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未成年人在日本被捕会怎样(少年事件与特定少年)
2026/10/07
日本少年法不分国籍,把未满20岁的人称为“少年”(第2条第1项);少年事件原则上移送家庭法院,研究是否作保护处分,但18岁、19岁的“特定少年”在原则上逆送检察官的范围扩大等方面有特例(第62条以下)。
总览指南:外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指南(按情况查看)
本文要点
- 少年事件与成人刑事案件不同,检察官侦查终结后,原则上全部案件移送家庭法院(少年法第42条第1项)。
- 被捕后的勾留(羁押)仅限于“不得已的情形”(同法第43条第3项、第48条第1项),也可能采取代替勾留的观护措施(收容于少年鉴别所)。
- 18岁、19岁的特定少年,涉及死刑、无期或最低刑1年以上拘禁刑之罪时,原则上逆送检察官(同法第62条第2项第2号)。
- 保护处分不是刑罚,但外国籍人士须注意在留更新、变更审查,以及被作刑事处分时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7目、第9目的问题。
什么是少年事件?
少年事件是未满20岁者的案件,外国籍者在日本犯罪的,同样适用日本少年法的程序。
少年法把“少年”定义为未满20岁的人(第2条第1项)。没有国籍区别,外国籍少年同样适用。少年的刑事案件,除少年法有特别规定外,按一般规定处理(同法第40条)。
家庭法院对犯罪的少年等作审判(同法第3条第1项第1号),调查后认为应当开始审判时,作出开始审判的决定(同法第21条),也可以决定不开始审判(同法第19条第1项)。
什么是特定少年?
特定少年指18岁、19岁的少年,仍适用少年法,但部分处理与17岁以下的少年不同。
特定少年指18岁以上的少年(少年法第62条第1项)。与民法上的成年年龄不同,在少年法中仍作为少年处理,但有以下特例。
| 项目 | 17岁以下少年 | 特定少年(18岁、19岁) |
|---|---|---|
| 原则逆送 | 故意犯罪致人死亡之罪(16岁以上)(第20条第2项) | 除左项外,还包括死刑、无期或最低刑1年以上拘禁刑之罪(第62条第2项第2号) |
| 保护处分 | 保护观察、送儿童自立支援设施等、送少年院(第24条第1项) | 6个月或2年保护观察、送少年院(收容期间定为3年以下)(第64条) |
| 虞犯 | 可能被交付审判(第3条第1项第3号) | 不适用(第65条第1项) |
| 可推知身份的报道 | 禁止(第61条) | 起诉(略式程序除外)后,不再适用该禁止(第68条) |
被捕的少年,程序与成人有什么不同?
勾留仅限于“不得已的情形”,侦查后原则上全部移送家庭法院。
被捕后48小时内移送、24小时内请求勾留等,与成人相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但对少年的案件,检察官除不得已外不能请求勾留(少年法第43条第3项),法官除不得已外也不能签发勾留状(同法第48条第1项)。也可以请求代替勾留的观护措施,即收容于少年鉴别所(同法第43条第1项)。
家庭法院可采取观护措施,把少年收容于少年鉴别所。收容期间不得超过2周,特别需要时可以更新,原则上更新只能1次,累计上限为8周(同法第17条第3项、第4项、第9项)。
- 第1,被捕后,检察官侦查终结,少年案件移送家庭法院(同法第42条第1项)。
- 第2,家庭法院判断是否采取观护措施(同法第17条)。
- 第3,经调查,决定是否开始审判(同法第19条、第21条)。
- 第4,在审判中,作出保护处分、移送检察官等决定(同法第23条、第24条)。
家庭法院会作出什么处理?
