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在宅事件?没有被逮捕却在侦查时,如何应对警方传唤
2026/10/07
在宅事件是日本实务上的称呼,指不逮捕、不羁押嫌疑人,嫌疑人照常生活的同时侦查和处理决定仍继续进行的案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意味着刑事程序已经结束(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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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 在宅事件只是没有逮捕、羁押,侦查以及是否起诉的判断都会照常进行
- 未被逮捕、羁押时可以拒绝出头(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但书),但一直拒绝可能成为逮捕的判断材料(第199条)
- 讯问时享有沉默权,笔录确认无误才签名(第198条第2项至第5项)
- 在宅事件不属于侦查阶段国选辩护的对象(第37条之2),需尽早自行委托律师
- 外国人受到的刑事处理(罚金、缓刑、实刑)不同,对在留更新、永住及驱逐出境的影响也不同
在宅事件是什么?和被逮捕、羁押的案件有什么不同?
在宅事件是指嫌疑人没有被逮捕、羁押,在家等处生活的同时侦查仍在进行的案件。这是日本实务上的称呼,并非法律上的定义用语。
在宅不代表案件轻微。警方会继续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检察官(俗称“书类送检”,刑事诉讼法第246条),再由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
被逮捕的案件有时间限制: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第203条),24小时内请求羁押(第205条),羁押10天,可延长最多10天(第208条),合计最长23天。在宅事件没有这类限制,处理结果可能拖得较久。追诉时效另有规定(第250条)。
在宅事件并不等同于中国的取保候审:在宅是一开始就没有被逮捕、羁押;日本的“保释”是起诉后已被羁押的被告人才能申请的制度(第88条)。
| 比较项目 | 在宅事件 | 被逮捕、羁押的案件 |
|---|---|---|
| 人身自由 | 不受限制(在家等处生活) | 被关押在警察署拘留设施等处 |
| 时间限制 | 法律上没有侦查期间上限 | 自逮捕起最长23天(第203条、205条、208条) |
| 是否必须出头 | 未被逮捕、羁押时可以拒绝出头或中途离开(第198条第1项但书) | 已被限制人身自由 |
| 侦查阶段指定辩护 | 不适用(第37条之2) | 发出羁押令后可以申请(第37条之2) |
被警察传唤,一定要去吗?
只要没有被逮捕、羁押,对警方或检察官的出头要求,可以拒绝,出头后也可以随时离开(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但书)。但这并不等于可以置之不理。
无正当理由不应出头要求,或被怀疑有逃跑、毁灭证据的可能,可能依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被逮捕(第199条第1项)。不过法官认为明显没有逮捕必要时,不会签发逮捕令(同条第2项但书),因此有固定住所并诚实应对传唤,是有利情形;而联系不上、串供、处理证据等行为,会降低继续在宅的可能。
时间不方便时,说明理由并协商日期。出头前先确认讯问内容和是否配备翻译,并咨询律师后再决定日期。
接受讯问时应该注意什么?
讯问时享有沉默权;笔录要在确认内容后,没有错误才签名盖章。不认可内容时,可以拒绝签名(刑事诉讼法第198条)。
讯问前,办案人员必须告知“没有必要违背自己的意思作出陈述”(第198条第2项)。沉默权在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项也有依据。陈述被记入笔录后,要让嫌疑人阅览或宣读,询问有无错误;嫌疑人可以申请增减变更(同条第4项),也可以拒绝签名盖章(同条第5项)。
日语不够流利时,要求配备翻译,请对方用母语说明笔录内容,理解之后再签名。已签名的笔录,事后要争执有时会很困难。被要求自愿提交手机等物品时,是否提交可由本人判断(第221条);有令状时另当别论(第218条)。
在宅事件是怎样结束的?
