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对在留期间更新、永住有什么影响?罚金、缓刑、实刑的区别
2026/10/07
有前科后,在留期间更新和永住许可审查会考察品行;刑罚种类(罚金、全部缓刑、实刑)不同,还可能涉及驱逐出境和拒绝入境,具体结论因案而异(入管法第21条第3项、第22条第2项、第24条第4号)。
总览指南:外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指南(按情况查看)
本文要点
- 前科一般指被判有罪的经历,略式命令判处的罚金也包括在内;不起诉不属于前科
- 更新和永住,都只有法务大臣认为适当时才获批准(入管法第21条第3项、第22条第2项),品行是考虑因素
- 被判超过1年的拘禁刑,若是全部缓刑,则不属于第24条第4号第9目;但毒品类有罪判决等,即使是罚金、缓刑也属于驱逐出境事由
- 实刑时,除驱逐出境外,服刑期间的在留资格、出境后的拒绝入境也会成为问题
- 刑罚宣告失去效力之后如何处理,因具体情况而异
什么是前科?不起诉和略式命令的罚金怎么算?
前科不是法律上的定义用语,一般指被判有罪的经历。罚金也是有罪,略式命令判处的罚金同样包括在内。
检察官不起诉的处理(不起诉,包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起诉犹豫)不伴有有罪判决,因此不属于前科。不过,受过侦查的记录可能保留。
相反,被起诉并有罪确定的,无论是罚金、全部缓刑还是实刑,都构成前科。略式命令(第461条)虽是通过书面审理处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的程序,但依然是有罪。
外国人被判有罪后,在留资格受什么影响?
有罪判决的影响取决于刑罚种类和罪名。即使是罚金,也可能构成驱逐出境事由;即使附缓刑,也可能构成。
驱逐出境事由规定在入管法第24条各号。第4号第9目针对被判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被宣告全部缓刑的人除外。另一方面,第4号第8目针对因违反毒品类法令被判有罪的人,条文上没有刑罚种类的限制。第4号第5目针对因入管法第74条至第74条之6之3等之罪被处刑的人,第4号第4目针对因旅券法部分罪被处刑的人。
另外,第4号之2针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就业类、留学、家族滞在等)的人,因盗窃、伤害、诈骗等刑法部分罪等被判拘禁刑的情形,条文没有排除全部缓刑的规定。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第4号之2。
| 刑罚种类 | 驱逐出境(第24条第4号) | 更新、永住 | 拒绝入境(第5条第1项) |
|---|---|---|---|
| 罚金 | 不属于第9目;但毒品类、第5目、第4目所列之罪属于 | 品行审查中可能不利 | 毒品类刑罚属于第5号 |
| 全部缓刑 | 第9目除外;第8目、第4号之2等可能适用 | 品行审查中可能不利 | 第4号条文上没有排除缓刑 |
| 实刑(1年以下) | 不属于第9目;第4号之2等可能适用 | 影响大 | 1年以上拘禁刑属于第4号 |
| 实刑(超过1年) | 属于第9目 | 影响大 | 同上 |
在留期间更新时,有罪判决会怎样被看待?
在留期间更新,只有法务大臣认为有适当更新的相当理由时才获批准(入管法第21条第3项),所以品行也在审查之列。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最终修订令和8年6月)规定,品行以良好为前提,不良好的作为消极因素评价。作为具体例子,受到相当于驱逐出境事由的刑事处分的行为,以及介绍非法就业等在出入境管理行政上不能忽视的行为,即使是初犯也会被判断为品行不良。
因此,即使是罚金,也会因罪名和案情而评价不同。判决时间与更新申请时间重叠时,需要结合届满日和判决时间安排应对。
申请永住时,前科有什么影响?
永住许可,只有符合品行良好等要件,且法务大臣认为永住符合日本国利益时才批准(入管法第22条第2项),受过罚金刑或拘禁刑会被重视。
入管厅《永住许可指南》(令和8年2月24日修订)在考虑永住是否符合日本国利益时,列出了“未受过罚金刑或拘禁刑等”这一因素。令和8年10月1日修订的同一指南也规定,过去受过拘禁刑或罚金刑的人,原则上作消极评价。
即使是永住者,符合第24条驱逐出境事由的,也是驱逐出境的对象。预计会被判有罪时,应连同永住申请的时机一并事先研究。
被判实刑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实刑时,会涉及服刑期间能否维持在留资格、驱逐出境以及出境后的拒绝入境。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该资格相应的活动而滞留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属于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因服刑或羁押而无法活动时如何处理,因具体情况而异。
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的外国人,即使在刑罚执行中也可能成为驱逐出境程序的对象,驱逐出境令原则上在刑事程序结束后执行(第63条)。被判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全部缓刑除外)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仅限存在“不许可在留会欠缺人道上的考虑”的特别情形时(第50条第1项但书)。
此外,受过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会被拒绝入境(第5条第1项第4号),出境后可能无法再入境。
前科会影响到什么时候?
刑罚宣告在法律上有消灭的机制,但不一定立即改变入管上的处理。
全部缓刑未被撤销而期间届满的,刑罚宣告失去效力(刑法第27条第1项)。拘禁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10年内未被处罚金以上刑罚,或罚金以下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未被处罚金以上刑罚的,刑罚宣告同样失去效力(第34条之2第1项)。
但是,不能断言入管审查时完全不再考虑过去的事实,需要确认具体情况。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最好在刑事案件的处理或判决确定之前,就连同对在留的影响一并咨询。
是罚金还是缓刑,刑期是否超过1年,在留前景都不同,所以在刑事辩护阶段就要考虑入管法。选择律师时,可确认三点:第1,是否同时处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和入管事务;第2,能否用母语咨询;第3,能否说明各种刑罚对在留的影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处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和入管事务(在留特别许可、驱逐出境),可用中文咨询(有专职翻译常驻,另有中国律师在所)。微信号:matsumura1119。
常见问题
只被判罚金,在留期间更新就没问题吗?
罚金不属于第24条第4号第9目,但品行审查中可能不利;因罪名不同也可能构成驱逐出境事由,因案而异。
缓刑期间可以申请在留期间更新吗?
申请本身可以,但会审查品行(入管法第21条第3项),结果因案而异。
被不起诉,对在留有影响吗?
没有被判有罪,所以不适用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8目等以有罪为前提的事由。不过,介绍非法就业等以行为本身为事由的规定(第24条第3号之4等)另当别论。
永住者被判罚金,永住会被取消吗?
现行入管法第22条之4中,没有因刑事处分而直接取消永住的制度。但符合第24条驱逐出境事由的,永住者也是驱逐出境的对象。
依据条文・出处
- 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第5条第1项、第21条第3项、第22条第2项、第22条之4、第24条、第50条、第63条(e-Gov法令检索)
- 刑法(明治40年法律第45号)第27条、第34条之2(e-Gov法令检索)
- 刑事诉讼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1号)第248条、第461条(e-Gov法令检索)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最终修订令和8年6月)、《永住许可指南》(令和8年2月24日修订、同年10月1日修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
咨询方式
如家人在日本被警方带走或收到传唤,请尽早联系。可使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ID:matsumura1119。中文页面|中国人刑事案件|联系我们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撰写: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案件的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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