关键分歧是接受保护处分,还是认为应作刑事处分而逆送检察官。
对17岁以下的少年,家庭法院会作出保护观察、送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或儿童养护设施、送少年院之一的保护处分(同法第24条第1项)。特定少年则有6个月保护观察、2年保护观察、送少年院,送少年院的须定出3年以下的收容期间(同法第64条)。
涉及拘禁刑以上之罪的案件,按罪质和情节认为应作刑事处分的,移送检察官(同法第20条第1项)。特定少年适用第62条,一定类型的案件原则上逆送(同条第2项)。逆送后,可能按成人相同的刑事程序起诉、审判。
附添人(辩护人)从哪个阶段开始做什么?
案件移送家庭法院后,侦查阶段选任的辩护人失效,需要重新选任附添人。
检察官把案件移送家庭法院后,依刑事诉讼法选任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其选任失去效力(少年法第42条第2项)。少年和监护人等可经家庭法院许可选任附添人,选任律师为附添人无须许可(同法第10条第1项)。
在采取观护措施的一定案件中,没有律师附添人时,家庭法院可能指定国选附添人(同法第22条之3)。
外国籍少年及家人的在留资格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保护处分不是刑罚,但更新、变更审查时可能被考虑;被作刑事处分的,可能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7目、第9目的对象。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7目规定,少年法所称少年被判处长期超过3年拘禁刑的,属于驱逐出境对象;第9目规定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者(已被宣告全部缓期执行的除外)属于驱逐出境对象。保护处分不是刑罚,条文上不属于“被判处拘禁刑”,但在留期间更新、变更只有认为有相当理由时才会许可(同法第21条第3项、第20条第3项),非行事实可能被考虑。
在适用少年院在院者处遇相关法令的程序期间,驱逐出境程序也可以参照进行,但驱逐令原则上在该程序结束后执行(同法第63条第1项、第2项)。
| 家庭法院、刑事程序的结果 | 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7目、第9目的关系 | 注意点 |
|---|---|---|
| 不开始审判、不处分 | 未被判处刑罚 | 更新、变更审查时可能考虑案件内容 |
| 保护处分(保护观察、送少年院等) | 不是刑罚,不直接适用 | 更新、变更审查时可能考虑 |
| 逆送后的罚金 | 不是拘禁刑,不适用 | 更新、变更审查时可能考虑 |
| 逆送后的拘禁刑实刑 | 长期超过3年适用第7目,超过1年适用第9目 | 在留特别许可须有特别事由(第50条第1项但书) |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少年刚被逮捕时,或警察联系家长时,应尽早咨询。
少年和监护人可以在被捕后立即选任辩护人,律师可以无人在场会见(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监护人在中国等国外、无法来日本时,也可通过微信或电话了解情况。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的律师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及入管事务(在留特别许可、驱逐出境),可用中文咨询,有专职翻译常驻,并有中国律师在所执业。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常见问题
18岁、19岁的特定少年,会被当作成年人处理吗?
在少年法上仍作为少年处理,原则上移送家庭法院。但原则逆送的案件范围扩大等,与17岁以下少年有不同特例(第62条以下)。
案件移送家庭法院后,辩护人怎么办?
侦查阶段选任的辩护人失去效力(少年法第42条第2项),需要重新选任附添人。
进了少年院,会立刻被驱逐出境吗?
保护处分不是刑罚,条文上不属于“被判处拘禁刑”。但视个案情况,在留更新、变更审查时可能被考虑。
父母在中国,怎样参与程序?
监护人(保护者)指依法有监护教育义务者及现实监护少年者(少年法第2条第2项)。在国外时的参与方式,由附添人与家庭法院协调确定。
依据条文・出处
- 少年法第2条、第3条、第10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之3、第23条、第24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8条、第61条(e-Gov法令检索)
- 少年法第62条、第64条、第65条、第68条(有关特定少年的特例,e-Gov法令检索)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第203条、第205条(e-Gov法令检索)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0条第3项、第21条第3项、第24条第4号第7目、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50条第1项、第63条(e-Gov法令检索)
咨询方式
如家人在日本被警方带走或收到传唤,请尽早联系。可使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ID:matsumura1119。中文页面|中国人刑事案件|联系我们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撰写: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案件的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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