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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转让银行账户在日本被捕会怎样(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与诈骗帮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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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转让银行账户在日本被捕会怎样(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与诈骗帮助罪)

买卖、转让银行账户在日本被捕会怎样(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与诈骗帮助罪)

2026/10/07

在日本把银行账户的存折、银行卡、密码等转让给他人,可能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第26条,最高可处3年拘禁刑或500万日元罚金(可并处);账户被用于诈骗收款的,还可能被追究诈骗帮助罪(刑法第246条、第62条)。

总览指南:外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指南(按情况查看)

本文要点

  • 该法第26条处罚两类行为:明知对方要冒名使用而转让账户,以及没有正当理由而有偿转让、受让账户;以此为业的,最高可处5年拘禁刑等。
  • 账户被用作诈骗收款时,可能以诈骗帮助罪被逮捕、羁押(勾留),从被捕起最长23天人身拘束。
  • 是否知道账户用途(故意)是核心争议点,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
  • 外国籍人士视判决结果,在留期间更新或被驱逐出境(《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可能受到影响。

在日本买卖、转让银行账户,会被哪些法律处罚?

核心是《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简称犯收法)第26条;被怀疑参与诈骗的,还可能适用刑法的诈骗帮助罪。

犯收法第26条第1项处罚以冒名使用为目的、受让存折、取款卡、取款或汇款所需信息等行为;第2项处罚明知对方有此目的而转让的行为。

即使不知道对方的目的,只要没有正当理由而有偿转让或受让,同样可能被处罚。把自己名下的账户收取报酬后交给他人,通常属于这一类型。

账户被用作诈骗赃款的收款账户时,还可能被认定为帮助诈骗(刑法第62条第1项)。帮助犯的刑罚在正犯基础上减轻(刑法第63条)。

账户转让、买卖的主要处罚规定
行为类型依据条文法定刑
明知目的而转让或受让存折、银行卡等犯收法第26条第1项、第2项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并处
无正当理由有偿转让或受让犯收法第26条第1项后段、第2项后段同上
以此为业犯收法第26条第3项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并处
劝诱他人实施,或以广告等方式招揽犯收法第26条第4项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并处
被评价为帮助诈骗刑法第246条、第62条、第63条诈骗罪(10年以下拘禁刑)的刑罚减轻

只是把自己的账户借给别人用,也会被逮捕吗?

转让账户这一行为本身就在处罚范围内,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是否造成诈骗损失,都有可能被逮捕。

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或熟人接触到“借账户给报酬”的邀约,一旦把存折、银行卡、密码交出去,就可能产生犯收法第26条的问题。

转让给了谁、对方说明了什么用途、报酬多少,这些具体事实决定案件是停留在违反犯收法,还是进一步被追究诈骗帮助罪,需要逐案判断。

被逮捕之后,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从被捕起最长23天,在是否起诉决定之前,可能一直被关押在警察署的留置设施等场所。

司法警察员必须在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检察官在接收后24小时内向法官请求勾留(同法第205条)。勾留从请求之日起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

  • 第1,被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
  • 第2,移送后24小时内请求勾留。
  • 第3,勾留10天,加上延长,最长共23天。

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诈骗帮助罪?

被认定知道账户会被用于诈骗,或认识到可能被用于诈骗仍然交出的,才涉及帮助犯是否成立。

没有犯罪意思的行为不处罚(刑法第38条第1项),确实不知道账户会被用于诈骗的,诈骗帮助罪不成立。但即使不是确切知道,被评价为认识到可能被用于诈骗仍然交出的,也可能被认定有故意。

讯问中,报酬金额、被邀约的经过、与对方的聊天记录、交出账户的数量都是重点。涉及多个账户或多次行为时,可能按事实逐一侦查,出现再次逮捕或追加起诉的情形。

外国籍人士的在留资格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处理结果是罚金,还是拘禁刑实刑,对在留的影响差别很大。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规定,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者属于驱逐出境(退去强制)对象,但已被宣告全部缓期执行的人除外。第24条第4号之2针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刑法第2编第37章(诈骗及敲诈勒索罪)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帮助诈骗是否涉及该规定,需结合判决内容个别确认。

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只有法务大臣认为有相当理由时才会许可(入管法第21条第3项、第20条第3项)。即使不属于驱逐事由,更新审查时也可能考虑案件内容。刑事程序进行期间,驱逐出境程序也可参照进行,但驱逐令的执行原则上在刑事程序结束之后(入管法第63条第1项、第2项)。

处理结果与在留影响的大致情况
刑事程序结果第24条第4号第9目注意点
不起诉不适用更新、变更审查时可能考虑案件内容
罚金(含略式命令)不适用涉及帮助诈骗的,需个别确认第24条第4号之2
拘禁刑(全部缓期执行)被排除涉及帮助诈骗的,需个别确认第24条第4号之2
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属于驱逐对象在留特别许可须有人道上的特别事由(第50条第1项但书)

想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可以怎么应对?

首先要尽早梳理是否否认事实,还是承认后主张情节,并与讯问应对同步进行。

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宪法第38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笔录可以要求阅览或宣读,有错误可要求更正,也可以拒绝签名盖章(同法第198条第4项、第5项)。日语不熟练时,不要在自己无法充分理解的文件上签名。

检察官可以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轻重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时不提起公诉(同法第248条)。以罚金结案时,可能采用略式命令科处10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程序(同法第461条)。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警察联系你询问转让账户之事时,或家人刚被逮捕时,就是最早应当考虑咨询的时间。

被逮捕、勾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已签发勾留状且经济困难的,可请求指定国选辩护人(同法第37条之2)。需要注意,日本没有与中国取保候审完全对应的制度:起诉前的勾留阶段不能申请保释(同法第207条第1项但书),保释是起诉之后的制度(同法第88条)。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的律师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及入管事务(在留特别许可、驱逐出境),可用中文咨询,有专职翻译常驻,并有中国律师在所执业。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常见问题

没有收取报酬而把账户交给别人,不算犯罪吗?

不能仅凭有无报酬判断。犯收法第26条也处罚明知对方有冒名使用目的而转让的情形,所以无偿转让也可能成立。关键在于你如何认识账户的用途。

警察要求自行前往说明情况,必须去吗?

没有被逮捕、勾留时,出头是任意的,可以拒绝,出头后也可随时离开(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但书)。是否前往,建议事先咨询律师。

家人在中国,亲人在日本被捕,怎样取得联系?

即使无法来日本,律师也可以会见被拘留者,并通过微信或电话把情况转告家属。委托手续也可能通过文件往来办理。

结案只是罚金的话,在留资格会受影响吗?

罚金不是拘禁刑,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的对象。但更新、变更审查时,仍有可能考虑案件内容。

依据条文・出处

  • 《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第26条(e-Gov法令检索)
  • 刑法第38条第1项、第62条、第63条、第246条(e-Gov法令检索)
  • 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2、第39条第1项、第88条、第198条、第203条、第205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48条、第461条(e-Gov法令检索)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0条第3项、第21条第3项、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24条第4号之2、第50条第1项、第63条(e-Gov法令检索)
  • 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

咨询方式

如家人在日本被警方带走或收到传唤,请尽早联系。可使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ID:matsumura1119。中文页面|中国人刑事案件|联系我们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撰写: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案件的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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