉及的罪名不同;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可能按共同正犯处理(刑法第60条)。

“受子”是欺骗被害人并收取现金、银行卡的角色,涉及诈骗罪(刑法第246条第1项)。“出子”是用他人名义的银行卡在ATM取款的角色,涉及盗窃罪(同法第235条)或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同法第246条之2)。

即使不是直接实施者,如负责望风、运送等帮助行为,可能作为从犯(同法第62条)处罚,从犯的刑罚在正犯的刑罚基础上减轻(同法第63条)。

如果被评价为以团体活动的名义、由组织实施,则适用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第13号,诈骗罪的刑罚为“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

角色、罪名与依据条文
角色主要涉及的罪依据条文
受子诈骗罪刑法第246条第1项
出子盗窃罪、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刑法第235条、第246条之2
望风、运送等共同正犯或从犯刑法第60条、第62条、第63条
组织性实施作为组织性诈骗加重处罚组织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第13号

被捕后会被羁押多久?

起诉前的羁押最长可达23日;电信诈骗案件因要查其他余罪,羁押可能被拉长。

被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接收后须在24小时内向法官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第1项)。

羁押期间为10日,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延长,合计不超过10日(同法第208条),因此最长共23日。注意这与中国的“取保候审”不是同一种制度;在日本,起诉前的阶段没有保释(同法第207条第1项但书)。

电信诈骗往往涉及多名被害人,可能因另一事实被再次逮捕。羁押期间,可能被附加“接见等禁止”,禁止与辩护人以外的人会见(同法第81条、第207条第1项)。

已签发羁押令、无力聘请辩护人时,可以请求法院指派国选辩护人(同法第37条之2第1项)。

“我被骗了”“不知道违法”的辩解行得通吗?

没有犯罪故意的行为不处罚(刑法第38条第1项),但有无故意,要根据报酬、指示内容、收取情况等客观情况判断。

即使说“别人只说让我取个包裹”“不知道是违法的工作”,如果报酬很高、使用化名、收取时有特别指示,可能被认定为认识到违法。

另一方面,视具体情况,结论因案而异。在讯问阶段含糊其辞,可能在日后被当作不利事实,所以回答之前要先与辩护人确定方针。

另外,如果已参与犯罪、但尚未被侦查机关发觉,在被发觉之前自首,可以减轻刑罚(同法第42条)。但自首必须是“在发觉之前”,是否自首要先与辩护人商量。

审讯和笔录需要注意什么?

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也可以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讯问时,侦查机关须事先告知“没有违背自己意愿陈述的必要”(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宪法第38条第1项)。

笔录会向嫌疑人宣读或让其阅读,确认无误后可被要求签名盖章,但也可以拒绝(同法第198条第4项、第5项)。

日语不够好时,不能在没有理解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第一次会见时,就应与辩护人确定今后应对审讯的方针。

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有用吗?

赔偿与和解在是否起诉、如何量刑时可能被考虑,但在电信诈骗案件中,不一定因此不起诉或缓刑。

检察官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轻重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不必追诉时,可以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是否赔偿,属于犯罪后情况之一。

全部缓期执行,是在被判3年以下拘禁刑等情形下,根据情节宣告的(刑法第25条第1项)。但在组织性电信诈骗中,视被害规模、参与程度,也可能被判实刑。

外国人被判刑,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被判处拘禁刑时,持附表一(工作、留学等)在留资格者,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则构成第4号第9目,属于强制遣返事由。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针对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因刑法第36章(盗窃、抢劫)、第37章(诈骗、敲诈)等罪被判拘禁刑的情形,该号没有排除缓期执行的规定。

同条第4号第9目针对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被宣告全部缓期执行的除外。持附表二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定居者)的人,不适用第4号之2,但适用第4号第9目。

即使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仍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同法第50条第1项);但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全部缓期执行除外)时,仅限于有欠缺人道考虑的特别事情时。出国命令制度(同法第24条之3)也不适用于因同类罪被判拘禁刑的人(同条第3号)。

曾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属于拒绝入境对象(同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刑事程序进行中,也可能同时推进强制遣返手续(同法第63条第1项)。

刑事处理结果与在留的关系
结果第4号之2(附表一在留资格者)第4号第9目
不起诉(起诉犹豫等)不构成不构成
全部缓期执行的拘禁刑条文上无除外规定除外
拘禁刑实刑(1年以下)构成不构成
拘禁刑实刑(超过1年)构成构成

什么时候应该找律师咨询?

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应对讯问之前最关键,建议尽早聘请辩护人。

辩护人可以在没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嫌疑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等,也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同法第30条第2项)。家人在中国无法来日本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的律师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及入国管理手续(在留特别许可、强制遣返)。可使用中文咨询(有专职翻译常驻),并有中国律师在所。也可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联系。

常见问题

作为“受子”被捕,一定会被起诉吗?

不一定被起诉,由检察官根据案情判断(刑事诉讼法第248条)。但电信诈骗容易被评价为恶性案件,需结合个案判断。

被判缓期执行,在留资格就能保住吗?

全部缓期执行不构成第4号第9目,但持附表一在留资格者,第4号之2在条文上没有排除缓期执行。结论因在留资格种类而异,需要确认。

只是应征了“黑工”、尚未实施,会怎样?

诈骗未遂也要处罚(刑法第250条),即使尚未实施,认定有共谋时也可能被追究。建议尽早咨询律师。

家人在中国来不了日本,怎么联系?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专职翻译常驻),也可通过微信(ID:matsumura1119)联系。

依据条文・出处

  • 刑法第38条、第42条、第60条、第62条、第63条、第235条、第246条、第246条之2、第250条(e-Gov法令检索)
  • 组织犯罪处罚法(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等的法律)第3条第1项第13号(e-Gov法令检索)
  •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7条之2、第39条、第81条、第198条、第203条、第205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48条(e-Gov法令检索)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第24条之3、第50条第1项、第63条(e-Gov法令检索)
  • 刑法第25条(e-Gov法令检索)

咨询方式

如家人在日本被警方带走或收到传唤,请尽早联系。可使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ID:matsumura1119。中文页面|中国人刑事案件|联系我们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撰写: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案件的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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