在宅事件在警方侦查后被移送检察官,由检察官在起诉、请求略式命令、不起诉中作出决定后结束。
略式程序仅书面审理即可结束,但略式命令判处的罚金同样是有罪裁判。检察官在请求前,要向嫌疑人说明程序并以书面确认其没有异议(第461条之2),签署书面文件前应先咨询律师。对略式命令不服的,可自告知之日起14日内请求正式审判(第465条)。
| 处理 | 内容 | 依据 | 效果 |
|---|---|---|---|
| 起诉(请求公审) | 依起诉书开庭并宣判 | 刑事诉讼法第256条 | 有罪判决确定后即留下前科 |
| 请求略式命令 | 书面审理,可处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 | 第461条、第461条之2 | 罚金也是有罪,会留下前科 |
| 不起诉 | 包括嫌疑不足及无须追诉的情形(起诉犹豫) | 第248条 | 不会开庭,也不会有有罪判决 |
外国人在在宅事件中,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外国人即使是在宅事件,也会因最终的刑事处理结果,对在留期间更新、永住审查以及能否被驱逐出境产生影响。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得知有外国人被认为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的,必须予以通报(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62条第2项)。已超过在留期间滞留等情形,要考虑信息会传到入国管理局。驱逐出境程序即使在刑事程序进行中,也可以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第63条第1项)。
在留期间临近届满时,不要忘记申请更新。既未更新也未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间滞留,属于驱逐出境事由(第24条第4号第2目)。届满前已申请更新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继续在留(第20条第6项、第21条第4项)。被判有罪时,罚金、缓刑、实刑的影响各不相同,详见相关文章《有前科对在留期间更新、永住有什么影响》。
家人在国外,或想回国时怎么办?
本人在日本、家人在国外时,家人也可以独立委托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项),并通过微信等方式与律师联系。
嫌疑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第30条第2项)。家人在中国无法来日本时,也可以向律师了解情况,委托的具体方式在咨询时确认。
在宅事件看似可以自由出境,但不建议随意回国。侦查仍在继续,无法应对传唤可能妨碍程序。因最高刑3年以上拘禁刑之罪被起诉的人等,若有关机关通知,出境确认可能被保留(入管法第25条之2)。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接到警方联系时就咨询最好,最迟也应在第一次讯问之前咨询。
在宅事件不属于侦查阶段指定辩护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2针对已发出羁押令的情形),需要律师时要自己委托。起诉后,因贫困等理由无法委托律师的,可以请求国选辩护人(第36条)。
选择律师时,可确认三点:第1,是否同时处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和入管事务;第2,能否用母语咨询并配有翻译;第3,能否针对案情说明处理前景及对在留的影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处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和入管事务(在留特别许可、驱逐出境),可用中文咨询(有专职翻译常驻,另有中国律师在所)。微信号:matsumura1119。
常见问题
被警察传唤却不去,会怎么样?
没有被逮捕、羁押时,可以拒绝出头(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但书)。但无正当理由一直不应,可能成为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的材料(第199条)。不要置之不理,建议咨询律师后协调日期和方式。
在宅事件就不会留下前科吗?
不一定。不起诉(包括起诉犹豫)不会开庭,也不会有罪;但被起诉并判决有罪确定,或被略式命令判处罚金,均属有罪,会留下前科。
在宅事件能配国选辩护人吗?
侦查阶段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已发出羁押令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2),在宅事件不适用。起诉后,可在符合资力等条件时请求国选辩护人(第36条)。
在宅事件期间可以回中国探亲吗?
日本法律并未当然禁止在宅嫌疑人出境,但侦查仍在继续。出境确认可能被保留(入管法第25条之2),也可能因无法应对传唤而妨碍程序,出境前请先咨询律师。
依据条文・出处
- 刑事诉讼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1号)第30条、第36条、第37条之2、第88条、第198条、第199条、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第218条、第221条、第246条、第248条、第250条、第256条、第461条、第461条之2、第465条(e-Gov法令检索)
- 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
- 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第20条第6项、第21条第4项、第24条、第25条、第25条之2、第62条、第63条(e-Gov法令检索)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
咨询方式
如家人在日本被警方带走或收到传唤,请尽早联系。可使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ID:matsumura1119。中文页面|中国人刑事案件|联系我们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撰写: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案件的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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